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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写作中值得注意的几个问题/钱雄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3:09:19  浏览:92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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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写作中值得注意的几个问题

钱雄伟


民事起诉状,是民事案件中的原告,为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就有关民事权利与义务的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处理而提交的法律文书。《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明确规定了起诉的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和《法院文书样式(试行)》,民事起诉状的格式没有太多争议,内容主要由三部分构成:一、首部,主要写明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必须有明确的请求对象;二、正文,包括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三、尾部,主要依次写明受诉人民法院全称、起诉人名称、起诉时间以及附项内容。但在实际的写作中,有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总是被写作者忽略,甚至犯一些常识性的错误,在此列举其中较突出的共性问题作一简要分析,以供写作者参考。
一、起诉状和起诉书的区别。
宁致远教授在《法律文书教程》一书中谈到法律文书的特点时说,根据法律文书的时效性和利害关系的直接性的特点,要求语言文字必须做到单一解释,否则有可能直接损害国家、集体或当事人个人的直接利益,严重影响文书所产生的法律实效。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对直接受理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代表国家对被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所制作的文书。起诉书的制作是人民检察院行使国家公诉权,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依据,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标志着公诉案件已经进入审判程序,其写作主体和格式都有特殊的规定,标题应分两行书写检察机关名称和文书种类,在标题的右下方写上编号,与起诉状的格式有着很大的差别,一字之差,性质迥异,因此在拟写诉状的标题时,切不可麻痹大意,弄错了案件的性质。
二、原告的资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而不是间接利害关系,因此哪怕当事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他的监护人也无资格越俎代庖充当原告,而只能在原告之后列出“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及基本情况,正是基于此,在对原告身份情况的说明中,除姓名、性别、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外,年龄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填写项目,据此可以直接判断其有无诉讼行为能力,其监护人是否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在写作民事起诉状时,如果原告无诉讼行为能力,一定要在原告之后列出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与原告的关系,理顺当事人之间的内部关系。
三、被告和被告人的区别。
民事诉讼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称原告和被告,在二审程序中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再审程序中称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在执行程序中称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不同的称呼表明当时正处在特定的程序中,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被告”和“被告人”虽一字之差,但表明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和所处的程序完全不同,根据刘复之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辞书》的解释,被告人,是刑事被告人的简称,是指依法被控诉犯罪,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告,是原告对立的一方,被诉侵犯他人民事权益而被法院通知到庭应诉的当事人。由此可见,“被告人”只能在刑事诉讼一审程序中使用,提起诉讼的要么是“公诉人”检察院,要么是刑事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起诉讼的可称“原告人”,在民事诉讼中提起诉讼的不能称“原告人”),而“被告”则在民事诉讼中使用,,二者不可混用。
四、案由之有无。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案由即案件的内容提要。如果从这一宽泛意义上来理解,在民事诉状中诉讼请求前加上案由这一项,倒也提纲挈领,使案件内容一目了然。但法律专业领域对案由一词的解释趋于狭窄,笔者查阅了多种版本的参考书,对这一名称的用法有不同观点,但权威的解释是,案由指控告的罪名,即被告人所犯何罪,这一术语仅限于刑事自诉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状的写作中使用,而在民事诉状中一般没有要求案由这一项。这里需要补充的一点是,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状的写作格式与民事诉状有差异,因此在民事诉状的诉讼请求中不应附有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内容,以免混淆了案件的性质。
五、诉讼请求的数额确定原则。
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案件受理费是以诉讼标的额为基数按比例收取的,如果数额过大,与判决数额之间的差额风险只能由自己承担,无形中增加了诉讼成本。在确定诉讼标的额时有如下参考因素: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办法的具体标准,当地的社会经济生活水平,对方当事人经济承受能力,类似案例的判决等。
六、事实和理由的写作技巧。
从理论上说,法院审理案件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这一要求,起诉状的事实部分应该详尽具体、重点突出,理由部分应该合理合法、论证严密。各大教科书在谈到对这一部分的写作要求时观点也是大同小异,似乎没有太多讨论的必要,但是笔者根据自己多年的诉讼实践体会到,在实际的写作中,应考虑到诉状不仅是呈给法官的,同时还要送达对方当事人,因此还应该注意写作的技巧,不能一览无余,使自己在庭审的辩论中处于被动的地位。
首先,从呈给法院的角度来说,为了使法官对案情有一个明晰的了解,在陈述基本案情时做到重点突出是必要的,但并不等于对某些关键的要素诸如时间、争议焦点等细节都毫无保留,虽然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叙述得越详尽,法官对原告的陈述愈加相信就愈容易受到先入为主的影响,但这并不能对案件的结果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庭审中的质证、辩论才是关键,因此有时对某些关键性的细节可有意模糊处理,以便在庭审辩论中诱敌深入,使其自相矛盾,从而一举击倒对方,使之无狡辩还手之力。
其次,从送达对方当事人来讲,由于被告在开庭前并不是必须提交答辩状,这样就使原告与被告从彼此获取的信息呈现出不对称性,虽然2002年4月1日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举证和庭前证据交换做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以试图避免证据突袭对审判效率的影响,但在实际运作中,被告往往故意拖延举证时间,在举证期限截止日才提交证据,原告获取被告信息的时间较晚,后续的调查时间较紧,仍然处于不利的地位,加之对于证据的证明作用和对象在庭前并不要求说明,有些证据的意图不明,仍会影响原告的判断,因此如果单纯强调事实叙述的详尽具体,在笔者看来,是弊大于利,我们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地把握信息披露的详略,不可一味强调详尽具体,使自己处于被动的地位。
再次,理由的援引,更不宜在诉状中具体披露,否则等于提醒对方当事人仔细研究原告方已掌握的法律依据,在庭前就暴露自己,使对方知己知彼,做好针锋相对的准备,在庭上反戈一击。至于证据和证据来源,虽然法律规定必须提交,但提交时的说明应能简就简,尽可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自己的杀手锏,在庭审辩论中占据主动。
七、法院的管辖问题。
民事诉状致送法院时,还涉及到法院管辖权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此案是否属人民法院主管,如果属人民法院管辖,又涉及到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等问题,为最大限度的节省诉讼成本、缩短诉讼时间、争取对自己最有利的判决,在选择受诉人民法院时应该细加权衡斟酌。例如,产品侵权赔偿案件,被告所在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选择哪一个法院对原告最有利,就需要综合考虑。
以上所述,是从民事诉讼实践的角度,对民事诉状写作中实际问题的粗浅探讨,以引起大家从实践层面关注诉讼文书写作的重视,使诉讼文书写作研究不至于停留在纯理论研究上,从而给写作实践以更大的帮助。


钱雄伟
鄂州大学文法系
e-mail:qianxw007@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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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镇江市辖市(区)发展民营经济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镇江市辖市(区)发展民营经济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5〕79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

  为加大民营经济工作考核力度,进一步促进全市民营经济加快发展,市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贸委制定了《镇江市辖市(区)民营经济工作考核办法》,经市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镇江市辖市(区)发展民营经济

  工作考核办法

  

  市民发办市经贸委

  

  为加大民营经济工作的考核力度,进一步促进全市民营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特制定辖市(区)发展民营经济工作考核办法如下:

  一、考核内容和分数(基本分100分)

  (一)考核指标(基本分85分)

  1.新增私营企业户数,完成目标数得10分;

  2.新增个体工商户数,完成目标数得10分;

  3.新增注册资本数,完成目标数得16分;

  4.吸纳民资合同数,完成目标数得10分;

  5.吸纳民资到位数,完成目标数得25分;

  6.民营经济投资额,完成目标数得8分;

  7.民营经济增加值占GDP比重,完成目标数得6分。

  得分公式:

  单项指标得分=(实绩÷目标)×单项基本分

  备注:单项指标得分超过该项基本分值150%的,按150%计算;单项指标得分低于该项基本分值80%的,按零分计算。

  考核指标得分=各单项指标得分总和

  (二)基础工作(基本分15分)

  1.机构建设(基本分5分)

  (1)部门建设和人员配备3分。没有明确的责任部门扣1分;没有建立民营经济投诉督查机构,扣1分;专职工作人员不足4人,少1人扣0.25分。

  (2)工作基本条件2分。工作经费不足扣1分,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扣0.5分,没有必要的工作条件扣0.5分。

  2.内部管理(基本分5分)

  (1)及时上报各项统计数据和有关材料2分。没有及时上报各项统计数据和有关材料,迟报1次扣0.5分;拒报1次扣1分(以市民发办台账为依据),直至扣完该项得分。

  (2)上报信息和调研报告3分。全年上报市经贸委(民发办)信息不少于10篇,每少1篇扣0.1分;调研报告不少于2篇,每少1篇扣1分。

  3.政策环境(基本分5分)

  (1)投诉办结情况3分。对民营企业主的投诉办结率达不到100%,因处理不力而投诉到镇江市民发办的,有1件扣1分,直至扣完该项得分。

  (2)信用担保体系建设2分。没有建立信用担保机构,扣2分;已经建立信用担保机构,信用担保基金规模和担保贷款规模没有达到倍增目标的,有1项扣1分。

  二、加分项目

  1.民营规模企业培育得分

  (1)对当年有企业进入全市民营企业销售30强的辖市(区),每户企业加1分。

  (2)当年新增1个销售5亿元企业,加1分;新增1个销售10亿元企业,加2分;上年销售已达10亿元以上的企业,当年每净增销售5亿元,加1分。

  2.企业或产品新获国家、省级称号

  (1)每新获1个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加3分。

  (2)每新获1个中国专利金奖或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加2分。

  (3)每新获1个国家免检产品或江苏省名牌产品、中国专利优秀奖、江苏省著名商标,加1分。

  三、考核总得分

  考核总得分=考核指标得分+基础工作得分+加分项目得分

  四、奖励标准

  达到85分,给予基数奖20000元;85至100分,除基数奖外,超过85分部分,每增加1分,奖励1000元(得100分奖励金额35000元);超过100分部分,每增加1分,奖励2000元。

  五、考核指标和基础资料来源

  1.民营经济增加值占GDP比重、民营经济投资额、规模企业销售收入以市统计局报表数为准。

  2.新增私营企业户数、新增个体工商户数、新增注册资本数以镇江工商局报表数为准,江苏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以镇江工商局公布为准。

  3.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江苏省名牌产品以镇江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为准。

  4.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以市科技局公布为准。

  5.吸纳民资合同数以正式合同为准,吸纳民资实际到位数以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和项目投入台账为准,由市经贸委、统计局负责统计。

  6.机构建设、内部管理、政策环境等基础工作由市经贸委(民发办)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考核。

  六、考核方法

  由市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牵头,成立由市经贸委(民发办)、工商局、工商联、监察局、统计局等单位参加的考核小组,采取辖市(区)自查和考核小组集中考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结果报市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确认后公布。

  七、奖金来源

  由市和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分别支付奖金额的50%。

  八、考核对象

  为辖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民营经济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考核内容纳入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其他有关人员奖金由各辖市(区)自定。

  九、其他

  1.考核得分排名前三位的辖市(区),由市委、市政府授予当年度“镇江市发展民营经济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并颁发奖牌。

  2.考核工作由市经贸委(民发办)组织实施。

  本办法由市经贸委(民发办)负责解释。



《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废止令(公安部令第114号)

公安部


《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废止令(公安部令第114号)


1999年11月18日由公安部发布施行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4号),现予以废止。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