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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检察权运行监督体系的设想/叶文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23:31  浏览:89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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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诉法和民诉法,进一步彰显了检察权的司法属性,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必须牢固树立监督者更应该接受监督的权力观。笔者结合基层检察工作实践,就建立完善检察权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搭建内部监督工作平台。在当前司法框架下,应以提高检察机关内生的确保自身良性发展的自治能力为前提,以强化侦、捕、诉、督一体化运行为内容,以增加检察执法办案透明度为目标,构建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利用局域网、办公办案系统,增设案件监督管理、执法档案管理、检务公开等子项目,实现监督范围的全面覆盖。将案件考核评查结果、案后回访结果导入检察官执法档案库,实现执法行为规范化管理和执法人员精细化管理的无缝对接,形成立体化业务条块管理、系统化案件流程管理、规范化专业队伍管理相结合的“三位一体”工作格局。

二是完善内部监督组织架构。为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的意见》,在“纪检、监察、督察”三位一体的内部监督组织架构之上,建议成立检务监督委员会(简称监委会),行使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最高决策权,讨论决定除检察长以外的检察人员述职述廉、举报、投诉及执法办案监督等事项。在监委会组成人选上,除专职检委会委员、纪检监察人员之外,吸纳学界专家、资深检察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监督员等参加,淡化内部监督的行政化色彩,集中统筹内部监督各项职能,发挥内部监督的整体效能。

三是将外部监督引入内部监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关于加强和改进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控申检察部门承担着权利救济保障、司法活动监督、自身执法监督、社会矛盾化解等多种职能。控申检察部门的内部监督制约地位更加凸显,对有关司法救济方面的申诉受理、审查、处理等,进一步细化操作规定,明确办理规则、执法标准,从而可以有效地规范监督。

四是探索公开审查办案方式。在刑事诉讼的审查批捕、起诉阶段,除法律规定不得公开或不宜公开外,可以选择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试行公开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审查方式,为是否作出批捕、起诉决定提供参考;在办理刑事、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试行公开听证、公开息诉等,让公民有序参与司法,将外部监督引入内部监督,有力促进规范执法,赢得社会公信。

五是推动检察业务深度公开。加强检察门户网站的建设,方便诉讼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选择使用案件查询系统、公信评价系统、投诉举报等系统;收集案件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等对案件的反馈意见,分析、研判和通报执法监督信息,发挥监督成果的借鉴或警示作用,打造“阳光检务”,使社会公众更直接地参与监督检察工作。

(作者分别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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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药品审评委员会章程

卫生部


卫生部药品审评委员会章程

1985年7月1日,卫生部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成立卫生部药品审评委员会。
第二条 卫生部药品审评委员会是卫生部进行新药审批和对已生产使用的药品进行再评价的技术咨询机构,在卫生部领导下执行以下任务:
1.根据《新药审批办法》、《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对部批新药、新生物制品的临床前各项研究资料进行审评,向卫生部提出可否进行临床研究的意见。
2.对已进行临床研究的新药进行审评鉴定,向卫生部提出可否批准生产的意见。
3.对已生产使用的药品进行再评价,向卫生部提出淘汰药品的建议。
4.对国外厂商申请在我国进行临床试用的新药进行评议,提出可否接受的建议。
第三条 药品审评委员会由卫生部聘请医疗、防疫、科研、教学和药检等方面的医学、药学专家组成,每届任期2年。
第四条 药品审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主任、副主任均由全体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为便于开展工作,按委员专业的不同,药品审评委员会下设西药、中药和生物制品三个分委员会,各分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委员各1人,由分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分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专业组。
第六条 药品审评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
分委员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亦可临时召开专业会议。分委员会会议可视情况邀请其他分委员会的委员或不是委员的有关专家参加。
第七条 药品审评委员会审评药品可采取召开审评会议或审阅研究资料提出书面意见的方式。在召开审评会议时,可要求被审评药物的申请者在审评会议上宣读申请报告、申述理由,并负责解答问题,但不参加审评会议的审查、评议工作。
第八条 药品审评委员会的委员要本着严肃认真的负责精神,对被审评药物的安全性、有效性及成熟程度做出科学的评价。与会人员对审评中讨论的情况应予保密。对送审的资料不得引用和外传。
第九条 药品审评委员在应聘期间,除在本单位任职外,不应在其他药品生产单位兼职(包括顾问等)。被审评的新药涉及药品审评委员时,在讨论中应回避。
第十条 药品审评委员会设办公室,由专职人员组成,负责对各地报卫生部审批新药的技术资料(包括国外新药在我国临床试用)进行审查核对,与药品审评委员及有关单位进行技术业务联系,办理药品审评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药品审评委员会活动经费(包括会议、旅差、住宿、伙食、文献查询及资料审查等项费用)原则上由药品审批费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卫生事业经费中补助。
第十二条 本章程经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卫生部批准后施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金精矿砂暂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金精矿砂暂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020号)。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对经国家批准进口的金精矿砂暂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从上述免征期到文到之
日前已征的税款准予退还。
请通知有关海关执行。




1997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