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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商业部关于加强卫生杀虫剂登记和销售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7:26:56  浏览:87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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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商业部关于加强卫生杀虫剂登记和销售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 商业部


农业部、商业部关于加强卫生杀虫剂登记和销售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商业部




目前,卫生杀虫剂的生产、进口、销
售和使用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1)相当多的卫生杀虫剂未经登记和严格审查就进入市场;(2)配方混乱,一些高毒农药也被用来制作卫生杀虫剂产品;(3)生产厂家过多,尤其一些小厂不具备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粗制滥造,质量无法保证,致使假劣产品屡禁不止。
为加强卫生杀虫剂的登记和销售管理,保障人、畜健康和生命安全,严厉打击制售假劣产品活动,保护消费者利益,特通知如下:
一、根据有关规定,国家对卫生杀虫剂实行农药登记管理制度,未经批准登记的卫生杀虫剂不准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外产品未经批准登记不准进口。
二、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卫生杀虫剂的登记管理工作,生产卫生杀虫剂的国内生产企业和国外厂家必须向该所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三、卫生杀虫剂的经营执行现行的农药经营管理办法。各级供销社、农资公司及负责零售的日杂、百货等经销单位,要严格把关,不得经销、代销或以其它方式出售未经批准登记的卫生杀虫剂产品。
四、各级农药检定、工商行政管理、经销部门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分工协作,密切配合,要督促检查,切实做好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反映,严肃处理。



1993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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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贸易[2000]8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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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外经贸委(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走出去”战略,千方百计扩大出口,推动更多的企业参与国际竞争,进一步加快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申报标准

  (一)中央管理企业及沿海地区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标准(前二年度,下同)从5亿元人民币调整为2亿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标准从1亿元人民币调整为5000万元人民币。

  (二)中央管理及沿海地区以经营机电产品为主的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标准从3亿元人民币调整为1亿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同类企业年销售额标准从1亿元人民币调整为5000万元人民币。

  (三)商业零售企业(含连锁企业)年销售额标准从1亿元人民币调整为5000万元人民币。

  (四)将物资企业实收资本金(商业企业固定资产原值)1000万元标准改为对商业、物资企业注册资本金进行要求:即沿海地区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中西部地区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简化申报手续免报企业进出口商品目录。商业物资企业可经营各类商品、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

  三、扩大申请进出口权企业范围集体所有制、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制(国有控股)商业物资企业亦可申请进出口经营权。

  四、申报内容及程序

  商业(含连锁企业)、物资企业申报进出口经营权需提供企业申请报告、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商业物资企业概况表(见附件)、主管部门意见、前二年经营情况(统计、财务原始报表)、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地方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外经委(厅、局)向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申报。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申报。

  商业(含连锁企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审批不纳入外贸流通企业总量进行核定。

  国经贸贸〔1997〕244号、国经贸贸〔1999〕215号、〔1996〕外经贸政发第608号文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商业物资企业概况表(略)(完)

二OOO年九月一日


关于做好绢纺企业生产准产证复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外经[2002]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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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绢纺企业生产准产证复审工作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

  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缫丝绢纺企业生产准产证复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外经[2001]276号)要求,缫丝企业准产证复审工作已经结束。从2002年起,对1997、1998年发放的绢纺企业生产准产证进行复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绢纺准产证(以下简称准产证)制作、颁发由国家经贸委(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负责,初审等有关工作由省级经贸委负责。复审工作由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会同中国丝绸协会进行。

  二、复审工作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淘汰落后能力,提升企业技术装备水平的原则。根据近几年市场需求状况及《茧丝绸行业“十五”规划》要求,核定全国控制绢纺生产能力总量为60万锭。下达各地的复审核定数量(详见附件一),各地不得突破。有关绢纺企业获得准产证的条件以及对无证企业的处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中国纺织总会关于调整缫丝绢纺加工能力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16号)和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缫丝绢纺准产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外经[1998]479号)执行。

  三、各绢纺企业要如实填写《全国绢纺企业生产准产证复审申请表》(见附件二),报地(市)级经贸委审核;地(市)级经贸委将审核情况报省级经贸委,并抄送同级丝绸协会(没有成立协会的,抄送丝绸公司,下同)。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会同同级丝绸协会,根据国家经贸委核定的总量以及获取准产证的条件,对本地申报的绢纺企业逐一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和条件的企业统一编制准产证编号,并于5月20日前将企业名单、核定规模、准产证编号汇总表与企业所填表格一并报国家经贸委(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并抄送中国丝绸协会。

  五、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征求中国丝绸协会意见后,对经审查合格的申报企业发给准产证。

  六、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和丝绸协会要指定专人负责复审工作,并将联系人名单、联系电话(传真)报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和中国丝绸协会。

  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联系人:刘斌

  电话:(010)63193518

  传真:(010)63193512

  中国丝绸协会联系人:廖梦虎

  电话:(010)66180636

  传真:(010)66180637

  附件:一、绢纺企业生产准产证复审生产能力总量表

     二、全国绢纺企业生产准产证复审申请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一:

绢纺企业生产准产证复审生产能力总量表

                        单位:   锭

   原有生产能力
获准产证
生产能力
复审生产能力
总量计划

企业数
总能力

山西
1
5436
5436
5436

上海
1
5200
5200
5200

江苏
41
188088
130796
130796

浙江
44
266180
173100

未含备案数
24000

安徽
3
13600
13600
13600

江西
4
11840
7700
7700

山东
4
14740
10260
10260

河南
3
18100
18100
18100

湖北
3
10920
5200
5200

湖南
1
6000
6000
6000

广东
2
20680
20680
20680

广西
4
33000
22252
22252

重庆
7
40636
28836
28836

四川
5
33060
33060
33060

云南
1
2520
0
2520

新疆
1
2400
2400
2400

总计
125
672400
482620
556040


 

附件二:

全国绢纺企业生产准产证复审申请表

企业
名称    邮编
  
详细
地址   
法人
代表    电话    传真   
企业
性质    原准产
证号
JZC 生产能力 锭  
现有绢纺设备状况 设备型号 锭数 进厂时间 使用年限
           
           
           
主要产品产量 产品名称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主要产品质量 产品名称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三年平均
               
              
              
复审后准产证编号(由省级经贸委负责填写):JZC
地市经贸委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区、市)丝绸协会
(公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区、市)经贸委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中国丝绸协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