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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6:41:20  浏览:81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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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建计[2012]15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房管局)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北京市统计局、农委:

  现将《关于加强和完善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10月22日



关于加强和完善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的指导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业管理和宏观决策的重要基础。为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的新情况和新要求,尽快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统计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行业统计工作水平,现就加强和完善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统计工作机制

  (一)强化统计综合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健全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统计工作制度,明确综合统计管理机构,配备综合统计人员。综合统计管理机构要统一管理本部门的统计工作,牵头统计制度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各类统计调查项目,协调落实重大统计调查任务,代表本部门与同级统计部门进行工作联系。涉及单位多、数据收集渠道分散的统计项目,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指导,明确综合牵头单位和分工实施单位,建立协作共享的统计工作机制。

  (二)严格执行统计项目报批备案制度。以系统内单位为对象的调查项目,需经部门内综合统计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备案;调查范围涉及到系统外单位的统计调查项目,经部门内综合统计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批。超过有效期的调查项目,如需继续执行,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部门内综合统计管理机构要强化对统计调查项目实施情况的跟踪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查项目报批或报备的重要依据。

  (三)规范统计信息发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法定统计调查项目数据,经部门综合统计管理机构审核后,由主管领导签署发布。统计数据正式发布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和使用。因工作需要引用或对相关部门提供有关数据,需明确限定数据使用范围,并报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公布行业管理中获取的数据信息,要注意与正式发布的统计数据协调一致,并在统计口径、统计范围、调查方法、指标涵义等方面予以详细说明,避免数据冲突或产生歧义。

  (四)加强统计资料管理。各统计调查实施单位要及时将基层报表、汇总报表、数据库等整理归档,同时将一份汇总报表和数据库送部门综合统计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电子统计资料要及时备份,并保证与纸质资料一致。统计资料要严格执行借阅手续,防止资料的损毁和丢失。

  二、改进统计报表制度方法

  (五)完善指标体系。要围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点工作,兼顾数据的可获得性和实用性,建立适应部门管理需要和行业发展要求的统计指标体系。鼓励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同级统计部门指导下,以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发的报表为基础,因地制宜丰富统计内容,开展针对性更强的深入调查,逐步形成涵盖住房城乡建设各行业,分国家、省、市、县多个层次的统计指标体系。

  (六)丰富调查方法。要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和抽样调查等各种调查方法,提高统计调查的科学性。对于统计对象多、统计成本高、统计难度大的调查项目,要积极探索采用重点调查、抽样调查获取数据。要充分利用行政记录和有关监测管理系统收集统计信息,避免重复统计。

  三、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七)树立统计质量意识。广大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者要恪守“不出假数、真实可信、准确完整”的统计职业操守,始终把数据质量作为统计工作的生命线,切实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在调查方案和报表制度设计环节,要提出数据质量控制的要求和标准,充分考虑数据质量控制的难度。在统计调查实施过程中,要做到数出有据、严格审核,采取有力措施解决瞒报、漏报和虚报等问题。

  (八)坚持会审会商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综合统计管理机构要牵头建立数据会审会商工作机制。由不同单位调查产生的同一统计数据,以及不同单位调查产生的高度相关的统计数据在定稿前都要进行会审会商。统计调查单位必须向参与会审会商的各方说明统计技术规范和数据产生过程,待协商一致后方可发布使用。对于公众密切关注、社会影响大的统计数据,统计调查单位要会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定期开展数据可靠性和适用性评价,确保统计数据客观反映现实情况。

  (九)规范数据调整程序。统计人员应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不得随意自行修改。对于审核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给原始数据填报单位,由基层统计人员核实、确认和修改。已发布使用或会审会商定稿的统计数据,原则上不得修改。确有必要修改调整的,应由报送原数据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负责发布最终数据的上级单位核实同意后予以修改调整。

  四、推进统计能力建设

  (十)规范统计基础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研究制订行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完善原始记录和规范统计台帐为重点,对广大基层单位特别是企业单位的行业统计工作提出规范性要求。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也要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落实工作规范,推进行业统计基层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从源头抓好统计能力建设。

  (十一)加强统计队伍建设。要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统计人员如有变动,应当做好统计业务和统计资料的交接,并及时通告有关单位。要支持统计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鼓励统计人员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住房城乡建设部探索建立统计专业人才库,加强对人才的选拔、储备,发挥统计骨干人才的作用。

  (十二)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信息化工作的总体要求,构建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统计信息系统。要为统计人员配备电脑并提供上网条件,高度重视统计信息网络安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稳妥推进联网直报工作,督促软件设计单位加强技术服务,探索推进利用地理信息系统和遥感技术等收集、审核统计数据。

  (十三)提升统计服务水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行业经济运行情况的监测与分析,为政府提供准确、及时的统计信息和政策建议。提高对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服务水平,在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的前提下,积极推进统计信息公开,增进社会公众对统计的理解、信任和支持。建立统计快速应急机制,加强对突发事件有关数据的应急统计和分析。增加对国际相关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加强统计数据国际比较。

  五、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

  (十四)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部门统计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要求和重点任务,确保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工作经费和信息设备落实到位,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开展统计工作。

  (十五)维护统计工作的严肃性。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统计意识,定期对部门统计调查行为和统计数据质量等进行检查核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对各类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配合统计部门依法处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的诚信评估、资质核准、考核评比等涉及的数据不得与已经合法程序公布的统计数据冲突。

  (十六)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协调系统内外、单位内外,努力创造条件,帮助解决统计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对于统计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长期奉献在统计岗位的同志,要予以关心和照顾,努力营造关心和支持统计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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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八八、一九八九和一九九0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印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八八、一九八九和一九九0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8年12月22日)
  为进一步发展两国文化交流和加强两国友好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印两国文化合作协定第十条的规定,经过共同协商,决定签订一九八八、一九八九和一九九0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如下:

 一、文化艺术
  1.双方于一九八九年互派5人以内文化行政官员代表团赴对方国家进行访问交流两周。
  2.中方于一九八八年派一政府文化代表团访印。
  3.印方于一九八八年派一政府文化代表团访华。
  4.印方派15人以内古典和民间舞蹈团访华演出两周。
  5.中方派15人以内古典和民间舞蹈团访印演出两周。
  6.国际剧协中国中心派4人以内代表团访印两周。
  7.印方派4人以内戏剧代表团访华两周。
  8.中方于一九八九年十一或十二月派3-4人专家小组赴印度乌坚及喀拉拉考察梵剧两周。
  9.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方派5-6名古典音乐家访印演出并进行示范讲学。
  10.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印方派5-6名古典音乐家访华演出并进行示范讲学。
  11.印方于一九八九年五月在华举办印度工艺美术展览,随展人员两人。
  12.中方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在印举办中国工笔画展览,随展人员两人。
  13.双方交换4-5部关于艺术珍品的标准艺术出版物。
  14.中方于一九八九年派5名作家访印两周。
  15.印方于一九八九年派5名作家访华两周。
  16.双方互派舞蹈和美术界专家6人访问对方国家。细节另商。

 二、文物和考古
  17.印方于一九八九年派3名文物保护专家访华两周。
  18.中方于一九八九年派3名文物保护专家访印两周。
  19.中国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与印度考古协会和印度人类学协会互换考古、人类学及有关题材出版物。
  20.为促进对佛学及两国文化关系史的研究,印方将探索派遣3名梵文学者赴华讲学考察6周的可能性。
  21.为促进对佛学及两国文化关系史的研究,中方将控索派遣3名学者赴印讲学考察6周的可能性。
  22.双方考虑举办由有关学者参加的研讨会的可能性,以促进对中印两国古代和中世纪文化及其他关系史的经常性研究。
  23.双方考虑从事中印佛教建筑物的研究。
  24.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印方将考虑举办一次关于中印文化关系史的国际研讨会。中方将考虑参加这一研讨会的可能性。

 三、教育
  25.双方每年互换奖学金生12名(保持总数12名)。学习专业包括语言、艺术、社会科学以及其他经双方商定的专业。
  26.印方于一九八八年派1名印地语教师在中国一所大学任教两年。
  27.中方于一九八九年派1名教师在印度一所大学任教两年。
  28.中方于一九八九年派5人大学校长代表团访印10天。
  29.印方于一九八八年派5人大学副校长代表团访华10天。
  30.双方鼓励和协助两国大学之间建立联系,以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包括按双方认可条件尽力为对方国家学者从事研究和访问提供方便。
  31.双方同意互派2-3名专家和学者考察研究对方国家在儿童心理学和儿童教育方面的经验,访问时间互为1个月。
  32.为促进中印双方在教育领域内的交流与合作,两国教育主管部门于一九八九年就继续合作问题进行讨论。讨论的时间和地点另行商定。
  33.双方互换汉语和印地语教材及其他资料(包括文字、声象资料),并在可能的范围内进行合作。
  34.双方支持由印度尼赫鲁大学、德里大学及其他几所大学与中国对外汉语教学学会联合发起的定于一九八九年底在印度召开的南亚地区汉语教学研讨会。细节另商。

 四、广播、电影和电视
  35.双方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电影节。
  36.印方在华举办印度电影周。细节另商。
  37.中方在印举办中国电影周。细节另商。
  38.双方交换广播和电视节目。
  39.双方原则同意为拍摄玄奘和达摩电视纪录片相互提供方便。细节另商。
  40.双方互派5-6人广播电视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1周。

 五、新闻、图书和出版
  41.中方于一九八九年派5人新闻代表团访印两周。
  42.印方于一九九0年派5人新闻代表团访华两周。
  43.印方于一九九0年在华举办图书和文学名著展览,随展人员5人以内。
  44.中方于一九八九年在印举办图书和文学名著展览,随展人员5人以内。
  45.印方提供10部关于印度的书籍或学术著作,供中方翻译成汉语并付诸出版。
  46.中方提供10部关于中国的书籍或学术著作供印方翻译成英文或印地文并付诸出版。
  47.印方派5人出版和版权代表团访华两周。
  48.双方鼓励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商业性国际书展并努力提供方便。
  49.双方继续鼓励两国图书馆专业人员之间的交流和交换书刊资料。

 六、体育
  50.双方将通过两国有关机构另行商定一九八八至一九九0年度体育交流议定书,其中包括互派体育团队和教练,并在瑜珈、气功及武术等方面进行交流。

 七、社会科学
  51.双方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在印举办关于“农村经济--社会变革和组织形式”的联合讨论会,为期两周。
  52.双方于一九八九年在华举办关于“传统与现代关系”的联合讨论会。
  53.双方互换4个人月的学者。

 八、其他
  54.未列入本执行计划的文化交流项目由双方协商并落实。
  55.本计划附件所列总则及财务条款均系本计划整体的一部分。
  本计划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在北京正式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印地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印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 德 有           威拉拉格凡
    (签字)            (签字)  (签字)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各基金管理公司、各托管银行:

为落实《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和《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规范基金管理公司接受特定客户委托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二00九年八月十一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第一条 为便于基金管理公司接受资产委托人 (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证券市场投资活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涉及的证券账户管理及相关的证券登记、存管、结算
等业务。

第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开立证券账户须由特定客户资产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 )直接到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以下统称“本公司” )办理。

第四条 托管人申请开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证券账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 《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
(二) 证监会关于批准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批复的复印件(加盖基金管理公司公章) ;
(三) 证监会关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合同的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基金管理公司公章) ;
(四) 基金管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分别加盖基金管理公司公章) ;
(五) 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时还需提供资产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基金管理公司公
章,投资者为机构的还需加盖机构公章) ;
(六) 基金管理公司、托管人与委托人签订的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需与多个客户签订合同的,至少需提供一份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七) 托管人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加盖托管人公章) ;
(八) 托管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九) 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托管人公章) ;
(十)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资产托管人在填写《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时,“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两项分
别为基金管理公司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号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的代码;对于单一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持有人名称”一项应为“基金管理公司名称-托管人名称-委托人名称” ,对于多个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持有人名称”一项应为“基金管理公司名称-托管人名称-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其中基金管理公司名称和托管人名称适用其简称,委托人名称根据本指南第四条第(五)项填写,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名称根据本指南第四条第(六)项填写。

第六条 本公司审核本指南第四条规定材料无误后予以开户,并留存规定的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第七条 托管人申请证券账户查询、注册资料变更、账户卡挂失补办、账户注销等业务,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失效、被撤销或者终止后,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证券账户中的证券资产予以变现,并委托托管人在特定资产管理合同失效、被撤销或者终止后 15 个工作日内到本公司申请办理证券账户注销手续。

第九条 托管人申请办理相关账户业务时, 应按本公司有关收费标准交纳相应费用。

第十条 托管人通过其以自身名义在本公司开立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其所托管的、包括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业务在内的全部产品(不含 QFII)所进行的证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第十一条 对于同一托管人负责结算的、同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多个产品,托管人可以共用同一专用交易单元进行交易清算。采用共用专用交易单元进行交易清算的,托管人应当自行办理各产品证券交易的明细清算。

第十二条 本指南未规定的,适用本公司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本指南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指南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