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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1:02:46  浏览:88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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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国务院办公厅


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钢铁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涉及面广、产业关联度高、消费拉动大,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财政税收、国防建设以及稳定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确保钢铁产业平稳运行,加快结构调整,推动产业升级,特编制本规划,作为钢铁产业综合性应对措施的行动方案。规划期为2009-2011年。

一、钢铁产业现状及面临的形势

我国是钢铁生产和消费大国,粗钢产量连续13年居世界第一。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钢铁产业快速发展,粗钢产量年均增长21.1%。2008年,粗钢产量达到5亿吨,占全球产量的38%,国内粗钢表观消费量4.53亿吨,直接出口折合粗钢6000万吨,占世界钢铁贸易量的15%。2007年,规模以上钢铁企业完成工业增加值9936亿元,占全国GDP的4%,实现利润2436亿元,占工业企业利润总额的9%,直接从事钢铁生产的就业人数358万。钢铁产品基本满足国内需要,部分关键品种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钢铁产业有力支撑和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促进了社会就业,对保障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钢铁产业长期粗放发展积累的矛盾日益突出。一是盲目投资严重,产能总量过剩。截至2008年底,我国粗钢产能达到6.6亿吨,超出实际需求约1亿吨。二是创新能力不强,先进生产技术、高端产品研发和应用还主要依靠引进和模仿,一些高档关键品种钢材仍需大量进口,消费结构处于中低档水平。三是产业布局不合理,大部分钢铁企业分布在内陆地区的大中型城市,受到环境容量、水资源、运输条件、能源供应等因素的严重制约。四是产业集中度低,粗钢生产企业平均规模不足100万吨,排名前5位的企业钢产量仅占全国总量的28.5%。五是资源控制力弱,国内铁矿资源禀赋低,自给率不足50%。六是流通秩序混乱。钢铁产品经销商超过15万家,投机经营倾向较重。

2008年下半年以来,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扩散和蔓延,我国钢铁产业受到严重冲击,出现了产需陡势下滑、价格急剧下跌、企业经营困难、全行业亏损的局面,钢铁产业稳定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应当看到,钢铁产业在经历了长期粗放型扩张后,必然要进行一次大的调整。现阶段,我国城镇化、工业化任务依然繁重,内需潜力巨大,钢铁产业发展的基本面没有改变。必须抓住机遇,制定实施钢铁产业结构调整和振兴规划,促进钢铁产业平稳运行、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统筹国内外两个市场,以控制总量、淘汰落后、企业重组、技术改造、优化布局为重点,着力推动钢铁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切实增强企业素质和国际竞争力,加快钢铁产业由大到强的转变。

(二)基本原则。

1. 应对危机与振兴产业相结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既要着力解决钢铁产业当前面临的主要困难,保先进生产力,保重点骨干企业,保关键品种,保市场稳定,促进产业平稳发展,又要利用市场倒逼机制,充分利用各种有利因素,加快钢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不断增强产业发展后劲。

2. 控制总量与优化布局相结合。按照沿海、沿江、内陆科学合理布局和与资源环境相适应的要求,结合淘汰落后、企业重组和城市钢厂搬迁,在控制总量的前提下,调整优化产业布局。

3. 自主创新与技术改造相结合。培育企业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着力突破制约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技术,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高工艺装备水平,提升产品档次和质量。

4. 企业重组与体制创新相结合。通过体制创新,努力消除影响企业重组的财税利益分配、资产划拨、债务核定和处置等体制性障碍,为推动钢铁企业集团化发展和实现跨地区、跨所有制、跨行业的兼并重组创造良好的环境。

5. 内需为主与全球配置相结合。坚持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以满足国内市场需求为主,优化直接出口,扩大间接出口,在努力加强地质勘查和合理开发利用国内铁矿资源的同时,抓住机遇,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

(三)规划目标。

力争在2009年遏制钢铁产业下滑势头,保持总体稳定。到2011年,钢铁产业粗放发展方式得到明显转变,技术水平、创新能力再上新台阶,综合竞争力显著提高,支柱产业地位得到巩固和加强,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1. 总量恢复到合理水平。2009年我国粗钢产量4.6亿吨,同比下降8%;表观消费量维持在4.3亿吨左右,同比下降5%。到2011年,粗钢产量5亿吨左右,表观消费量4.5亿吨左右,工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维持在4%的水平。

2. 淘汰落后产能有新突破。按期淘汰3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产能和20吨及以下转炉、电炉产能。提高淘汰落后产能的标准,力争三年内再淘汰落后炼铁能力7200万吨、炼钢能力2500万吨。

3. 联合重组取得重大进展。形成若干个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特大型企业,国内排名前5位钢铁企业的产能占全国产能的比例达到45%以上,沿海沿江钢铁企业产能占全国产能的比例达到40%以上,产业布局明显优化,重点中心城市钢铁企业污染明显减少。

4. 技术进步得到较大提升。加强技术改造,加快技术进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优化品种结构。重点大中型钢铁企业60%以上产品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百万千瓦火电及核电用特厚钢板和高压锅炉管、25万千伏安以上变压器用高磁感低铁损取向硅钢等产品生产实现自主化,关键钢材品种自给率达到90%以上,400MPa及以上热轧带肋钢筋使用比例达到60%以上。

5. 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提高技术装备水平,一般装备基本实现本地化、自主化,大型装备本地化率92%以上。力争在关键工艺技术、节能减排技术,以及高端产品研发、生产和应用技术等方面取得新突破。

6. 节能减排取得明显成效。重点大中型企业吨钢综合能耗不超过620千克标准煤,吨钢耗用新水量低于5吨,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低于1.0千克,吨钢二氧化碳排放量低于1.8千克,二次能源基本实现100%回收利用,冶金渣近100%综合利用,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双达标。

三、产业调整和振兴的重点任务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着力做好以下八个方面工作。

(一)保持国内市场稳定,改善出口环境。

积极落实国家扩大内需措施,稳定建筑用钢市场,保障重点工程用钢。通过调整和振兴相关产业,努力稳定和扩大汽车、造船、装备制造等产业需求,以及保障性住房等房地产建设、新农村建设、地震灾后重建和公路、铁路、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用钢需求。建筑用钢占国内消费量的比重稳定在50%左右。

改善钢铁产品进出口环境,实施适度灵活的出口税收政策,稳定国际市场份额,鼓励钢材间接出口。组织协会和企业积极应对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摩擦,争取良好的国际贸易环境。

(二)严格控制钢铁总量,加快淘汰落后。

严格控制新增产能,不再核准和支持单纯新建、扩建产能的钢铁项目,所有项目必须以淘汰落后为前提。2010年年底前,淘汰3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产能5340万吨,20吨及以下转炉、电炉产能320万吨;2011年底前再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30吨及以下转炉和电炉,相应淘汰落后炼铁能力7200万吨、炼钢能力2500万吨。实施淘汰落后、建设钢铁大厂的地区和其它有条件的地区,要将淘汰落后产能标准提高到1000立方米以下高炉及相应的炼钢产能。

(三)促进企业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

进一步发挥宝钢、鞍本、武钢等大型企业集团的带动作用,推动鞍本集团、广东钢铁集团、广西钢铁集团、河北钢铁集团和山东钢铁集团完成集团内产供销、人财物统一管理的实质性重组;推进鞍本与攀钢、东北特钢,宝钢与包钢、宁波钢铁等跨地区的重组,推进天津钢管与天铁、天钢、天津冶金公司,太钢与省内钢铁企业等区域内的重组。力争到2011年,全国形成宝钢集团、鞍本集团、武钢集团等几个产能在5000万吨以上、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特大型钢铁企业;形成若干个产能在1000~3000万吨级的大型钢铁企业。

(四)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推动技术进步。

实施钢铁产业技术进步与技术改造专项,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大型骨干企业,对实施跨区域、跨所有制、跨行业重组的龙头企业,对实施跨区域、跨所有制、跨行业重组的龙头企业,以及国防军工、航天航空关键材料生产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对发展高速铁路用钢、高磁感取向硅钢、高强度机械用钢等关键钢材品种,推广高强度钢筋使用和节材技术,发展高温高压干熄焦、烧结余热利用、烟气脱硫等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工艺技术,以及提升开发利用低品位、难选冶铁矿等技术,给予重点支持。

(五)优化钢铁产业布局,统筹协调发展。

在减少或不增加产能的前提下,加快调整钢铁产业布局。一是建设沿海钢铁基地。按期完成首钢搬迁工程,建成曹妃甸钢铁精品基地。结合广州钢铁搬迁,推动宝钢与广东钢铁企业、武钢与广西钢铁企业兼并重组,通过淘汰或减少现有产能,适时建设湛江、防城港沿海钢铁精品基地。按照首钢在曹妃甸减少产能、发展循环经济的模式,结合济钢、莱钢、青钢压缩产能和搬迁,对山东省内钢铁企业实施重组和淘汰落后产能,推动日照钢铁精品基地建设。结合杭钢搬迁、以及宝钢跨地区重组和淘汰落后、压缩产能,论证宁波钢铁续建项目。二是推进城市钢厂搬迁,引导产业有序转移和集聚发展,减少城市环境污染。组织实施好北京、广州、杭州、合肥等城市钢厂搬迁项目,统筹研究推进抚顺、青岛、重庆、石家庄等城市钢厂搬迁。三是抓紧实施《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生产力布局和产业调整专项规划》确定的钢铁项目建设。

(六)调整钢材品种结构,提高产品质量。

重点发展高速铁路用钢、高强度轿车用钢、高档电力用钢和工模具钢、特殊大锻材等关键钢材品种,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科研单位开展百万千瓦火电及核电用特厚钢板和高压锅炉管、25万千伏安以上变压器用高磁感低铁损取向硅钢等技术进行攻关。提高认证标准,加强政策引导,促进钢材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修改相关设计规范,淘汰强度335MPa及以下热轧带肋钢筋,加快推广使用强度400MPa及以上钢筋,促进建筑钢材的升级换代。

(七)保持进口铁矿石资源稳定,整顿市场秩序。

行业协(商)会通过行业协调,加强自律,规范进口铁矿石市场秩序。探索、推行代理制。抓住当前市场全面疲软时机,协调国内用户与铁矿石供应商,建立互惠互利的进口矿定价机制和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规范钢材销售制度,建立产销风险共担机制,发挥流通环节对稳定钢材市场的调节功能。

(八)开发国内外两种资源,保障产业安全。

加大国内铁矿资源的勘探力度,合理配置与开发国内铁矿资源,增加资源储备。鼓励大型钢铁企业开展铁矿勘探开发,适度开发利用低品位矿和尾矿,加强对共生矿、伴生矿产资源的研究、开发和综合利用。积极推进河北司家营、山西袁家村等大型铁矿资源开发,提高国产铁矿石自给率;支持邯钢中关、唐钢石人沟、通钢塔东、武钢恩施等现有矿山的深部开采,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鼓励四川攀西、河北承德地区钒钛资源综合利用;整合开发安徽霍丘地区和山东苍山等地区的铁矿资源。

鼓励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到国外独资或合资办矿,组织实施好已经开展前期工作的境外矿产资源项目。鼓励沿海钢铁企业充分利用区位和运输优势,尽可能利用国外铁矿石、煤炭等资源。

四、政策措施

(一) 调整部分产品的进出口税率。

继续坚持控制“两高一资”低附加值产品出口的政策导向,认真落实提高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率的措施,适时适当提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钢材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确保及时足额退税。

(二)实施公平贸易政策。

研究国产钢材和进口钢材公平税负政策,制订具体措施,为国内钢铁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加大技术进步及技术改造投入。

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专项资金,以贷款贴息形式支持钢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不包括节能技术改造)、技术研发和技术引进,推动钢铁产业技术进步,调整品种结构,提升钢材质量。加大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支持力度,鼓励、引导钢铁企业积极推进节能技术改造。

(四)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

加大淘汰落后产能的财政奖励力度,支持钢铁企业在淘汰落后产能过程中妥善解决职工安置、企业转产、债务化解等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严格实行节能减排、淘汰落后问责制,比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规定,对未完成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任务的地区暂停项目的核准和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向国土资源、金融、环保、工商、质检等部门通报淘汰落后企业名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限期淘汰的落后装备实施严格监管,防止擅自扩容改造或异地转移。对擅自扩容改造或异地转移落后装备的,金融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信贷支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

(五)完善企业重组政策。

制定鼓励钢铁企业兼并重组的政策措施,妥善解决富余人员安置、企业资产划转、债务核定与处置、财税利益分配等问题,对大型企业跨省(区、市)重组后的改扩建等项目优先予以核准。落实好鼓励钢铁企业重组的税收政策。适时研究制定钢铁企业兼并重组条例。

(六)适时修订钢铁产业政策。

调整更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修订完善《钢铁产业发展政策》。一是提高吨钢综合能耗、吨钢耗新水以及炼铁、炼钢淘汰落后标准;二是修改国内钢铁产业集中度指标的考核范围和比重;三是增加节能减排指标,包括化学需氧量(COD)排放、二氧化硫排放、烟粉尘排放、可燃气体回收利用率、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等环保指标;四是明确资源配置的具体要求,储量5000万吨以上铁矿资源,优先依法配置给国内大中型钢铁企业。五是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准入门槛。

(七)提高建筑工程用钢标准。

尽快完善建筑领域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结合提高抗震标准,研究出台扩大工业厂房、公共建筑、商业设施等建筑物钢结构使用比例的规定,修改提高地震多发地区建筑物、重点工程、建筑物基础工程等用钢标准及设计规范。

(八)实现钢铁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

完善装备、汽车、造船、家电等相关产业发展政策,带动钢铁产品消费和产业升级。加强钢铁新技术、新产品研发,适应和促进上下游及相关产业升级和产品换代。鼓励和支持钢铁企业与相关领域用钢企业开展合作,实现协调发展。

(九)继续实施有保有压的融资政策。

加大对钢铁重点骨干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对符合环保、土地法律法规以及投资管理规定的项目,以及实施并购、重组、走出去、技术进步的企业,在发行股票、企业债券、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以及银行贷款、吸收私募股权投资等方面给予支持。防范大型骨干企业资金断链风险,必要时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对违法违规建设、越权审批的项目和产能落后企业,继续实施融资限制等措施。

(十)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

进一步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完善信贷、外汇、财税、人员出入境等政策措施。提高境外资源开发企业准入条件。支持符合准入条件的重点骨干企业到境外开展资源勘探、开发、技术合作和对外并购。进一步加强境外资产的经营管理,切实防范和化解境外资产风险。扩大冶金设备出口信贷规模,带动设备物资出口。完善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支持钢铁企业建立境外营销网络,稳定高端产品出口份额。充分利用境外矿产资源权益投资专项资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和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探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增强资源保障能力。

(十一)建立产业信息披露制度。

建立部门联合发布信息制度,适时向社会发布产业政策导向及项目核准、生产销售库存、产能利用、淘汰落后、企业重组、污染排放、银行贷款情况等信息,切实加强信息共享,为企业投资决策、银行贷款、土地预审等提供信息指导。

(十二)发挥行业协(商)会作用。

充分发挥行业协(商)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支持企业联合对外谈判,由钢铁协会组织用矿企业统一对外谈判,建立新的双赢定价机制。由钢铁协会会同相关商会协调企业,积极应对国际贸易中的反补贴、反倾销诉讼,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行业协(商)会要及时反映行业问题和企业诉求,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引导企业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五、规划实施

各地区要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订具体落实方案,确保取得实效。各省(区、市)要将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划》分工,加强沟通协商,密切配合,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政策措施的实施范围和执行期限,并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实施《规划》的中后期后评价工作,及时提出评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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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0年5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华社香港分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专业银行总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光大金融公司: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于一九九○年四月十三日发布了《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按照《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凡中国境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性公司、企业及其他组织,境外中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性中资公司、企业及其他组织,投资设立或者收购境外主要从事存款、贷款、票据贴现、结算、信托投资、金融租赁、担保、保险、证券经营等项金融业务中的全部、数项或之一的机构,都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港、澳地区设立或收购金融机构。
现就已设立的境外金融机构补办审批手续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国内机构已在境外设立或收购的金融机构,都必须在《管理办法》发布实施六个月内(即一九九○年十月十三日以前),由境外金融机构的主管部门向中国人民银行补办审批手续。中央所属单位(包括各部委、各直属总公司、各专业银行)直接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补办审批手续;地方各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报送补办审批材料,由各分行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二、补办审批手续所需文件
(一)补办境外代表处、办事处审批手续须提交下列文件:
1.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设立代表处、办事处的文件的复印件;
2.代表处、办事处在当地的登记注册文件的复印件;
3.该代表处、办事处设立至今的工作报告;
4.该代表处、办事处负责人员的简历;
5.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审批(或撤销)手续的文件;
6.境外金融机构情况调查表——1。
(二)补办境外金融分支机构审批手续须提交下列文件:
1.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文件的复印件;
2.该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该分支机构主要管理人员简历;
4.该分支机构近三年来的经营报告(须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5.该分支机构的总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审批(或撤销)手续的文件;
6.境外金融机构情况调查表——2。
(三)补办境外全资附属金融机构审批手续须提交下列文件:
1.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设立或收购该全资附属金融机构的文件的复印件;
2.该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该机构高层管理人员的简历;
4.该机构近三年来经营报告(须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5.该机构的投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审批(或撤销)手续的文件;
6.境外金融机构情况调查表——3。
(四)补办境外合资金融机构审批手续须提交下列文件:
1.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参资或收购该机构的文件的复印件;
2.该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该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简历;
4.该机构近三年来经营报告(须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5.该机构的中方投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审批(或撤销)手续的文件;
6.境外金融机构情况调查表——4;
7.该机构的外方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附件:境外金融机构情况调查表略。


2009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75号 2009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制定了《2009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2009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二00三年第4号),为实施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2009年羊毛进口关税配额量为28.7万吨;毛条进口关税配额量为8万吨。

  第三条 所有贸易方式进口的羊毛、毛条均纳入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范围。

  第四条 2009年对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实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申请者凭羊毛、毛条进口合同以及有关材料申请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含加工贸易)。商务部通过授权机构,按照“先来先领”的原则,为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当发放数量累计达到2009年羊毛、毛条关税配额量,则停止接受申请者的申请。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持有 2008年羊毛、毛条关税配额且有进口实绩的企业(以下简称有实绩者)或新建成投产的羊毛、毛条年加工能力在5000吨以上且未获得过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的企业(以下简称无实绩者);
  (二)2009年1月1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并按规定通过工商部门年度审验;
  (三)上一年度无海关、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社会保障、环保等方面的违规记录;
  (四)没有违反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及《2008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的行为。

  第六条 满足上述条件的配额申请者凭羊毛、毛条进口合同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商务部授权机构提交申请(在京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直接向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提交申请,下同)。申请者需如实填写《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见附件1),并在当年第一次申请时向商务部授权机构提供上述有关材料。

  无实绩者需先提供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竣工验收报告,经核准后方可提交2009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

  第七条 配额申请者可到商务部授权机构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复印)《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第八条 有实绩者在公历年度内可多次申请关税配额,但2009年9月30日前累计申领的羊毛、毛条配额数量分别不超过2008年同一贸易方式下的进口数量。进口数量按原发证机构收到并在网上核销的经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累计数量(下同)计算。

  第九条 2009年9月30日后,如关税配额量未申领完毕,获得配额的有实绩者已完成第八条规定的进口数量,经核准后可继续申请进口配额;核准的无实绩者可以递交配额申请,申领数量不超过核准数量。

  第十条 商务部授权机构在受理申请后,经审核符合第五条、第八条以及第九条规定的,应及时通过商务部计算机联网系统上网申报。申请的先后排序以商务部管理网络终端显示为准。

  第十一条 商务部在收到完整的网上申请,于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在网上通知授权机构。

  第十二条 商务部授权机构在收到批准通知后,按照商务部批准的数量于5个工作日内向最终用户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过期未出证的,系统将收回有关申请数量,并相应扣减该企业当年可申领数量。

  第十三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自签发之日起4个月内有效,最迟不得超过2009年12月31日

  第十四条 对2009年12月31日前从始发港出运,需在次年到货的,最终用户需于12月31日前持装船单证及有效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到原发证机构申请延期,延期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最迟不超过2010年2月28日。

  第十五条 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内,最终用户未使用或未用完已申领的关税配额,需将配额证原件交回原发证机构。商务部授权机构及时将企业已使用数量在系统中核销并退回未使用数量,同时在相应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原件备注栏中注明并留存备查。商务部将配额证所列剩余配额予以收回,将其计入羊毛、毛条关税配额余量。当年无法完成的配额量最迟交回日期不得超过9月15日。未按期交回者,视同未完成进口,将等比例扣减下年度可申领数量。

  第十六条 最终用户在进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原件交原发证机构。商务部授权机构需及时在系统中进行核销,并将原件留存。办理延期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最迟核销期不得超过次年3月31日。未按期核销者,视同未完成进口,将等比例扣减下年度可申领数量。

  第十七条对伪造合同或材料骗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依照有关法律对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持有关税配额的最终用户有上述行为的,商务部及授权机构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进口农产品关税配额的申请。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1: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2:2009年羊毛、毛条进口税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