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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7:49:58  浏览:93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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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青岛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
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1998年5月22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8年6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表彰和鼓励在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促进本市对外友好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外国友人、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友人、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可以授予青岛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积极促进其所在国家或地区与本市的友好交往,在建立友好城市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长期致力于发展其所在国家或地区与本市的交流与合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积极支持本市的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在发展本市经贸、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等事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其所在国家或地区有较高的社会声誉或影响的友好人士。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办)和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侨办)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授予外国友人、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青岛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对拟授予青岛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外国友人、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由有关推荐单位申报。其中,属外国友人的,向市外办申报;属华侨、华人、港澳同胞的,向市侨办申报。
第五条 市外办和市侨办应当自收到书面推荐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由市外办统一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六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授予青岛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员,由市人民政府颁发青岛市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青岛市荣誉市民证书由市长签署,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颁发。
青岛市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
第七条 授予青岛市荣誉市民称号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我市授予外国友人荣誉市民称号审批程序的规定》同时废止。



1998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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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于印发三门峡市财政预算执行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于印发三门峡市财政预算执行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政〔20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三门峡市财政预算执行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三门峡市财政预算执行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依法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财政工作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监督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意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预算执行

  第二条 政府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预算,不列赤字。

  第三条 政府编制的财政预算须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经批准后的财政预算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执行。

  第四条 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严格控制不同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

  第五条 政府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二)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四)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七)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债资金使用情况等;

  (八)其他需要重点报告的内容。

  第六条 每年八月,将上一年度经上级财政部门批复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并按要求提交部门决算草案。决算草案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第七条 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的一个月前,财政部门将本级决算草案提交人大预算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

  第八条 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十日前,财政部门应将本级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报告呈送人大常委会。

  第九条 每年年底前,政府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处理和整改情况。

  第三章 预算调整

  第十条 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需作部分调整,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调整预算的原因、项目、数额,提供有关说明,并及时将预算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一)本级预算收入预计超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数,并计划安排用于当年支出的;

  (二)本级预算收入预计低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数的;

  (三)因上级财政追加的可统筹安排财力引起预算变动的;

  (四)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

  预算调整方案未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不得执行。

  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一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及有关说明送交本级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将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债资金使用情况于当年六月和年底分别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认真落实人大常委会对财政工作的审议意见及作出的决议,两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呈送市人大预算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应主动配合人大常委会开展有关预算监督的执法检查和特定事项调查。对人大常委会依法就预算执行和预算调整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应当及时如 实给予答复。

  第十四条 政府未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经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在公路上方输运木材致人死亡如何定罪

作者:夏立彬 薛海华



案情:
被告人陈某与林某,小学文化,农民,浙江省泰顺县人。2002年10月中旬,陈某、林某二人经林业部门批准在泰顺乌岩岭国家自然区外的省道公路上方一林区(林某家门前)砍伐林木。之后,陈某在公路上方高10余米的林地上负责把木材往公路输运,林某在公路上负责看管来往的车辆与行人。林某口渴便跑回家喝一口茶。期间,陈某往下输运木材时,其中一根木材被折断后反弹起来刚好射中来泰顺视察工作的浙江省人大副主任王某车后挡风玻璃,被折的木枝穿窗而过刺中王某的胸部。王某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与林某在输运木材时,由于其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导致了王某被木材射中致死的结果发生,对此,陈某与林某应承担刑事责任,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与林某虽公路上方林地输运木材,但并不必然会导致王某死亡后果的发生,王某身亡系因木材被折断后反弹起来穿过车后玻璃窗射中,这种死亡结果是出人意料的,王某的死亡结果与陈某、林某输运木材的行为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属于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为人陈某、林某不应对此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林某应当预见自己在公路上方输运木材的行为,可能射中他人而会发生死亡的后果;林某跑回家喝茶,疏忽看管公路上行人、车辆的动态,陈某往公路下方运木材时也没有注意公路上的行人、车辆的动态,而导致路经此地的王某身亡。由于陈某、林某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导致了王被木材射中致死结果的发生,对此,陈某、林某应承担刑事责任,对其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依照规定。”是指过失致人死亡除本条的一般规定外,对于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中的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按照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应当一律适用特别规定。本案陈某、林某主观上因疏忽大意的过失,在运输木材中,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其他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客观上导致了王某身亡的后果,其行为符合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陈某、林某定罪处罚。

评析:

 笔者认为,本案的陈某、林某应以“过失以输运木材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理由如下:

1、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区别界限  在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二者中,其行为人的行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都是没有预见的,在司法实践中有时较难区分,两者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否应当预见以及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与行为人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则他人的死亡结果与行为人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属于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为人不应对此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应当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死亡的结果,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 就本案而言,陈某在明知在公路上方的林地往公路上输运木材,万一操作不当可能会伤及公路上来往的行人、车辆的情况下,而只有林某一人在公路上看管行人、车辆的来往动态,没有采用防护措施,并且在陈某输运木材期间,林某为了解渴便回家喝茶,疏忽看管职责,以致陈某不能准确把握公路上行人、车辆的来往动态情况,对于王某死亡的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亦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绝非刑法意义上的意外事件。

2、对过失实施的“其他危险方法”的认定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规定的前款犯罪,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等情形。这里过失实施的“其他危险方法”, 只是一种概括性的规定,立法上并未作具体规定,在实践中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过失实施的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等等。司法实践中,应根据不同的案件进行具体认定。

在认定时应注意其特定含义:一是指与过失实施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毒以外的、并在危险性上与之相当的、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的方法。二是行为人过失实施的其他危险方法须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三、行为人实施的其他危险方法与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之间须存在因果关系。

  结合本案,对陈某、林某过失实施的“其他危险方法”如何界定,笔者认为,陈某、林某系成年人,对日常生活知识、事物发展状态有一定辨别能力,其明知从10多米高地方往公路输送木材,且未采取保护装置措施,此时,其运输木材的行为就已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其行为已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系造成本案王某死亡的直接原因。虽然王某是被折断反后弹起来木枝射中,在主观上很难以想象到会这样就把人致死,但客观上已发生了王某坐车至该路段时被木枝刺中死亡的后果,即便不是王某而换成他人至该路段时,也会很有可能发生死亡的后果。因此说,陈某、林某二人的行为所危及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其犯罪对象是不特定的。所以,本案陈某、林某过失以“输运木材的危险方法”致人死亡,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死亡定罪处罚,而不能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3、对过失致人死亡罪存在法条竟合时,如何定罪?

  司法实践中,遇到的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很多,如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死亡,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重大责任事故致人死亡,重大飞行事故致人死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致人死亡等,刑法在分则上对这些规定了独立的罪名和法定刑,上述犯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之间是一种法条竞合的关系。 对于上述与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关的法条竞合,如何定罪处罚?一般采取以下二个原则: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吸收法优于被吸收法。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依照规定。”过失致人死亡除本条的一般性规定外,对于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中的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按照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应当一律适用特别规定。

4、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安全行为罪名的确定

  对于过失实施与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毒以外的、并在危险性上与之相当的、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的行为,如何确定罪名,不论是在刑法理论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有不同的意见和做法。

一种意见认为,应根据行为人所实施的具体危险方法具体确定罪名;而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应统一使用“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罪名。笔者认为,确定某种犯罪的罪名,应当概括而鲜明地反映出该犯罪的本质属性以及主要特征,因此处理这类案件时,应以行为人过失实施的具体危险方法具体确定罪名比较合适。在审判实践中,此类案件罪名的确定大多数是采用这种方式。 就本案而言,陈某、林某疏忽看管公路上行人、车辆的动态,违规作业,导致了王某死亡。主观上因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未能预见,客观上发生了王某死亡的后果,故对陈某、林某应以“过失以输运木材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作者单位: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