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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企MBO制度缺陷与对策研究/江泽利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09:51:24  浏览:90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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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企MBO制度缺陷与对策研究

江泽利



摘 要

MBO是英文Management Buy-out的缩写,中文通常被译作“管理层”收购,是指公司的管理层利用借贷所融资本或股权交易收购本公司股权,以改变公司的所有者结构、资产结构和控制权结构,使企业原经营者成为企业所有者的一种行为。
我国自引进MBO制度以来,对国有企业,尤其是对我国中小型国有企业,通过管理层收购实施了国有股产权改革,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同时也暴露了许多产权改革过程中的不良现象,如,违规融资、不公开定价、“自卖自买”等交易,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引起了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也招致社会各界的议论和不满。
这些不满和议论随着“郎顾之争”的升温而被推向了高潮,成为继1994年“国企改革大讨论”之后的又一次“产权改革大讨论”,且迅速席卷全国。
讨论的中心议题是MBO是否还应该在中国继续被实施。 MBO过程中是否真的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现象,政府是否应该停止国有企业MBO,诸如此类的问题也引起了政府的关注与重视。对此,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2004年10月底的一次新闻发布会上发言时承认,“当前国有资产流失问题集中在MBO,而MBO收购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就是自卖自买”。2004年12月12日,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黄菊同志,又在出席2004年度中央企业负责人年终总结大会时指出:“大型企业不准搞管理层收购,中小企业的管理层收购也要区别情况,要规范。对于管理层收购,国资委要制定发布专门文件,做到有章可循。”
政府代表的发言表明,一,对我国国有企业MBO的功过是非予以了客观评价。为回应民众要求制止民脂民膏不被侵吞的强烈呼声,对发生在国有企业MBO过程的非正常现象予以承认。二,国有企业中还将继续实施MBO。我国国有资产改革的大方向不会变,MBO作为国有企业实现国有股减持的有效措施仍将被继续。三,我国国有企业MBO过程中存在着的这样或那样的一些不尽人意问题,是可以通过制度完善,规范操作来加以避免的。
政府对规范MBO行为有信心,我也一样希望对MBO制度缺陷与对策进行研究分析的,探索一套可行的制度,以保证MBO健康进行。本文通过引用西方经济学理论,如激励机制、产权理论、新制度经济学、产业经济学、产业结构理论、博弈论、制度供给理论及信息经济学等,对我国国有企业MBO制度及制度实施现状进行了全面分析研究,并适度采用了对比法,对中外MBO制度理论进行对比分析。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第1章,是论文基础部分。在这一部分,作者通过对MBO的起源及基本概念的界定,提出了自己的初步观点,即,MBO是“管理者收购”,而非“管理层收购”,充实了长期以来指导我国MBO实践的理论。
第二部分包括第2、3两章,是论文实证分析部分,也是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部分。在这一部分,作者从我国国有企业MBO的历史出发,客观评述了MBO对我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重要作用,也揭示了MBO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接着,作者又从我国现行有关MBO制度入手,阐明了我国现行MBO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为对策研究提供了充分的事实依据。
第三部分为第4章,是对策和建议部分。这一部分在前面两部分基础之上,从理论创新、制度完善、监督控制等几个方面,对避免和防止MBO实施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现象,提出了一整套建设性建议和应对措施。对我国国有企业MBO目标及实施措施提出了新的要求,也是对前两部分研究的综合与提升,是本文研究的落脚点,充分体现了本文研究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 国有企业 MBO 制度缺陷 对策


Abstract

MBO is an abbreviation of Management Buy-out in English. In Chinese, the abbreviation is usually translated to purchase of "the management "that is refers to the management as one level of the company, for change the owner structure, the property structure and the domination structure of the company, use to lend money to purchases the stock of this company, causes the enterprise original operator to become the enterprise owner's one kind of behavior.
Since our country has been introduced, the MBO system, as an implement of the property reform, to the state-owned enterprise, especially to our middle and small scale state-owned enterprise, which has achieved a good result.
But simultaneously, it also has exposed some undesirable phenomena in process of the property reforms, such as illegal financing, pricing is not open, "traders from buying", and other transactions, resulting in serious loss of state assets, has not only aroused the universal concern of the public but also lead to the community to debate and discontent.
Whit “the dispute of Lang with Gu” was heat up, these dissatisfaction and the discussion is pushed to the high tide, became "the property right to reform the big discussion" which is continues "the state-owned enterprise to reform the big discussion" in 1994, and rapidly sweep all over our country.
In this discussion, it is central that MBO whether also should continue in China. In the MBO process whether the real existence the phenomenon about "the state asset does drain", whether the government should stop state-owned enterprise MBO, the so forth question was repeatedly asked by the public that has aroused government department's interest and takes.
At end of October of 2004, arm at the Public matter of concern proposed which on the discussion process in, Li RongRong as director of State Asset Management Committee, make the speech at a press conference, said, "the question, the current state asset drains, to concentrate in MBO, but the main question, in the MBO process, is from sells buys".
On December 12th, 2004, Huang Ju ,as Vice-Premier of our State, in attends annual's end congress of 2004 year, pointed out, "The major industry does not permit to do MBO, in mid- and small-scale enterprise, the MBO also must distinguish the situation, wants the standard. Regarding the MBO, the State Asset Management Committee must formulate the issue special document, achieves has a legal basis."
In my opinion, the government representative's speech has indicated three meanings. Firstly, it is an evaluation to the operation of our state-owned enterprise by MBO. In order to respond the populace request to stop the action of embezzles which likes flesh and blood of the people, the government acknowledged that it is an unusual phenomenon that above mention phenomena in the MBO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 process. Secondly, it is an attitude of our government on the question whether continues in the state-owned enterprise to implement MBO. The general orientation of our state asset reform have never been change, MBO, as one effective action to took the state-owned share reduction, will to be continue. Thirdly, these phenomena in our country state-owned enterprise MBO process is may be perfect through set up the standard operates performs and repaid the system to avoid.
Government acts to regulate MBO confidence, as I also hope that the MBO system defects and countermeasures research and analysis, to explore a workable system to ensure that the MBO health. By reference western economic theory, such as the incentive mechanism, and property rights theory, New institution Economics(NIE), industrial economics, and the industrial structure theory, game theory and information theory, and so on, I conducted a comprehensive analysis for China's state-owned enterprises MBO system and the status of implementation of the system, and appropriate use of the comparative method with the foreign MBO system theory. This thesis is divided into three parts:
Part I is chapter 1 is the basis of the thesis. In this section, the author through the MBO and the origin of the definition of basis concepts, raised individual preliminary view that, MBO is one kind of behavior about purchase by manager who is personal rather than by manager who are one collectivity, and enrich the guidance of China's MBO has a theory of practice.
Part II includes chapters 2 and 3, this section is an important part in the paper with empirical Analysis of linking theory with reality. In this section, the author objective review of the MBO as property rights reform of China abut state-owned enterprises from the history of MBO in china, and revealed the existence of the practice of some problems. Author has start study from China's current system of MBO, elaborated China's current MBO system and the status of the existing defects and shortcomings. This part is measures to provide sufficient factual basis for countermeasures study.
Part III be refers to Chapter 4 which is recommendations and responses for above write. Basis of the front part of this thesis, the author put forward a set of constructive proposals and responding to the program, for avoid and prevent the "loss of state assets" phenomenon, a set of constructive proposals and response measures, from the theoretical innovation, and the system improve, supervision and control etc several aspects.
These suggests put forward new requirements for target of reform in China's state-owned enterprises and standard of implementation. This is the end-result of this study and is consolidated and upgrading for parts I and II on this thesis which fully embodies the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Keyword: State-Owned Enterprises of China/ MBO/ System Shortcoming /Countermeasure

目  录

论文摘要

第1章 绪 论 1
1.1 选题背景 1
1.1.1 问题的提出 1
1.1.2 研究的现实意义 2
1.2 MBO起源与概念界定 3
1.2.1 MBO的起源 3
1.2.2 MBO的概念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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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
山东省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是指以应届初中毕业生为主要招收对象,以学习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课程为主要内容的从业前全日制高中阶段教育。
第三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进行改革,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学生在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能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中等专业技术人
才和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技能的城乡劳动者。
第四条 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学校类型分为:中等专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和职业中专)、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简称职业高中)。
第五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培养目标是:中等专业学校培养各类中级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技工学校培养中级技术工人;职业高中培养有中级技术的工人、农民、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第六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学制:中等专业学校学制三年或四年;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制三年。
第七条 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要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充分调动社会各个方面办学的积极性,逐步做到中等职业技术教育行业配套、结构合理,适应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二章 学校设置和审批
第八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设置、学校类别、专业和规模的确定,应以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以及办学条件的实际可能为依据。在城市,要适应提高企业的技术、管理水平和发展第三产业的需要;在农村,要适应调整产业结构、发展乡镇企业、推广农业先进技术和农民劳动致
富的需要。
第九条 举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具有与学校性质、规模相适应的校舍、经费、师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体育场地和实验、实习基地。
第十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设置、调整或停办,须由办学单位提出申请。中等专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技工学校经省劳动部门会商教育行政部门后,由省劳动部门审批;职业高中由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审批。

第三章 领导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省、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全面领导本行政区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指导、检查国家有关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定的贯彻执行,并制定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中级技术人才的需求预测,编制发展规划、年度招生计划,统筹安排学校布
局和专业设置;指导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高中的教学工作,对学校的教育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三条 劳动部门管理本行政区的技工教育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技工教育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定,并制定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技工人才需求预测,编制技工学校发展规划和招生计划,统筹安排技工学校的布局和工种、专业的设置;负责指导技工学校的教学
工作,对学校的教育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负责不包分配的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
第十四条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本系统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工作,管理直属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第四章 教 学
第十五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加强实践教学和技能训练,重视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的教学。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六条 县及县以下举办的职业中专、职业高中的实验、实习基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实验、实习基地,由学校主管部门或联办单位提供。
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实验、实习应积极予以支持,提供必要的实验、实习条件和有效的劳动保护。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加强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教学研究和教材建设。对于全省通用性专业,要使用全省统一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学校的校舍、场地、设备、财产;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秩序。

第五章 教 师
第十九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教师,应当热爱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二十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对教师实行职务聘任制或任命制。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教师一般应具有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学历或同等学历,其中某些技艺性较强的专业课教师亦可为专科毕业学历;从事教学工作多年,教学效果好的教师,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及以上的学历。
第二十一条 省计划、教育行政部门应在高等院校招生和毕业分配计划中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所需师资进行统筹安排,文化课教师从高等院校的应届毕业生中分配;专业课、专业基础课及实习指导教师由办学单位负责配备。各市(地)、县(市、区),各办学部门所需师资,除统一分
配的外,可根据需要,委托有关高等院校代培。
凡分配做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的毕业生,必须到校任教,任何部门、单位都不得截留。
第二十二条 有关高等院校应有计划地开设职业技术师范系、专业、班,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培养师资,学生享受师范生待遇。
对教育基础差的地区,可采取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办法。
第二十三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可按照国家规定,选送少数优秀毕业生升入高等学校职业技术师资专业(班)学习,毕业后担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教师。
第二十四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的培训计划,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下达给师范院校、教育学院及有关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事业单位。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应按计划完成培训任务。
第二十五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可以聘请科技人员和有实践经验的技术工人、能工巧匠,担任兼职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第二十六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教师,由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者,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部门发给合格证书,作为教师职务聘任和晋级的重要依据。
对未达到考核要求的教师,学校应有计划地组织进修培训,经进修培训后仍不合格者,应调离教学岗位。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不断提高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的社会地位和生活待遇,对坚持在经济落后、工作条件艰苦地区工作的教师,按规定给予生活补贴和其他待遇。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八条 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各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多渠道解决,并应按规定逐年增加。
第二十九条 普通中专、技工学校的经费和投资,按国家规定执行。坚持经费与事业发展挂钩的原则,按国家计划的在校生人数核拨经费,未达到计划招生人数的,按实际人数核拨经费。
职业中专、职业高中的经费和投资,教育行政部门办的,列入同级教育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预算,统筹安排;业务主管部门办的,在各部门事业费中列支;专业公司办的,在公司经费中开支;厂矿企业办的,在“营业外支出”项目列支;教育行政部门与其他部门、单位联办的由教育
行政部门与联办部门、单位共同负担。
农村职业高中的办学经费,除按规定从国拨教育事业费列支外,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从地方机动财力和农村教育费附加中提取一定数额予以补充,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条 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接受委托培养学生,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培养费,用于办学。
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一律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
第三十一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积极开展勤工俭学,结合教学举办校办工厂(场、店),所得利润按税法规定免征所得税,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二条 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和个人捐资办学。

第七章 招生、毕业和毕业生录用、待遇
第三十三条 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招生(含委托培养),必须按计划实行统一考试,择优录取。
第三十四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在校生修业期满,经考试合格,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有技术等级标准的,由市、地教育行政部门、劳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技术等级考核,按考核成绩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第三十五条 普通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的分配按国家规定执行;职业中专和职业高中毕业生不包分配。
各单位按计划招工或从中等学历的人员中招干时,应优先从专业对口或专业相近的职业中专和职业高中毕业生中择优录用或聘用。
农村的职业中专和职业高中毕业生应面向农村。在农村建设中发挥专长,劳动致富,起带头骨干作用。
第三十六条 普通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的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学制三年以上的职业中专和职业高中毕业生的待遇,录用为干部的,参照普通中专毕业生规定执行;录用为工人的,参照技工学校毕业生规定执行。

第八章 奖 惩
第三十七条 对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侵占学校财产或扰乱学校秩序者,当地政府要予以批评制止,令其赔偿损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分配做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的毕业生截留安排做其他工作的,必须纠正,并由上级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向学生或单位乱收费者,由其主管部门责令学校退回,并对有关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录取学生、滥发毕业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的,由其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责令取消学籍、追回毕业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9月8日

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

公安部


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
1997年4月3日,公安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安机关建设,落实公安机关的行政首长负责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要区分直接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上级领导责任。
直接领导责任者,是指县(含县级)以上各级公安机关内部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或者是受命执行某项具体警务工作、警务活动的临时负责人、现场指挥人员。
分管领导责任者,是指对分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负领导责任的县(含县级)以上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成员。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县(含县级)以上各级公安机关的行政首长,或者是依照有关机关的决定代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职权,主持全面工作的其他领导。
上级领导责任者,一般是指上一级公安机关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必要时也包括主要领导。
第四条 对人民警察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应当视情追究直接领导人的责任。必要时,追究分管领导者和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对公安机关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的,应当视情追究案发单位分管领导者和主要领导者的责任。必要时,追究上级领导者的责任。
第五条 人民警察严重违法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直接领导者和分管领导者的责任:
(一)滥用枪支、警械,致人死亡的;
(二)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在押人员脱逃、暴狱、越狱或者死亡的;
(四)其他违法违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公安机关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或者重大责任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分管领导者和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一)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决定和命令的;
(二)集体严重违法违纪的;
(三)违反规定收费、罚款,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集体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款、物或者赃款赃物的;
(五)违反规定经营或者参与经营娱乐场所的;
(六)发生严重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违反规定,超越职权,滥用警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本规定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内容的;
(九)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七条 公安机关的各级领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下达错误决定和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不按规定提出拒绝执行的意见,也不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执行后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 公安机关的各级领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已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案件,不严肃查处、隐瞒不报的;
(二)对上级交办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拒不办理或者阻碍查处的;
(三)歪曲事实、伪造证据,为违法违纪行为开脱责任或者袒护、包庇的。
第九条 公安机关的各级领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责任或者不予追究责任:
(一)对本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案件或者重大责任事故,严肃查处并积极挽回影响、损失的;
(二)认为上级的决定、命令有错误,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在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的情况下,执行决定、命令后发生严重后果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的。
第十条 对应当承担责任的领导人,要区别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有关规定可以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给予政纪处分和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领导人的处分,由纪检监察部门商政治部门分别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警衔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责任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批准处分的机关提出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批准处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上级机关对申诉应当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应通知申诉人和其所在的公安机关。复查、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7年4月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