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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做好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第四次预警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01:40:21  浏览:81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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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做好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第四次预警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做好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第四次预警通知

教体艺厅〔200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2007年1-5月,共收到各地报告的学校肠道传染病流行事件14起,其中8起发生在5月,依次为甲型肝炎5起、感染性腹泻3起、急性胃肠炎3起、菌痢2起、副伤寒1起,多因水源污染导致。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关注,并作出重要批示。目前已进入肠道传染病高发季节。此外,我国部分地区已进入洪涝等自然灾害的高发期,霍乱、细菌性痢疾、伤寒、副伤寒、甲型肝炎等肠道传染病在发生洪涝灾害的地区存在局部暴发的可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防止肠道传染病在学校发生流行和暴发,现就肠道传染病防控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疫情报告,及时控制传染源。肠道传染病的传染源主要是病人和带菌者,控制传染源是控制传染病的根本措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学校做好肠道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学校一旦发现或者怀疑有肠道传染病病人时,要及时报告当地疾病控制部门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在疾病控制部门的指导下,迅速采取相应措施,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二、采取有效措施,切断传播途径。肠道传染病的病原体主要通过污染水、食物、生活用品或手,经口使人感染。切断传播途径,是控制传染病的关键措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学校改进卫生管理,消除食品卫生存在的隐患。学校要特别加强对食堂、生活饮用水水源以及厕所的管理,防止食品、饮用水被粪便污染。

  三、加强宣传教育,保护易感人群。各类人群对肠道传染病普遍易感,但大多数肠道传染病以儿童和青壮年发病率最高,因此,保护易感学生人群,是控制传染病在学校流行的重要措施。学校要广泛开展肠道传染病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学生了解肠道传染病的预防知识,提高学生自我防护能力。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

常见肠道传染病基本知识及防控要点

  一、基本知识

  1、细菌性痢疾

  细菌性痢疾是指由痢疾杆菌引起的肠道传染病,简称菌痢。

  传染源是痢疾患者和带菌者。主要通过肠道传播。病原菌随病人粪便排出,污染食物、水、生活用品或手,经口使人感染。

  人群普遍易感,以儿童发病率最高,其次为中青年。潜伏期为数小时至7天,平均1~2天。

  本病全年均可发生,但多发生在夏秋季。

  主要临床表现:腹痛、腹泻、里急后重和粘液脓血便,可伴有发热及全身毒血症,严重者可出现感染性休克和(或)中毒性脑病。

  2、伤寒和副伤寒

  伤寒和副伤寒是分别由伤寒杆菌和副伤寒杆菌甲、乙、丙引起的急性肠道传染病。

  传染源是伤寒或副伤寒患者和带菌者。主要通过肠道传播。伤寒杆菌和副伤寒杆菌通过病人或带菌者的粪便排出,污染水、食物,经口使人感染;还可通过日常生活接触、苍蝇与蟑螂等传递病原菌而传播。伤寒杆菌在水中不仅可以存活并保持毒力,而且还可以繁殖,因此,水源被污染后,易造成伤寒和副伤寒的流行。

  人群普遍易感,以儿童和青壮年发病率最高。病后免疫力持久。此病潜伏期为10~14天。

  此病全年均可发生,但多发生在夏秋季。

  主要临床表现:持续发热,相对缓脉,有腹胀、便秘、腹泻等肠道症状,还可出现精神恍惚、表情淡漠等神经系统症状,部分病人全身可出现玫瑰色皮疹。

  3、甲型肝炎

  甲型肝炎是由甲型肝炎病毒引起的一种病毒性肝炎。

  传染源是甲型肝炎患者和病毒携带者。主要传播途径以粪便排出,经口使人感染,多由日常生活接触传播。水和食物的传播,特别是水生贝类等,是甲型肝炎暴发流行的主要传播方式。潜伏期平均为30天。

  儿童发病率高。患者康复后通常会终身免疫,不会成为长期带病毒者。

  秋、冬季为发病高峰。

  主要临床表现:起病急,有畏寒、发热、全身乏力、食欲不振、厌油、恶心、呕吐、腹痛、肝区痛、腹泻、尿色加深、皮肤和巩膜黄染等症状。

  4、霍乱

  霍乱是由霍乱弧菌所引起的烈性肠道传染病。属于甲类传染病。

  传染源是霍乱患者和带菌者。通过被病人与带菌者粪便或排泄物污染的水、食物以及日常生活接触和苍蝇等不同途径进行传播或蔓延,其中水的作用最为突出。

  人群普遍易感。潜伏期由数小时至5天不等,通常为2~3天。

  夏秋季为霍乱流行季节,沿海地区流行较多。

  主要临床表现:发病急,起病快。发病迅速出现频繁的水样腹泻,粪便通常呈米汤状,后出现喷射性、连续性呕吐。病人可能很快会有脱水及肌肉痉挛、循环衰竭伴严重电解质紊乱与酸碱失衡。若不能及时接受治疗或治疗不当,患者可能会死亡。

  二、防控要点

  由于传染病的传播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易感人群 (宿主),即所谓的传染链,因此,控制传染病的蔓延也必须针对这几个条件采取相对应的预防措施。

  1、控制传染源

  学校要特别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包括水源管理人员)的管理,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包括病原携带者)等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堂从业人员及集体餐分餐人员在出现腹泻、发热、呕吐等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一旦发现或者怀疑有传染病疫情发生时,学校要及时报告当地疾病控制部门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在疾病控制部门的指导下,迅速采取果断措施,以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2、切断传播途径

  为防止厕所对周围环境及水源的污染,学校厕所建设应做到布局与设计合理、卫生、安全、方便、实用,并达到粪便无害化处理的要求。独立设置的厕所应与生活饮用水水源和食堂相距30米以上。厕所基地排水通畅,不易被雨水淹没。

  学校供水设施要符合卫生要求,自备水源要定期进行消毒处理并加强监测。

  学校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食堂从业人员要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3、保护易感人群

  学校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使学生及教职员工了解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肠道传染病的预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自我防护能力。

  注射疫苗是保护易感人群的方法之一,现在很多传染病可以通过注射疫苗来控制,其中包括甲型肝炎。需要对学校人群实施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必须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要求,由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学校人群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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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南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奖励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南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奖励办法的通知

海府办〔2009〕6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海南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奖励办法》(琼府办[2009]2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奖励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09]21号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查处毒品违法犯罪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禁毒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政法机关受理、侦查、处理或督办的毒品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和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开通和公布举报电话,明确举报受理部门和有效联系方式,并将举报的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线索整理归档。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对举报线索及时调查处理。
第四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具备以下条件的,予以奖励:
(一)举报发生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违法犯罪案件;
(二)向本省公安机关或其他政法机关举报;
(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公安机关或其他政法机关掌握;
(四)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情况经调查属实;
(五)具备其他合法条件。
第五条 同一毒品违法犯罪线索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的人。
第六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政法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举报奖励对象。
第七条 举报毒品刑事案件线索的,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根据举报线索,公安机关破获一起毒品刑事案件,缴获毒品海洛因(或折合海洛因)5 克以下,并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以上的,奖励人民币500-1000元。
(二)根据举报线索,公安机关破获一起毒品刑事案件、缴获毒品海洛因(或折合海洛因)5克以上10克以下,并抓获犯罪嫌疑人 1名以上的,奖励人民币 1000-2000元。
(三)根据举报线索,公安机关破获一起毒品刑事案件、缴获毒品海洛因(或折合海洛因)10 克以上 50 克以下,并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以上的,奖励人民币 2000-3000元。
(四)根据举报线索,公安机关破获一起毒品刑事案件、缴获毒品海洛因(或折合海洛因)50克以上 100克以下,并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以上的,奖励人民币 3000-5000元。
(五)根据举报线索,公安机关破获一起毒品刑事案件,缴获毒品海洛因(或折合海洛因)100克以上,并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以上的,奖励人民币5000-10000元。
(六)根据举报线索,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制造毒品工场或武装贩毒案件并缴获枪支的,奖励人民币 5000-20000元。
(七)根据举报线索破获毒品刑事案件并缴获毒资的,除按照本条第(一)至(六)项规定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外,还将按照当场缴获毒资总额的 5%—10%予以奖励。
第八条 举报吸毒行政违法案件线索的,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根据举报线索,公安机关查获吸毒人员3名以下的,奖励人民币200 元;
(二)根据举报线索,公安机关查获吸毒人员3名以上 5名以下的,奖励人民币500元;
(三)根据举报线索,公安机关查获吸毒人员5 名以上 10名以下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四)根据举报线索,公安机关查获吸毒人员10名以上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第九条 根据举报线索,公安机关查获毒品案件,并同时抓获犯罪嫌疑人和吸毒人员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分别奖励举报人。
第十条 一次性奖励金额超过 1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报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第十一条 其他政法机关受理、督办或侦查、调查处理的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线索转由公安机关审理终结的,奖励金的审批、发放由公安机关办理。公安机关应当将奖励结果告知原受理、督办或侦查、调查处理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线索的其他政法机关。
第十二条 省和各市、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可单独设立举报奖励金专户。奖励金分级负责,由同级财政负担奖励经费。
第十三条 奖励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年度终了,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委托审计部门审计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并向省财政厅通报资金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建立禁毒举报奖励信息系统,开展网上举报奖励审批工作。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查获案件后,案件侦查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填写《举报奖励申请表》,提出奖励意见报批,并按照举报人的意见,办理有关领取奖励金手续。
第十六条 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和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的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其他信息资料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含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复函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复函
劳动部


北京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请示》(京劳仲文〔1995〕38号)收悉。经研究,并征得国务院法制局同意,现函复如下: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同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主要是为了方便职工向仲裁委员会申诉。你局请示中所述职工系北京市居民,其工资关系在上海市,争议双方当事人是在北
京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根据方便职工的原则,对该类争议的管辖问题,可以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按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可以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有关
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199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