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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4:10:38  浏览:97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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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9]79号

1999-04-29国家税务总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税务师的管理,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机关,具体负责办理注册及管理事宜。
第三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应在取得证书后三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非执业或执业注册登记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的,经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延期办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逾期不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则视为自动放弃注册权。
第四条 申请非执业注册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递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税务师非执业注册申请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 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对申请非执业注册者提交的上述材料,应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非执业注册证书》。
第六条 申请执业注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非执业注册证书》;
(三)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税务师岗位上正常工作;
(四)专职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工作二年以上;
(五)经所在税务师事务所考核同意。
第七条 申请执业注册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递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申请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非执业注册证书》;
(三)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连续二年专职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及具备独立执业能力的证明;
(四)个人业务总结。
第八条 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对申请执业注册者提交的上述材料,应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完毕,对合格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在税务代理活动中对其所出具的文书有签名盖章权,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应定期将本地区执业注册和非执业注册情况统计表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执业注册:
(一)弄虚作假,骗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非执业注册证书》的。
(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四)被开除公职,自开除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五)在税务代理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自处罚决定之日起未满二年的。
(六)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不具备执业注册资格的。
第十一条 对经审核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应自做出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查实并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注销其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登记,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一)在执业注册登记中弄虚作假,骗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的。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
(三)死亡或失踪的。
(四)在税务代理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
(五)年检不合格或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的。
(六)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不适合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
第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对注册税务师注册证书实行年检制度,每年验证一次。验证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组织,各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登记和被注销登记的情况,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在办理注册、年检等手续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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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园区经济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潭政办发〔2008〕23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园区经济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各园区管理机构:
《湘潭市园区经济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湘潭市园区经济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为适应“两型”园区建设要求,合理确定全市园区经济工作考核内容和标准,根据《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园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决定》(潭市发〔2007〕17号)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考核对象
高新区、九华项目、昭山旅游经贸开发区、双马工业园、先锋工业园、易俗河经济开发区、湘乡工业园、韶山永泉科技园。
二、考核内容
(一)园区经济技术指标
1.技工贸总收入,包括总额和增长率;
2.规模工业增加值,包括总额和增长率;
3.财税总收入,包括总额和增长率;
4.工业企业实缴税金,包括总额和增长率;
5.固定资产投资,包括总额和增长率;
6.资源节约,包括规模工业增加值能耗、新增规模工业企业投资强度达标率、已投产项目单位用地面积实缴税金;
7.环境保护,包括新开工项目环境保护评价率、新开工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合格率、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达标率;
8.科技创新,包括高新技术产品增加值占规模工业增加值比例、研发(R&D)经费支出占规模工业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工业专利授权量增长率、规模工业企业信息化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二)园区运行情况:包括定期统计报表、信息报送、中心任务及市园区经济发展办公室交办工作等的完成情况。
三、考核方法
分两套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考核,高新区、九华项目、双马工业园、先锋工业园、易俗河经济开发区、湘乡工业园、韶山永泉科技园按附件1进行考核;昭山旅游经贸开发区按附件2进行考核。
考核采取百分制的计分方法。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以年度统计数据为考核依据,占总分的90%;园区运行情况以平时考核为依据,占总分的10%。具体考评计分方法另发文。
四、考核程序
1.每年1月,市园区经济发展办公室制定上年度全市园区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考核方案。
2.各园区填报的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分别报送市园区经济发展办公室和市统计局。
3.市园区经济发展办公室会同市新型工业化办公室、市统计局等单位对各园区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4.市统计局负责审核认定各园区经济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市园区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考核园区运行情况。
5.市园区经济发展办公室综合考评意见后,提出考核意见报市园区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6.市人民政府召开全市园区经济工作会议,宣布考核结果,进行表彰奖励。
五、表彰奖励
(一)园区工作考核结果按分值高低分两个等次,其中前三名为一等,其他为二等,由市人民政府分别授予一等奖、二等奖,并给予一定数额的奖金。
(二)对完成园区统计报表、信息报送、中心任务等工作出色的,设立单项奖,具体考核奖励办法另定。
(三)对服务园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有特别贡献的市直部门以及工作组织协作单位,设立部门服务奖,具体考核奖励办法另定。
六、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湘潭市工业园区经济工作考核指标体系
2.湘潭昭山旅游经贸开发区经济工作考核指标体系
3.湘潭市园区运行情况考核指标体系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9年第6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9年第6期公报)


1999年11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一、免去何金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卢旺达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沈江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卢旺达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陈忠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吉尔吉斯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张志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吉尔吉斯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刘古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罗马尼亚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陈德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罗马尼亚特命全权大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