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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19:33:44  浏览:85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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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9年8月26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乡、民族乡、镇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发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的时候,选举产生主席团。主席团由五至九人组成。主席团主持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对本届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主席团设常务主席一人。常务主席在主席团成员中提名,由主席团提请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常务主席负责召集主席团会议,并办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常务主席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主席团在主席团成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

主席团成员和常务主席不得担任本届人民政府的职务。
第三条 在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和督促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二)决定召集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下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三)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情况的报告,检查和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
(四)讨论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决定;
(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建设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督促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
(七)决定和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视察和调查,指导代表小组开展活动,密切联系代表,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八)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九)决定接受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辞职,并报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在乡长、镇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副乡长、副镇长中决定代理的人选;
(十)指导选区依法罢免和补选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一)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一般三个月举行一次。
主席团的决定,以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11月20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几个问题的决定》第四条同时废止。



198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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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盔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2年第6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科技与环境部谅解备忘录》,自2002年10月1日起,中国的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和头盔产品必须经过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加贴“CCC”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口至越南,越南海关将据此通关。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口越南的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和头盔生产厂商须在2002年10月1日前获得“CCC”认证。
二、国家认监委指定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地址:北京朝外芳草地西街15号,总机010-65007744)自2002年5月1日起,受理出口越南的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和头盔生产厂商的产品认证申请。
三、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的检测工作由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宝鸡)、南昌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所、上海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所等4家机构承担,摩托车头盔产品的检测工作由空军航空医学研究所(空军第四研究所)、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等3家机构承担。
四、认监委2001年第3号公告公布了《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产品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4和摩托车发动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5已包含在内。本次公告同时公布《头盔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请认证机构按照实施规则的规定开展上述产品的认证工作。

附件:头盔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二○○二年四月一日


头盔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
1 适用范围 3
2 术语 3
3 认证模式 3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3
4.1认证申请 3
4.2 型式试验 3
4.3 初始工厂审查 4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
4.5 获证后监督 5
5 认证证书 6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6
5.2认证证书的变更 6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6
6 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7
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7
6.2 标志加施 7
7 认证收费 7




附件1摩托车头盔产品强制性认证申请所需资料 8
附件2检测项目 10
附件3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1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
2 术语
摩托车乘员头盔的定义见GB 811—1998《摩托车乘员头盔》标准。
3 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申请
4.1.1申请单元划分
不同生产厂的头盔产品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结构不同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材料不同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规格尺寸不同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2申请资料
认证申请所需资料见附件1。
4.2 型式试验
4.2.1 送样原则
按认证申请单元送样进行型式试验。
4.2.2 送样
4.2.2.1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送样。
4.2.2.2 每一认证申请单元送样6顶。
4.2.2.3 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4.2.3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检测项目见附件2。
检测依据GB 811—1998《摩托车乘员头盔》标准。
4.3 初始工厂审查
4.3.1审查内容
4.3.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初始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的基本要求见附件3。
4.3.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1) 认证产品的标识;
2) 认证产品的结构及参数;
3) 认证产品抽样检测。需要时,抽查产品送检测机构检测。
4.3.1.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
4.3.2 初始工厂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查。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工厂为2-6人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由检测机构做出;初始工厂审查结果的评价由工厂审查组做出;认证批准由认证机构做出。
4.4.1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
当所有的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时,方可认为型式试验结果合格。若有个别检测项目不合格,但易于改进的,可允许重新送样进行检测,重新检测时再出现任何一项不合格,即认为型式试验结果不合格。
4.4.2 初始工厂审查的评价
4.4.2.1 如果整个审查过程中未发现不符合项,则审查结论为合格;
4.4.2.2 如果发现轻微的不符合项,不危及到认证产品符合安全标准时,工厂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报审查组确认其措施有效后,则审查结论为合格;
4.4.2.3 如果发现严重不符合项,或工厂的质量保证能力不具备生产满足认证要求的产品时,则可终止审查。
4.4.3 认证批准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工厂审查的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均合格,经认证机构评定后,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个认证证书)。
4.4.4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提交工厂审查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为20个工作日。
提交工厂审查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5 获证后监督
4.5.1 认证监督检查频次
4.5.1.1 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12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安全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安全质量方面的投诉并经查实为生产厂责任的;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 监督的内容
4.5.2.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从获证起的4年内,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范围应覆盖附件3的全部内容。每个工厂的复查时间通常为1-2人日。
获证后的第5年,应按附件3的规定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内容和审查时间与初始工厂审查相同。
4.5.2.2 产品一致性检查
从获证起,按本规则4.3.1.2及4.5.1.1条的规定进行。
4.5.3 认证后监督结果的处理
监督检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如果存在不符合项,则应在1个月内进行整改。逾期将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并对外公布。
5 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5.2认证证书的变更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变更与已经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申请单元内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变更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确认原认证结果对变更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审查,合格后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5.3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6 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2 标志加施
获得认证证书的摩托车头盔生产企业,应在获证的头盔产品上加贴标准规格的认证标志。
7 认证收费
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1:
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强制性认证申请所需资料
1 产品认证检测项目涉及的企业技术条件(国标、企标或技术条件等)
2 产品结构及技术参数说明
2.1 头盔结构及技术参数汇总表,见表1
2.2 外观照片(前、侧面各一张)
3 相关的检测报告
4 生产企业概况:
4.1 注册的营业执照及商标证书的复印件
4.2 生产情况(所申请的产品年生产能力及生产历史)
4.3 关键外购件、原材料登记表(包括:名称、型号、规格、供货单位、进厂检验项目)
4.4 生产企业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登记表(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精度、检定周期)
4.5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及机构框图/表
5 产品使用说明书
6其它资料
表1 头盔结构及技术参数汇总表
生产企业:
商标
型号
结构
材料
规格尺寸
种类


附件2:
检测项目

依据GB811—1998《摩托车乘员头盔》标准检验时,检测项目、要求及其方法见表2。
表2 检测项目、要求及方法
序号 检测项目 要求章条号 检测方法章条号
1 结构、规格尺寸 4、5.1.1、5.1.2、5.1.3 6.2
2 保护范围 5.2.1 6.2
3 质量 5.2.2 6.3
4 视野 5.2.3 6.4
5 护目镜 5.2.4 6.5
6 佩戴装置强度 5.2.5 6.6
7 吸收碰撞能量 5.2.6 6.7
8 耐穿透性能 5.2.7 6.8
9 标志 8.1 目视
备注 第7项高温、低温、水浸各检二顶。

附件3:
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 职责和资源
1.1 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确保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1.2 资源
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强制性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
2.文件和记录
2.1工厂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标、实现过程、检测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件等)、标志的使用管理等的规定。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国家标准要求。
2.2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这些控制应确保:
a)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b)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c)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2.3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保存期限。
3.采购和进货检验
3.1 供应商的控制
工厂应制定对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生产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
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
3.2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及定期确认检验的程序,以确保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
工厂应保存关键件检验或验证记录、确认检验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
4. 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
4.1工厂应对关键生产工序进行识别,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如果该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
4.2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工厂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
4.3可行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
4.4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制度。
4.5工厂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验,以确保产品及零部件与认证样品一致。
5.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工厂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等,并应保存检验记录。具体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要求应满足相应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
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
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
6. 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用于检验和试验的设备应定期校准和检查,并满足检验试验能力。
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检验人员应能按操作规程要求,准确地使用仪器设备。
6.1 校准和检定
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对自行校准的,则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设备的校准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
应保存设备的校准记录。
6.2 运行检查
对用于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的设备除应进行日常操作检查外,还应进行运行检查。当发现运行检查结果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时,应能追溯至已检测过的产品。必要时,应对这些产品重新进行检测。应规定操作人员在发现设备功能失效时需采取的措施。
运行检查结果及采取的调整等措施应记录。
7. 不合格品的控制
工厂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方法、隔离和处置及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应重新检测。对重要部件或组件的返修应作相应的记录,应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8. 内部质量审核
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内部质量审核程序,确保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并记录内部审核结果。
对工厂的投诉尤其是对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投诉,应保存记录,并应作为内部质量审核的信息输入。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
9. 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工厂应对批量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使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要求。
工厂应建立产品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结构等影响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因素的变更控制程序,认证产品的变更(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机的一致性)在实施前应向认证机构申报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10. 包装、搬运和储存
工厂所进行的任何包装、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符合规定标准要求。




车辆部门设备能力查定办法

铁道部


车辆部门设备能力查定办法
铁道部


第1条 铁路车辆部门设备能力查定,对于摸清家底,建立信息,加强现代化管理,挖掘生产潜力,进行技术改造,制定发展规划,提高车辆检修能力有重要意义。
第2条 车辆部门的设备能力查定,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专业性强,各级车辆部门要加强领导,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细致地搞好这项工作。车辆段、车轮厂要在段长、厂长或总工程师领导下,成立包括各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领导小组,完成好车辆部门设备能力查定工作。
第3条 车辆部门设备能力查定范围:车辆段修能力、站修能力、客车技术整备能力、罐车洗刷能力、车轮厂能力等。
第4条 车辆部门设备能力查定内容:
一、车辆段修设备能力查定:
1、段修台位能力;
2、作业面积能力;
3、存车线路能力;
4、存轮线路能力;
5、修车机械动力设备能力。
修车机械动力设备能力包括:金属切削机床能力、锻压设备能力、锅炉蒸汽能力、压缩空气能力、木工机械加工能力、起重运输设备能力、其他生产窄路能力等。
二、站修设备能力查定(有关项目同段修)。
三、客车技术整备能力查定(有关项目同段修)。
四、罐车洗刷能力查定(有关项目同段修)。
五、车轮厂设备能力查定:
1、轮对加修能力查定:(1)厂修能力;(2)换件修能力;(3)新组装轮对能力;
2、作业面积能力查定;
3、存放场能力查定;
4、机床加工能力查定;
5、起重运输设备能力查定。
第5条 查定中有关数据的规定
1、年制度工作日为306天(不包括连续工作制的工种)。
2、日制度工作时间:一班制为8小时,二班制为15.5小时,三班制为22.5小时,连续作业为24小时。
3、能力查定填报数据以小数点后两位为限(以后数字四舍五入)。
第6条 车辆部门设备能力查定要考虑近远期发展,有15%的能力储备。
第7条 车辆部门能力查定考虑与国家、铁道部的规划密切配合,以便制定车辆发展规划的要求,每五年查定一次,具体查定时间各段(厂)在查定的当年二季度内完成。各铁路局于七月底将查定总结以及各种报表报铁道部车辆局一份。
第8条 各单位查定的数据以上年底的数字为查定的依据。
第9条 车辆段修设备能力查定
一、查定台位能力
N·T·306
G=-------×η

式中:G——台位能力(辆/年);
N——实际台位数(个);
T——每日制度工作时间(小时)
t——车辆段修平均修车时间(小时);
η——台位利用系数取0.85。



二、作业面积生产能力查定
(S现-S设)×306
G确=-----------×α
S产×t占
式中:G面——作业面积能力(辆/年);
S现——现有作业面积(平方米);
306——年制度工作日(天);
S设——设备安装所占面积(平方米);
S产——单位产品需用面积(平方米/辆);
t占——产品占用周期(天);
α—班次系数一班制为1,二班制为1.5;



三、轮对存放能力查定
轮对存放场的存轮线一般系用双行交错排列式。

G轮=---×306
4KI
式中:G轮——查定年段修车辆数(辆);
L——现有存轮线长度(米);
4——每辆车的轮对数量;
K——轮对存放定量系数5.5~11.5;
I——每一轮对占存轮线长度(双行交错
为0.65米,单行为1米)。



四、存车线能力查定
L 360
G存=∑---×---
I n
式中:G存——存车线查定年修车能力(辆);
L——每股存车线有效长度(米);
n——存车系数,一班取2.5,二班取4;
I——车辆长度,货车平均按14米/辆,客
车平均按25米/辆。



五、修车机械动力设备能力查定
机械动力设备能力查定前,首先要对设备逐项清理登记,填报设备查定登记表。
1.金属切削机床加工能力查定
T金-T非
G金=∑-----

式中:G金——同类设备查定年生产能力(辆);
T金——每台机床年有效台时;
年有效台时=306×班次×日制度工作小
时×85%;
T非——每台机械非生产品耗用台时,指
不是直接为本单位产品所用台
时;
t——单位产品定额台时,每辆车修理所
用该设备台时(台时/辆)。
2.锻压设备能力查定
T锻-T非
G锻=∑-----

式中:G锻——同类锻压设备查定年生产能力
(辆);
T锻——每台设备有效台时;
年有效台时
=306×班次×日制度工作小时×85%
T非——每台设备非生产产品耗用台时,
指不是直接为本单位产品所用台
时;
t——单位产品定额台时,每辆车修理时
所用该设备台时(台时/辆)。

3.蒸汽能力查定
∑Q×8×306(1-α)·η-Q非
G蒸=------------------

式中:G蒸——查定锅炉年蒸汽生产能力(辆);
∑Q——有效蒸发量(T/小时);
α——管系损失系数,北方取15%,南方
取10%;
Q非——非生产品耗汽量(T);
q——单位产品耗汽量(T/辆);
η——设备使用系数取85%。
4.压缩空气能力查定
∑Q(1-α)-Q非
G气=----------

式中:G气——空气压缩机查定年压缩空气生产
能力(辆);
∑Q——气压缩机年压缩空气量总和
(立方米);
∑Q=Q×306×T×60×η×N
Q——空气压缩机实际压风量(立方米/分);
T——日开动时间(小时);
η——空气压缩机使用系数;
N——空气压缩机台数;
Q非——非生产品耗风量(立方米);
α——压缩空气管系损失系数取3%;
q——单位产品耗风量(立方米/辆)。
5.木工机械生产能力查定
T木-T非
G木=∑-----

式中:G木——木工机械查定年生产能力(辆);
T木——每台木工机械年有效台时;
年有效台时
=306×班次×日制度工作小时×85%
T非——每台木工机械非生产品耗用台
时,指不是直接为单位产品所用
台时;
t——单位产品定额台时,每辆车修理时
所用该设备台时(台时/辆)。

6.起重运输设备能力查定
(1)起重机设备能力
∑(T-T非)
G起=-------

式中:G起——起重机查定年生产能力(辆);
T——每台起重机有效工作台时;
年有效工作台时
=306×班次×日制度工作小时×70%
T非——每台起重机非生产品耗用台时,
指不是直接为本单位产品所用台
时;
t——单位产品定额台时,每辆车修理时
所用该设备台时(台时/辆)。
(2)叉式车能力查定
∑(T-T非)
G叉=-------

式中:G叉——叉式车查定年生产能力(辆);
T——叉式车年有效工作台时;
年有效工作台时
=306×班次×日制度工作小时×85%;
T非——每台叉式车非生产品耗用台时,
指不是直接为本单位产品生产所
用台时;
t——单位产品定额台时,每辆车修理时
所用该设备台时(台时/辆)。
第10条 车辆站修能力查定
1.查定站修台位能力
306·N·T
G站=-------

式中:G站——查定年站修修车能力(辆);
N——站修台位数;
T——台位实际保有工时(小时);
t——车辆平均站修修车时间。
2.其他设备查定按段修能力查定的有关公式进
行。
第11条 客车技术整备能力查定
1.整备线路股道数量查定
N=K·a
式中:N——整备线路股道数;
K——存车线股道数系数,路局所在地取
0.7,其余地方取0.4~0.5;
a——运行图定的列车对数,其中近郊车
以图定对数1/2计。
2.整备线长度为规定列车编组辆数,并应适应
扩编的需要。
3.备用车停放线能力查定
L=MKI
式中:L——查定备用车存放线长度(米);
M——计算运用车数(辆);
K——非运用车系数,取25%;
I——每辆客车计算长度,取25米/辆。
4.其他设备能力查定按段修能力查定的有关公
式进行。
第12条 罐车洗刷能力查定
1.罐车洗刷台位能力查定
306·N·T
G洗=-------η

式中:G洗——查定年洗刷能力(辆);
N——洗罐台位;
T——台位实际保有工时;
t——每辆罐车洗刷占用台位时间(小
时);
η——台位使用系数,取0.80。
2.其他设备查定按段修的查定有关公式进行。
第13条 车轮厂能力查定
1.轮对加工能力查定
G=G1+G2+G3
G1——年轮对新组装数;
G2——年轮对换件修数;
G3——年轮对检修数;
G——年轮对加工能力总和。
2.主要设备加工能力查定。
T·η·R·αi
G=∑--------
Ei
式中:G——查定年轮对加工能力(对);
T——年班生产时间(分);
η——机床使用系数,取0.85;
R——机床开动班次,一般取2;
Ei——各种修程占用机床作业时间(分/
对),包括作业的辅助时间在内;
αi——轮对各种主要修程占轮厂修理轮
对总数的百分比。
本公式适用于轮厂所有加工设备。
3.作业面积能力查定
(S-S设)×306
G面=----------×α
S产×t
式中:G面——作业面积查定年生产能力(对);
S——现有作业面积(平方米);
S设——设备安装占用面积(平方米);
S产——单位产品占用面积(平方米/对);
t——产品占用周期(天);
α——按班次定,一班为1,双班为1.5。

4.轮对存放场能力查定
(1)待修轮对存放区容量查定,为保证连续生产
配件,贮备天数取7。

G1=7×1.5×--------
306×0.75
式中:G1——待修轮对存放区容量(对);
7——待修轮对贮备天数;
1.5——待修轮对入厂不均衡系数;
G——车轮厂年待修轮对数(对);
306——年制度工作日;
0.75——机床生产不均衡系数。
(2)良好轮对存放区容量能力查定

G2=3.5×----
306
式中:G2——良好轮对存放区容量(对);
3.5——良好轮对待运天数;
G——车轮厂年生产轮对数(对);
306——年制度工作日。

(3)配件存放区容量能力查定,轮对新配件按四
个月生产量考虑;轮对旧配件按一个月生产量考虑。
①车轮存放量能力查定
2G
G3=---×(α1+4α2)
12
式中:G3——车轮存放量(个);
2——每个轮对上的车轮数;
12——全年12个月;
4——配件存放月数;
α1——换件修轮对数占年生产轮对总数
的百分比;
α2——新组装轮对数占年生产轮对总数
的百分比;
G——年生产轮对数。
②车轴存放能力查定

G4=---×(α1+4α2)
12
式中:G4——车轴存放量(概);
G——年生产轮对总数;
α1——换件修轮对占年生产轮对总数的
百分比;
α2——新组装轮对数占年生产轮对总数
的百分比;
4——配件存放月数;
12——全年12个月。
存放场能力查定:
2(G1+G2)+0.2G3+0.12G4+150+75
L=--------------------------
B-(n-1)×0.6
+Z1b1+Z2b2+b3+2b4
式中:L——存放场计算长度(米);
2、0.2、0.12——分别为每一轮对、车轮、
车轴占地面积(平方米);
G1、G2、G3、G4——由前面计算得;
B——存放场宽度(含装车线)(米);
B——存轮线两外股道中心距(米);
150、75——报废配件和其他配件存放占
用面积(平方米);
Z1——通入存放场的股道数;
b1——股道占用宽度,取3.4米;
Z2——横向通入存放场的公路数一般为
1;
b2——公路宽度,取3.5米;
b3——起重机大车宽度;
b4——单梁桥式起重机车档长,取1米;
n——存轮厂股道数。
(附表略)



198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