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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检索中衍生词语义案例分析/王达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0:47:50  浏览:82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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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检索中衍生词语义案例分析

王达生


[摘要]文献检索中的语言是富有生命力的东西。词汇具有综合性、专指性、动态性和新颖性。新词总是伴随着新事物、新名称不断生成。纵观近年出现的近千个新词(衍生词),许多词频繁的刊登在杂志、报纸上,一些热词已经进入图书。作者挑选检索工作中涉及哲学、政治、国际关系、经济、文化事业、教育、体育、语言文字、历史、民族、心理学、社会科学一般概念、天文学、化学、海洋学、交通运输工程学、导航技术学等各学科的1-3个词汇,对词义、词性做了分析和文献索引,旨在证明用叙词对纸质文献标引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可操作性,为读者更加直接、快速查到所需资料创造条件。

[关键词] 检索;词义;词性;分类;文献;索引


[中图分类号] G254.36
The Examples Analysis of Cataloguing Documents and
Evolved Vocabulary Semantic Meaning
WANG Dasheng
Beijing Information Science&Technology University Library
Beijing,China,100192
[Abstract] The Language in bibliographical index is an object that has vitality. Vocabulary has combination, specialty, trends and originality. New words are always produced by the course of new names and affairs. Seeing near thousand new words(evolved vocabulary) have been produced recent years, many of them had been published in publication, some hot words entered books. Author selected 1-3 words from each subject about philosophy, politics,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economy, civilization, education, physical culture, language, history, nationality, psychology, concept of sociology, astronomy, chemistry, oceanics, communications and transport and navigation in cataloguing, analyzing the meaning of words and part of speech, indexing documents, aim at proving the importance, necessary and operation of marking documents, making condition to index information faster and accurate for readers.
[Key words] Cataloguing The meaning of words Part-of-speech Classify Document Index


引言

近年来,新词语越来越多的见诸于期刊、报纸和图书。根据国家教育部《中国语言生活状况报告》,新词数量2006年为171个,2007年为254个,2005、2008和2009三年暂无统计数字,按互联网和其他媒介显示的信息估算,新词数量已近千个(含衍生词、组配词等)。检索时怎样利用《汉语主题词表》对新词题名的纸质文献进行标引?是期刊检索工作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下面对17个学科的26个词例做一简要分析。
1.【八荣八耻】
1.1词义:2006年3月4日胡锦涛首次提出。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1]。
1.2词性:多义词。叙词(Descriptor)表范畴索引(社会科学)入哲学类。02F伦理学(道德哲学) 道德*(族首词)--Y道德标准 道德规范 道德评价 行为规范—Y道德规范[2]。
1.3索引状况:索引载体为期刊、报纸、硕博士论文。题名索引文献1717篇。主题索引文献3188篇。全文索引文献36957篇。发表时间2006.4-2009.3。单篇文献被引频次0-6次。下载频次1-235次。
2.【食利阶层】
2.1词义:梅德平在“食利族悄然崛起”一文中首次提出,登载于《社会》1995年09期。食利阶层,又称食利一族、食利族,是指随着民间借贷的发展,社会上出现的靠放贷为生的人群。这个人群的大多数人,拥有百万元或者更多的现金,他们自己不从事实业经营,依靠放贷的利息为生。
2.2词性:名词。叙词表范畴索引(社会科学)入政治类。03B政治理论 03BA 阶层*(族首词)。另入经济类。05FC见食利阶层[3]。
2.3索引状况:索引载体为报纸、期刊、硕博士论文。题名索引文献3篇。即:作者唐建瑛《新农村建设应重视“食利阶层”》 2008-02-25人民政协报; 容若、田方卿《“食利”阶层:食的是利 》2004-02-0投资与营销;白 涛《耐人寻味的世界——都市新食利阶层扫描》2002-05-30创造杂志。主题索引文献40篇。全文索引文献2750篇。发表时间2002.5.1-2009.4.30。单篇文献引用频次0-6次。下载频次1-1230次。
3. 【新阶层委员】
3.1词义:2008年3月8日 北京电视台《直播北京》首次播报。新阶层指社会上比较富裕的民营企业家、个体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他们当选为“两会”的代表委员,称为“新阶层委员”。
3.2词性:叙词表范畴索引(社会科学)入政治类。03政治03B政治理论 03BA阶级 阶级斗争 见资产者Y-资产阶级 新生资产阶级分子[4]。
3.3索引状况:索引载体为报纸、期刊、硕博士论文。题名索引文献8篇。代表性的有:作者张勇 赵启文《 “新阶层”委员力倡社会责任》2008-03-15云南政协报。主题索引文献24篇。全文索引文献253篇。时间2003.3-2009.1。单篇文献被引频次为0-6次。下载频次1-546次。
4.【去功能化】
4.1词义:2007年2月13日,关于朝核问题的第五轮六方会谈第三阶段会议通过了一份对推进朝鲜半岛无核化进程有重要意义的共同文件,即 “2.13共同文件”首次提出。意指除去(核设施)具备的基本功能,使之不能发挥作用。对于“去功能化”这一表述方式,英文、日文、俄文、朝文和韩文虽然略有不同,但对于这个新词的含义,各方并无歧见。
4.2词性:名词。叙词表范畴索引(社会科学)入国际关系类。04D国际关系问题 04DB亚洲问题 见朝鲜问题[5]。
4.3索引状况:索引载体为期刊、报纸、硕博士论文。题名索引文献32篇。发表时间2007.11.16-2009.4.15。被引用频次为1篇1次,即2008年7月15日期刊《国际论坛》,作者何志工、安小平,“朝鲜去功能化与核计划申报问题”一文被引用1次。主题索引文献291篇。全文索引文献601篇。单篇文献下载频次0-45次。部分论文的内容与词义不符。
5.【鸟巢外交】
5.1词义:2008年8月17日 《今晚报》首次报道。指北京奥运会期间,各国政要来访进行的外交活动。
5.2词性:组配词。“鸟巢”和“外交”含义不同。鸟巢,叙词表范畴索引(社会科学)入体育类。09E体育场 体育馆,运动场Y-体育场[6]。 外交,范畴索引(社会科学)入国际关系类。组配概念入此类。04A国际关系一般概念 见人民外交 “乒乓外交”Y-人民外交[7]。其他“鸟巢”相关词,如鸟巢笔、鸟巢草、鸟巢烟花、鸟巢一代等,分别入教育、文化类。
5.3索引状况:索引载体为报纸、期刊。题名、主题、关键词索引文献0篇。全文索引文献9篇,其中与“鸟巢外交”一词直接相关文献2篇,即作者李德芳《体育外交的作用及其运用——以北京奥运会为例》,原载2008-10-20现代国际关系杂志;徐立凡《从世界到鸟巢:领袖们的握手》原载2008-08-09华夏时报。时间2008.3-2008.12。被引频次0次;下载频次3-56次。
6.【五大民生目标】
6.1词义:2008年中共中央首次提出。指中央改善民生的五大方面目标即教育、医疗、社保、就业、住房。
6.2词性:名词。叙词主表(字顺表)见民生主义[8]。范畴索引(社会科学)入经济类。05D经济思想史 05DA中国经济思想 见民生目标[9]。
6.3索引状况:索引载体为期刊、报纸。题名索引文献0篇。主题索引文献10篇。全文索引相关文献307篇。发表时间2007.5.7-2008.3.15。单篇文献被引频次0次。下载频次0-222次。2008年1月28日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作者柳礼泉,《党的十七大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目标与着力点论析》一文,下载频次85次。
7.【奥运钞】
7.1词义:2008年7月9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天下财经》首次播出。“奥运纪念钞”的简称。为纪念2008年北京奥运会,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一套纪念钞票。它包括人民币纪念钞、香港币纪念钞和澳门元纪念钞三套。也称“奥钞”。银行采取单独发号方式进行销售,每人限兑一张奥运钞,拿10元人民币兑换即可。
7.2词性:名词。叙词表主表(字顺表)见钞票Y-银行券。范畴索引(社会科学)入经济类。05SE货币 见中国人民币(元)[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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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


遵府发〔2003〕23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遵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3年10月27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遵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市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行政,在市委的领导下,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坚持政务公开,确保政令畅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注重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开拓进取;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切实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委员会主任组成。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六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县、区(市)长会议。

第七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八条 市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市人民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以下简称常务副市长)主持政府工作;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外出期间,按排名顺序依次委托其他副市长主持政府工作。副市长外出时,应向市长或主持政府工作的副市长报告。外出时间较长时,其工作由市长或主持政府工作的副市长根据情况临时指定其他副市长代管,并做好工作衔接。

第九条 市长、副市长之间要加强工作联系,认真负责地做好主管和分管工作。分管副市长需要向市长汇报或向有关副市长通报情况的,应及时汇报或通报。属于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已经确定的方针、政策、原则、计划范围内的日常工作,按照分工,由副市长负责处理。副市长、秘书长处理的紧急重要事项,处理后应及时报告市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市长。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及市长、副市长交办的事项,领导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

第十一条 局长、委员会主任在市长领导下,负责本部门的全面工作。各部门同时接受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领导。



会 议 制 度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和县、区(市)长会议制度。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局长、委员会主任组成,遵义军分区司令员参加。市人民政府巡视员、助理巡助员、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和各县、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决定和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二)讨论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分析经济形势、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四)讨论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市人民政府有关事业单位、议事协调机构和有关中央、省驻遵单位、部分大中型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遵义军分区司令员参加。市人民政府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县、区(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列席。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的指示、决定,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讨论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报请市委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部署市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报告和议案;

(五)讨论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近期计划、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草案;

(六)讨论通过由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

(七)讨论市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包括临时机构)、人员编制和人事计划;

(八)讨论有关人事任、免及有关人员行政处分事宜。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特殊情况可不定期召开。出席人员须超过组成人员半数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遵义军分区司令员参加。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视议题情况列席;市人民政府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列席。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审议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重要行政事项;

(三)按照有关规定讨论审定预算执行中确需追加5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财政专款以及需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超预算安排的专款;

(四)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授予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荣誉称号。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或其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根据会议内容通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驻遵单位及有关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研究协调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处理具体业务工作。

第十七条 县、区(市)长会议由市长召集并主持,副市长、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席会议,市人民政府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的有关指示、决定精神和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

(二)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情况;

(三)部署重要工作,并就一些重大问题征求各县、区(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县、区(市)长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市长或委托常务副市长确定;专题会议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或其委托的副秘书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一般由副秘书长根据议题内容进行审核,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市长、副市长委托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召开的会议,会议纪要需报委托人审阅后,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需新闻报道,须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同意,重大问题请示市长同意。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的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也要严格控制。

第二十条 凡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须提前20天将会议内容(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等)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本部门、本系统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应于本年度12月中旬以前将会议内容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各县、区(市)人民政府的负责同志出席;如需邀请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出席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减会议人员,不得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会议形式。



请示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在涉及重大行政事项处理措施,需省人民政府答复、协调、批准、解决等事项时,均应向省人民政府请示;市人民政府在工作运行中应按规定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在处理政府工作事务中,有关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确定和调整,须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重大基建技改项目的确定或调整,各工作部门的设立、撤销或合并,涉及全市范围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措施以及重要内外事活动,应向市委请示或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对于主管业务的重大决策、计划和措施,实施前应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或报告,各部门分别按半年和全年书面向人民政府报告工作情况。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加强联系,互相配合,努力做好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或向市政协通报情况时,报告稿应先经市人民政府讨论或经市长、分管副市长审核。



公文审批制度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贵州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黔府发〔2003〕16号)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除紧急、重大事项外,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问题,分管副市长应送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批。

第二十九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规定和行政措施,向省人民政府和市委报送的请示、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任免人员,由市长签署。

第三十一条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原则上应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也可由市长或市长授权的副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原则上由秘书长签发;涉及市政府工作的,由分管副市长审签后,秘书长签发。

第三十二条 需要向社会公布的市人民政府文件,须经秘书长批准。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各部门及各县、区(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部门及各县、区(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应当报送市人民政府,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讲求实效、时效。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协调工作。请示市人民政府的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主办部门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后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上报市人民政府。部门间如有意见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出面协调。经协调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

见报市人民政府,由分管副市长负责协调或裁定;如分管副市长协调或裁定不了,提交市长或市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各部门及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文件,要及时办理并反馈办理情况。



督促检查制度

第三十七条 督促检查工作按照综合协调、依法督办、实事求是、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领导和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指定有关机构负责督查工作,建立起领导分工负责,职能部门归口承办,办公室综合协调的政府督促检查工作体系,上下紧密配合,搞好协调,形成便捷、畅通、有效的督查组织网络。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切实把督促检查当作抓好工作落实的重要手段。要经常深入群众,深入基层,了解真实情况,对事关全局的工作任务和重要工作环节亲自组织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真正做到求实、务实、落实。市人民政府建立并坚持实行抓落实责任制,定期进行检查。各部门要加强对督查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督促检查工作的水平。

第三十九条 督促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是省委、省人民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要求贯彻执行或回复的事项;二是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指示市政府研究办理的事项;三是市委、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四是市委、市人民政府文件中明确规定需要各部门及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五是市人民政府重要

会议需要贯彻落实的事项;六是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要求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七是市人民政府交办的需要各部门及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进行督查的事项;八是群众反映强烈、领导十分关注的问题;九是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督查各部门及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落实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市人民政府会议决定事项及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的情况。对重要事项或久拖未决的问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领导意见和工作需要可与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组织联合督查,促进问题的解决。凡市人民政府领导交办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的事项,承办单位一般应在接到交、转办通知后10日内反馈办理情况,紧急重要的事项及时办理,及时反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适时通报督办情况,并将督办工作与各部门及各县、区(市)人民政府的目标责任制挂钩。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



内事活动及外事活动制度

第四十一条 为保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及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召开的会议,不参加接见、照相、颁奖、剪彩及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

各部门及各县、区(市)人民政府一般不得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和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应事先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批。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为各部门的工作会议签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题词、题名和签发贺信、贺电,一般不公开发表。其他有关要求,按中央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市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需要作新闻报道的,须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审定。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部门或地方的会议和活动,市级宣传单位一般不作新闻报道。

第四十三条 市长、副市长的出访计划,由市外事办公室提出报告,经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按规定程序逐案报批。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事业单位的负责同志外事出访,由市外事办公室按规定程序逐案审核后报经市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市长审批。工作访问原则上不得安排顺访。

第四十四条 市长、副市长会见市人民政府邀请来访的外国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请示,经市外事办公室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安排;会见非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请示,经市外事办公室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按分工分别报市长、副市长自行决定。

会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员,由接待单位提出报告,经市外事办公室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按分工分别报市长、副市长自行决定。会见来访的台湾人员及华侨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报告,分别经市台湾事务办公室、市外事办公室(市侨务办公室)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按分工分别报市长、副市长自行决定。



调查研究制度

第四十五条 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县、区(市)人民政府的负责人,要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围绕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结合分管工作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切实帮助基层和群众解决难点和热点问题,对一时解决不了的,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在以后的工作中逐步解决。经过研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四十六条 调查研究要讲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在调查研究中,不仅要研究其所处的发展阶段,而且要了解调查对象的发展趋势,要用发展的观点去分析问题和处理问题。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在外出考察工作时,要减少随行人员,简化接待礼仪,轻车简从,不搞层层陪同,不搞边界迎送,不打欢迎标语,不接受基层赠送的礼品。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基层调研,需要作宣传报道的,报道内容必须经领导审定同意。调研活动的新闻报道,要突出主题,简明扼要,增强时效性和指导性。

第四十九条 市长、副市长每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的时间一般不少于2个月。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也要根据各自的工作重点制定每年的调研工作计划,认真抓好落实。



外出请假报告制度

第五十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外出时,由本人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市长报告,市人民政府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市长助理外出时,由本人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市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市长报告,经批准后,将离遵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其他市人民政府领导。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外出时,由本人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报告,经批准后,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科室通报行止日期。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县、区(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离开驻地出差、出访,应参照上述办法向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报告,并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行止日期。



卫生部关于严禁利用超声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严禁利用超声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通知

卫办发〔2006〕2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单位,部属(管)医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关爱女孩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深化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规范医疗保健机构医疗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严禁利用超声和染色体检查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加强宣传教育
“两非”问题是导致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重要原因,是违反《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行为,必须严厉打击,依法惩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保护妇女儿童健康权益、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严禁“两非”的重要意义,明确医疗卫生部门应承担的重大责任。要加强对广大医疗卫生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和培训,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对“两非”危害的认识。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与人口计生、宣传、文化、广电等部门的配合,为严禁“两非”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二、把严禁“两非”作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重点
在2005年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已经把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作为打击重点并严肃查处,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全国关爱女孩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会议精神,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争取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继续把严禁“两非”作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重点工作。要根据《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制定严禁“两非”的行动措施,逐级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好本辖区内打击“两非”的行动。要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专项监督检查,强化日常监管,建立长效机制,严格禁止和防范发生“两非”问题。对其他机构和人员从事“两非”的案件,卫生行政部门要严厉打击,保持高压态势,配合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对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全社会举报“两非”案件,不放过任何“两非”案件线索,集中精力查处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案件。
三、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规范管理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因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诊疗行为管理,对开展遗传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行准入管理,只有具备遗传性疾病诊断能力的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方可申请开展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以适当形式将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和人员向社会公示,并对这些机构和人员的执业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从严处理。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学影像科室的监督管理,督促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大监管力度,经常性地对医务人员进行防范“两非”的教育和培训。要在医疗机构及其相关科室显著位置张贴严禁“两非”的警示标识。
(三)卫生行政部门对利用超声和染色体检查等技术手段从事“两非”的医疗保健机构和及其医务人员,要吊销当事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调离当前工作岗位,并追究医疗机构负责人的责任;对诊所、门诊部、医务室、妇幼保健站、社区卫生服务站,要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其他医疗机构要吊销其妇产科、超声科、检验科等问题科室的诊疗科目登记。
四、开展自查自纠,加强长效监管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认真查找工作中的问题,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堵塞漏洞,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日常内部管理,坚决防止发生“两非”问题。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执法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对工作不力、“两非”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和医疗保健机构,要按照《卫生部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责任追究的意见》和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自查自纠情况作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定期报送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我部将结合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督导检查工作,对部分地区打击“两非”情况进行抽查。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