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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医疗市场准入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3:18:28  浏览:84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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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医疗市场准入办法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
(第3号)


  《齐齐哈尔市医疗市场准入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施行。


市长 林秀山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齐齐哈尔市医疗市场准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市场监督管理,保证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医药、戒毒、计划生育、临床检验、采供血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在按摩、美容等服务场所开展医疗按摩、医疗美容业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所在区域的医疗机构(包括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诊疗科目、技术应用、医用设备市场准入工作。第二章医疗机构准入



  第四条 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达到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取得市、县(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医疗机构,方可执业。

第二章 医疗机构准入





  第五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以下管理权限审批:

  (一)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和一级医疗机构,建华区、龙沙区、铁锋区、富拉尔基区、昂昂溪区、梅里斯区、碾子山区(以下简称七区)内的,由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县(市)范围内的,由县(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报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二级医疗机构和市、县级专科防治院(所、站),99张床位以下的康复医院,299张床位以下的疗养院,县急救站以及社区服务中心(站)等医疗机构,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向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三级医疗机构,100张床位以上的康复医院,300张床位以上的疗养院,市急救中心及省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疗机构,由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六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七条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八条 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应当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限内按规定时限申报执业登记。《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限,三级医疗机构为3年,二级医疗机构为2年;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和一级医疗机构为1年。



  第九条 申请执业登记,应当按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条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医疗机构的执业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按照管理权限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条件的,将审核结果及其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医疗事业单位以及从事医疗业务的各类企业,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均应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取得《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并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执业。

  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不得向社会开放。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应当向原执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转让、出借。

  上述变更登记,需要重新办理设置审批手续的,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前,应当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实行动态管理,医疗机构新增科目应当符合设置基本标准并履行准入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已批准执业的医疗机构实行校验制。

  市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执业的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3年;县(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执业的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原批准执业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校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校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校验工作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停业的,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歇业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 人员准入





  第十七条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具有当地常住户口。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申请人资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七)男性在70周岁以上,女性在65周岁以上;

  (八)其他国家规定不能设置医疗机构的情形的。



  第十九条 卫生技术人员按专业类别考试相应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护士证书》或《执业药师证书》,并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在医疗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第二十条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注册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外埠卫生技术人员来本市行医的,应办理执业医师(或执业护士)注册登记手续或变更注册登记手续,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指定的时间内执业。



  第二十二条 外埠医学专家应齐市医疗机构之邀进行短期讲学、技术指导或义诊的,主办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当在3日内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并提供医学专家派出单位意见和受邀医学专家的资质、执业证明。

第四章 医疗技术应用准入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在诊疗常规技术以外实施的特殊诊疗或者运用高新诊疗技术开展诊疗活动,均应向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委托专家评估。经评估合格者,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相应的医疗技术应用准入证明;不合格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医疗技术应用准入审批内容:

  (一)在国际、国内首创的技术项目;

  (二)国际、国内已成功开展而本地本单位首次应用的技术项目;

  (三)试验性的技术项目;

  (四)事关人身健康与安全的重大技术项目(如肝、肾、角膜等器官移植);

  (五)其他国家卫生部和省卫生厅规定审批的技术项目。

第五章 医用设备准入





  第二十五条 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使用和上岗人员实行证件管理。其中,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颁发。大型医用设备必须达到计(剂)量准确,安全防护、性能指标合格后方可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包括医生、操作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等)应当经过岗位培训,取得相应的上岗资质。



  第二十六条 公立医疗机构购置大型医用设备,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开放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一款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三款规定,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和《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处罚。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或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超出执业注册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聘用两名以上未经注册的执业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义诊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00元。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备案或审批,擅自开展高新技术项目诊疗活动的,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6-12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证书。

  (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疗设备购置许可证》,擅自购置大型医疗设备的,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封,责令其补办手续。



  第二十八条 依据本办法规定进行的罚款,应当按本市有关罚缴分离的规定执行;罚款上交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医疗行为配备的药品、器械等,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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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山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中府办[2003]128号

举办“科普集市”活动是提高全市人民科学文化素质的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提高全市人民的科学文化素质,特建立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中山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是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全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机构。
  第二条 中山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科普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全市科普工作的发展规划、工作措施和年度计划;组织检查科普工作规划和有关重大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组织协调全市重大科普活动。
  (三)协调部门、地方的重大科普工作,促进全社会支持并参与科普活动,推动科普工作健康、协调发展。
  第三条 中山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主持人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持人由分管副秘书长担任,成员包括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科技局、发展计划局、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农业局、文化局、卫生局、计生局、地税局、环保局、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科协、地震办公室等22个单位。各成员单位委派一名同志担任联席会议的联络员。
  在研究重大问题时,联席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有关部门领导出席。
  第四条 中山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办公室主任由科技局局长担任。市委宣传部、市科协的联席会议联络员参与办公室相关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调查、汇总、分析全市科普工作情况并定期报市委市政府,及时向联席会议主持人和市委市政府报告我市科普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二)定期向成员单位通报全市科普工作情况,及时通报科普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三)负责成员单位的联络和协调工作。
  (四)负责联席会议例会的筹备工作及贯彻落实会议决定事项。
  (五)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承办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领导交办的工作。
  第五条 联席会议建立例会制度。每年召开1-2次全体会议,总结交流工作情况,研究部署下一阶段的工作任务,协调解决全市科普工作的重大问题。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有关会议,会议议题由主持人决定,或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报联席会议主持人批准。
  第六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本单位发生的有关科普工作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联席会议主持人,同时抄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七条 中山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一)科技局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科普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组织、指导全市科普工作,制定全市科普工作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报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审议,经市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2、牵头组织全市重大科普活动。负责收集、汇总全市科普工作情况,总结全市科普工作经验。    3、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市科普工作发展战略研究,组织指导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普工作。
  (二)市委宣传部
  1、协助市科技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全市科普工作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2、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新闻媒体宣传科普工作政策法规和科普活动,大力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增强全社会的科普意识。
  3、组织开展各级宣传部门的科普活动。
  (三)市科协
  1、协助市科技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全市科普工作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2、充分发挥科协作为科普工作主要社会力量的作用,利用科协系统的科普网络和组织优势,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表彰科普工作者。
  3、调动社会力量,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增强科普宣传设施,建设各类科普教育阵地。
  4、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建立群众性科普志愿组织,发挥科普讲师团的作用,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出建议。
  5、加强科学馆等科普场所建设,推动全民,特别是青少年参加各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四)市委组织部
  1、结合组织部门工作特点,制定扶持科普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
  2、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参加各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3、加大对党员科技素质的培训,提高镇、村干部和农村党员的科普意识。
  4、组织开展各级组织部门的科普活动。
  (五)市发展计划局
  1、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扶持科普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
  2、把科普纳入全市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组织开展各级计划部门的科普活动。
  (六)市教育局
  1、结合教育部门工作特点,制定扶持科普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
  2、组织高等院校、中小学校学生和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参与科普活动。
  3、加强青少年科普教育,积极组织青少年参加市、省和国家各种科技创新竞赛。
  4、组织开展各级教育部门的科普活动。
  (七)市财政局
  1、结合财政部门工作特点,制定扶持科普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2、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落实政府对科普工作的财政投入。3、制定有关科普经费的财务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做好科普经费的监督检查工作。4、组织开展各级财政部门的科普活动。
(八)市人事局
1、结合人事部门工作特点,制定扶持科普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
2、抓好科普人才队伍建设。
3、组织开展各级人事部门的科普活动。
  (九)市农业局
1、结合农业部门工作特点,制定扶持科普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
2、面向农村开展技术培训,普及科技知识,调动广大农民使用和推广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的积极性。
3、组织开展各级农业部门的科普活动。
(十)市文化局
1、结合文化部门工作特点,制定扶持科普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
2、组织各种形式的科普文艺文化活动,大力普及科技知识,弘扬科学精神。
3、组织开展各级文化部门的科普活动。
(十一)市广播电视局
1、结合广播电视部门工作特点,制定扶持科普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
2、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现代传播手段,开办科普节目,扶持科普影视、声像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提高全社会的科技意识。
3、组织开展各级广播电视部门的科普活动。
(十二)市新闻出版局
1、结合新闻出版部门工作特点,制定扶持科普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
2、营造有利于科普读物和科普作品出版发行的环境,大力推出一批水平较高、可读性较强的科普读物和科普作品。
3组织开展各级新闻出版部门的科普活动。
(十三)市知识产权局
1、结合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工作特点,制定扶持科普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
2、大力推进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科普宣传。
3、组织开展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科普活动。
(十四)市卫生局
1、结合卫生部门工作特点,制定扶持科普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
2、大力推进卫生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增加人民群众卫生保健方面的科学常识,促进卫生科普事业的健康发展。
3、组织开展各级卫生部门的科普活动。
(十五)市计划生育局
1、结合计生部门工作特点,制定扶持科普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
2、做好优生优育、避孕节育、晚婚晚育等科普知识的宣传;积极开展生殖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加强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服务。
3、组织开展各级计生部门的科普活动。
(十六)市地税局
1、结合地税部门工作特点,制定扶持科普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
2、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科普事业税收优惠政策。
3、组织开展各级地税部门的科普活动。
(十七)市环保局
1、结合环保部门工作特点,制定扶持科普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
2、大力开展环保科普宣传教育活动,组织环保科普知识宣传进社区、进村镇、进企业、进景区、进学校,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3、组织开展各级环保部门的科普活动。
(十八)市旅游局
1、结合旅游部门工作特点,制定扶持科普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
2、以我市的旅游资源为载体,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科普知识,促进我市科普旅游的发展。
3、组织开展各级旅游部门的科普活动。
(十九)市总工会
1、维护和保障企业员工接受科普教育的权利,提高职工科学文化、技术素质。
2、组织开展职工职业教育、技术技能培训、岗位操作与技术评优、群众性技术协作活动及相应科普宣传活动。
3、加强企业的科普场所建设,积极协助行政开展职工科普活动。
(二十)团市委
1、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优势,向广大青少年宣传科普知识。
2、动员和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少年积极参加各种科普活动。
3、充分发挥青年科技工作者协会的作用,在团结维系青年科技人员方面积极探索新方法、新形式。
4、利用青少年活动中心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各类青少年科普活动阵地建设。
(二十一)市妇联
1、动员各级妇联根据市的科普工作部署,组织开展妇女科普工作。
2、发挥妇联组织与广大妇女和家庭的联络优势,针对不同群体开展各类科普宣传教育活动,有效提高妇女科学文化素质和家庭生活质量。
3、依托全市各级农村妇女学校,组织广大农村妇女开展经常性科学生产、科学生活的教育、培训及指导实践活动。
(二十二)市地震办公室
1、结合市地震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科普计划的措施。
2、大力开展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宣传活动,面向全社会宣传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防震、抗震、避震知识,提高全民防震减灾意识。
3、积极配合市科协开展科普宣传活动。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文化部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和队伍建设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和队伍建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近年来,全国文化市场迅猛发展,稽查管理任务十分繁重。为此,各地相继建立了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和队伍,在监督检查和治理整顿演出、娱乐、音像、电影、艺术品以及网络文化等市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文化市场的范围、内容、形式的不断变化,文化市场稽查管理工作的一些突出问题日益显露出来,一是一些地方文化市场稽查机构不健全,编制未落实,二是稽查队伍整体素质偏低,三是经费不足,影响了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针对这些问题,日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7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机构和稽查队伍建设,落实人员编制和日常工作所需经费,采取培训等方式,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加强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和队伍建设,全面提高稽查人员行政执法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和稽查队伍建设,对于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障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意义,把贯彻和落实《通知》精神作为文化市场稽查管理工作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抓住有利时机,立即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文化市场稽查管理现状,并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尽快解决困扰文化市场稽查工作多年的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和经费困难问题。

二、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编制部门的支持,进一步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稽查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尚未建立省级稽查机构的,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争取年内解决;市(地)、县(区)级尚未建立稽查机构的,当地文化行政部门要争取尽快解决。省级文化市场稽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对本辖区文化市场稽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并督办重大案件;市(地)、县(区)级文化市场稽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辖区文化经营单位及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三、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财政部门的支持,解决文化市场稽查工作所需经费,落实重大案件查处以及举报奖励经费,配备必需的交通、通讯、监督检查设备,保障文化市场监督检查和治理整顿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严格执行文化市场稽查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结合当地文化市场状况,制定培训规划,确定培训重点,有组织、有计划地对文化市场稽查人员定期进行思想政治、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五、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优化文化市场稽查队伍结构。文化市场稽查机构聘用和录用人员,要采取公开招聘和考试录用的方式,严把进人关。对在岗人员,要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要求,实行年度评议考核。

六、要认真研究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文化市场稽查管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法规建设,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逐步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粗暴执法、徇私枉法。

七、要加强文化市场稽查队伍的廉政建设,建立勤政廉政、政务公开等内部管理制度,坚决反对“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树立良好的执法权威和队伍形象。对文化市场稽查人员与经营者相互勾结,为其违法经营活动通风报信,充当保护伞的违法违纪行为,一经发现,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2002年底,文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派出检查组,对各地贯彻《通知》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文化市场稽查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的落实情况以及稽查队伍建设情况,并向全国文化系统通报检查结果。

  文 化 部

二○○二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