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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中村改造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0:48:36  浏览:85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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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中村改造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中村改造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政文〔2008〕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现将《昆明市城中村改造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六月五日


昆明市城中村改造土地出让收支
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中村拆建土地出让收支的管理,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效益,确保城中村改造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文件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93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市)区通过政府收储方式改造城中村土地取得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第三条 城中村改造应由政府承担的资金,分别由县(市)区政府承担。

   第四条 城中村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县(市)区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城中村土地出让收入由城中村所在地县(市)区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由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土地使用者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

   第六条 城中村出让土地成本性支出范围:

   (一)城中村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拆迁补偿费。

   (二)城中村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前期土地开发相关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需要实施的相关道路、绿化、排污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供水、供电、供气、邮政、通信改迁等必要的补助支出。

   第七条 通过政府收储方式改造的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其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征地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以及按云政办发〔2007〕193号文件规定必须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廉租住房保障基金、上缴省级财政土地纯收益、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等的净收益,按照《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重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昆通〔2008〕7号),市、县区按1∶9的比例,建立市、县两级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全部专项安排用于城中村改造。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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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土改时祖遗房产填写土地房产证后的产权确认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土改时祖遗房产填写土地房产证后的产权确认问题的复函

1990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民(1989)150号《关于孙世界、孙世明与孙洪武、孙洪德、孙淑芹房屋继承申诉一案,对土改时祖遗房产填写土地房产所有证后的产权确认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的第一种意见,即双方诉争之6间房产系祖遗房产,其父辈孙履忠、孙履坦兄弟二人未曾分家析产。在土改填发土地房产所有证时,孙履坦将该房产填写在自己名下,但未载明家庭人数,据土改干部证明:“该房是哥俩的,土地证填写谁的名都行。”因此,该房产应视为孙履忠、孙履坦之父遗产,按先析产后继承的原则处理为宜。具体如何分割,请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以上意见,供参考。


湘潭市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加油暂行办法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潭政办发[2003]50 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加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加油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湘潭市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加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加油管理,节约财政支出,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范围为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包括以汽油、柴油为燃料的所有机动车辆,含大客车、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面包车、各类货车、客货两用车及各类特种车辆、摩托车等。

第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定点加油工作实行“统一定点、严格管理、节约支出、一车一卡、对号加油”的原则,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招标确定定点油站,并与中标单位签定定点加油合同,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监督。

第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汽车定点加油市内一律实行“油款转帐支付,凭卡对号加油,严格一车一卡”的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均使用《湘潭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卡》(以下简称加油卡),定点加油站凭加油卡核对车牌后加油,并开具银行卡消费三联单,驾驶员刷卡后须在三联单上签名。第一联交驾驶员作为发票依据回单位记帐核销;第二联由石油站留存作为记帐依据;第三联交银行留存。市外出差的车辆途中确需加油的,需经单位分管负责人及当事人签字审定、纳入车号核算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条 加油卡由市商业银行负责制作,单位统一购领和管理。如有遗失应及时挂失,登报申明作废,并申请补发新卡。车辆更新或车牌更换应及时换领新卡。加油卡只准本车使用,挪作他用或非本车使用视同贪污论处。

第七条 单位办理加油卡,每卡应以千元为单位充值,其办理方式为单位先将油款转帐到市政府采购燃料费专户(开户行:市商业银行财政支行,帐号:78005072010010002822),银行凭单位进帐单和“燃料费分配单”转入各加油卡。加油卡存款用完后,单位应及时到银行办理缴款充值手续。

第八条 定点油站必须提供优质服务,做到按合同规定为公务用车提供24小时加油服务;遵循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得掺杂使假,不得以次充好;不得短斤少两,油料必须加入汽车油箱内;不得为单位提供超出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物品;接受政府采购管理监督部门的检查;严格执行“车牌对号”的加油规定。如有违者,视情节将扣减油站履约保证金,或者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严格汽车油料管理,按车号建立台帐,并定期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报送耗油量报表。各单位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实,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未按定点加油暂行办法在非定点油站加油;向加油站要“好处”索“回扣”或要求油站提供油料以外的其他物品;不严格执行车牌对号制,转让油票给其它车辆使用(举报电话:0732-8276064、8251574)。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

第十一条 暂行办法由湘潭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