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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2009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00:18:04  浏览:96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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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2009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阳泉市2009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阳政办发〔2009〕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属以上企业:

  《阳泉市2009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阳泉市2009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

  2009年全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主线,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为契机,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建立健全化解行政争议机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使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取得新进展,为建设“太行明珠城”提供法制保障。

  一、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1.建立健全政府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法律专题学习。市、县(区)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学法日”制度,每月至少安排一次集体学法活动。要制定培训计划,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通过建立健全学法制度,使政府工作人员充实法律知识,强化法治素养,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2.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依法行政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宣传阵地,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强化法制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学法辨是非、懂法明荣辱、用法止纷争的良好风尚,使广大行政管理相对人懂得依法维权,善于依法维权,打牢依法行政的社会基础。

  二、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3.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按照省政府的统一安排,启动并完成市、县(区)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实现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转变,实现行政运行机制和政府管理方式向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方面转变。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提高行政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方便人民群众。加强对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行业自律、维护权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4.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许可事项,坚决杜绝各种变相许可行为。对依法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严格遵守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和收费规定,积极推行和完善行政许可集中办理、首问负责、服务承诺、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超时默认、缺席默认等制度,减少环节,简化手续,提高效率。

  5.建立健全公共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机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组织领导、预测预警、应急响应、后期处置和应急保障机制,把公共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提高政府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完善行政决策机制

  6.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市、县(区)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健全完善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决策事项,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必须启动听证程序。

  7.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咨询、审查和集体决定制度。凡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并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和协调性审查。在此基础上,经政府常务会议和部门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杜绝擅权专断,滥用权力。

  8.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纠错和责任追究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民意测验、抽样检查、跟踪反馈、评估审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决策制定和执行中的偏差,最大限度地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盲目决策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决策者的责任;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健全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政府网站的维护和更新,搭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畅通政府信息公开渠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必须按照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真实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保障公民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确保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四、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

  10.完善规范性文件立项和征求意见程序。遵循“控制文件数量,规范制定程序,提高文件质量”的指导思想,按照《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完善规范性文件立项和征求意见的相关程序。对拟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年初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提出规范性文件立项建议,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立项审查,以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避免政府工作部门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强化自身利益。完善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和听证制度,建立健全专家论证制度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咨询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要重视规范性文件草案征求意见工作,认真负责地提出修改意见。

  11.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义务。强化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工作,对拟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形成文件草案后,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和协调性审查。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在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市人民政府进行备案审查。

  12.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从2009年开始,市、县(区)政府和政府各部门每两年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建立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制度,认真接受社会监督。

  五、健全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机制

  13.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综合运用社情民意排查、行政复议、信访等手段,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解决群众涉及行政争议的利益诉求,注重解决好因企业改制、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等引发的涉及群体利益的问题。尤其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颁布施行10周年为契机,加大行政复议宣传力度,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积极主动地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有效地将行政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行政程序内部,从源头上预防行政争议的激化,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注重发挥好行政复议网上办理通道的作用,方便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

  14.着力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审查,公正裁决,坚决纠正违法或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努力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创新行政复议审查方式,认真执行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和听证制度,提高行政复议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六、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

  15.完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和公示制度,进一步规范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权限冲突裁决机制,依法界定和明确有关部门的执法权限,有效解决职权交叉、多头执法和重复执法问题。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坚持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和文明执法相统一,使执法效果最优化、最大化。认真推行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评议考核,加大过错责任追究力度。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

  16.加强行政执法层级监督。加强行政执法层级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行政行为的程序性制度建设,积极开展行政执法单位民意调查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强化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在全市确定2-3个行政执法系统推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予以细化、量化,限制行政执法人员的裁量度,防止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减少执法的随意性。贯彻落实《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加大对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力度。

  17.努力完善监督体系。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监督和司法监督,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备案规范性文件、接受质询,虚心听取人民政协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或裁定。高度重视社会监督,完善人民群众投诉举报制度,拓宽人民群众监督渠道,鼓励新闻媒体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实施监督。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与监察、审计、人事等机关的协同配合,定期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

  18.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工作。进一步巩固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盂县要规范运作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平定县要着手启动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要在行政执法部门内部推进综合执法工作,同时积极探索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

  19.推动仲裁事业加快发展。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仲裁工作的指导,进一步强化仲裁队伍建设,拓展仲裁工作领域,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提高仲裁工作质量,充分发挥仲裁在解决经济纠纷、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中的重要作用。

  七、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

  20.把推进依法行政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切实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健全由行政首长任组长的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定期研究部署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市人民政府确定平定县和城区政府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示范县(区),两县(区)要从当地实际出发,找准薄弱环节,抓住突出问题,明确具体措施,狠抓工作落实,为全市的依法行政工作带好头。

  21.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针对目前我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比较薄弱的实际,各县(区)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把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法制队伍建设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做到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市、县(区)两级政府工作部门也要强化部门内部法制机构建设,确保依法行政工作顺利推进。

  22.完善依法行政考核评价体系。市政府将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评价指标,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加强对各县(区)政府、市直各单位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评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要根据2009年全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和考核指标,提出本级政府和本单位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年度计划和落实措施,并于12月20日前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本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通过考核评价,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措施到位、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措施不力、成效不大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通报批评;对工作敷衍塞责,不严格依法行政,导致本地区、本部门发生严重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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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工作情况调查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工作情况调查的通知

国烟办综〔2010〕417号


行业各直属单位,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

  为贯彻落实烟草行业“卷烟上水平”总体规划及技术创新上水平实施意见,深入实施《烟草行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2007—2015年)》(国烟科[2007]464号),国家局确定在全行业开展知识产权工作情况调查。请各单位如期报送知识产权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并填写《烟草行业知识产权发展现状调查表》(见附件)。知识产权工作进展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能力。包括:在关键技术领域形成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专利,以知识产权为载体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率,有效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实施率,企业代表性专利转化或应用情况(重点说明应用领域、范围、规模、产生的效果等)。

  二、企业建立符合国际市场竞争需要的知识产权制度情况。包括:企业知识产权中长期战略规划和实施计划,企业所制订实施的知识产权相关制度政策体系,即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知识产权评价、知识产权奖惩、知识产权预警、技术资料档案、科技成果管理方面的办法或规定等。

  三、企业所培育的具有核心知识产权、在国内外市场有一定影响力的骨干卷烟品牌情况。举例说明企业培育的、在国内外市场有一定影响力的骨干卷烟品牌中所应用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并分析专利技术所起的作用以及产生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四、企业培养的具有较高知识素养和专业技能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包括:企业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培养的专业人才队伍的基本情况、知识产权培训情况。

  五、企业知识产权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情况。包括:企业知识产权信息查询、文献检索、咨询服务、法律援助和技术转移等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六、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设立独立或兼职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专职或兼职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以及联络员配备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有关情况。包括: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经验体会,对加强和改善烟草行业或烟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可列举典型知识产权纠纷案例。

  请各单位于2010年10月11日前将上述材料发至国家局科技司(联系人:高运谦;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5号;邮政编码:100045;电话:010—63605902;邮箱:gaoyq@tobacco.gov.cn。

  附件: 烟草行业知识产权发展现状调查表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五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莆田市市场中介组织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莆田市市场中介组织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莆政办〔2010〕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莆田市市场中介组织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







莆田市市场中介组织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中介组织(以下简称中介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的经营风尚,全面、客观、科学、公正地反映中介组织信用状况,维护消费者利益,建设诚信社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中介机构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和《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专项治理实施方案》、《莆田市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中介活动的中介组织或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备案执业的省内外中介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中介组织,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设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提供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
(一)会计、审计等独立审计机构;
(二)资产、土地、房地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矿产资源、安全等评估机构;
(三)检测、检验、认证、监理、拍卖机构;
(四)法律、档案等服务机构;
(五)信息、信用、技术、工程、市场(商品)调查等咨询机构;
(六)职业、人才、婚姻、教育(家教)等介绍机构;
(七)工商登记、广告、商标、专利、税务、房地产、招投标、因私出入境等代理机构;
(八)保险、证券、期货、担保等金融市场中介组织;
(九)各类经纪机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中介组织。
第四条 中介组织信用等级评价,是指以该中介组织基本信息依托,对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的及与信用有关的信息进行定量、定性分析,根据该中介组织申报给予确定其信用监管等级的系列活动。

第五条 信用等级评价应遵循“中介组织自愿、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按照“申报、推荐、评价、定级、公示、发布”的工作程序进行。

第六条 信用等级评价不向中介组织收费,不增加中介组织负担,不发牌匾,滚动评价,不搞终身制,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七条 信用等级评价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政府批准成立的“莆田市中介机构清理整顿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中介办)负责全市中介组织信用评价组织及等级确定工作,各县(区)中介办负责本地区中介组织信用等级评价的组织和初评工作;信用等级评价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区中介办负责。评价时成立中介组织评审委员会具体承办中介组织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成员由工商、金融、建设、财政、税务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第二章 信用评价等级和内容

第八条 信用评价标准采用百分制,根据中介组织评价分数将中介组织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级。

A级为信用良好,评价分数应在90分(含90分)以上;

B级为信用一般,评价分数应在75-90分(不含90分);

C级为信用失信,评价分数应在60-75(不含75分);

D级为信用严重失信,评价分数应在60分(不含60分)以下,或未参加评价的中介组织。

第九条 中介组织信用等级主要从资信状况、成果质量、经营业绩、信用记录等四个方面内容进行评价。

(一)资信状况方面:包括中介组织内专业人员结构、数量和职称人数、人员分工及岗位责任、办公场所面积、股份结构、技术负责人、企业管理制度、人事档案关系、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从业人员培训、软硬件设施、公共关系、学术研讨情况,是否存在整改记录等。

(二)成果质量方面:包括合同签订、合同备案、服务流程规范、质量控制、重大问题会审制度、工作成果、档案管理、业绩报表等情况。

(三)经营业绩方面:包括业绩、客户满意度调查、重点工程业绩、专职专业人员个人业绩、业务拓展等情况。

(四)信用记录方面:中介组织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



第三章 评价程序和标准

第十条 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新设立中介组织未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不参加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一条 信用等级评价具体程序:

(一)市中介办组织部署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二)中介组织根据通知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并准备信用评价相关资料原件。

(三)各县(区)中介办向行业主管部门征求该中介组织诚信评价意见。同时,向财政、税务、法院等相关部门了解征询该中介组织相关情况。

(四)各县(区)信用等级评价委员会对中介组织进行评价、评分,评分结果需经评价委员会工作人员和被评价中介组织负责人签字。

(五)各县(区)初步确定评价等级后,上报市信用等级评价委员会。

(六)市信用等级评价委员会组织对各县(区)上报的资料进行复核,重点对初评为A级和D级的中介组织进行复查,复核后确定评价等级。

(七)将确定的中介组织信用评价等级通过“莆田市中介组织信用网”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市信用等级评价委员会将组织复议、核查,发现有虚报、造假或故意庇护行为,市信用等级评价委员会可责成重新评价,情节严重的则作为该中介组织不良行为予以扣分。

(八)市信用等级评价委员会将最终评价结果在“莆田市中介组织信用网”上进行公告,对A级中介组织予以颁发信用等级证书。

第十二条 中介组织信用等级评价具体评价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信用等级评价实行动态管理,采用日常监督与年度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接受社会监督。发现评价期内企业存在良好行为或不良行为,经信用评价后达到相应等级时,将重新确定其信用等级。



第四章 信用等级奖惩管理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职能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定期检验、表彰评优、安排和拨付有关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必须依法查询该中介组织的信用等级和信用记录,要求企业和个人提供信用资料,并采取激励或惩戒措施。
第十五条 对A级和B级中介组织,可以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减少或免除日常监督检查(被举报除外);
(二)年检时实行免审制;

(三)名称权、注册商标权及其相关权益受到重点保护;

(四)在参与驰名、著名、知名商标和知名字号认定及“守合同、重信用”评比中予以优先推荐申报参选,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五)在评优评先、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安排和拨付有关补贴资金、纳税、出口、融资贷款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办理,同等条件下优先入围;
(六)在服务上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利;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对A级及部分规模较大、具有行业特殊性的B级中介组织可列为扶持重点,实行直接挂钩、重点跟踪服务制度,扶持其做大做强;

对B级中介组织,可有针对性做好监管和服务,鼓励和帮助其不断增强信用意识,提高信用水平,早日成为A级中介组织。

第十六条 对C级和D级中介组织,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

(二)在办理登记或年检证照时予以重点审查;

(三)撤销其相关荣誉称号,对C级中介组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参与评优评先、项目招投标予以警示,对D级中介组织在一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禁止参与评优评先、项目招投标;
(四)在信贷支持、拨付财政性补贴资金等方面对C级中介组织予以警示,对D级中介组织予以限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措施。
第十七条 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中介组织应作为重点检查、抽查对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同时视情况不授予该中介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关荣誉或者称号。纳入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外地中介组织,由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不良行为记录通报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其信用档案。

除前款规定外,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限制行政许可、资质等级审批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中介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应参照本办法对职责范围内的中介组织制定更详细信用等级评价操作办法,并报市中介办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