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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5:19:15  浏览:83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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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等4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自产的综合利用产品(产品目录见附件)由税务机关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具体退税比例2009年为100%,2010年为80%。

  二、申请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纳税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2008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

  2.综合利用产品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

  3.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应纳税额。

  三、纳税人申请退税时,除按有关规定提交的相关资料外,应提交下列材料:

  1.自2008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书面申明。

  2.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

  四、税务机关应加强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不定期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书面申明内容)和退税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凡经核实有虚报资料、骗取退税等行为的,追缴其此前骗取的退税款,并取消其以后享受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资格。

  五、本通知所述“三剩物”,是指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和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篾黄、边角余料等)。

  “次小薪材”,是指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按LY/T1 505—1999标准执行,南方及其他地区按LY/T1369—1999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和薪材。

  “农作物秸秆”,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收获了粮食作物(指稻谷、小麦、玉米、薯类等)、油料作物(指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芝麻籽、胡麻籽等)、棉花、麻类、糖料、烟叶、药材、蔬菜和水果等以后残留的茎秆。

  “蔗渣”,是指以甘蔗为原料的制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纤维50%左右的固体废弃物。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沙柳箱纸板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3]840号)相应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

  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综合利用产品目录

  序号
  产品名称

  1
  木(竹)、秸秆纤维板

  2
  木(竹)、秸秆、蔗渣刨花板

  3
  细木工板

  4
  活性炭

  5
  栲胶

  6
  水解酒精、炭棒

  7
  沙柳箱纸板

  8
  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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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制定南宁市桥梁管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大常委会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制定南宁市桥梁管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来源:2006年5月31日南宁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6-05-31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市十一届人大十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关于要求制定<南宁市城市桥梁(含立交桥)管理条例>的议案》(第11号)和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该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会议决定将该议案交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人民政府要对桥梁管理立法需调整的关系,开展调研活动,明确管理机构及职责,健全管理制度,并抓紧条例的起草工作。市人民政府要将执行本决定情况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司办字[2004]16号

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中央管理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配合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战略研究,全面规划“十五”后期和“十一五”期间安全生产领域的科技工作,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编制了《国家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2004—2010)。该规划在分析安全生产科技发展现状和科技需求的基础上,研究确定了安全生产领域的重点科技任务,提出了实现科技发展目标的保障条件和措施。

  现将《国家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2004—2010)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本规划,并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组织做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发展工作,加快提升安全生产科技支撑和保障水平,促进我国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附件:《国家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2004-2010)


二○○四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