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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1:19:07  浏览:92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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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已经中国银监会第104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

银监发〔2011〕2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及其附属法人机构的并表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企业会计准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已实施股份制改革的资产公司及其附属法人机构(以下简称集团)。附属法人机构是指由资产公司控制的境内外子公司以及按照本指引应纳入并表监管范围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并表监管是指在单一法人监管的基础上,对集团的资本以及风险进行全面和持续的监管,识别、计量、监控和评估集团的总体风险状况。

第四条 银监会按照本指引对资产公司进行并表监管。

第五条 资产公司并表监管采用定性和定量两种方法。

定性监管主要是针对集团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因素进行审查和评价。

定量监管主要是针对集团的资本充足性和杠杆率管理,以及大额风险、流动性风险、重大内部交易等状况进行识别、计量、监测和分析,进而在并表的基础上对集团的风险状况进行量化的评价。

第六条 银监会通过与国家相关部门、境内外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建立的监管协调机制,协调监管政策和措施,实现监管信息共享。

第二章 并表监管范围

第七条 银监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控制为基础,兼顾风险相关性,确定资产公司的并表监管范围。

第八条 资产公司投资的法人机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纳入并表监管范围:

(一)资产公司直接或子公司拥有,或与其子公司共同拥有50%以上表决权的机构。

(二)资产公司拥有50%以下的表决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应当纳入并表范围:

1.通过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机构50%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该机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三)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机构时,应考虑集团持有的该机构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确定是否符合上述并表标准。对于当期可以实现的潜在表决权,应当计入资产公司对被投资机构的表决权。

(四)其他有证据表明资产公司实际控制被投资机构的情况。

(五)银监会有权根据资产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动、风险类别确定和调整并表监管范围。

第九条 当被投资机构不为资产公司所控制,但根据风险相关性,被投资机构的总体风险足以对资产公司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水平造成重大影响,或其所产生的合规风险、声誉风险造成的危害和损失足以对资产公司的声誉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纳入并表监管的范围。

第十条 下列被投资机构可以不列入资产公司的并表监管范围:

(一)已关闭或已宣告破产的机构;

(二)因终止而进入清算程序的机构;

(三)决定在三年内出售的、资产公司的权益性资本在50%以上的被投资机构;

(四)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突发事件影响、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附属机构;

(五)资产公司短期或阶段性持有的债转股企业。

资产公司应制定阶段性持有债转股企业的退出计划,并报银监会备案。对于超出计划退出期限仍未退出且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债转股企业应纳入并表范围。

第十一条 资产公司金融类子公司对非金融机构提供长期清偿担保的,该非金融机构应纳入并表范围;无清偿担保或清偿担保可无条件撤销的,由资产公司按审慎原则处理。

第十二条 资产公司应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向银监会报告上一年度并表范围及并表管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指引》确定的合格资本、财务、风险及其他并表管理状况等。

第三章 并表监管内容

第一节 最低资本与杠杆率管理

第十三条 资产公司的最低资本管理是指集团拥有的合格资本不得低于银监会规定的最低资本要求。

资产公司的杠杆率管理是为了确保集团拥有充足资本以缓冲资产损失而建立的基于法人分类的多指标、多口径的系统管理方法。

第十四条 资产公司资本的并表管理应充分考虑集团所处的商业化转型阶段,将定性管理和定量管理相结合。

定性管理主要是优化资本配置,提高资本使用效率;定量管理主要是最低资本管理和杠杆率管理。

第十五条 资产公司应当根据国家宏观政策和自身发展战略,优化金融及非金融业务布局,控制行业投资的范围和比重。

第十六条 资产公司应当在并表基础上计算集团拥有的合格资本,充分考虑资本的期限、损失吸收能力以及收益分配等因素对合格资本的影响。

第十七条 集团合格资本工具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核心资本工具可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少数股权等;附属资本工具可包括重估储备(须经财政部批准)、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长期次级债券等。

第十八条 资产公司应当明确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的项目构成,审慎确定有关资本项目在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中的比重,持续满足监管要求。

第十九条 资产公司应确认其与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交叉持股和相互持有次级债等合格资本工具,以及对集团以外的资本投资等情况,并确保这些情况在计算集团资本充足水平时已得到审慎处理。处理方法包括并表轧差、资本扣减和风险加权等。

第二十条 集团的最低资本要求为资产公司以及资产公司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的各子公司最低资本要求之和,减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应扣减的金额。

第二十一条 资产公司不良资产(包括收购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以及债转股股权和抵债股权)运营的最低资本要求为以不良资产收购成本为基础计算的风险加权资产的8%。

资产公司附属商业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资本要求按照银监会监管规定执行。附属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要求按照保险监管机构最低资本监管规定执行。证券、期货公司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净资本监管规定执行。

资产公司应当参照商业银行表外业务转换系数相关规定,审慎计算表外业务的最低资本要求。

第二十二条 资产公司应当确保自身及子公司同时满足单一资本充足要求。在充分评估子公司的超额资本数量及其可转换性的基础上,资产公司可以按照持股比例计入资本,计算资本充足水平。

第二十三条 资产公司应当审查自身及子公司是否通过发债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相互或对外投资,并对这种情况是否构成对集团稳健性的负面影响予以充分评估。

第二十四条 资产公司应制定多维度的杠杆率指标监测体系,包括净资产与总资产比率、核心资本净额与调整后的资产余额比率等。除计算集团合并杠杆率外,还应分别计算资产公司单一法人的杠杆率、金融类子公司合并口径的杠杆率、全部子公司合并口径的杠杆率。

第二十五条 资产公司在计算集团合并杠杆率时,应当将非金融类子公司纳入并表范围,但不包括证券、保险和信托等金融类子公司开展的经纪业务。在计算资产公司单一法人杠杆率时,应将资产公司对子公司的资本投资予以扣减,或依据审慎原则适当处理。

第二十六条 资产公司应当逐步建立超额资本池,以应对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的损失和缓冲经济周期波动的影响。超额资本池中的资金存放形式应保持较高的流动性,包括可自由处置的现金、国债、未质押的可流通证券等。

第二十七条 资产公司应分别对资产公司单一法人、金融类子公司和非金融类子公司的资本充足水平、杠杆率和对外担保等情况进行分析,全面、审慎评估子公司的资本充足水平及变动对资产公司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对未达到最低资本要求的资产公司,应当制定具体的资本补充计划。

第二十九条 银监会根据集团资产质量与运营状况,经全面审慎评估,必要时可以要求集团持有超过其最低资本要求的资本,调整或制定差异化的杠杆率要求,限制集团的风险资产增速和对外资本投资,以确保集团的稳健性。

第二节 集团内部交易

第三十条 本指引所称集团内部交易是指集团内部交易方之间发生的包括资产、资金、服务等资源或义务转移的行为。不包括资产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对其有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实际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其他股东之间的交易。

集团内部交易范围包括:资产买卖和委托处置、投资、授信、融资(借贷、买卖公司债券、股东存款及提供担保等)以及代理交易等。

第三十一条 集团内部交易方包括资产公司、子公司以及资产公司可实际控制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法人机构或组织(政策性债转股企业除外)。

第三十二条 集团内部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遵循诚信、公允、透明的原则。涉及到银行、证券、保险、信托、金融租赁、上市公司等,还应遵守相关监管规定。

第三十三条 集团在依法合规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正当、合理的内部交易在业务、资金、渠道网络、机构人员、信息、品牌等方面加强协同,整合资源,提高综合经营效益,实现集团的战略发展目标。

第三十四条 集团内部交易分为重大内部交易和一般内部交易。

重大内部交易是指数额较大以及可能对内部交易方经营与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内部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监管机构明确界定的重大关联交易对应的内部交易;

(二)与监管机构明确规定须报经审批的关联交易对应的内部交易;

一般内部交易是指除重大内部交易以外的其他内部交易。

第三十五条 资产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结合业务开展情况,制定集团内部交易管理制度,加强内部交易管理,规范内部交易行为,降低内部交易的复杂程度,确保内部交易合法、合规、合理,风险可控。内部交易管理制度应当报银监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资产公司应当明确内部交易审议(审查)决策机构和相应的管理职能。子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开展情况或资产公司的授权,明确内部交易审议(审查)机构及其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三十七条 资产公司内部交易审议(审查)机构应当对内部交易进行审慎管理,及时、全面地掌握内部交易的实施情况,有效防范和控制可能产生的不当利益输送和监管套利等行为。

第三十八条 资产公司应当制定科学、规范的内部交易审议(审查)决策程序,并严格按程序进行内部交易审议(审查)和决策。

重大内部交易实行审批或备案制度:

(一)监管机构明确界定的或明确规定须报经审批的重大关联交易对应的内部交易,有关交易方在履行内部审议(审查)和决策程序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送审批,按照监管机构的审批意见实施。交易方不属于银监会监管范围的,资产公司应当报银监会备案。

(二)监管机构未明确规定须报经审批的重大关联交易对应的内部交易,由有关交易方履行内部审议(审查)和决策程序,资产公司按季度报银监会备案。

一般内部交易按照资产公司内部授权程序进行。

第三十九条 资产公司内部交易审议(审查)机构负责按规定确认内部交易方,查询、收集内部交易信息,评估重大内部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等,并在履行审议(审查)程序后提交有关决策机构决策。

第四十条 资产公司应当依法依规对经内部交易审议(审查)机构审议(审查)通过的重大内部交易进行决策,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内部交易的侵害。

第四十一条 资产公司应当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加强对内部交易的监控和制约。

第四十二条 资产公司应当健全与完善内部交易的定价机制,确保内部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与合理性。

第四十三条 资产公司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内部交易的风险管控。

第四十四条 资产公司应当建立和实行内部交易表决权回避制度。内部交易决策机构和审议(审查)机构对内部交易进行表决时,在所涉及内部交易方同时担任职务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四十五条 资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交易风险隔离机制,在资金、业务、信息、人员等方面建立“防火墙”制度,防止通过内部交易不当转移利润和转嫁风险,减少利益冲突,避免风险过度集中,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四十六条 资产公司应当建立和实行内部交易综合考核与评价机制,完善协同经营的激励约束与分配协调机制。定期开展内部交易综合考核和评价,并将考评结果与激励约束和分配协调机制挂钩。

第四十七条 资产公司应当建立和实行内部交易信息报告制度,明确报告路径和程序,按规定报告内部交易的开展情况,并保证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资产公司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向银监会报送上一年度集团内部交易开展情况的综合报告(包括重大内部交易和一般内部交易,其中一般内部交易可以合并报告)。

第四十八条 监管机构明确规定需披露信息的关联交易对应的集团内部交易,有关交易方应按规定公开披露内部交易的开展情况,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九条 资产公司当应建立和实行内部交易的内部审计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内部交易实施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第三节 大额风险暴露管理

第五十条 资产公司大额风险暴露是指集团并表后的资产组合对单个交易对手或一组有关联的交易对手、行业或地理区域、特定类别的产品等超过集团资本一定比例的风险集中暴露。银监会可以根据资产公司的实际情况相应确定和调整资产公司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标准。

第五十一条 资产公司应当在并表基础上管理风险集中与大额风险暴露。

第五十二条 资产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的资本和资产负债规模, 制定大额风险暴露的政策和流程,持续进行并表监测,通过相关报告制度,确保及时识别总体资产组合中的风险集中程度,评估集中度较高的资产对资产公司的影响,按照有关管理制度对风险集中度较高的资产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十三条 资产公司应当有效识别集团层面上大额风险暴露最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地理区域等相关信息,结合行业或区域经济周期波动等因素,分析判断这些风险集中可能给集团带来的负面影响。

第五十四条 资产公司应当监测自身及其子公司从事包含杠杆率、期权等具有信用放大效应的结构性融资产品的信用风险暴露,关注因不同风险因素之间相互关联而产生连锁效应的特定产品的信用风险暴露。

第五十五条 跨境经营的资产公司,应当逐步建立国家或地区风险评估体系,根据资产公司自身的规模和业务特点、业务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实力和稳定性,制定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大额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细则。

第五十六条 资产公司应当定期审查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审查考虑的因素包括:资本充足状况、大额风险承担与公司风险集中度管理政策是否一致、交易对手的业务性质以及资产公司的风险管控能力等。

第四节 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五十七条 资产公司的流动性风险分为融资流动性风险和市场流动性风险。

融资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公司在不影响日常经营或财务状况的情况下,无法有效满足资金需求的风险。

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市场深度不足或市场动荡,资产公司无法以合理的市场价格出售资产以获得资金的风险。

第五十八条 资产公司应当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并表管理。对于跨境设立的分支机构,还应充分考虑资本管制、外汇管制以及金融市场发展差异程度等因素对流动性的影响,对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做出相应调整。资产公司与存在资金流动障碍的子公司之间不得进行流动性轧差处理。

第五十九条 资产公司应当关注子公司的流动性风险,制定向子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的预案,并报银监会备案。

第六十条 资产公司应当坚持审慎性原则,充分识别、有效计量、持续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确保其资产负债结构与流动性要求相匹配。资产公司应通过设立更加稳定、持久和结构化的融资渠道来提高应对流动性风险的能力。

第六十一条 资产公司应当定期评估集团流动性管理政策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以及流动性应急预案的充分性和可操作性。关注并分析集团整体的资产负债状况、现金流状况等,特别是负债集中度、资产负债期限错配对流动性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第四章 并表监管基础

第一节 公司治理

第六十二条 资产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现代金融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公司治理架构,明确界定各治理主体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建立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最大限度地维护股东、债权人、公司自身和员工等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三条 资产公司应结合整体战略规划和对子公司的管理要求,按照“合规、精简、高效”的原则,不断优化投资结构,简化控股层级,并指导子公司建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资产公司的法人层级原则上应控制在三级以内,除个别特殊行业外,不得在二级子公司下设立法人机构。

第六十四条 资产公司应统筹结合自身发展定位及整体经营计划,加强业务整合和管理流程优化,完善内部授权制度和风险绩效综合评价制度,指导子公司开展各项业务。

第六十五条 在维护子公司独立法人经营自主权的前提下,资产公司依法承担对集团整体战略规划、资源配置和风险管理的职责,对集团内部的人力资源、财务会计、品牌文化实施有效管理,加强内部业务协同和资源共享,建立全覆盖的风险管理和内部审计体系,提高整体运营效率和风险防控能力。

第六十六条 资产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以资本回报、风险控制和持续发展为核心的综合考核指标体系,以综合考核指标为导向的内部资源配置机制和以综合考核结果为基础的激励约束机制,定期对自身和子公司的经营业绩和发展情况进行全面考核,确保稳健经营和合理资本回报。

第六十七条 资产公司建立薪酬制度、长期股权激励制度和企业年金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充分考虑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和行业薪酬水平以及本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等因素,制定合理可行的实施方案,依法履行规定程序后实施。

第二节 风险控制

第六十八条 资产公司应在并表基础上建立与其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覆盖集团各个层面、各业务领域和区域(境内外)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全面认识、分析和管理各类风险,确保集团风险管理与战略发展目标相一致。

第六十九条 资产公司应当在集团层面上建立全面、独立、专业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明确有关各方的风险管理职责,逐步建立和完善自上而下的风险政策执行、监督评价机制和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制度,不断完善垂直化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第七十条 资产公司董事会对全面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责任,并向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根据董事会授权履行相应职责。高级管理层负责全面风险管理的日常工作并向董事会负责。监事会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在全面风险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十一条 资产公司应当根据有关监管规定,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全面风险管理的要求,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并根据集团发展、技术更新及市场变化等因素,及时修订和完善。

第七十二条 资产公司应当多层次、多维度地识别经营过程中的各类风险,分析风险的成因、组成要素和相关条件。风险识别应综合考虑内部和外部因素,并选择与其自身业务特点和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分析技术和方法。

第七十三条 资产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风险分类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战略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根据已识别风险可能给集团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确定该风险对实现集团经营目标的影响程度,形成风险管理的依据。

资产公司可采用问卷调查、集体讨论、专家咨询、情景分析和管理层访谈等定性方法对各类风险的成因、特征及后果进行风险评估。具备条件的资产公司可逐步引入统计分析、内部评级法、敏感性分析等定量方法对风险进行量化分析,并随着风险数据的积累和计量水平的提高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

第七十四条 资产公司应根据自身发展战略和条件,结合风险评估和计量结果明确风险管理的重点,并选择合适的风险管理工具,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方案。风险应对方案应包括解决该风险要达到的具体目标,涉及的管理业务流程,需要的条件和资源,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及风险管理工具等内容。

第七十五条 资产公司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建立支持全面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体系,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全流程风险控制措施。内部控制制度和全流程风险控制措施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效的内部授权制度;

(二)业务与风险管理审批制度;

(三)风险监测和风险管理报告制度;

(四)重大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理制度;

(五)风险管理责任制度;

(六)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七)风险管理考核评价制度;

(八)重要岗位的权力制衡制度;

(九)防火墙和风险隔离制度。

第七十六条 资产公司应当定期对全面风险管理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分析、评价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设计和执行结果,发现薄弱环节,不断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确保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持续有效实施。

第七十七条 资产公司当应逐步建立与全面风险管理相适应、涵盖风险管理基本流程和内部控制系统各个环节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包括风险信息的采集、存储、分析、报告、披露等。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应准确、及时、持续地支持集团风险的识别、监测、预警、管控和报告等工作。

第七十八条 资产公司应当在集团范围内强化风险管理文化建设。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培育统一风险管理文化中发挥表率作用,并通过持续开展风险教育与培训,增强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努力将风险管理意识转化为全体员工的共同认识和自觉行动,促进公司形成系统、规范、高效的全面风险管理机制。

第七十九条 资产公司应当每半年向银监会报告集团的风险管理情况,并按规定报送相关信息资料。针对重大突发风险事件,资产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并报银监会备案。



第三节 信息系统管理

第八十条 资产公司应制定与其经营战略相适应的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在集团范围内逐步做到“统一规划、统一标准、集中建设、集中管理”。

第八十一条 资产公司信息化建设规划应从业务和管理需求出发,保持适度的前瞻性,并确保信息系统的稳定性和可扩展性。信息化建设规划应在集团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统筹资源,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八十二条 资产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要求,集中建设符合专业技术标准的数据中心、灾备中心、开发测试中心和业务后援中心,建立健全各项管理措施和应急机制,保障业务持续、安全、稳定运行。

第八十三条 资产公司应结合实际,制定合理的系统架构以及技术和数据标准,加强对软件生命周期、信息科技产品采购和服务外包的科学管理,保障开发质量,降低运营成本,防范道德风险,提高服务满意度。

第八十四条 资产公司应将主要业务流程、关键控制点和业务处理规则嵌入系统程序,使内部控制流程与信息系统有机结合,实现对业务流程和主要风险点的自动化控制,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

第八十五条 资产公司应按照监管指引要求,积极采取措施,力争实现集团内部管控信息和非现场并表监管信息的自动化采集处理,优化系统辅助分析和预警功能。

第八十六条 资产公司应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研究制定和完善集团信息安全标准规范和信息安全制度体系,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职责,完善信息安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安全检查机制,依据已确立的技术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内部制度与相关技术标准,定期开展信息安全检查,确保信息安全。

第八十七条 资产公司应当按照不同密级设置信息系统用户访问权限,加强日志审计和系统监测,严格控制后台操作和非授权访问。认真执行数据加密和备份策略,确保核心数据存放安全和有效恢复。

第八十八条 资产公司应逐步健全信息科技治理结构,设立集团层面的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集团的信息战略规划方案、信息化投资预算与计划,以及审批与协调重大信息科技项目、监督信息系统整体运行情况等。

资产公司应当明确集团信息科技管理部门,统一负责集团信息系统的规划、信息科技资源的协调与共享、信息科技制度体系建设、信息化需求管理等。

第四节 战略与声誉风险管理

第八十九条 资产公司应当明确战略管理职能部门,负责集团的战略制定和评估工作,在科学制定战略发展规划的基础上,配合董事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定期开展对战略规划执行情况的评估。

第九十条 集团战略决策应反映外部环境、行业、经济、技术、市场竞争、监管等方面的变化。在进行战略投资、重大项目等决策时,应关注集团管理资源和能力、资本与资金来源、人员和信息系统以及沟通渠道等能否有效支持业务发展战略。

第九十一条 资产公司应建立完整的集团战略发展评估体系。集团设定的战略目标应科学、合理,并与公司的文化、价值观、社会责任、业务方向和风险容忍度保持一致。

第九十二条 资产公司应关注自身及其子公司所产生的风险和损失对集团的声誉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制定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管理声誉风险。

第五节 信息披露管理

第九十三条 资产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并表信息披露制度,规范披露程序,明确内部管理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要求对外披露信息。

第九十四条 资产公司对外披露并表信息应当遵循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一致性原则,对信息披露中的虚假和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资产公司披露的并表信息内容应主要包括:公司的基本信息、资本信息、风险管理信息等。资产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增加披露其他相关信息。

资产公司对外披露信息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保密相关规定。

第九十六条 资产公司对外披露并表信息应指定专门机构管理、专人负责,主要通过公司网站和指定媒体进行。

资产公司应完善公司信息系统及网站建设,确保并表信息披露渠道通畅。

第五章 并表监管方式

第一节 非现场监管

第九十七条 银监会对资产公司的并表监管重点关注整体情况及单一法人数据与资产公司并表数据的差异,资产公司与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的交易,金融类子公司和非金融类子公司对集团财务状况和风险状况的重大影响等方面内容,定期对资产公司进行全面风险评价。

第九十八条 银监会通过制定资产公司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开展非现场监测与分析,全面掌握集团总体架构、股权结构及其变化、经营情况等。对于在非现场监管中发现的资产公司监管指标异常变动等情况,可以采取风险提示、约见高级管理人员、现场走访、要求整改等措施,并密切监督其整改的进展。

第九十九条 对资产公司违反风险管理、最低资本要求、杠杆率、大额风险暴露、流动性、内部交易、信息披露等审慎监管标准的行为,银监会可以要求资产公司立即采取措施补救并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一百条 银监会根据并表监管情况,可以组织资产公司和外部审计机构参加并表三方会谈,讨论监管和外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加强对并表监管关注事项的交流和沟通。

第二节 现场检查

第一百零一条 银监会现场检查的对象为资产公司,必要时可协调相关监管机构,由相关监管机构对资产公司下属的证券、期货、基金、保险等子公司进行检查。经相关监管机构同意,银监会可以通过与相关监管机构成立联合检查组等方式,对资产公司下属的证券、期货、基金、保险等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

第一百零二条 银监会可以根据非现场并表监管情况,以及资产公司的风险状况、规模、组织架构及业务复杂程度,合理安排和制定并表现场检查计划。

第一百零三条 银监会根据现场检查计划确定的检查内容和重点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结束后向资产公司出具《现场检查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资产公司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一百零四条 银监会可以在《现场检查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印发后对资产公司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或实施后续检查,关注和评估资产公司的风险及其管控情况的变化。

第三节 监管协调与信息共享

第一百零五条 银监会通过与境外其他监管机构加强协调合作及信息共享,确保资产公司的境外机构得到充分、有效的监管。

第一百零六条 银监会通过与国家相关部门及境内其他监管机构建立监管协调机制,在监管内容、信息报送、审批政策和具体监管措施等方面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全面掌握资产公司及其各金融类子公司的风险水平与风险管理状况,对重大紧急问题进行磋商,协调现场检查的范围和方式等。对监管中发现的资产公司金融类子公司存在的重大风险以及涉嫌违法违规的问题,由银监会按照监管职责分工移送相关监管机构处理。

第一百零七条 银监会推动建立电子信息平台,加强与国家相关部门及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信息共享。

第一百零八条 银监会可以通过签订双边监管备忘录等形式与境外监管机构开展监管合作,对资产公司跨境业务的监管和协调做出安排。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零九条 未经国务院批准实施股份制改革的资产公司的并表监管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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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出席全国文教群英会的个人代表退休时可否享受优异待遇问题的答复

劳动人事部 全国总工会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出席全国文教群英会的个人代表退休时可否享受优异待遇问题的答复
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


答复
近来,有的地区来函询问出席一九六○年全国文教群英会的职工,退休时可否享受优异待遇。经研究我们认为,出席这次会议的个人代表,应视为全国劳动模范,他们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可以按照一九七八年《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
、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提高退休费标准的待遇。



1982年9月16日

关于印发《全国妇联200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全国妇联


妇字〔2005〕1号



关于印发《全国妇联200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妇工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武警部队政治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妇联,全国妇联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央领导同志对妇联工作的指示意见,围绕落实中国妇女九大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全国妇联对2005年的工作作出了部署。现将《全国妇联2005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全国妇联
2005年1月13日


全国妇联2005年工作要点
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是一项紧迫而长期的重要政治任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全国妇联把2005年作为“能力建设年”。2005 年全国妇联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强妇联组织能力建设为主线,更加注重统筹推进抓发展、以人为本抓维权、协调推动抓环境、改革创新抓建设,进一步团结动员广大妇女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创造新岗位、创造新业绩、创造新生活,不断开创妇联工作新局面。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不断提高妇联组织做好妇女群众工作的能力。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紧密结合妇女发展和妇联工作的实际,深刻认识加强妇联组织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能力建设作为一项长期的根本任务,以发挥党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和国家政权重要社会支柱作用为核心,以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为关键,以创新工作机制为重点,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为基础,以妇女群众工作开展得如何,服务大局、服务妇女、服务基层的成效如何为标准,不断增强组织妇女、宣传妇女、教育妇女、服务妇女的本领,最大限度地把妇女群众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当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员、党与妇女群众的联络员、妇女群众的服务员,为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作出应有的贡献。
各级妇联组织要重点加强 “五个方面的能力”建设,即提高团结动员妇女参与经济建设的能力、提高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能力、提高引领妇女参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能力、提高开展中外妇女交流与合作的能力、提高妇联组织创新发展的能力。广大妇联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切实增强 “五个能力”,即增强服务大局的能力、增强服务妇女的能力、增强学习的能力、增强创新的能力、增强协调的能力。要通过加强能力建设,把妇联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团结协调的坚强领导集体;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好、创新精神强、业务水平高、工作作风实的高素质的妇联干部队伍。
二、深入推进城乡妇女统筹发展工作,团结带领妇女积极参与经济建设。围绕“三农”问题和就业再就业工作,配合实施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战略,坚持 “城市农村统筹、外输内转结合、创业就业并举、培训服务齐抓”的工作思路,引导妇女增强素质、激发活力、立足岗位、建功立业。
一要加大为农村妇女尤其是贫困地区妇女脱贫致富服务的力度。进一步发展教育培训、科技示范、信息服务、合作经济、扶贫救助等5个服务网络,重点开展对巾帼科技致富带头人及女经纪人等的技能培训;切实发挥妇联组织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的重要作用,建立扶贫帮困的长效机制,积极促进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妇女的发展,实现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继续推广“妇联+协会”、小额信贷等经验。重点研究推进西部地区妇女发展问题,搭建东、西部妇女互助发展平台。引导妇女积极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作贡献。进一步实施“春蕾计划”、“母亲水窖”建设工程,深化“母亲健康快车”、“安康计划”行动。
二要加大促进妇女创业再就业工作力度。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推动将妇女创业再就业纳入政府相关工作规划;以积极参与社区建设为重点,认真做好妇女创业再就业的各项服务工作,确保完成“十五”期间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岗位安置“三个200万”以及培训5万名创业女性的目标任务。继续发挥妇联组织在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战略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知识女性的服务工作,关注她们的身心健康和事业发展,支持她们在促进先进生产力发展中岗位建功;在系统、行业拓展“巾帼文明岗”的创建领域,组织开展全国性评选表彰活动。
三要加大推动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力度。构筑教育培训、信息服务、就业指导、组织协作、东西互助等服务平台,抓好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培训、输出、接收、维权等工作,建立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输出、输入对接机制,大力推广进城务工妇女之家、新市民教育等经验,为进城务工妇女解决实际困难。
三、加大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工作力度,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贡献。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在提高妇女法律素质、促进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切实把妇女群众的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
一要大力加强源头维权工作。促进妇女法修正案在上半年能提请审议;积极参与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推动地方出台或完善反家庭暴力、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外出务工妇女权益及其子女就学等法规政策。引导妇女强化参政议政意识、增强参政议政素质、提高参政议政水平;积极配合党委组织部门进一步做好推荐、培养、选拔女干部和发展女党员的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提高妇女进村“两委”的比例。
二要积极参与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认真研究妇女权益保护中的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深层次问题,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对策建议;健全妇联信访工作制度,加大对侵害妇女儿童权益重大案件的督办力度;进一步加强同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的联系与沟通,建立和完善妇女利益表达机制,引导妇女以理性合法的形式反映诉求和意愿;加强法制宣传,以实现“无吸毒、无贩毒、无种毒、无制毒”为目标,重点推进“无毒家庭”创建工作,制定实施《全国妇联禁毒工作规划(2005-2008年)》;面向社区、面向农村、面向家庭、面向妇女,深化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妇女“面对面”宣传教育活动。
三要切实做好社会化维权工作。加强维权协调机构建设,密切与公检法司等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加强妇女法律帮助等服务机构以及基层维权阵地和网络建设,开通全国妇女维权热线;切实维护流动人口中妇女儿童、老龄妇女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四、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妇女思想政治工作,积极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和武装广大妇女,研究和把握妇女的思想状况和需求,倡导人人讲美德、家家创文明的社会风尚,营造平等友爱、融洽和谐的人际环境,鼓励妇女发扬“四自”精神和“自强不息、艰苦奋斗、开拓创新”的精神,积极投身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一要加强理论研究和调查研究。加强妇女理论研究,积极探索妇女发展和妇女工作规律,用科学的理论指导妇女发展和妇女工作新实践;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妇女,了解情况,反映民情,提出对策,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二要加强妇女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妇女正确理解党和政府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探索妇女舆情反馈机制,协助党和政府做好宣传引导、解疑释惑、化解矛盾的工作;发挥妇联宣传阵地的作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树立和表彰各个层次、各行各业尤其是在困境中顽强拼搏的妇女“三创”典型,激励妇女以更加昂扬的精神状态参与改革和建设;把教育引导妇女和服务帮助妇女紧密结合起来,重点帮助农村贫困地区妇女、下岗失业妇女等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多做暖人心、得人心、稳人心的工作。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妇女的国家安全意识。
三要加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推动将“五好文明家庭”创建纳入党委政府精神文明建设的整体规划;在10个中心城市抓好“学习型家庭”示范点创建工作;以农村家庭道德建设为基本内容,以倡导生态文明家园建设为重点,以农村基层文化阵地建设为载体,深化“美德在农家”活动;以“为国教子、以德育人”好家庭为主题,开展第五届全国“五好文明家庭”评选表彰以及第三届中国家庭文化艺术节等活动。
五、深化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工作,认真抓好“双合格”活动。把“双合格”活动作为妇联的又一个主体活动,面向家庭和社区,以促进家庭道德教育为重点,以帮助家长提高素质、更新家庭教育观念为主要任务,不断完善家庭教育工作指导服务体系,提高家庭教育工作水平。
一要精心组织、开展好“双合格”活动。进一步组织实施好“突出一个主题、推出一批丛书、组建一批讲师团、培训一批骨干、发展一批示范学校、表彰一批先进典型”的“六个一工程”,使“为国教子、以德育人”的观念更加深入人心。
二要加强对家庭教育工作的科学规划和理论指导。联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规划检查评估和“十一五”规划的制定工作。推动各级家庭教育学会等研究机构和实验研究基地建设,加强家庭教育理论与实践研究,促进家庭教育的学科建设,更好地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工作。加强对妇联各类儿童活动阵地的指导和管理。
三要大力发展社区和农村家长学校。重点推进社区和农村等基层家长学校的建设和管理,配合教育部门加强对家长学校的师资培训和教材建设,推动广播、网络家长学校建设,扩大各级各类家长学校的覆盖面。
六、围绕纪念第四次世妇会召开十周年,进一步推动优化妇女发展的环境。抓住2005年是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十周年、我国提出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十周年、国务院将召开第四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的机遇,集中宣传党和国家对妇女儿童事业的高度重视和所取得的巨大成就,推动新时期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
一要筹备开好纪念第四次世妇会召开十周年大会。按照中央的要求,以及全国妇联的具体部署,周密策划,精心安排,举全国各级妇联组织之力,组织开展好一系列纪念活动,向国际社会宣传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辉煌成就,展示中国妇女发展进步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时代风貌,深入探讨妇女发展重点领域中的一些共同关注的问题,促进性别平等,实现共同发展。
二要继续推进国策宣传和“两纲”的实施。深化国策宣传年的成果,积极探索国策长效宣传机制,进一步推进国策宣传进党校、进学校、进机关、进社区工作,营造尊重妇女、关心妇女的良好社会氛围。配合政府将妇女儿童发展的主要指标纳入国家“十一五”规划;认真做好“两纲”中期评估准备工作,深入研究和推动解决妇女平等就业、贫困孕产妇安全、贫困女童助学等“两纲”关键领域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提高妇女儿童的生存、生活质量。
三要着力加强妇女国际交流与合作。配合国家总体外交,进一步加强同大国、周边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妇女间的交流,积极做未建交国家妇女的工作;举办好中国、巴西妇女文化节和中国、泰国妇女文化交流等重要活动;积极参与国际多边外交活动;加大争取国际资源力度,扩大合作领域;深化外宣工作,加强外事工作培训,开创妇女民间外交工作新局面。
七、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重点,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对包括妇联组织在内的群众团体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要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重点,紧密联系妇联自身建设的实际,增强党员队伍和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最大限度地把妇女群众团结在党的周围。
一要认真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是新世纪新阶段党的建设的基础工程,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完成党的执政使命的重要战略举措。要根据中央的总体部署,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紧密联系实际,提高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切实加强领导,以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引导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章,坚定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宗旨,增强党的观念,发扬优良传统,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认真解决理想信念、廉洁从政、求真务实、联系群众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党员素质,加强基层组织,服务人民群众,促进各项工作。要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重要契机,以思想政治建设为重点,切实加强妇联各级领导班子建设,不断提高驾驭妇女群众工作全局的本领。以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为重点,切实加强妇联干部队伍建设,强化理论业务培训,采取轮岗交流、竞争上岗、上挂下派等形式,进一步提高做好妇女群众工作的素质;真正重视、真情关怀、真心爱护妇联干部尤其是广大基层妇联干部,支持和帮助她们做好工作。以密切联系妇女群众为重点,切实加强工作作风建设,建立妇联领导干部联系基层、联系群众的制度,重实际、办实事、求实效,做妇女群众的贴心人。
二要积极推进基层组织建设。坚持党建带妇建,以加强社区和乡镇、村(居)妇联基层组织建设为重点,认真研究基层组织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巩固和发展现有组织网络和基本队伍,积极探索新的组织形式,进一步改进工作方式,不断完善纵横交错、条块结合、覆盖城乡的基层组织网络;不断提高党政机关、教科文卫等事业单位妇委会的组建率。壮大妇联的实体和阵地,夯实发展基础,提高服务水平。
三要充分发挥妇联常委、执委、妇女代表和团体会员的作用。认真执行常委会、执委会工作制度,健全与团体会员的工作联系制度,积极探索妇女代表联系制度。加强同各类妇女组织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妇女及民族宗教界、“两新”组织中妇女的沟通与联系。
要加大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妇女及妇女组织联谊的力度,加强对台湾地区妇女的工作,最大限度地团结和凝聚各族各界妇女,巩固扩大妇女爱国统一战线,促进祖国和平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