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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制单位部分人员延缓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7:39:48  浏览:82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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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制单位部分人员延缓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


关于转制单位部分人员延缓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厅(局)、科技厅(科委):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转制单位部分人员延缓退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转制单位中任届未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和政协常委以上职务的人员,少数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的副教授、副研究员和相当这一职称以上的高级专家,转制时需留任的院所厅(局)级以上党政一把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退休年龄。其中,转制前到达退休年龄,转制后办理退休的,执行事业单位退休待遇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转制过渡期内到达退休年龄,延缓办理退休的,按企业的办法和到达退休年龄当年的过渡期政策计发基本养老金,并按企业的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

上述规定适用于各类转制单位。已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延缓退休手续的人员,仍按原规定执行;今后办理延缓退休手续,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
财政部、科学技术部
200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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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对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了促进我国在经济、教育、科学和文化等方面与国际间的交流,推动我国信息产业、信息服务业的进一步发展,加强对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现就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备案工作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物理通信信道直接或者间接与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均应当登记备案。
二、备案时间
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网络正式联通后的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地(市)级或者县(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已经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市)级或者县(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补办备案手续。
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和个人的联网方式变更或者终止联网时,应当在三十日内通知所在地(市)级或者县(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三、备案办理机关
备案办理机关原则上为县(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尚无能力承担这项工作的,可以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办理备案手续的机构。
四、备案程序
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需凭单位介绍信(个人需凭本人有效证件)和批准入网文件办理备案手续(使用单位还应附上国际联网终端用户名单),填写备案表格一式三份。备案表按公安部统一式样,由各省自行印制。
备案办理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用户填好的备案表格一式三份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在封页加盖办理机关印章。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表之日起七日内,在备案表上加盖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印章,并将其中两份备案表退还办理机关,另一份备案表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留存。
五、法律责任
有关使用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予以处罚。处罚裁决书等法律文书,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公安部统一的式样自行印制。
本通知有关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备案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表(略)



1996年1月29日

关于同意将河北省列为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5〕412号




关于同意将河北省列为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的复函
  
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将我省列为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的函》(冀政函〔2005〕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河北省提出创建生态省,符合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建立循环经济体系的要求。生态省建设有利于提升河北省可持续发展能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生态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有利于保障京、津两大城市用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对促进华北地区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走出一条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因此,我局同意将河北省列为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

  二、按照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管理的有关要求,请你省成立由省政府领导牵头、省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生态省建设试点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河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已于2005年9月1日通过专家论证。请按照论证意见将纲要修改完善后,尽快报省人大批准、颁布。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