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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3:11:04  浏览:82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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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办发〔2007〕19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





重庆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渝府发〔2007〕65号),根据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和《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本市城镇范围内设置的经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与促进、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服务功能与执业范围



第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对象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

(一)卫生信息管理。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报告本行政区域有关卫生信息,开展社区卫生诊断,建立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向本行政区域内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

(二)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逐步形成有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

(三)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预防控制。负责疫情报告和监测,协助开展结核病、艾滋病、其他常见传染病以及地方病、寄生虫病的预防控制,实施预防接种,配合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四)慢性病预防控制。开展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筛查,实施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病人管理。

(五)精神卫生服务。实施精神病人社区管理,为社区居民提供心理健康咨询和指导。

(六)妇女保健。提供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围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开展妇女常见病预防和筛查。

(七)儿童保健。开展新生儿保健、婴幼儿及学龄前儿童保健,协助对本行政区域内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保健指导。

(八)老年保健。指导老年人进行疾病预防和自我保健,进行家庭访视,提供有针对性的健康指导。

(九)残疾康复指导和康复训练。

(十)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服务,发放避孕药具。

(十一)协助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十二)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其他公共卫生任务。

第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的基本医疗服务:

(一)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

(二)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三)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诊疗服务。

(四)转诊服务。

(五)康复医疗服务。

(六)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

第八条 社区卫生机构应根据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提供与上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内容相关的中医药服务。



第三章 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



第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街道办事处范围设置,以政府举办为主,一个街道办事处或3万―10万居民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其服务人口一般为0.5万―1万人。人口规模大于10万人的街道办事处,应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口规模小于3万人的街道办事处,或小于0.5万人的居委会,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由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条 各区县(自治县)社区卫生机构设置规划应纳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须经同级政府批准,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立足于整合卫生资源配置,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布局。政府举办的一级医院和街道医院应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政府举办的部分二级医院和有条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通过结构与功能改造,可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 新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由卫生行政部门设立,也可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举办者,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第十三条 设置审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征询所在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四条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校验、日常考核与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同意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后30日内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市卫生行政部门有权依法撤销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规定的审批决定。

第十五条 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标准》;

(三)有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名称、组织机构与场所及规章制度;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所属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四)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相关证明,机构负责人、财会人员的身份证等相关证明;

(五)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必需设备和资金证明;

(六)选址报告和标明主要科室及比例的建筑设计平面图;

(七)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发给《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批准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在取得《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批准书》后,应在一年内设置,超过有效期未设置的,应重新申办设置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必须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二)《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三)规章制度(细化);

(四)常用药品清单。

(五)第十六条第(三)、(四)、(五)、(六)、(七)款之规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执业登记: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核准事项;

(二)不符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

(三)投资不到位;

(四)业务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或内部布局不合理;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正常运转;

(六)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条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校验期为一年。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校验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校验工作,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校验期满前1个月应向原发证机关书面提出校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校验申请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二)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相关证明,机构负责人、财会人员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

(三)校验期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工作总结与各项统计信息资料;

(四)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不符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标准》;

(二)处于限期整改期间或停业期间的;

(三)经卫生行政部门考核不合格的;

(四)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设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的,或因扩建、改建、迁建原因需停业的,按相关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

(一)名称、执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及分类性质;

(三)注册资金;

(四)服务范围;

(五)诊疗科目;

(六)房屋建筑面积、住院床位、日间观察床位;

(七)服务对象;

(八)职工人数;

(九)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十)核准登记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

(十一)有效期限。

第二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登记的诊疗科目应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中医科(含民族医学)、康复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有条件的可登记口腔医学科、临终关怀科,原则上不登记其他诊疗科目,确需登记的,须经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同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社区卫生服务站登记的诊疗科目应为预防保健科、全科诊疗科,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经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后,可登记中医科(含民族医学)或其他诊疗科目。

第二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服务范围和人口情况,合理配置一定数量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但不超过50张。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设住院病床。

第二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其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本行政区域内其他社区卫生服务站具有业务管理、指导职能。

第二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是专有名称,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命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执业登记,原则上不得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命名原则是:重庆市+所在区县(自治县)名+所在街道办事处名+识别名(可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命名原则是:所在区县(自治县)名+所在街道办事处名+所在居委会或社区名+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二十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由国家卫生部统一制定的专用标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实行信息公示和奖惩制度。应定期收集社区居民意见和建议,将社区卫生服务数量、质量和接受服务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

第三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评审制度,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建设。

第三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所)、专科防治院(所)等预防保健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行业务评价与指导。

第三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功能、服务人口、居民的服务需求,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设置卫生专业技术岗位,配备适宜学历与职称层次的从事全科医学、公共卫生、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等专业的执业医师和护士,药剂、检验等其他相关卫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合理配置。

第三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法定执业资格。

第三十五条 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注册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可以从事社区预防保健以及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诊疗,不得从事专科手术、助产、介入治疗等风险较高、不适宜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专科诊疗,不得跨类别从事口腔科诊疗。

第三十六条 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全科医疗工作,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取得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生、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参加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初级资格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须在有关上级医师指导下从事全科医学工作。

第三十七条 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的需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有关专业的医护人员(含符合条件的退休医护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在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备案后,可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相应专业的临床诊疗服务。

第三十八条 社区卫生技术人员依照国家规定接受全科医师的毕业后教育、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等职业培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建立健全培训制度。高等医学院校有关医学专业毕业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全科医疗工作的,接受全科医师规范化或岗位培训后,方可在全科医疗岗位工作。

第三十九条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建立岗位管理、绩效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自主用人制度。

第四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人员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遵纪守法,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努力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第五章 执业规则



第四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实施全面质量管理,预防服务差错和事故,确保服务安全。

第四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

(一)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

(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三)人员聘用、培训、管理、考核及奖惩制度。

(四)技术服务规范与工作制度。

(五)服务差错及事故防范制度。

(六)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七)财务、药品、固定资产、档案、信息管理制度。

(八)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九)社区协作与民主监督制度。

(十)其他相关制度。

第四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根据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履行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第四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妥善保管居民健康档案,保护居民个人隐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关闭、停业、变更机构类别等情况下,须将居民健康档案交由当地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妥善处理。

第四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严格掌握家庭诊疗、护理和家庭病床服务的适应症,切实规范家庭医疗服务行为。

第四十六条 市及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信息平台,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本地有关大中型医疗机构专科设置、联系方式等转诊信息,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疗机构建立转诊协作关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因设备或者技术条件难以安全、有效诊治的患者应及时转诊到相应的大中型医疗机构诊治。对医院转诊病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医院建议与病人要求,提供必要的随访、病历管理、康复等服务。

第四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中医药(含民族医药)服务,应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药品,遵守相应的中医诊疗原则、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第四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服务、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严格执行相关价格政策,规范价格行为。

第四十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配备与其服务功能和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基本药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药品,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单位购入或由政府组织统一配送。严禁使用过期、失效及违禁的药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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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药管理条例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农药管理条例



  (2006年5月24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药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畜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含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分装、经营、运输和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对农药监督管理所需经费予以保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开发、研制、生产及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对研制、开发者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第五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农药安全预警机制。农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农药质量进行抽检,并向社会公布质量抽检结果。

  第二章 农药登记

  第七条 在本市生产、分装和进口农药必须依法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

  第八条 申请生产、进口农药登记,应当提供农药样品及下列资料:

  (一)农药的产品化学资料;

  (二)农药毒理学、药效试验报告;

  (三)环境影响评价、残留试验报告;

  (四)标签、标准等其他资料。

  第九条 申请农药分装登记,应当提供分装授权书、农药登记证、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标签等资料。

  第十条 申请农药登记,应当向市农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市农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并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农药临时登记、农药登记需续展的,应当在登记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农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续展登记的,视为自动撤销登记。

  在登记有效期内的农药产品,改变剂型、含量、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农药登记的药效、毒理学等试验,必须由依法认证的单位承担。承担药效、毒理学等试验的单位不得为本单位农药产品进行登记试验。

  第十三条 市农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获准登记的农药产品的药效和配比合理性进行跟踪监督,并将结果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三章 农药经营

  第十四条 经营农药的单位、个人,应当具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应当征求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禁止流动销售农药产品。

  农药监督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农药经营者必须具有与其经营的农药产品相符的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证书、产品标准号等复印资料。

  第十六条 经营的农药产品必须附有标签。

  农药产品标签应当符合《农药产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并与农药登记备案的标签一致。

  进口农药必须附有中文说明。

  第十七条 农药经营者必须建立农药(卫生杀虫剂除外)经营台帐。出售农药时,应当开具相应的销售凭证。

  第十八条 本市实行高毒、剧毒农药及杀鼠剂核准定点经营制度。

  申请经营高毒、剧毒农药及杀鼠剂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区、县农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县农药监督管理机构报市农药监督管理机构按照销售网点布局核准经营。

  经营高毒、剧毒农药及杀鼠剂的单位、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二十万元以上;

  (二)经营一般农药连续三年且未出现违法行为;

  (三)具有两名高级或者一名高级、两名中级农药(植保)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已经建立完整的农药经营台帐。

  第十九条 购买高毒、剧毒农药的,应当出示有效证明,并如实说明用途。经营者对销售的高毒、剧毒农药应当作详细记录;对用途不当的,应当拒绝销售,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含有国家禁止使用成份的卫生杀虫剂。农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卫生杀虫剂产品的质量信息。

  第二十一条 下列农药不得经营:

  (一)未经登记的;

  (二)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证书的;

  (三)未取得产品质量合格证书的;

  (四)假冒、伪劣的;

  (五)国家已撤销农药登记或明令禁止生产的;

  (六)超过质量保证期限而未经鉴定的。

  第二十二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向使用者如实介绍农药产品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三条 对超过质量保证期限但尚有使用价值的农药产品,经营者应当向市农药监督管理机构报检,经检验具有一定药效的,由市农药监督管理机构加盖“过期农药”字样的标志,明确销售期限,并提供使用方法和用量说明。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销售。

  第二十四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一定区域禁止销售某些限制使用的农药。

  前款规定区域的划定,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发布。

  第二十五条 农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农药经营人员档案,对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经营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四章 农药使用

  第二十六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加强对农药合理使用的指导,推广使用安全高效农药,开展技术培训,提高农药使用者科学施药技术水平;开展农药对农业生态环境影响的调查评估,减少和消除农药对农业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第二十七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规定,按照标签标明的内容施用农药,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加大施药剂量和改变使用方法。

  第二十八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农药使用安全保证制度、农药残留检测制度,对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以下情况不得使用高毒、剧毒农药:

  (一)蔬菜、瓜类、果树和中草药材等作物;

  (二)园林绿化、花卉种植和一定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

  (三)蝗虫等病虫害防治;

  (四)苍蝇、蚊子、蟑螂等卫生害虫防治。

  饲料中不得含有农药成份。

  第三十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农业生态环境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需要,报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在一定区域内限制使用某些农药。

  第三十一条 实施统一灭鼠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杀鼠剂,其组织者应在施药前将杀鼠剂样品送检,并经市农药监督管理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农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销售的杀鼠剂产品进行抽检。

  第三十二条 在本市发生农药中毒事故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卫生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处理。

  发生农作物药害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和技术鉴定。

  因使用农药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农药使用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同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配合做好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农产品农药残留安全检测体系。农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农产品农药残留进行动态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布。

  工商、质监、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药残留检测工作。

  第三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病、虫、草、鼠害发生规律,储备一定数量的农药。储备农药的管理由市和区、县农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储备、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

  第三十五条 农药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执法检查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隐瞒和拒绝。

  农药监督管理人员对农药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所涉及的商业秘密,应当承担保密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在本市发布农药广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核批准。

  农药广告内容必须与农药登记的内容一致,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和防治对象。

  禁止刊登、播放、设置、张贴未经登记和审批的农药产品广告。

  第三十七条 运输农药的承运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农药的洒落、污染。运输列入国家《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农药,承运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和使用农药的行为有权举报。农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设置投诉电话,受理举报。

  第三十九条 农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建立企业信誉制度和产品质量档案,实行分类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流动销售农药的,由农药监督管理机构没收其农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核准销售高毒、剧毒农药及杀鼠剂的,由农药监督管理机构没收其农药;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含有国家禁止使用成份卫生杀虫剂的,由农药监督管理机构没收其杀虫剂;情节严重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与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及产品标准号等复印资料不相符农药的,由农药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销售的农药产品就地封存或者予以没收。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农药经营者未建立农药经营台帐或者未开具农药销售凭证的,由农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超过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未经检验而销售的,由农药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划定区域内销售禁止销售某些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的,由农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农药;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的农产品,经检测超过国家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监督销毁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蔬菜、瓜类、果树、中草药材等作物上使用高毒、剧毒农药的,由农药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没收尚未使用的农药,并责令销毁其产品或者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园林绿化、一定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蝗虫等病虫害防治中使用高毒、剧毒农药或者将高毒、剧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的,由农药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没收尚未使用的农药,并责令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农药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所称农药包括:

  (一)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二)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苍蝇、蚊子、蟑螂、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物质或者制剂;

  (三)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化合物或者混合物;

  (四)有害生物的商业化天敌生物;

  (五)农药与肥料等物质的混合物。

  第五十一条 对农药生产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2001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天津市农药管理办法》(2001年市政府令第39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 科技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 家 经 济 贸 易 委 员 会
财     政     部
科  学  技  术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经贸技术[2002]444号


 

关于印发《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科技厅(局)、国家税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根据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有关精神,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是一个包括工业、农业和国防科技工业的技术政策纲要,是引导市场主体行为方向的指导性文件。现将《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 家 经 贸 委

财   政   部

科   技   部

税  务  总  局

二OO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国家产业技术政策

  未来5到10年,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也是我国实现现代化第三步战略目标的关键阶段。面对科技革命与知识经济浪潮的兴起,经济全球化步伐加快,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新形势,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提高国际竞争力,已成必然选择。制定和实施适应新形势的产业技术政策,明确在这一时期国家产业技术发展的战略目标和重点,积极推动技术创新能力与产业技术水平的提高,是推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我国经济整体素质,为21世纪前50年奠定持续发展的基础,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这次制定的国家产业技术政策以“十五”时期为重点,同时兼顾“十五”后5年的发展。

  一、制定国家产业技术政策面临的新形势

  (一)经济全球化步伐明显加快,技术创新已成为国际竞争的关键因素。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经济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明显增强,由技术进步引发的产业革命正深刻地改变着人类社会经济和生活面貌,技术创新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日益突出,科学技术成为国际竞争的关键因素。发达国家在国际经济新秩序形成过程中,仍处于有利地位,出于市场扩张的要求,在控制核心技术保持领先优势的同时,也以多种方式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成熟技术和过剩生产能力。发展中国家既面临前所未有的巨大压力,也存在通过参与国际分工加快产业技术升级、发挥后发优势、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机遇。世界各国为取得更有利的国际分工地位,竞相调整产业结构与技术结构,对高新技术领域加大投入力度、扩大应用领域,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步伐,提升产业技术水平,以增强国际竞争力,占据21世纪经济竞争的制高点。

  (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将使我国产业置身于激烈的国际竞争当中。

  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标志,我国的对外开放将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国内经济与国际经济将进一步融合。一方面为我们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引进先进技术,参与较高层次的国际合作与分工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也使国内企业不得不直接承受来自国际的竞争压力。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加大对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力度、着力发展有竞争优势的产业技术,增强技术创新能力,是我国提高国际分工地位、全方位参与国际竞争的迫切要求。

  (三)技术进步是调整经济结构,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我国正处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时期,面对结构性、阶段性过剩和人口、资源、环境等因素的制约,“十五”及其以后一段时期,经济结构的调整任务十分艰巨。结构调整将主要依托技术进步,发展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改造传统产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推进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化方向转变,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全面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开拓新的发展领域、扩大就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将对技术进步方式产生深远影响。

  21世纪前10年,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并逐步完善的重要时期。市场化进程加快,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将日益增强。技术创新主体、技术进步方式,都将发生根本性的改变。技术进步方式与经济运行方式的变革,将成为新时代的重要特征。制定和实施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必须适应这种深刻变化,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实现国际与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合理配置,处理好市场导向与政府引导的关系,使之相互补充、相互促进,营造出良好的市场环境。“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只有在增强技术创新能力上走出符合我国国情特点的发展道路,才可能在未来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二、我国产业技术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差距

  建国5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20多年,经过长期不懈地建设和技术开发、技术改造以及大规模技术引进,我国已形成了门类比较齐全,规模相当庞大的生产技术体系,一批重大技术装备已基本立足国内生产,重点行业技术水平与国际间的差距明显缩小。但总体上看,我国要赶上国际先进水平,仍需做出更多的努力。

  (一)传统产业技术水平偏低。

  1.我国农业科技的总体水平与国家发展的巨大需求相比差距仍然较大,科技对农业生产增长的贡献率约为42%,远低于先进国家60-70%的水平。我国主要农业科技领域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还有10-15年的差距。从事农业劳动力比例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低,每个劳动力年生产粮食、肉类分别是先进国家的1.5-7.5%、2-2.5%;耕作栽培技术体系仍以常规耕作技术和经验为主,作物良种化覆盖率约为80%,世界先进国家为100%。农业资源利用率低,灌溉水利用率和化肥当年利用率为30-40%,而发达国家为60%以上;农业机械化程度低,设施农业亟待发展。科技开发能力十分薄弱、科技储备明显不足,推广机制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2.我国钢铁、有色金属、电力、机械、石油化工、煤炭、建材等传统工业的技术水平与国际先进水平差距较大,多数大中型企业关键技术的开发与应用能力相对不足,国际先进技术装备仅占十分之一,机械产品达到当代国际水平的不到5%;产品结构不合理,国际达标优质产品仅占十分之一,不少高技术产品及部分高附加值产品仍需进口,2000年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逆差达155亿美元,高技术品种钢材每年尚需进口700-800余万吨,高档合成树脂自给率不足50%;我国单位能源每千克油当量的使用所产生的国内生产总值仅为0.7美元,而美国为3.4美元,德国为7美元,日本为10.5美元,主要工业产品能耗远高于发达国家,冶金重点企业吨钢可比能耗比发达国家高20-40%;我国传统产业劳动生产率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发达国家的十分之一。

  (二)高新技术产业处于起步阶段,产业规模小,技术基础薄弱。

  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仅为4%,远低于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水平。产品设计、关键零部件、工艺装备主要依赖进口。自主知识产权和自行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商品转化率和产业化率低,分别只有20%和5-7%左右。高新技术的扩散性弱,同其他产业的关联度低,改造传统产业的作用还不显著。

  (三)技术创新能力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能力不足。

  目前我国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创新成果产业化迟缓,技术开发与创新经费投入低,大大制约了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1999年,我国大中型工业企业研究与开发经费支出占销售收入比例为0.6%,而世界500强企业一般为5-10%以上,电信、医药等行业甚至达到20%。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体系,多数行业的关键核心技术与装备基本依赖国外。消化吸收能力不强,缺乏对引进技术的系统集成、综合创新。化工、医药产品大部分没有自主知识产权,机械工业主要产品技术中有57%使用国外技术。我国多数大中型企业技术开发与技术创新能力不足,缺乏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三、产业技术发展战略

  (一)指导方针。

  以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为目标,以体制和机制创新为保证,以企业为主体,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为主要途径,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为核心,以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契机,政府引导与市场导向相结合;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有选择地发展一批高新技术产业,力争在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和安全的重点领域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加快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步伐,实现产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的跨越式发展,为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供技术保证。

  (二)战略目标。

  2005年,力争在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和重点工艺、重大技术装备上,有重大技术突破,部分接近或达到同期国际先进水平。技术进步对工业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由目前水平提高8-10个百分点。优先发展具备比较优势和对传统产业改造关系密切的高新技术,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年均增长率由目前的28%提高到30%以上,传统产业技术水平有较大提高,基本淘汰高耗能、高污染、落后的生产工艺;大力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全国研究开发的投入有明显增加,全社会研究与开发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提高到1.5%以上;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培育一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带动一大批中小型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

  2010年,部分高新技术与国际先进水平保持同步,重点生产领域的关键技术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得到完善,在主要行业和领域具有自主开发和自主创新能力。

  (三)基本原则。

  1.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为宗旨。

  发展高新技术及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淘汰落后生产技术与能力,其核心目的都在于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与升级。“十五”期间,全面发展技术创新能力,不断提高高新技术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加快传统产业更新改造步伐、从整体上提高国民经济素质,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增强综合国力、融入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基本途径。

  2.市场机制与政府组织协调作用相结合。

  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作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实施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的基本原则。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使企业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使社会资金成为科技进步的投资主体,用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在深入认识市场经济规律基础上,要更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协调作用,运用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支持高新技术开发与传统产业发展;拟定国家产业技术发展方向,把握住后发优势,加快产业技术水平跨越式发展。

  3.自主创新与引进技术相结合。

  “十五”及以后相当长一段时间,要加大对战略性高技术产业领域的投入,及时跟踪国际高技术产业发展趋势,保持重要领域中的持续创新能力,确保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的发展需要。军民结合,是推动高新技术发展、提高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同时,要继续采取各种形式技术引进。在技术引进的过程中,要加强技术集成和创新,博采众长,形成有中国特色的自主知识产权体系,不断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竞争力。

  四、重点产业技术发展方向

  “十五”及以后5年,要重点推进高新技术与产业化发展;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要重点发展主导经济发展和把握国际竞争走向、关系国家实力以及国家经济和社会安全的战略性技术;关联性强、制约我国产业总体技术水平提高的关键技术;通用性强、应用领域广泛,在经济发展中发挥基础作用的共性技术。

  (一)高新技术及产业化。

  抓住世界科技革命迅猛发展的机遇,有重点地发展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实现局部领域的突破和跨越式发展,逐步形成我国高技术产业群体优势。要重点发展信息技术、生物工程技术、先进制造技术、新材料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能源技术、海洋技术等。

  信息通信:要优先发展高速宽带信息网、深亚微米集成电路、新型元器件、计算机及软件技术、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信息家电技术,大力发展系统集成和信息服务、信息管理、信息安全技术,积极开拓以数字技术、网络技术为基础的新一代信息产品,发展新兴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要大力推进制造业信息化,积极开展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计算机辅助工程(CAE)、计算机辅助工艺(CAPP)、计算机辅助制造(CAM)、产品数据管理(PDM)、制造资源计划(MRPII)及企业资源管理(ERP)等。有条件的企业可开展“网络制造”,便于合作设计、合作制造,参与国内和国际竞争。开展“数控化”工程和“数字化”工程,对企业现有设备,对机械加工企业生产的设备、零部件实施“数字化”工程,提高大规模机械产品的互换与配套能力。

  生物工程:从国际生物工程技术发展的趋势和我国实际出发,我国要大力研究开发基因工程技术、细胞工程技术、酶工程技术、生化工程技术,生物医药技术,密切关注人类基因组计划、基因治疗及转基因动植物等热点领域。广泛开展生物工程在农业、医学、能源及环保等领域的应用。

  新材料:根据国际高新技术新材料的发展趋势,要集中力量重点攻关,开发超细粉体材料技术与纳米新材料技术,力争在纳米材料制备与纳米器件制造技术上与国际保持同步。要进一步拓展纳米新材料在农业、微电子、能源、环保、医疗、化工、建材、交通运输等领域的应用。大力发展新型金属结构材料、新型非金属材料、新型高分子材料和新型复合材料技术。重点开发多功能、机敏、智能、仿生等复合材料,形成生产群体。

  航空航天:航天技术重点发展新一代大型航天运输系统技术、新一代卫星技术、天空地一体化综合信息应用技术、深空探测技术、空间科学与应用;航空技术重点发展新一代飞机总体与动力基础技术,重点发展支线飞机,大力发展中小型通用飞机和多用途直升机,加快发动机自主设计和技术开发。

  新能源:要积极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发展太阳能利用、地热发电、大功率风力发电、潮汐发电、生物质能发电技术。发展核能技术,对先进压水堆、空间核电源、高性能燃料组件等予以重点攻关。

  海洋工程:要重点发展海洋油气田开发技术,并使其成为海洋产业的主导产业;积极发展海底矿产资源、能源探测开发技术,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海水资源开发利用技术,海洋生物工程技术,提高海洋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二)提升传统产业技术水平,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1.农业

  确保粮食安全,优化农业结构,全面提高农业质量和效益,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农民收入增加,提高国际竞争力是今后农业科技发展的主要方向。

  种植业:优先发展农作物专用、优质品种选育及种子产业化工程技术;农作物低成本、高产、超高产、高效配套栽培耕作技术与区域化示范;种植业结构调整与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关键技术;节水灌溉与旱作农业技术;重大病虫草害预测预报及综合防治技术;农作物,尤其蔬菜花卉等设施栽培技术等。

  畜牧与饲料业:优先发展优质畜禽产业化、规模化高效养殖技术及牧草品种选育和人工草地建植技术;新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技术及其加工设备研究开发;畜禽重要疾病诊断、监测、控制技术及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畜禽产品优质加工技术开发等。

  水产业:优先发展水产养殖品种改良与良种繁育技术;水产业生物工程、信息工程、设施养殖等高新技术开发;集约高产高效浅海养殖、滩涂利用以及内陆水域综合开发技术;远洋捕捞技术;水产渔业重大病虫害防治与预测技术;水产品精深加工与综合利用技术等。

  农业机械与农产品加工设备:优先发展小麦、玉米、水稻、棉花等主要农作物机械化关键机具开发以及配套技术体系;机械化旱作农业技术与成套机具设备;机械化节水灌溉技术与成套设备;机械化秸杆还田与青贮技术与设备;工厂化育苗与机械化移栽技术与配套机具;高效低污染植保机具设备;设施种养业技术设备;粮食烘干技术与成套设备;种子加工、农产品加工与检测技术及配套先进设备;与精准农业技术相适应的信息化配套机具研制等。

  农业资源环境:要优先发展节水、节地与高效施肥、施药等农业资源节约与高效利用技术;农业废弃物资源化高效技术;生态农业技术;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技术;无公害农产品开发关键技术;多功能复合型生态工程与配套技术。

  2.能源与环保

  能源和环保是全球关注的两大领域。要以发展新型、高效、清洁能源技术和石油替代技术为主要发展方向,改造传统能源利用技术,提高能源效率,降低排放污染。利用高新技术开发环保产业,变废弃资源为再生资源,保护资源、保护生态。

  煤炭:要大力发展综合机械化开采技术、大型露天煤矿开采技术以及煤矿安全技术;积极推进洁净煤技术,实现煤炭开发、生产、利用的清洁化。近十年的目标是大力提高煤炭生产机械化和综合机械化水平,大力降低原煤直接燃烧比例,提高发电用煤在煤炭消费中的比例,重点发展低污染、高效率的清洁燃烧技术;积极推进煤炭的高技术利用,发展煤炭气化、液化技术,煤层气开发利用技术,水煤浆替代燃料油技术。

  电力:要重点发展洁净煤燃烧发电技术、电站锅炉排放控制技术;火电600兆瓦及以上的超临界机组关键技术;大容量、远距离、交直流输电技术、大电网互联安全、稳定运行控制技术。重点发展500兆瓦以上大型混流式水轮发电机组,加速发展300兆瓦级抽水蓄能机组、核电600-1000兆瓦级压水堆核电机组技术和燃气轮机技术。

  石油天然气:油气田开发技术,重点开展针对高含水油田的多元化学复合驱、气驱、微生物驱提高石油采收率等技术的攻关;完善、提高稠油和低渗透油田开发新技术;加强大中型气田开发方案优化设计研究。工程技术,加强特殊地质、地表条件下的地震技术攻关,探索四维和全三维地震技术;研制开发适用于复杂地质条件下的复杂结构井、多分支水平井和大位移井钻井技术;开发成像测井的核磁共振测井等重大装备,进一步提高测井技术的国产化水平。

  环保产业:大力发展清洁生产技术,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技术,节水技术,生态环境保护技术,环境监测技术。重点发展200MW及以上燃煤机组烟气脱硫技术,汽车尾气污染防治技术;城市污水、城市垃圾处理和资源化技术存和处置技术;废家电(电脑)回收处理及报废汽车拆解技术等。

  3.交通运输业

  铁路:重点发展以高速铁路、快速铁路为主的快速客运网系统,以缩短货物送达时间和过程信息监控为主的快捷货运系统,以铁路综合运营管理为核心的现代运输信息体系,以监控为主的铁路行车安全保障体系。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朝现代物流产业发展。在百万人以上城市,优先发展以轨道交通为主的公共交通系统。

  公路:从材料规格化、设计合理化、工艺现代化和管理科学化着手,结合使用新材料、新结构和新工艺,解决高等级公路路面早期破损现象,提高其行驶质量和保证使用寿命;研究开发高速公路路面养护技术;重点发展超薄沥青面层、改进沥青、合成格栅的应用技术;山区高等级公路设计、修筑和维护技术;大跨径桥梁施工养护技术;以智能公路运输系统为代表的公路网运营管理技术。

  水运:发展沿海适应大型船舶发展的建港技术,重点开发深水枢纽港技术,集装箱运输系统关键技术,大型高效港口装卸成套技术装备,港口及船舶运输控制技术,内河主航道建设技术,水上交通安全与控制技术。

  民航: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应用高新技术和新材料提高航空运输服务的自动化、数字化、信息化水平。重点发展干线飞机自动飞行系统技术和设备;支线飞机航行适应性和机场适应性技术。

  4.原材料

  钢铁:应重点发展对钢铁工业长期发展具有影响的熔融还原、近终形连铸、新一代钢铁材料开发等前沿技术;优化钢铁制造流程,发展节能降成本的烧结炼焦新技术、高炉综合节能及环保技术、电炉高效炼钢技术等;提高冶金产品质量,开发纯净钢生产工艺技术、控制轧制与控制冷却技术、智能化技术等;发展降低烧结机废气排放量与废气循环技术、新型炼焦技术、干熄焦技术、高炉节能降低二氧化碳技术、高炉渣和炼钢炉渣的资源化技术、粉尘回收技术等。

  有色金属:有色工业的发展方向是高效、低耗、低污染的生产工艺,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品种,降低环境污染,加强资源综合利用。重点发展地质物探、化探、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新技术;深部及难采矿床强化开采综合技术和高效无轨采矿设备;清洁选矿工艺和高效环保药剂及节能设备;难选冶资源湿法冶金新技术和综合利用技术;选矿一拜尔法生产氧化铝和大容量预熔阳极铝电解槽成套技术和装备;低成本稀土精矿冶炼分离新技术和单一稀土元素分离、高纯化技术;高性能有色金属材料生产的新技术和装备的研制和开发,高精尖铜铝板带箔加工技术。

  石化:开发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套技术,加大控制技术和信息技术在石化产业的应用。重点发展先进适用的乙烯生产技术、无害原材料生产化工产品的绿色技术、优化生产工序和工艺流程技术;新一代聚烯烃技术,催化剂技术;生产技术路线优化技术;原油深加工技术,含硫原油加工成套技术,天然气化工技术。要大力发展油气高效利用、节能和环保技术,新一代石油替代技术。

  化工:重点开发新催化技术、新分离技术、聚合物改性技术、精细化工技术、生物化工技术、先进气化技术、新型复合肥料生产技术;新型合成材料、化工新材料生产技术;新一代无内胎、低断面高等级子午线轮胎工艺及装备技术;新领域精细化工技术;超微细粉体材料技术;高附加值化学品技术。

  建材:大力发展可降低环境负荷和有益健康的生态建材技术和产品,以无机非金属新材料和非金属矿深加工为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点;发展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工艺技术与装备,优质浮法玻璃生产工艺技术与装备,高档卫生陶瓷生产技术,以煤矸石、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与装备;发展化学建材生产和应用技术,高性能保温隔热材料,建材工业窑炉节能与余热利用技术,玻璃纤维及其增强制品生产与应用技术,纳米级超细粉碎技术与超细粉表面处理技术,处理工业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的“生态水泥”等建材产品生产技术,高性能内外墙涂料和环保型装饰装修材料技术。

  5.加工制造业

  机械制造:“十五”期间,将把数字化技术、智能化技术、清洁生产技术、虚拟制造技术、网络制造技术、并行制造技术、模块化技术、快速资源重组技术作为主要目标予以发展和广泛应用。通过实施若干具有较大带动作用的重大技术应用工程,攻克一批制约行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开发研制一批重大技术装备所需要的专有技术,推广一批先进适用的制造技术。重点发展以关键产品为龙头,以数字化、智能化技术为代表的数控系统,现场总线控制系统,数控加工技术与装备,激光加工技术与装备,超精密加工及超高速加工技术与装备,以及关键配套基础部件;以高效农业生产为目标的精确农业生产技术系统配套设备及工艺,粮食储藏、保鲜、加工技术与装备;加速开发低能耗、低排放、高性能的内燃发动机。

  重大技术装备:重大技术装备是体现综合国力和国有经济控制力的重要方面,也是体现国家产业技术水平的重要标志。重大技术装备继续围绕国民经济发展,以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和重点技改工程为依托,集中力量,重点研制:三峡水利枢纽工程、大型乙烯、大型化肥、“西气东输”工程、电网互联关键设备及“西电东送”工程、薄板坯连铸连轧和大型冷连轧、石油天然气勘探钻采和三次采油、秦沈准高速客运专线、大型煤化工、大型环保、大型工程施工、大型专用、大型海运船舶和江河疏浚、600兆瓦超临界火电机组、大型抽水蓄能和高水头机组、500兆瓦以上混流式水轮发电机组、燃气轮机、先进发电技术等成套设备。加快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增强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成套能力,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汽车:汽车工业是我国新的经济增长点。要研究开发智能、洁净、安全、节能型汽车。重点发展高效发动机技术、轿车车身开发技术、汽车排放控制技术、轿车关键零部件技术,以及多轴重载汽车。

  仪器仪表业:自动化仪表的技术发展趋势是测试技术、控制技术与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进一步融合,形成测量、控制、通信与计算机(M3C)结构。要进一步发展分散型控制系统、现场总线控制系统、以工业计算机为基础的开发式控制系统,以及智能化网络化现场仪表、工业在线分析仪器等产品,拓广其应用范围,与大型自动化工业设备配套,提高我国工业的自动化程度。

  科学仪器以材料科学仪器、医疗仪器和农业、环境仪器为主,推进自动测试系统的发展,优先发展我国已有一定比较优势的项目。如色谱仪器、光谱仪器、物理观察仪器、大地测量仪器、力学试验机和成象仪器等。

  传感器、仪表材料及特殊元器件方面应着重开发用于现场总线及智能化仪表的各种传感器、航天航空领域需求的微传感器以及相关的各种新材料。

  要解决仪器仪表产业方面的一些共性问题,为行业提供计算机辅助设计(CAD)、电子设计自动化(EDA)、计算机辅助制造(CAM)服务、表面贴装元件(SMT)贴装、可靠性试验及电磁兼容(EMC)检测,提高我国仪器仪表行业的设计和制造水平,以增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竞争能力。

  轻工:采用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能源、新材料、环境保护、先进制造等高新技术,优化、提升轻工业生产技术和产品结构是轻工业产业技术的发展方向。要重点发展现代食品工业生产的膜分离、超临界萃取、细胞破壁、微胶囊包埋、微波、无菌加工和包装等关键技术;先进造纸技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新型日用化工、家用电器、照明电器、电池、陶瓷、塑料、日用机械等新产品生产技术;造纸、皮革、发酵和食品行业的清洁生产技术、污染治理技术。

  纺织:技术重点是,加快发展新型纤维材料的生产技术;发展差别化、功能化、环保型新纤维的开发生产技术及产业化;中高档服装面料的新型纺纱织造技术;可持续发展的环保型印染加工技术;积极采用计算机自动控制、辅助设计及信息技术;大力发展产业用纺织品、设备及工艺技术。集中力量开发研制一批具有90年代末世界先进水平的新一代纺机系列产品。

  医药:要重点发展生物医药技术和基因工程药物、疫苗技术及其产业化工程技术和中医药关键技术,发展化学原料药开发技术,新型高效制剂技术,新型高中档医疗、制药装备技术。

  烟草:重点研究开发优质烟叶的生产技术,提高烟叶综合品质和工业可用性;加快卷烟新产品开发和老产品改造的步伐,研究、应用卷烟加工新技术,全面提高卷烟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加大对烟草和卷烟烟气中有害成分的研究力度,进一步提高国产卷烟的安全性;开展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研究,积极应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继续深化研究;探讨烟草资源综合利用的新途径。

  6.建筑业

  要大力提高工业化、现代化水平,加强技术攻关,着力发展城市规划、勘测、设计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技术;隔震、减震和振动控制等抗震防灾技术;住宅结构体系技术、建筑节能技术、建筑智能化技术;高效建筑施工机械与装备技术;先进的施工工法、技术及混凝土新技术、钢结构技术;城市供水、燃气关键技术和装备技术;开发适应环保要求和城市大运量需求的新型城市交通工具及其系统运行的高效能管理技术;开发密封性能好、防腐蚀、防水的化学建材产品。

  7.国防科技工业

  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另行颁布。

  8.其他产业

  内贸流通业:重点发展流通产业信息化、商贸电子化、流通作业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技术;商业零售与批发电子网络交易系统;连锁、代理、配送等新型营销方式相关标准规范及技术支撑体系;仓储自动检测、计量、防护技术;流通加工技术。

  计量、防伪、安全业:计量业的技术发展趋势是:计量器具的数字化、智能化。应重点发展电子计算机与微电子技术相结合的智能衡器制造技术;新型加油机制造技术;新型三表(电能表、水表、燃气表)制造技术;小批量、非标准计量器具的先进制造系统。

  防伪业技术发展的趋势是:电子信息加密技术、计算机密码网络技术、激光全息技术、自动识别技术等的应用。要重点发展集成防伪技术、自动识别防伪技术、计算机网络防伪技术及特种印制和纸张防伪技术,增加传统防伪手段的技术含量和技术门类,加强防伪新材料的开发和应用,加强技术标准的制订和检测手段的建立。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安全检测技术的发展趋势是:开发检测新技术和电子监控等先进的安全控制技术和产品,实现检测监控设备的数字化、智能化、小型化,积极推进检测监控仪器的国产化。重点发展新材料的研究推广使用,加强设计、制造、安装等环节的监察,提高特种设备本身的安全性能和安全防范能力。

  五、政策措施

  (一)充分发挥和运用市场对科技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

  1.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积极利用国内国际两种科技资源。

  建立良好的市场机制,形成有利于技术创新的外部环境。充分利用世界贸易组织保护特定产业的规则,建立保护国内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产业发展所必须的市场环境。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大执法力度,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以市场为导向,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做好技术引进工作,支持鼓励国内企业在境内外建立合资合作技术研发机构,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建立研究开发中心,促进技术扩散。

  2.引导社会投资,多渠道增加对技术创新的投入。

  转变对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的资金支持方式,改变行政审批项目制度,建立市场准入条件的评价体系,由企业自主决策融资条件与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吸收社会资本,建立和发展以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为宗旨的社会产业投资基金。

  建设风险投资机制,发展社会风险投资机构,重视培养风险投资管理营运人才,逐步建成以社会资本为主体的风险投资体系与风险投资基金,形成风险投资的多元投入结构。对国内外风险投资机构向高新技术产业进行风险投资实施鼓励政策。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在证券市场融资,促进中小型科技企业的发展。

  (二)建设以企业为主体的国家技术创新体系。

  1.加强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增强转制进入企业的科研院所的创新能力,制定创新战略、增加研究和开发投入、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加快技术创新产业化发展步伐,建设以企业为主体的国家技术创新体系。“十五”期间,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能力和水平要基本适应经济发展和参与国际竞争的基本要求,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主体作用。

  2.建立以城市为依托,开放式的技术创新服务体系。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引导、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公益性科研院所向企业化转制,大幅度提高直接服务于经济建设的科技力量的比例,切实提高社会化服务能力。对其在改制、转化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国家给予必要的财政、金融等政策的支持。优化社会科技资源配置,发挥整合优势,规范和发挥技术中介机构的作用,在完善现有技术推广机构和继续发展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基础上,在区域性中心城市和技术创新试点城市建立面向社会的技术创新服务中心,逐步形成全国性、网络式、开放式的技术服务体系,为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全方位服务。

  3.建立以大型企业联合体和骨干转制科研机构为依托的行业技术开发基地。

  推动大型企业的经营机制转变,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在转制的基础上,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开发和推广本行业共性、关键性、前沿性技术能力为目标,建立以大型企业联合体和骨干转制科研机构为依托,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和国际先进水平的行业技术开发基地;建设和完善拥有先进设备与设施的大型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等科研基础设施,对企业和研究机构开放。同时加强重大成果产业化。适时把握加入世贸组织的契机,在全球范围寻求合作发展机遇,将吸引跨国公司投资作为加快技术创新步伐的重要途径,提高融入国际分工水平。

  4.建立新型农业科技创新体系。

  建立高效、协调的农业科技管理体系;对现有农业研究开发机构进行分类改革,建立机构布局科学、学科结构合理,高效、精干的研发体系;建立队伍多元化、机制市场化、形式多样化的农业技术服务体系;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农业科技创新运行机制。

  5.建立以企业为中心,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结合机制。

  建立企业与大学、科研院所的产学研联合体,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研究开发体系和开放式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根据我国技术比较优势、战略需要,选择独立开发、自主发展领域,通过系统集成,相互融合,探索新的技术路线,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加快重大技术项目的攻坚开发和成果转化步伐,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

  (三)加强宏观指导,加快技术创新的政策环境建设。

  1.组织制定和实施“十五”国家技术创新纲要,明确今后技术创新工作方向和任务。

  根据世界技术发展趋势,结合我国实际,由国家选择若干对于提高我国整体创新能力具有关键作用的重大工程,组织攻关,实施重点突破战略。重点选择一批具有战略制高点意义的高新技术项目,国家进行先期投资,并适时组织实施具有全局意义的创新型战略工程,为产业结构升级奠定基础。做好市场预测,加强信息引导,定期发布产业技术开发和引进的鼓励、限制和淘汰目录。组织制定特定区域技术发展规划,加速推进西部地区技术发展。

  2.加大财税、金融政策扶持技术创新的力度。

  在认真落实现有支持技术创新的各项政策基础上,制定进一步加大财政、税收、金融等支持力度的政策。对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产业优化升级的关键技术、共性和配套性技术及其产业化项目,国家给予重点支持。对关系到我国经济和社会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关键性”的技术领域,特别是外国对我国技术禁运的领域,国家要加大力度支持自主开发。要通过财政政策等手段,支持企业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继续扩大国家政策性银行的优惠贷款,加大对国家重点技术创新工程的资金支持力度;通过政府采购,加强对企业开发高新技术产品的引导和鼓励,培育创新产品市场;进一步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促使企业提高研究开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

  3.进一步加强质量、标准、计量和安全监察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与产业技术发展和加入世贸组织相适应的质量、标准、计量和安全监察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强化质量监督,推进质量认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加速产业技术标准制订与实施;积极推进计量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计量、安全评估检测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制定技术标准,限制落后技术、高污染技术及产品进入中国市场,促进国内企业增强抵御国际产品冲击的能力,支持幼稚产业发展。

  4.建立产业技术政策和重大技术项目咨询审议会制度。

  咨询审议会制度,是在市场经济形势下推动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举措。产业技术政策和重大技术项目咨询审议会,负责对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重大技术项目进行论证评估,提出调整建议。咨询审议会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企业界、学术界、中介机构及其他社会团体等代表组成。

  5.建立人才激励机制,推进全社会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

  制定和实施有利于技术创新的人力资源政策,设立国家级的企业技术创新奖。鼓励归国留学人员创新开发,推进产学研之间科技人员的合理流动,支持科技人员从事成果转化。对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实施人给予合理股份体现。灵活运用户籍制度、用人制度、工资分配奖励制度,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努力吸引和培育世界前沿科技人才。

  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重视素质教育,加强职业技术教育、继续教育,培养学习型组织,把增强创新意识、提高创新能力的教育提到重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