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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国有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周转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8:04:29  浏览:94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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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国有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周转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经委等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国有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周转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经委等



为了支持企业的技术改造、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市领导的批示,建立北京市国有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周转有偿使用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现特做如下规定:
一、基金的使用范围及对象
1.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能承担经济责任,并具有偿还能力的国有工业企业。
2.基金重点支持:列入市技术改造计划的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五少两高(即:物耗少、能耗少、水耗少、污染少、占地少和附加值高、技术含量高)的重点项目;符合产业政策、急需改造有一定风险的技术产业化项目;促进科研成果尽快转化现实生产力的“产学研”项目;加
快科技进步,培植新的经济生长点的项目;按照市规划发展拳头产品的关键项目。
二、基金的主要来源
1.市政府拨付的技术改造基金;
2.基金本金回收部分;
3.存款利息及收取的占用费。
三、基金的审批程序
各总公司(局、办)和有关单位申请使用技术改造基金借款时,根据项目基金使用范围和对象填报申请书一式四份(见附件一),经市经委、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签订基金借款项目合同书一式四份(见附件二)。市财政局根据合同书的有关规定,办理基金的放款手续。
四、基金的使用及还款:
1.基金实行有偿使用,收取少量占用费。一年期借款按银行利率50%计收占用费,两年期借款按银行利率70%计收占用费,占用费每半年计征一次,贷款期限最多两年。
2.借款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归还本金及占用费,确因客观因素不能按期还款的,应提前报市经委、市财政局、经审批后延期还款期限最多一年。延期部分的占用费按银行利率全额征收。
3.借款单位应按合同书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做它用。未经市经委、市财政局批准的展期项目,逾期未还则对逾期部分加收15%的占用费,借款挪做它用的,对挪用部分加收5倍以上罚金。
4.基金借款合同到期后,借款单位持转帐支票到市财政局工管处办理还款手续,或通过银行直接划转(收款单位: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分局,开户行:工商银行百万庄分理处,帐号:014-144219-73)并注明归还“技术改造周转基金借款”。到期未还的企业,市经委技
改处对借款单位发出《技术改造基金借款催还通知书》(见附件3)并按第3条规定加收占用费,对提前归还借款的单位在收取占用费上给予优惠照顾。
五、基金的管理
市财政局将此项资金在财政性资金分局设“北京市技术改造周转有偿使用基金”帐户专户存储,单独核算往来业务。
技术改造基金收取的占用费及银行存款利息,一部分继续纳入基金周转使用,一部分用做奖励技术改造优秀项目、先进管理单位,奖励办法仍按(88)京经技字第381号文执行。
附件一:
北京市年技术改造周转基金有偿使用借款申请书(代借据)
主管部门名称: (章) 单位:万元、万美元
----------------------------------------------
| | | | | | | | | | | |
| | 单位名称 | |邮政编码| | | | | | |现有职工人数| 人
| | | | | | | | | | | |
| |-------|-----|----|-----------|------|-----
|企| | | | | |
|业| 建设地址 | |经济性质| | 建筑面积 | 平方米
|现| | | | | |
|有|-------|-----|----|-----------|------|-----
|情|借款额(大写)| |借款期限| 年 |固定资产原值|
|况|-------|-----|----|-----------|------|-----
| | 开户银行 | |负责人 | |固定资产净值|
| |-------|-----|----|-----------|------|-----
| | 帐 号 | |联系电话| |现有流动资金|
|-|-------------|----------------|------|-----
| |项目名称及改造内容 |立项或可行性批准文号 | 资金来源 | 金 额
| |-------------|----------------|------|-----
| | | |借 款 额 |
| | |----------------|------|-----
| | |总投资 | |( )行贷款|
|申| |----|-----------|------|-----
|请| |含外汇 | |自筹及其它 |
|改| |----|-----------|------|-----
|造| |计划竣工| 年 月 | 借款日期 |年 月 日
|项| | | | |
|目| |年 月| | |
|基| | | | |
|本|-------------|-----------------------------
|情|产品名称及生产能力 |
|况|-------------|上项目原因分析:
| | |
| |-------------|
| | 新 |销售收入| |
| | 增 |----|----|
| | 经 |利 润| |
| | 济 |----|----|(包括:市场、规模、技术、建设条件、经济、
| | 效 |税 金| |财务效益、敏感性等分析)
| | 益 |----|----|
| | | | |
----------------------------------------------

-----------------
| |现有在建项 |
|上年主要经济指标| |
| |目及贷款 |
|--------|------|
| | |在建项 | |
|销售收入| | | |
| | |目 数 | |
|----|---|----|-|
|利 润| |总投资 | |
|----|---|----|-|
|税 金| |贷款总额| |
|----|---|----|-|
|创 汇| |自筹资金| |第
|----|----------|一
| | |联
|申 请| |:
| | |北
|单 位| |京
| | 公章 负责人章 |市
|----|----------|财
| | |政
|主管部门| |局
|审核意见| |工
| | 公章 负责人章 |管
| | |处
| | |存
|----|----------|
| | |
|市经委 | |
|审核意见| |
| | 公章 负责人章 |
|----|----------|
| | |
|市财政局| |
|审核意见| |
| | 公章 负责人章 |
| | |
| | |
-----------------

注:本表共四联,第一联:北京市财政局工管处存:
第二联:北京市经委技改处存: 年 月 日
第三联:借款 单位存:
第四联:主管部门存。
附件二:北京市国有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周转基金有偿使用借款合同书
编号:
经市经委技改处和市财政局工管处(以上为甲方)与借款单位______(乙方)及借款担保单位______
(丙方)共同协商订立本借款合同如下:
一、甲方同意借给乙方人民币(大写)______万元,借款期自_____年_____月至_____年____月止,用于_____资金需要。
二、乙方使用此笔借款应在借款期限内主动归还甲方,并按规定费率______计算交纳占用费,占用费每半年计征一次。到期不还,甲方按规定的基准费率×(1+15‰)计算收取占用费,挪用借款则按基准费率×(1+500‰)计算收取罚金。
三、丙方作为乙方的担保单位,应负责监督乙方的用款和还款,并应承担保证责任。
四、本合同书一式四份,甲方(市经委技改处、市财政局工管处)、乙方和丙方各执一份。
五、本合同经各方签章后自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效。

--------------------------------
甲方: 乙方: 丙方:
市经委技改处 市财政局工管处
(公章) (公章) (公章) (公章)
负责人: 负责人: 负责人: 负责人:
(签章) (签章)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注:技术改造周转基金借款,请还市财政局工管处委托财政性资金分局在工商银行百万庄分理处开设的专户,帐号为:14-144219-73,并注明:归还技术改造周转金借款。第一联:北京市财政局工管处 存
附件二:北京市国有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周转基金有偿使用借款合同书
编号:
经市经委技改处和市财政局工管处(以上为甲方)与借款单位______(乙方)及借款担保单位______(丙方)共同协商订立本借款合同如下:
一、甲方同意借给乙方人民币(大写)______万元,借款期自_____年_____月至_____年____月止,用于_____资金需要。
二、乙方使用此笔借款应在借款期限内主动归还甲方,并按规定费率______计算交纳占用费,占用费每半年计征一次。到期不还,甲方按规定的基准费率×(1+15‰)计算收取占用费,挪用借款则按基准费率×(1+500‰)计算收取罚金。
三、丙方作为乙方的担保单位,应负责监督乙方的用款和还款,并应承担保证责任。
四、本合同书一式四份,甲方(市经委技改处、市财政局工管处)、乙方和丙方各执一份。
五、本合同经各方签章后自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效。
--------------------------------
甲方: 乙方: 丙方:
市经委技改处 市财政局工管处
(公章) (公章) (公章) (公章)
负责人: 负责人: 负责人: 负责人:
(签章) (签章)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注:技术改造周转基金借款,请还市财政局工管处委托财政性资金分局在工商银行百万庄分理处开设的专户,帐号为:14-144219-73,并注明:归还技术改造周转金借款。第二联:北京市经委技改处 存
附件二:北京市国有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周转基金有偿使用借款合同书
编号:
经市经委技改处和市财政局工管处(以上为甲方)与借款单位______(乙方)及借款担保单位______(丙方)共同协商订立本借款合同如下:
一、甲方同意借给乙方人民币(大写)______万元,借款期自_____年_____月至_____年____月止,用于_____资金需要。
二、乙方使用此笔借款应在借款期限内主动归还甲方,并按规定费率______计算交纳占用费,占用费每半年计征一次。到期不还,甲方按规定的基准费率×(1+15‰)计算收取占用费,挪用借款则按基准费率×(1+500‰)计算收取罚金。
三、丙方作为乙方的担保单位,应负责监督乙方的用款和还款,并应承担保证责任。
四、本合同书一式四份,甲方(市经委技改处、市财政局工管处)、乙方和丙方各执一份。
五、本合同经各方签章后自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效。
--------------------------------
甲方: 乙方: 丙方:
市经委技改处 市财政局工管处
(公章) (公章) (公章) (公章)
负责人: 负责人: 负责人: 负责人:
(签章) (签章)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注:技术改造周转基金借款,请还市财政局工管处委托财政性资金分局在工商银行百万庄分理处开设的专户,帐号为:14-144219-73,并注明:归还技术改造周转金借款。第三联:借款单位 存
附件二:北京市国有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周转基金有偿使用借款合同书
编号:
经市经委技改处和市财政局工管处(以上为甲方)与借款单位______(乙方)及借款担保单位______(丙方)共同协商订立本借款合同如下:
一、甲方同意给乙方人民币(大写)______万元,借款期自_____年_____月至_____年____月止,用于_____资金需要。
二、乙方使用此笔借款应在借款期限内主动归还甲方,并按规定费率______计算交纳占用费,占用费每半年计征一次。到期不还,甲方按规定的基准费率×(1+15‰)计算收取占用费,挪用借款则按基准费率×(1+500‰)计算收取罚金。
三、丙方作为乙方的担保单位,应负责监督乙方的用款和还款,并应承担保证责任。
四、本合同书一式四份,甲方(市经委技改处、市财政局工管处)、乙方和丙方各执一份。
五、本合同经各方签章后自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效。
--------------------------------
甲方: 乙方: 丙方:
市经委技改处 市财政局工管处
(公章) (公章) (公章) (公章)
负责人: 负责人: 负责人: 负责人:
(签章) (签章)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注:技术改造周转基金借款,请还市财政局工管处委托财政性资金分局在工商银行百万庄分理处开设的专户,帐号为:14-144219-73,并注明:归还技术改造周转金借款。第四联:担保单位 存
附件三:北京市国有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周转基金借款催还通知书
主管单位名称: ( ) 第 号
------------------------------------
借 款 单 位 | |地 址| | 电话 |
---------|-----------------|----|---
项 目 | | |
| |合同编号|
内 容 | | |
---------|-----------------|----|---
借款金额| |借款日期| |占用费额| |占用费率|
-----|------------------------------
还款金额| |还款日期| |本费合计|
------------------------------------
市经委审批意见:
------------------------------------
经办人(签字) |处长(签字) |主管处盖章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199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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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试行南京市水产资源保护暂行规定的通告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试行南京市水产资源保护暂行规定的通告
南京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水产资源,保障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利,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改善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发展水产事业,满足人民需要,根据国务院《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和江苏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所辖范围内的江河、湖泊、水库、池塘、精养渔塘及其他养殖、捕捞水域。
第三条 渔业建设应服从和纳入国家建设和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综合平衡和全面安排。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有关单位在各项建设中应兼顾水产资源的繁殖保护,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
第四条 本市水产资源保护和渔政管理由市水产主管部门负责。公安、司法、环保、工商、城建、水利等各有关部门应协同配合贯彻执行本规定。各县(区)的公安、司法、工商、环保、城建、水利等部门应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协同水产主管部门确保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水面使用
第五条 水面属国家和集体所有。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公社、国营、集体养殖单位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综合利用,充分发挥水面资源的作用,大力发展水产养殖事业。
第六条 对市辖范围内的江河、湖泊、水库、池塘等可以利用和养殖的水面,根据面积大小、隶属关系、地理条件和历史习惯等情况,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因地制宜,划分使用范围,实行分级经营:
1.市管的水面,由市水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使用范围,指定单位经营。
2.县(区)范围内的水面,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公社或单位经营。跨公社的水面,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指定有关公社经营或组织有关公社联营;跨县(区)的水面,由市水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县(区)协商确定经营单位。
3.公社范围内的河沟、池塘等水面,由公社确定社属单位经营,也可由个人承包。
4.机关、学校、厂矿、公园等企事业单位内的水面及部队营区内的水面,由该单位经营或组织联营。
第七条 水面使用权证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各县(区)人民政府分别核发。领取水面使用权证的单位或个人在规定范围内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水面使用权要长期固定,领有水面使用权证的单位和个人对使用权内的水面要充分利用,发挥效益,无
故造成水面荒废者,由发证机关收回使用权证,另行分配。
第八条 从事渔业捕捞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办理领取渔业许可证手续,在取得渔业许可证后,方准进入规定的水域捕捞。
水面使用权证和渔业许可证均不得出卖、租借和转让。
第九条 因国家建设和其他需要,必须使用渔业场所、水口的,应征得市水产主管部门和各有关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征用手续,给予经济补偿和相应安排渔业劳动力。

第三章 水域和水产资源的保护
第十条 为了保持河流、湖泊、水库、池塘的水质、水量和生态平衡,保护水产资源和水产养殖生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向渔业水域填土、倾倒垃圾或排放有害渔业生产的物质。对污染渔业水域,给渔业生产造成损失的,应由排污单位承担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要对排污单位负
责人和直接责任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保护珍贵稀有水生动物,严禁捕捉白鳍豚、扬子鳄、鲟鱼、江猪(豚)及水生动物的亲体和幼体。所有从事渔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禁渔区、禁渔期及禁用渔具等规定,以利水生物的繁殖、保护。
第十二条 捕捞、养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江河航道设置有碍水上交通的固定渔具。在长江和内河捕捞作业的船只,必须遵守有关安全航行规定,悬挂规定的标志信号。各类船只在航行中应兼顾渔业生产,不得在渔区停泊。
第十三条 水利部门的闸坝在鱼蟹回游繁殖季节,要根据水情适时开闸纳苗。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闸口套网捕鱼,禁止在鱼道进出口及附近水面捕捞作业。
卫生、防疫或农业部门因防治病虫害,需向渔业水域投放药物时,应事先和水产部门联系,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害水产资源。

第四章 渔政管理
第十四条 为维护养殖和捕捞生产,必须加强渔政管理。渔政部门在执行任务中,应取得公安、工商、环保等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并依靠群众,打击偷、抢、毒鱼等犯罪活动。
第十五条 渔业生产单位及个人增添捕捞船只和捕捞工具,必须报经水产主管部门批准。禁止使用簖箔、拦河罾、水老鸦捕捞;不准使用密眼渔网进入江河水面捕捞;严禁毒鱼、炸鱼、电捕鱼。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六条 保护水产资源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检举揭发偷、抢鱼等破坏水产养殖事业的有功人员,由各级政府或水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
第十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城乡农贸市场的管理。发现非法捕获或偷抢的鱼货,以及出售不符合起捕规格的幼鱼幼蟹,应协同渔政、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无渔业许可证从事水面捕捞者由渔政部门区别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没收渔具、渔获,罚款。专业渔民违犯渔业法规者,亦按本条处理,直至吊销渔业许可证。
第十九条 凡进入国营、集体养殖单位和个人养殖水域,采用钩、钓、网、叉、罩等方式偷捕水产品者(包括珍珠蚌),均属违法行为,应赔偿损失,没收渔具、渔获,罚款十元至一百元,并通知其所在单位进行教育处理。
第二十条 凡在江河或养殖水域非法采用毒、炸、电等手段捕鱼或抢鱼者,均属犯罪行为,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罚款五十至二百元,或按照法律规定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对偷捕水产品的屡犯人员;对破坏渔业生产和渔业设施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使用暴力抗拒渔政管理人员和护鱼人员执行公务的,以及行凶报复的;由公安、司法部门惩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过去本市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的实施细则,由市水产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1983年1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吴泾火电项目)

中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吴泾火电项目)
(签订日期1988年2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于一九八八年二月三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确信本协定〔附件2〕中所述的本项目的可行性及重要性,要求银行对本项目予以资助;
  (B)本项目将在借款人的帮助下由上海市电力局(以下简称“上海电力局”)执行。作为这种帮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使上海电力局得到本协定所提供的贷款;
  鉴于银行已经同意,基于上述情况,按照本协定以及银行与上海电力局在同日签订的《项目协定》所规定的条款与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贷款;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和定义
  1.01节 银行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及担保协定通则》(简称《通则》),除了删去其3.02节中最后一句以外,是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个部分。
  1.02节 本协定中所使用的词汇,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其含义与《通则》中所作的解释相同,下列新用的词汇,则具有以下词义:
  (a)“项目协定”,系指在本协定签订的同日,银行与上海电力局之间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以随时修改。此词义也包括《项目协定》的所有附件和补充协议在内;
  (b)“转货协定”,系指借款人与上海电力局根据本协定3.01节(b)款的规定所签署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以随时修改。此词义也包括《转货协定》的所有附件在内;
  (c)“上海电力局”,系指按照其《章程》建立并开展业务的上海市电力局,它是借款人的一个国营企业;
  (d)“章程”,系指由水利电力部于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一日颁布的《上海电力局章程》;
  (e)“水电部”,系指借款人的水利电力部及其任何继承者;
  (f)“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2.02节(b)款中所指的帐户。

  第二条 贷款
  2.01节 银行同意按照本贷款协定所规定的和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一亿九千万美元($190000000)的贷款。
  2.02节 (a)此项贷款可根据本协定〔附件1〕的规定,从“贷款帐户”中提取,用以支付已经发生的(如经银行同意也可用于支付将发生的)、本协定〔附件2〕中所列本项目所需的、应由本贷款支付的商品及服务的合理费用。
  (b)为实现本项目的目的,借款人应按银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在一家银行开立并保持美元“专用帐户”。该“专用帐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付均应符合本协定〔附件5〕的规定。
  2.03节 本项目的截止日期为一九九三年六月三十日或银行另行规定的更晚的日期。对于更晚的日期,银行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借款人对于尚未提取的贷款本金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0.75%)的年率,按时向银行交付承诺费。
  2.05节 (a)对于已经提取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每一个“利息期”的年利率及时交付利息。此项年利率为0.5%加上该利息期开始前刚结束的上一个“半年期”的“核定借入款费用”。
  (b)银行根据实际可能,在每一个“半年期”终了后,及时将该“半年期”的“核定借入款费用”通知借款人。
  (c)在本节中使用的:
  (1)“利息期”,系指本协定2.06节中规定的每一日期开始的六个月时期,包括本协定签订之日在内的“利息期”。
  (2)“核定借入款费用”,系指银行于一九八二年六月三十日以后已经提取而未清偿的借入款的费用,由银行以合理确定的年利率表示之。
  (3)“半年期”,系指日历年度的前六个月或后六个月。
  2.06节 利息及其它费用应每半年交付一次,交付日期为每年的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
  2.07节 借款人应按照本协定〔附件3〕中规定的分期还款表偿还贷款的本金。
  2.08节 上海电力局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以采取本协定2.02节以及《通则》第五节的规定中所要求的或允许的各种行动。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对实现本协定〔附件2〕中所述的本项目的各个目标作出承诺,为此,除了对履行本《贷款协定》所规定的任何其他义务不受任何限制的约束外,借款人还应使上海电力局履行《项目协定》中所规定的全部义务,应采取或促使采取必要的或适当的一切行动,包括提供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使上海电力局能履行这些义务,不应进行或不允许进行任何妨碍或干涉履行这些义务的活动。
  (b)借款人应依据借款人和上海电力局之间签订的《转货协定》,把本贷款资金按照银行认可的条款和条件转货给上海电力局:
  (1)该笔贷款资金将于二十年内还清,包括五年宽限期,年利率为百分之八点五(8.5%);
  (2)承诺费和转贷贷款偿还的外汇风险(美元与借款人的货币之间)由上海电力承担。
  (c)借款人应根据《转贷协定》行使其权利,以保护借款人和银行的利益,实现贷款的目的。除非银行另行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修改、取消或放弃《转货协定》或其中的任何条款。
  3.02节 除非银行另行同意,凡本项目所需的、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工程的采购和咨询服务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4〕的规定办理。
  3.03节 银行和借款人因此同意:《通则》9.04节、9.05节、9.06节、9.07节、9.08节和9.09节中所规定的义务(即有关保险、货物和服务的使用、计划和进度表、记录和报告、维修和征地等),应由上海电力局按照《项目协定》2.03节执行。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对于所有根据费用汇总表从“贷款帐户”中提取的费用支出,借款人应当:
  (1)按照健全的会计核算程序,保持或促使保持反映上述费用支出的记录和帐目;
  (2)保证所有证明上述费用支出的记录(合同、订单、发票、帐单、收据和其它文件)一直保留到银行收到最后一次自“贷款帐户”提款的那一财政年度的审计报告后,至少再保留一年;
  (3)使银行的代表能够审查这类记录。
  (b)借款人应当:
  (1)由银行可以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本节(a)款(1)段中所述的每一财政年度的各种记录和帐目包括“专用帐户”进行审计;
  (2)在上述审计师完成审计后尽快,最晚不迟于被审计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向银行提供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范围和详细程度依银行的合理要求而定,应包括该审计师的独立的意见书,以说明在被审计年度中提出的费用汇总表,以及与提出费用汇总表有关的程序和内部管理制度,是否能可靠地证明该笔款项的提取。
  (3)向银行随时提供其合理要求的与上述记录、帐目和审计有关的其它资料。

  第五条 银行的补充规定
  5.01节 根据《通则》6.02节(k)款的规定,补充以下条款:
  (a)上海电力局未能履行《项目协定》中规定应由它承担的各项义务;
  (b)由于在本《贷款协定》签字后发生的事件导致一种特别情况,使上海电力局不可能履行《项目协定》中规定它应履行的义务;
  (c)由于修改、中止、取消、废除或放弃《章程》而使上海电力局履行《项目协定》的义务的能力产生实质性的不利影响;
  (d)借款人或任何其它权力机构采取解散或撤消上海电力局、或者中断其业务活动的行动。
  5.02节 根据《通则》7.01节(h)款,补充以下条款:
  (a)发生本协定5.01节(a)款所述的情况,并且在银行向借款人发出通知后的六十天内继续存在;
  (b)发生本协定5.01节(c)、(d)款中所述的情况。

  第六条 生效日期;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c)款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情况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和上海电力局已签订《转货协定》;
  (b)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本《贷款协定》。
  6.02节 在《通则》12.02节(c)款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新增事项,包括在向银行提供的法律意见或法律意见书内:
  (a)《项目协定》已得到上海电力局的正式批准或核准,从而使其条款对上海电力局产生法律约束力;
  (b)《转货协定》已由借款人和上海电力局双方正式批准或核准,从而使其条款对借款人和上海电力局双方都产生法律约束力。
  6.03节 本协定签字后九十天为《通则》12.04节所要求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根据《通则》11.03节的要求,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派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根据《通则》11.01节的要求,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  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挂号:FINANMIN  Beijing
  电传号码:22486 MFPRC CN
  银行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1818 H街,
         N.W.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INTBAFRAD Washington,D.C.
  电传号码:440098 (ITT) 248423 (RCA)或
       64145 (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上述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就本协定以各自的名义予以签署,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主
   授权的代表             管亚洲地区的副行长
    韩 叙              A·卡洛斯曼诺古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