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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22:04:47  浏览:96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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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管理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管理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深圳经发局,各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部委直属公司,各进出口商会:
为贯彻落实1998年全国禁毒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管理工作,根据我部《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1997〕外经贸管发258号),现就加强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要重视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管理工作。在企业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时要审核:
(一)进口商的进出口经营权,资信情况及经营状况。
(二)申请单位出具的保函,保证不将进口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制造毒品或流入非法制毒渠道,不得转口或复出口。
(三)进口合同。或来料加工合同要求企业如实填报国外客户名称、国别(地区)、地址、电话。
(四)国内最终用户(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用途、以及消耗数量是否合理。
二、国家各部委直属公司负责审核所属企业的进口申请,审核内容同上。
三、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及国家各部委直属公司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上报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时,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申请表(见附件。该表可复印,由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各部委直属公司提供给申领企业)。该申请表由企业如实填写,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两份(一份留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各部委直属公司,一份报外经贸部)。
(二)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国家各部委直属公司出具的关于企业申请进口易制毒化学品的正式文件。
(三)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各部委直属公司转报的企业保证该批易制毒化学品仅用于企业正常生产,不用于制毒、不流入非法制毒渠道的保函。
(四)进口合同。以来料加工方式进口易制毒化学品,应提供与外商签订的来料加工合同。
(五)国内用户的详细资料,包括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进口数量、经营范围及该批易制毒化学品的最终用途。
(六)以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方式进口易制毒化学品,应提供与国内加工生产企业签订的加工协议。
四、易制毒化学品进口审批程序如下:
(一)外经贸部在收到有效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对符合规定的签发《外经贸部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批复单》,批复单自批复之日起30日内有效,逾期自行作废;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将予以退回。
(二)进口企业凭《外经贸部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批复单》向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申领进口许可证。
五、易制毒化学品进口后的核查
为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进口后的核查,进口企业应将进口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和使用情况逐月上报所在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隶属的部委直属公司。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国家各部委直属公司应督促企业按时上报,并不定期检查企业销售和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情况。对不按时报告的企
业,将不再批准其进口易制毒化学品。外经贸部将不定期对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各部委直属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六、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易制毒化学品,按照我部颁布的《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通知》(〔1997〕外经贸资三函字第197号)办理。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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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单位: |2.进口商: |
|----------------------|-----------------------|
|3.进口商地址: |4.联系人、电话: |
|----------------------|-----------------------|
|5.出口国家(地区): |6.原产地国家(地区): |
|----------------------|-----------------------|
|7.贸易方式: |8.商品用途: |
|----------------------------------------------|
|9.商品名称: 商品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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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规格、等级 |11.单位|12.数量|13.单价|14.总值(USD)|15.折合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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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国外出口商名称 |17.地址 |18.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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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国内最终用户名称 |20.地址 |21.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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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申请表填写说明
1.申请单位填写申请进口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名称。
2.进口商填写对外签订进出口合同或来料加工合同的我国有进
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名称及其企业代码,并加盖企业公章。
3.出口国家(地区)填写最初向我国发货,在中转国不发生任何
商业交易的国家、地区。
4.原产地国家(地区)填写生产该商品的国家(地区)。
5.商品用途可填写生产用、自用、内销。
6.数量单位统一为公斤。
7.单价以美元计价。
8.国内最终用户为最终使用该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企业。


1998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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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义务劳动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32号)


  《哈尔滨市义务劳动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4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曹广亮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哈尔滨市义务劳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义务劳动管理,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参加城市义务劳动,建设现代化文明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动物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公民参加义务劳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义务劳动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义务劳动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义务劳动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工商、市政公用、水利、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做好义务劳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市区内的年满18岁至60岁的男性公民和年满18岁至55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参加义务劳动;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驻哈部队人员和大专院校师生员工,每年不少于5个劳动日;
  (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和个体业户从业人员,每年不少于4个劳动日;
  (三)街道居民(不含本条前二项规定人员),每年不少于2个劳动日。
  鼓励中小学生参加力所能及的义务劳动。


  第五条 有挖掘、装载、推土、货运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体业户,每年每台车出义务车两个台班;从事专业运输的单位,每年每台车出义务车一个台班。


  第六条 义务劳动的范围包括修筑江河堤防、内河治理、植树绿化、重点公益工程建设、清理污水积雪,以及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公益性、突击性劳动事项。


  第七条 区义务劳动主管部门每年二月底前应当向市义务劳动主管部门提报义务劳动计划,经市义务劳动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统一编制市的义务劳动年度计划。


  第八条 承担义务劳动任务的单位和个体业户,应当在每年二月底前向所在区义务劳动主管部门报送所属人员、车辆数量。


  第九条 市义务劳动主管部门对义务劳动工作实行统一调动。
  区义务劳动主管部门依据市义务劳动主管部门出具的义务劳动调令组织义务劳动。


  第十条 单位和个体业户应当按照规定组织所属人员参加义务劳动,完成出工次数和承担的劳动任务。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体业户因生产、经营等原因组织参加义务劳动确有困难,在限定时间内不能完成义务劳动任务的,可以提出延期申请,经所在区义务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延期完成。经延期仍不能完成的,可以提出委托申请,经所在区义务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后签订委托合同。
  市义务劳动主管部门对委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参加义务劳动所用的劳动和交通工具及燃料,由义务劳动参加单位自备。


  第十三条 义务劳动组织工作所需的费用,由义务劳动直接受益单位给予必要的补助;不足部分,在城市维护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义务劳动任务完成后,市义务劳动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对完成义务劳动任务成绩显著或者在义务劳动管理工作中贡献突出的,由市、区义务劳动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义务劳动的单位,责令改正,并取消当年参加评选区级以上文明单位资格,视情节由区或者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对拒不参加防汛抗洪、植树绿化等各项义务劳动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对拒不参加义务劳动的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各级义务劳动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义务劳动具体措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86年10月6日发布的《关于义务劳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同时废止。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2003年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评认定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2003年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评认定办法的通知

许政办〔2003〕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2003年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评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十日

许昌市2003年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评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强化全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认真履行“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职责,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年度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并使环保目标考评认定工作进一步统一规范、客观公正;按照许发〔2003〕3号文件精神和全市环保会议上签定的《许昌市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参照河南省环保目标的考评办法,制定本考评认定办法。

第二条考评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三条考评认定内容分共性目标和个性目标。

(一)共性目标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共同应对的环境问题,包括:1、水环境质量(水污染物总量控制与出境河流目标责任断面COD稳定达标);2、环境空气质量(烟控区建设、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空气质量达标);3、产业结构调整,落实“环保第一审批权”规定(环保投入、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关闭造纸企业等);4、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解决辖区突出环境问题。

(二)个性目标根据各地的环境特点和环境管理要求分别设定。

第四条认定计分办法实行积分制,满分100分,共性目标占75分,个性目标占20分,按时提交总结材料占5分。

第五条共性目标计、扣分标准。

(一)水环境质量(25分)

1、落实上级下达的水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有年度分配、削减方案,指标分配到重点排污企业及河流控制断面得3分。

2、出境河流水质较上年好转(以断面监测结果为准)得2分。

3、目标责任考核断面全年稳定达标(以COD总量和浓度为准)得20分。达标率低于25%扣15分,每月COD浓度超过目标值2倍以上扣1分。达标率=断面达标次数〖〗全年监测总次数×100%

(二)空气环境质量(20分)

1、烟控区建设通过验收,覆盖率达标或交通要道两侧1000米以内无超标排烟现象得3分。

2、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效果好得2分,因工作不到位受到处罚、通报批评或新闻曝光扣0.5—1分。

3、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国家二级标准得15分;若单项污染因子超标率全年高于40%扣10分。

单因子超标率=单因子超标天数〖〗365×100%

(三)产业结构调整与落实“环保第一审批权”规定(20分)

1、加大环保投入,积极引进、开发清洁生产工艺和环保认证产品或帮助企业进行ISO14000质量认证得2分。

2、严格按标准落实了许政办〔2003〕86号文件,被关闭的造纸企业无反弹得4分;列入国家明令淘汰、取缔、关闭目录的“15小土”、水泥、陶瓷类企业及建筑石灰土窑按规定标准落实到位,无反弹得6分。

3、建设项目落实了“环保第一审批权”规定,“三同时”和“环评”执行率达100%;辖区内无出现违反产业政策的项目和越权审批、先建后批及建而不批的现象得8分。

(四)政府常务会议重视研究辖区环境问题(10分)

1、政府主要领导重视,关注辖区环境质量,批示有关环保信件得2分。

2、每年召开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解决辖区突出环境问题达2次以上,并有会议记录、纪要得8分。

第六条个性目标计、扣分标准。

(一)禹州市人民政府(20分)

1、严禁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不得出现污染饮用水源的各种行为(如挖沙船、网箱养鱼、河道养鸭等)得10分,发现一起污染行为扣1分。

2、完成向颍河排污的截流工程得4分。

3、禹州市污水处理厂全年正常运行,出水达标排放得6分。

(二)长葛市人民政府(20分)

1、彻底取缔、关闭湿法和半干法纤维板生产线得8分。

2、有效解决白寨制革的重污染问题得6分。

3、长葛市污水处理厂按期投入正常运行,并使出水稳定达标排放得6分。

(三)许昌县人民政府(20分)

1、严禁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不出现污染饮用水源的各种行为(如挖沙船、网箱养鱼、河道养鸭等),并彻底拆除长店沟的所有鱼塘得10分,发现一起污染行为扣1分。

2、尚集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工程按期开工建设得5分;按计划落实工程进度得5分。

(四)鄢陵县人民政府(20分)

1、重视生态旅游环境保护,“中原花博会”期间无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得4分。

2、完成“生态示范县”的建设规划任务得8分。

3、完成陈化店镇“省生态优美小城镇”的试点建设任务得8分。

(五)襄城县人民政府(20分)

1、严禁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不出现污染饮用水源的各种行为(如挖沙船、网箱养鱼、河道

养鸭等)得10分,发现一起污染行为扣1分。

2、完成紫云镇“省生态示范区试点”建设规划任务得10分。

(六)魏都区人民政府(20分)

1、严禁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不出现污染饮用水源的各种行为(如挖沙船、网箱养鱼、河道养鸭等)得10分,发现一起污染行为扣1分。

2、有效综合整治城区环境,落实“碧水蓝天工程”目标,关闭烟控区内所有燃煤锅炉得10分。

第七条按时提交总结得5分。

第八条被考评认定单位要在7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将环保目标运行及完成情况的总结及相关材料送许昌市环保局综合计划科,根据提交的有关材

料组织人员进行考评认定。

第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许昌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