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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灭鼠药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6:12:35  浏览:84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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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灭鼠药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第71号


《温州市灭鼠药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9月10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三年八月八日




温州市灭鼠药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灭鼠药品的经营管理,防止剧毒、假冒、劣质灭鼠药品流入市场,保护人畜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对灭鼠药品的经营管理,实行定点经营、统一采购和销售登记备案制度。

第二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灭鼠药品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灭鼠药品定点经营规划的制定、颁发《灭鼠药品经营定点证》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灭鼠药品经营定点证》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三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灭鼠药品名称,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定点灭鼠药品经营单位,并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灭鼠药品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门经营单位统一采购,统一加注标签和标识,统一供应。

经营单位对购入的灭鼠药品应当核查其包装、生产单位、登记证号、标识、生产批次、规格、失效期、产品合格证、进货渠道等,并有书面记录。

第五条 经营灭鼠药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经营农药的营业执照;

(二)经营人员应当经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经营灭鼠药品的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三)向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灭鼠药品经营定点证》。

第六条 灭鼠药品应当专柜销售,挂牌明示,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防止流失,确保安全。经营单位应当将购买者的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购买的品种、数量、用途等登记在册,定期送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营单位应当向购买者提供关于灭鼠药品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的说明书。

第七条 经营假冒、劣质灭鼠药品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经营剧毒灭鼠药品的,由相关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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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国药管办[2000]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

  现将《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
10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研究,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汇报,并结合当
地的实际情况抓好贯彻落实。

  对《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中涉及到的干部管理、财务经费管理、药品监督员队
伍建设、编制设置和人员管理等问题,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在抓紧研究,并商有关部门制
定配套办法。各地要对贯彻落实方案中涉及到的一些具体问题,认真调查研究,及时向国家
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建议。
  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将在请示国务院后,另行通知。

附件: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发[2000]10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年六月九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
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OOO年六月七日


   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OO年五月十一日)

  为理顺和完善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促进医药事业健康发展,按
照党的十五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的有
关精神,现就改革现行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提出以下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执法监管部门的要求,按照精简、
统一、效能的原则,改革现行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实行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垂直管理,
加大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力度,逐步建立依法监管、执法统一、行动规范、廉洁高效的药品监
督管理体制,促进医药事业健康发展。

  二、机构设置及管理
  根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的客观要求和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组建药品监督管理机
构,统一履行药政、药检和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的职能。

  (一)行政机构的设置
  1.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同级人民政
府的工作部门。主要职责是,领导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法定的药品监督管理职能。
  2.地(州、盟)、地级市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品监督管
理局),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机构。直辖市及较大城市所设的区,根据工作需要,可
设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为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主要职责是,在上一级药品
监督管理机构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监督管理工作,领导下属机构开展药品监督
管理业务。
  3.药品监督管理任务重的县(市),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以下简称县
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并加挂药品检验机构牌子,为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
主要职责是,在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城内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二)技术机构的设置
  省和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所属技术机构的设置,按照区域设置、重组联合的原则,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药品检验机构,省会城市不重复设置;市药品检验机构根据工作
需要设置。药品检验机构为同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授权
部分药品检验机构行使进口药品检验职能,加挂口岸药品检验机构牌子。

  (三)机构的管理
  省和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及内设机构、技术机构的设置、变更或撤消,由省药品监
督管理局提出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
报批。内设机构的行政级别,参照当地人民政府所设同级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编制及干部管理。
  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人员编制的审批权限上收到省一级。所需编制,由省机构编制
管理部门在中央核定的省以下各级政府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调剂;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工
作需要和编制空缺情况,提出所需人员编制的具体意见,经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报批
后,会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下达。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所属技术机构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
和管理;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及技术机构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
门会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核定和管理。经核定的编制不得自行扩大或者改变使用范围。
  为严把人员素质关,保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自1998年9月15日起至重
新统一核定编制之日止,除国家指令性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和按计划接收的大学毕业生以及
正常交流轮岗的干部外,调入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人员一律不予承认。
  干部管理应作相应调整,具体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商有关部门另行研究。

  四、财务经费管理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对全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财务经费实行统一
管理。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技术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通过各级财政
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逐级上缴到省级财政或省级财政专户。其中,涉及中央财政收入部
分,由省级财政或省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直接上缴中央财政或中央财政专户。省级财政管
理部门根据药品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将人员经费、业务经费、装备经费及基础设施经费等,
纳入省级财政支出预算,统一核定和拨付,予以保障。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技术机
构原有的经费渠道、经费额度相应上划到省级财政,分别列入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
  改革现行药品抽验经费机制,抽验经费按下达任务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和省级财
政予以专项拨付。具体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商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五、其他有关问题
  副省级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接受所在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业务领导,其干部管理、财
务经费管理按现行办法不变。所辖县、区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为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
派出机构。
  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建立药品监督员制度等工作,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商有关部
门另行研究。

  六、组织实施
  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
实施,200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有关干部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保障、国有资
产划转等问题的落实,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商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人事部、财政部等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尽快下发执行。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根据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当地药品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认真落实改
革方案。要结合管理体制改革,促进职能转变,理顺工作关系,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
平。要整顿队伍、优化结构,尽快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药品监督管理队伍。要认真研究解决改
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改革的
顺利实施。


关于建立整体护理协作网的通知

卫生部医政司


关于建立整体护理协作网的通知

卫医护发(1996)第6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当前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护理工作已发展为以病人为中心的整体护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仍停留在以医疗为中心的功能制护理阶段,束缚了护理学科的发展。
根据我部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护理合作项目在北京协和医院建立的模式病房试点,及中国医大附一院创建三级特等医院的试点经验,在改革临床护理模式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
为进一步扩大试点成果,推广整体护理,提高护理质量和管理水平,推动我国护理学科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建立全国整体护理协作网(以下简称“协作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建网目的:
以协作网参加单位为基地,改革现行护理模式,研究和探讨适合我国国情的整体护理模式;并在此基础上改进护理管理模式和护理质量评价体系;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推广整体护理提供经验。
二、 协作网的主要任务:
1. 结合我国国情,研究、探讨和推广适宜的整体护理及病房护理管理模式;
2. 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整体护理模式下各级护理人员的岗位职责、护理计划书写规范、模式病房护理管理标准、护理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等相关政策和标准提供依据;
3. 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积极推行整体护理。
三、 协作网的工作方式:
1. 举办协作网参加单位培训班,推广整体护理试点单位经验;
2. 参加单位积极实践,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整体护理交流、研讨;
3. 经不断总结、完善,参加单位的模式病房建设和整体护理应达到在本地区可发挥示范作用的水平;
4. 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将模式病房及整体护理的成功经验向全国推广。
四、 参加协作网的手续:
1. 以自愿为原则,凡具备下列条件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可向所属省(市)卫生厅(局)申请参加协作网;
(1) 医院领导重视护理工作,并在护理管理方面有一定基础;
(2) 护理人员有开展整体护理的积极性,并有开展责任制护理的基础;
(3) 具有在当地发挥示范作用和培训护理管理人员的能力;
(4) 能积极参加协作网的全国性活动。
2. 卫生厅(局)汇总申请表后,根据上述条件进行审核并向我部推荐;
3. 每省可推荐二级以上医院1—2所,计划单列市、部直属单位原则上由所在省(市)卫生厅(局)统一考虑,必要时可视情况增加1所;
4. 被推荐单位需填写“全国整体护理协作网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两份,一份请于1996年7月30日前报我司护理处,另一份寄卫生部护理中心。
护理中心地址:北京海淀区学院路北京医科大学院内
邮政编码:100083 联系电话:6201.8556或6201.1460 联系人:胡洁
附件:全国整体护理协作网申请表
卫生部医政司
一九九六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