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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08:09:31  浏览:88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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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200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公安部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村民委员会印章,是村级公共权力的象征,在办理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的制发、使用和管理,是村民委员会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农村村民委员会在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方面存在不规范的现象,对农村的社会管理造成了不良影响,有些甚至给村集体经济造成重大损失。为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规范农村基层管理,促进村民自治健康有序发展,现就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村民委员会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制发程序
村民委员会的印章为圆形,直径不得大于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县(自治县、旗、市、区)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在五角星下自左而右横排。民族自治地方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今后,村民委员会的印章一律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发。刻制村民委员会印章,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报乡级人民政府审核,由乡级人民政府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并到指定的厂家刻制。对不按程序刻制村民委员会印章的行为,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撤销或者合并,被撤销或合并前的村民委员会的印章不得继续使用,制发机关应予及时收缴。村民委员会因故需要更换印章,制发机关应在颁发新印章的同时收缴其旧印章。村民委员会印章丢失,应及时向制发机关报告并申请补发,应予补发的由制发机关登记并办理补发。制发机关应以适当方式公布新印章启用和旧印章作废。使用已作废村民委员会印章的,按私刻公章行为处理。
二、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印章的使用管理制度
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村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的指导。要指导村民委员会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制度,并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之中。村民委员会印章要有专人保管,保管人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提名,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为防止乱用印章,一般情况下,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印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一般不宜直接保管印章。凡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需使用印章时,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经会议讨论同意并经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对违反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印章和印章使用的管理,既要严格遵守印章管理规定和印章使用审批程序,又要方便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不得以欠交税费等为借口,在村民办理参军、婚姻状况证明、外出务工证明等手续时,拒绝使用印章,也不得借机吃、拿、卡、要,增加农民负担。
三、加强村民委员会的印章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监督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后的印章移交工作。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在10天内向本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印章。拒不移交村民委员会印章的,由制发机关负责追缴,并追究责任。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届内被集体罢免的,印章由乡级人民政府暂时代管。乡级人民政府应在重新选举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印章发给新的村民委员会。
各地应结合正在推行的村民自治工作,对村民委员会印章的制发、使用情况和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以往做法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城市居民委员会印章的刻制、使用和管理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2001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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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圭亚那工作的议定书(1993年)

中国政府 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圭亚那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3年3月26日 生效日期1993年3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本着加强两国医疗卫生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圭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附件一所列的八名专家组成的中国医疗队赴圭亚那工作。中方保证所选专家能有足够的英语水平进行交流。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地点是乔治敦医院和林登医院。

  第三条 根据圭亚那医疗工作管理的规定,中方应在专家预计到达前一个月向圭方提供专家的简历(包括资格和经历)以及健康证书,供圭方考虑。

  第四条 圭方将保证根据现行规定提供专家在圭居留所必需的文件,如签证、工作许可和注册。圭方负责办理中国医学专家在圭居留身份证并负担以此产生的费用。

  第五条 每位专家工作期限为两年。在完成连续工作十一个月的服务后,享受一个月带生活津贴的休假。工作时间依据圭方医疗工作制度。所有专家享受中国的全国性假日,同时享受圭亚那的全国性假日。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应该遵守和尊重圭亚那的法律以及他们所在服务单位的内部规定和保密要求。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与圭亚那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开展医疗工作(法医工作除外),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圭方提供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圭亚那政府根据同政府医务人员有关的做法,免除中国医疗队成员在履行他们职责中产生的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八条 中方负责中国医疗队来圭的机票费,圭方则提供中国医疗队回国机票费。

  第九条 圭方将付给每个专家每月1.5万圭元的生活费,并在可行的时候相应提高。

  第十条 圭方将免除中国专家来圭工作后头六个月内进口的个人用品的海关税,中方将在这些用品到达前通知圭方,圭方将办理与此有关的手续。中方保证专家根据此条规定带入圭亚那的物品不在当地市场出售。

  第十一条 圭方将提供中国医疗专家带家具的住房和附件二所列的基本服务设施,并负责中国医疗队上下班的交通工具。

  第十二条 中国医疗人员在圭亚那期间,圭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员的医疗保险,如发生死亡或伤残,圭方将负担在当地的丧葬费或伤残者在圭的治疗费用。

  第十三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

  第十四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至中国医疗队人员工作期满之日止。
  如果圭方要求延长中国医疗队的工作期限,应在本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向中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另签议定书或换文确定。

  第十五条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六日在乔治敦签定,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一、二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王保民           泰克赛拉
    (签字)          (签字)

关于建设工程实行提前竣工奖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政府 市建委 市劳动局


关于建设工程实行提前竣工奖的若干规定
市政府 市建委 市劳动局 市财政局 市建行



为缩短建设工程工期,加快建设速度,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列入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计划的建筑、安装、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有提前竣工要求的,可以实行提前竣工奖。
二、提前竣工的工程,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各类工程,均按照设计或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规定的内容、技术要求,全部完工,经验收鉴定合格,达到正式交付使用的标准。
(二)住宅和其他非生产性房屋建筑,主体工程及其附属工程以及通风、电梯、室外管线、甬路等工程全部完工,水、暖、电、气、路俱通,达到使用标准。
(三)生产性(包括科研)房屋建筑,土建工程和水、暖、电、气、卫生、通气、室外管线工程以及属于房屋组成部分的生活间、控制室、操作室、烟囱、设备基础等工程,全部完工,达到具备交付安装工艺设备条件的标准。
(四)施工现场,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暂行规定》,清除干净。
(五)按照设计或施工合同的规定完成绿化任务。
三、实行提前竣工奖的建设工程,应由建设单位和工程承包单位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确保工程质量的合理的工期(注明开工、竣工日期)和奖罚办法。合同规定的工期,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因客观原因需要缩短或延长工期,须由合同双方依法变更。
四、确定合理工期,应当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补充规定》和《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实施细则》为依据。在国家和本市关于工程工期定额中未列项的工程,其工期由建设单位和工程承包单位协商确定,报市城乡建
设委员会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定额管理处审批。
五、实行提前竣工奖的工程,其实际竣工日期比合同规定的峻工日期提前的,由建设单位从因提前竣工所获得的经济收益或节约的投资中向工程承包单位支付奖金;因工程承包单位的责任,致使实际竣工日期比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拖延的,由工程承包单位从自有资金中向建设单位交纳
罚金,罚金不得计入工程成本。
六、每提前(或拖延)一天竣工的奖(罚)金额不得超过工程预算造价的万分之二。奖罚金比例要对等,但总额不得超过工程预算造价的百分之三。
七、提前(或拖后)竣工的奖(罚)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结算清付。工程承包单位由于采取提前竣工措施需要先向职工发的部分工期奖,从其自有资金中垫支。
八、提前竣工桨金由工程承包单位统筹用于本单位集体福利事业和职工个人奖励。用于职工个人奖励部分不得超过全部奖金的百分之四十。
九、未实行提前竣工奖的工程,工程承包单位也要认真履行合同,保证如期竣工,不得无故拖延工期。
十、本规定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监督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六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1986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