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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的法律水平缘何比法官高?/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3:50:30  浏览:94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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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的法律水平缘何比法官高?

杨涛


福建省周宁县法院对该县公安局副局长陈长春强暴被害少女案重罪轻判,经有关新闻媒体披露后,引了起社会广泛关注,该案一审审判长、周宁县法院刑庭庭长阮金钟前不久已被检察机关刑事拘留。周宁县人民法院分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陈木森告诉记者,他是在看了媒体的报道后才知道办错案的。他认为,就这起案件来说,“新闻媒体的法律水平比周宁法院的法官高”。(《中国青年报》4月7日)
按理说,法官是专职进行审判的,媒体对于法律的了解与掌握的水平是不能与法官相比的。但在本案中又的的确确出现了媒体的法律水平比周宁法院的法官高的现象,令人深思。
除了该案一审审判长、周宁县法院刑庭庭长阮金钟明显出于人情徇私枉法,自然是“法律水平”要降低外,我们分析看看周宁法院的其他法官为什么水平要比媒体的法律水平低?
首先,审判委员会这种法院内部最高层次的审判组织审判方式便造成了法官“法律水平”要降低。审判委员会的委员们并不坐堂问案,并不真正了解案件的事实与证据,所有的情况均听主审法官的汇报而已,即便主审法官没有私心,这种了解的全面性也值得质疑。而新闻记者要了解案情还要亲自采访,多方了解情况,看来从事实的了解程度上媒体便首先要占上风。
其次,审判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上,也造成“法律水平”要降低的窘境。现代社会纠纷的复杂,法律颁布之广,可以说,全能型的法律人才逐步退出历史舞台,法律职业也强调专业化。但在周宁县法院,在8名审判委员会成员中,记者采访了其中的6位,除刑庭庭长阮金钟外,其他5人都声称自己没有从事刑事审判的司法背景,对刑法不熟悉。还分管刑庭的副院长陈木森也承认,自己长期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刚分管刑庭工作才半个月,对刑事审判方面的法规不熟悉。有些法院甚至还从未从事过审判工作的行政后勤、纪检监察的领导等都进了审委会,审委会委员成了一种行政待遇。而我们的新闻记者大多还是法学专业出身,有的报纸还进行了各部门法的采访分工,如此看来,媒体的法律水平比法官高不足为奇。
最后,抛开本案不说,我们还要问的是审判委员会这种大会式的审判方式,会不会委员们屈从于领导意志,或碍于同事的情面。集体负责制往往异化为集体无责任,主审人个人徇私个人负责,审委会委员何必与主审法官个人过不去。但是,新闻记者与主审法官并无私交,且其职业特点决定了其要以揭露真相为已任,相对更为公正。当然,媒体的法律水平比法官又更胜一筹。
从媒体的法律水平比法官高的这种中国特有的命题引发的现实困境中,我们还要思考的在今天的法治建设中,新闻舆论如何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媒体审判当然不可行,但是舆论监督却不可少。某省高级法院制定的有关媒体不得作与判决相反评论的规定,如果放在陈长春案中,就等于在纵容法官去枉法裁判。法院的判决要有权威,首先必须公正,公正要有良好的制度和法官个人的素质、职业道德作保障,当媒体的法律水平比法官都更高时,我们有什么理由拒绝媒体的监督?如果有理由拒绝的话,除非法院是法官谋私利的法院。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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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的决议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的决议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4月25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陕西省省长程安东所作的关于实施“甘露工程”,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的情况汇报。会议认为,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的决定是正确的,表示同意和支持。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各级人民
政府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在兴办水利事业的同时,先后建成了一批城乡供水工程,解决了上千万人的饮水困难问题。但由于我省水资源短缺,加上自然、经济、社会等因素的制约,目前全省仍有400多万人、160多万头大家畜饮水困难,特别是陕北白于山区、黄河沿岸土石山区、渭北
旱塬和秦巴中高山区问题尤为突出,必须下决心解决。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深刻认识实施“甘露工程”对改善贫困地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治氟防病,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问题作为重要任务,纳入任期目标,加强组织领导,制定规划,认真组织实施。水利、扶贫开
发、计划、财政等部门要明确责任,通力合作,制定实施计划,确定建设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加强检查验收。
抓好工程建设。解决人畜饮水,要坚持因地制宜,蓄、引、提并举的原则。要建设一批饮水水源工程,并重视水源质量。要充分调动各级人民政府和群众的投入积极性,多层次、多渠道筹集资金。要保障这一工程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审计部门要加强
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要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切实保证工程质量。
提高供水效益。要实行科学管理,加强管护和维修配套,合理调度水资源。要加强环境保护,严防水资源污染。要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提高综合利用效益。
严格依法管护。省人民政府要围绕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研究起草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搞好调查研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加强对这项工程实施情况的监督。司法机关要依法打击破坏饮水工程设施的犯罪行为。
会议号召,全省人民和社会各界积极行动起来,同心同德,群策群力,加速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的进程,为顺利实现扶贫攻坚计划,促进全省经济振兴和社会进步作贡献!



1996年4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2010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10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海南长江旅业有限公司、海南凯立中部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2009)琼民再终字第1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的,因其不具有申请再审人主体资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