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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对抗商标权的可能性探讨/商家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3:35:31  浏览:83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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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对抗商标权的可能性探讨
-----以荣华月饼纠纷为例

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冲突问题是目前十分现实的问题,有些已经明确有法规、司法解释予以界定,但仍有很大一部分处于法律真空区,本文以荣华月饼为例,仅对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形成、认定及对抗商标权的可能性予以探讨。

一、荣华月饼纠纷案情简介:
(一)双方在大陆的法律权属基本情况:
1、广东(佛山)荣华:
(1)荣华食品厂自1983年起,字号及商标使用持续使用“荣华”;
(2)荣华食品厂名称后变更为顺德荣华面包厂,并于1997年合法受让了山东永乐糖果厂1990年注册533357号“荣华图形”商标;
(3)顺德荣华面包厂变更名称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苏氏荣华食品厂后,申请注册“荣华月”并获得商标注册证;
2、香港荣华:
1991年申请“荣华”二字为商标,被商标局驳回,理由为与533357号商标构成近似;之后,其多次以“荣华”为核心文字的注册申请全部被驳回;
94年在东莞以“荣华”为字号成立东莞荣华饼家有限公司。1994年前在大陆没有实体存在。

(二)二者纠纷起源及经过
1、 二者纠纷起源为:533357号商标在先注册,香港荣华无法将“荣华”在大陆作为商标使用;
2、 随即,香港荣华为解决上述问题,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为由,申请撤销“荣华月”商标,经商评委、北京一中院,最终香港败诉,至此,香港荣华继续使用“荣华”即具有商标侵权的风险;
3、 为获得合法的“荣华”使用,并避免造成商标侵权,香港荣华2006年在东莞中院提起认定“荣华月饼”为未注册驰名商标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诉讼;
4、 东莞中院认定“荣华月饼”为未注册驰名商标,但被广东高院撤销,直接改判为“荣华月饼”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判定广东荣华相关企业构成不正当竞争,理由为:(1)“荣华月饼”与533357号“荣华”不近似;(2)“荣华月饼”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应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3)广东荣华及关联公司未正当使用533357号“荣华”注册商标。

二、案件焦点归纳:
1、针对1989年提出申请、1990年获得注册商标(荣华),在合法有效存续前提下,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核心文字(荣华)能否在相同类别(月饼)作为特有名称保护?
2、如不能,广东荣华80年代即在先使用(字号、商标)的前提下,1997年合法受让533357号“荣华”,会不会改变上述结论?
3、如可以,则我国商标专用权依注册产生的原则是否会被动摇,进而扰乱市场秩序?

三、法理论述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初衷,即是将在一定区域有一定知名度的未申请注册商标、外观专利,在商标权、专利权外予以补充、保护,赋予其部分注册商标、专利的权力,但十分明显的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和商业秘密一样,其本身并不能称为权力,而只能在个案中认定、保护。
(一) 荣华案对我国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的意义
本案的实质是商标权和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冲突问题,核心是在具有商标权的前提下优先适用商标法还是反法,关键是对我国的法治原则、商标依注册取得专用权原则、私有财产合法不受侵犯原则的大胆冲击,是对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另类解读。在注册商标持续近20年的稳定状态下在相同产品上认定另一企业知名产品特有名称,势必造成商标制度、知识产权制度的混乱。我们认为,法院判决不能局限于一事、个案,而应考虑整体、全局、历史与现状,维护法律正义、秩序而非市场强者,而目前已存在多起保护市场强者的类似案例,最高院是否出台相关措施予以释名、规制,我们拭目以待。
(二)、知名产品特有名称对抗注册商标的条件
1、未注册驰名商标对抗注册商标的条件是,必须在申请日前已成为驰名,我们认为此制度当然可适用于知名产品特有名称。
2、能够对抗注册商标的,除在先专利、字号等以外最行之有效的是未注册驰名商标,根据相关法律,未注册驰名对抗注册商标,须是在商标申请日前即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目前虽未有有关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与商标权冲突的规制细则甚至原则,但当然可以比照未注册驰名商标对抗注册商标的理论来处理。
3、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法效等同于注册商标。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是商标、专利、版权专门法所不能的,是兜底法、普通法,其所规定“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初衷,即是将其当做知名的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其效力显然不能和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比,远远达不到对抗注册商标的能力。
(三)、在先使用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即使对抗商标专用权,也须以注册(或转让)商标具有恶意为前提
1、我国是实行注册商标的国家,原则上不保护在先使用。但却有充分证据证明他人却有恶意抢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前提下,可向商标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撤销,在撤销未生效前,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容质疑。
2、但如何判断在先使用,往往是多年后无法说清或无证据支持的。鉴于知识产权极强的地域性特点,我们认为:
(1)在先使用必须考虑地域问题,即只有在大陆(法域)范围内的使用,才是我国商标法所认可的使用;
(2)在大陆地区的使用,必须有实质性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等行为,该行为的最终目的是能够为消费者在特定场所接触到该商标的产品。许诺销售中的难点在于,仅有广告宣传(包括新闻或新闻性软广告),但并未有产品在大陆流通、存在,是否应认定为商标性使用。对于此问题,如在广告宣传后合理时间内其产品在大陆市场出现,可以认定为该商标在广告宣传中为商标性使用。
(3)上述表述并非全部否认我国不保护国外、境外的商标使用,最高法以判例明确了在特定条件下保护境外商标性使用的例外。

(四)关于显著性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关系
我们认为,只有显著性极强的文字,才具有区分的功能,才有可能被认定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该显著性包括文字自身的显著性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显著性,通常以前者为多见。反观荣华月饼案,“荣华”源自成语“荣华富贵”,其自身的显著性很弱,市场具有大量以“荣华”为商标、字号的不同类产品,不具备成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资质。
(五)关于知名产品特有名称的地域范围
知名产品特有名称具有极强的地域范围,不同于商标在全国范围内的唯一性。知名产品特有名称不能将权力扩展至其产品占有率少甚至没有市场占有率的区域。但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同,其在全国范围内的既定市场及空白市场均具有专用权,侵权人不能以商标权人在侵权行为地的省、市、县没有商标使用、商标产品销售为由予以抗辩。
(六)非法行为不能以“对市场知名度贡献大”为由合法化
未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是否可以“对市场知名度贡献大”为由,对抗注册商标,可参考老干妈案例,法院最终并未保护市场强势者。
此问题实质是,保护合法权益,是以合法为依据还是以市场强势为依据。即违法行为是否在较大程度市场正面宣传、扩张的日积月累,成为合法权力。
(七)在商标转让前成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不能对抗商标专用权
商标的转让,在合法、善意前提下,受让人继承了该商标的全部权利,当然包括转让前、注册后的全部权利。不能以转让前即持续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原商标权人(转让人)未予以制止或默示为由,对抗后续受让人。当然在注册前即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可能成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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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请审批〈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的请示》(苏政发〔1998〕11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你省作为我国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紧缺,土地后备资源不足,人地矛盾突出。为此,必须始终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耕地保护的关系,实行土地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在保
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前提下,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和土地后备资源的开发,实现省域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采取有力措施,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到2010年,全省耕地减少量不得超过13.67万公顷,其中建设占用耕地量不得超过11.74万公顷;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补充耕地量不得少于13.67万公顷;确保全省耕地
保有量不低于506.17万公顷,做到省域范围内耕地总量不减少,其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达到440.40万公顷,占全省耕地面积的87%。
四、按照《规划》要求,根据不同区域特点,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利用的指导和调控。沿江地区,要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充分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严格控制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大力开展土地整理;沿海地区,要综合开发和合理利用滩涂资源,积极创造条件推进中心村建设和土地整理
;徐淮地区,要进一步加强中低产田改造,以及黄河故道滩地、煤矿塌陷地的复垦利用。
五、在《规划》的指导下,尽快完成省以下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将《规划》确定的各项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并确保各级规划特别是县、乡两级规划的修编质量。在修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前,不得审批建设用地,更不得未批先用土地。
六、要切实做好《规划》实施工作。《规划》是你省土地利用和管理的依据,具有法定效力。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都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核城镇建设用地规模,预审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划定基本农田保
护区,编制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都必须依据《规划》。
你省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国土资源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1999年6月29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衡政办发〔2006〕19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八月九日



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05〕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9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衡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县长、市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以及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市人民政府与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各考核一次。考核的标准是:
 (一)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县市区行政区域内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不突破省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按建设项目和行政区域实行考核,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四)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严格按有关规定征收和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五)有效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同时符合上述五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五、考核采取自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井将结果报省市人民政府;规划期的其它年份,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的耕地保护责任书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作出预警分析,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六、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地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经批准跨县市区的易地补充耕地面积,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要按照国家和省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每年向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统计局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市国土资源局采用抽样和动态巡查等方法和手段,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会同市农业局对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七、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并在安排国家、省级、市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时予以倾斜;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市区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八、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县市区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县市区,由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接程序依法依纪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