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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有期徒刑缓刑和有期徒刑监外执行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3:29:08  浏览:88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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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有期徒刑缓刑和有期徒刑监外执行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有期徒刑缓刑和有期徒刑监外执行问题的批复

1963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3)办研字第124号关于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与判处徒刑监外执行有何区别的请示报告已收阅。现答复如下:
一、对于确已构成犯罪,够判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宣告缓刑的条件,我们除同意你们提出的意见外,认为尚须补充“认罪态度较好”这一条件。
二、关于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监外执行的问题,今后除了在内部肃反问题上,对于罪恶较大,交代不好,需要控制使用的高级知识分子或其他技术人员,根据1956年3月10日中央批准的“中央十人小组关于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解释及处理的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仍可判处徒刑控制使用外,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不要普遍适用判处徒刑监外执行的办法。
此复

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与判处徒刑监外执行有何区别的请示报告 (63)办研字第124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六安中院1963年6月7日请示有关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与判处徒刑监外执行有何区别以及各应具备哪些条件,经我们研究,认为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与判处徒刑监外执行是两回事。判处徒刑宣告缓刑,是给罪犯一定的考察期间,根本不是执行;判处徒刑监外执行,是执行的场所不同。
两者有所区别。至于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与判处徒刑监外执行各应具备哪些条件,原报告中对判处徒刑宣告缓刑所提出的条件,即:人民群众中犯普通刑事罪,情节不大严重,需要判处的刑期不长,判处后放在社会上没有什么危险,群众又没有意见,并且具备一定条件,如本人是家庭主要成员、孕妇、有哺乳婴儿的妇女、工程技术人员工作确实需要或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收监执行等。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案件,经县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无需上报审批。这些意见我们同意。对判处徒刑监外执行,是指具备上述某些条件,但不适宜宣告缓刑的,采取判处徒刑,交付其原住地的行政机关或原工作单位监督其劳动改造。我们认为这种做法,只是过去有一时期个别地方对某些个别案件试用过,今后不宜采用。
196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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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邮电审计机构设立行政非领导职务系列的试行办法

邮电部


关于部分邮电审计机构设立行政非领导职务系列的试行办法
1991年11月2日,邮电部

为了加强和改进审计工作,充分调动广大审计干部的积极性,根据审计署审人发(1991)167号《关于审计机关设立行政非领导职务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邮电审计干部行政非领导职务系列
(一)驻部审计局设副局级审计员,正处级审计员、副处级审计员。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部直属单位的审计处设副处级审计员、正科级审计员、副科级审计员、审计员。
(三)地市级单位和科级单位的审计部门设副科级审计员,审计员。
二、各级非领导职务的任职资格
(一)审计员:具有中专(高中)学历,见习期满后,从事审计工作(或其它专业技术工作)满四年以上。
(二)副科级审计员:具有中专(高中)学历,任审计员满四年以上;具有大专学历,任审计员满三年以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任审计员满二年以上。
(三)正科级审计员:具有中专(高中)学历,任副科级审计员满四年以上;具有大专学历,任副科级审计员满三年以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任副科级审计员二年以上。
(四)副处级审计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任正科级审计员四年以上。
(五)正处级审计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任副处级审计员五年以上。
(六)副局级审计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任正处级审计员五年以上。
(七)确定非领导职务必须在经过考核为称职的人员中进行。
(八)个别德才和政绩突出者,须经本单位党组(委)、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确定。
三、各级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
(一)政治条件
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审计法规,廉洁勤政,积极工作。
(二)业务条件
审计员:具有审计专业知识,基本掌握有关的方针、政策,能够处理本职业务工作。
副科级审计员:掌握审计工作程序和有关政策、制度、规定,了解分管工作情况,有一定政策水平,能够草拟一般性文件和审计工作总结,具有独立工作能力,能够完成一般小型单位的主审任务。
正科级审计员:能够承担调查研究,制定审计工作计划和总结经验的任务,能够熟练地起草重要文件和工作总结,调查报告等。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能够组织对中小型单位的审计工作。
副处级审计员和正处级审计员:熟悉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制度和规定,有相当的政策水平,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调查研究能力,有较好的语言文字能力,熟悉审计工作业务,能够组织对大中型单位的审计工作。
副局级审计员:具有政治、经济理论基础知识和审计业务知识,有较强的政策水平和综合分析能力,能够解决审计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并为领导决定审计目标提供决策依据,能承担对下级单位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的任务。
四、各级非领导职务职数
(一)驻部审计局设副局级审计员1人;局内各处设正处级或副处级审计员1人。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部直属单位的审计处设副处级审计员1人;正副科级审计员与审计员的比例,原则上按1∶1.5掌握。
(三)地市级和科级单位的审计部门设副科级审计员1人。
五、其它
(一)各级审计员的工资标准、福利待遇、任免权限与同级职务的行政干部相同。
(二)各级现职行政干部转任同级审计员,不受职数和比例限制,但不能直接提任上级职务。
(三)确定非领导职务时,必须有职位空缺,并在干部人事部门核定批准的职数限额内进行。
(四)确定非领导职务时,必须符合任职资格、任职条件并经过全面考核。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和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和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09〕4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和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奖惩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乌海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和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自治区对环境保护和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要求,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细则》、《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减排工作方案》、《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二条 奖励对象:
  (一)在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二)完成市政府与各区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年度环保责任目标并评定为优秀的单位;
  (三)为我市环保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三条 授予“主要污染物减排突出贡献奖”的地区和部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完成自治区、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减排任务,为全市减排做出突出贡献,且在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考核中获得第一名。授予“主要污染物减排突出贡献奖”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工业企业因加强环境管理提高废水排放标准和脱硫效率,在完成减排任务的前提下,新增COD、二氧化硫削减量,为全市减排做出突出贡献。
第四条 授予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完成优秀奖”的单位,应完成市政府与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经市政府考核等次为优秀。
  第五条 授予“主要污染物减排先进单位”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完成自治区、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减排任务;
  (二)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在各类检查、考核中受到国家和自治区表彰的。
  第六条 授予“环境保护重大贡献奖”的单位及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改善城区环境质量方面,措施得力,地区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功能水平的各区政府;
  (二)创新环保工作机制,在区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起重要组织作用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三)获得国家生态示范区、循环经济试点荣誉称号的各区政府、经济开发区;
  (四)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创造性地工作,为环境保护事业作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成效,并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个人;
  (五)在环保理论、政策研究和实际工作方面有重大突破和创新,在实际工作应用中取得显著成绩,并获得国家或省部级以上表彰的个人。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考核办法

  第七条 考核采取经常性监督检查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经常性检查以明查暗访方式进行,采取资料审核与现场随机抽查相结合方法。日常督查情况作为年度考核依据之一,占总分的20%。市环保局、财政局根据考核结果评定奖励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 主要污染物减排奖评选办法:市委组织部、监察局、环保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在日常检查的基础上,每年一季度对上年各区、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进行考核。
  (一)对各区的考核内容包括:完成年度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减排目标任务;建立完善减排“三大”体系;每年设立减排专项资金500万元;减排计划目标明确,减排支撑项目落实且档案完善;
  (二)对重点减排企业考核内容:完成了各级政府下达的年度减排目标;完成并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完成并通过ISO14000认证;安装在线监测,实现与环保部门联网,完好运转率在95%以上;减排机构、档案完善;
  (三)对承担主要污染物减排的职能部门,按市政府目标考核结果予以评定,其中市建委的考核内容为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量达到设计能力的75%以上;按中水回用工程要求,实现中水回用;安装在线监测,实现与环保部门联网,完好运转率在95%以上;外排废水达标率在98%以上。
  第九条 环境保护目标完成奖评选办法:市政府每年组织对环境保护年度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为100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较好,70—79分为一般;70分以下为较差。
  第十条 环境保护重大贡献奖评选办法:每年3月份,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申报工作。在自下而上逐级申报、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候选单位和个人名单,按申报要求填写推荐材料一式三份后报送市环保局。每年4月30日为接受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 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后,按照实绩大小和奖励名额确定获奖单位和个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十一条 建立考核奖惩与问责制度。主要污染物减排和环保目标考核作为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年度考核以及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一)责任追究。
  1、对未完成目标任务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各区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实行评先创优“一票否决”。对完不成减排任务的地区、单位和企业,一律不能参加评优树先活动;对完不成任务的政府主要负责人不予提拔重用,建议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完不成任务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不能享受年终考核奖励,对相关责任人建议有关部门给予降级处理;连续两年完不成任务和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不能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不能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完不成主要污染物削减任务的企业按减排量加倍征收排污费,并依据相关法律进行严厉处罚(上限)。
  2、对排名靠后且没有采取任何整改行动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暂停受理除污染减排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一年完不成减排任务黄牌警告,两年完不成减排任务红牌警告,连续三年完不成减排任务的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引咎辞职。
  3、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责任。
  (二)奖励办法。
  1、以上奖项每年评选一次。奖励采取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各奖项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确定奖励名额。
  对获奖的集体和个人,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核定奖金额度,专项用于有关人员奖励。 各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辖区内奖励办法。
  2、对获得“主要污染物减排突出贡献奖”的地区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主要污染物减排突出贡献奖”的企业,根据主要污染物削减量大小给予前三名10-30万元奖励。
  “主要污染物减排贡献奖”奖金的15%用于对主要领导的奖励、10%用于对分管领导的奖励、75%用于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奖励。
  3、完成与市政府签订责任目标,考核成绩达到90分以上(包括90分)的,授予“环境保护目标完成优秀奖”。获得该奖项的各区政府和市环保局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同时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分别奖励2万元和1万元,并作为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并对在各项具体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奖励0.5万元;其它部门一次性奖励部门5万元,同时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分别奖励1万元和0.5万元,并作为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4、列入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在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基础上,根据减排工程完成情况及减排贡献等评选出减排任务完成好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授予“主要污染物减排先进单位”。奖励其法人代表2万元,奖励分管负责人1万元,相关工作人员0.5万元。
  5、鼓励有关部门和企业开展相关课题研究,市环保局每年确定10个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科研课题供相关部门和有关企业研究,并设立20万元专项资金,对完成好的课题负责人进行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乌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