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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17:44:02  浏览:97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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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颁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上市公司:
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中国证监会制定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现予以公布。各上市公司须按本准则规定编制、呈报并刊登中期报告。如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附件: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一)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信息细则》)制订本准则。
(二)凡根据《股票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编制中期报告。
(三)本准则规定的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包括:
1、中期报告正文
(1)财务报告;
(2)经营情况的回顾与展望;
(3)重大事件揭示;
(4)发行在外股票的变动和股权结构的变化;
(5)临时股东大会简介。
2、备查文件。
(四)公司对本准则列举的各项内容应当进行披露。但是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适当修改,同时予以说明。公司还可根据其自身的实际情况,增加其他内容。
已在境内和境外两个以上证券市场(含两个,下同)发行了股票和挂牌上市的公司,在编制境内和境外的中期报告时,应尽量做到内容一致。如果境外证券市场所要求的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本准则不同,在可行的情况下,应遵守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编报时间从短不从长,报告要求
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办理。如果境内、外中期报告内容有较大差异且无法遵守上述原则的,应将境外中期报告的文本列为备查文件。
已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或其他类型的境外股票及其派生证券的公司,在境外对其信息披露无特定要求时,该公司应按照本准则的要求提供中期报告的外文本。中期报告的外文本应为中文本的译文。公司应努力保证译文的准确性,并在外文本上注明:“本报告分别以中、英(或日、法文
等)文两种语言编制,在对两种文本的理解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司全体董事必须保证中期报告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正,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六)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报告完成后,公司应立即将中期报告各十份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其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将报告刊登在至少一种由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除在报刊上
刊登之外,公司可不再以其他方式披露中期报告。
已在境内和境外两个以上证券市场发行了股票和挂牌上市的公司,应在同一时间对境内外市场公布中期报告。如果国内外市场对编制中期报告的期限要求不同,应以较短的期限为准。
(七)报送证监会和交易所的中期报告所用的纸张应有良好的质量,幅面应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
(八)本准则由证监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凡地方有关规定与本准则规定相抵触的,按本准则执行。

一、中期报告正文
(一)财务报告
1、财务报表
公司在中期报告中提供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期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可以是简化的财务报表,也可以是完整的财务报表。
简化的资产负债表至少应包括下列各项:
(1)流动资产
(2)长期投资
(3)固定资产净值
(4)在建工程
(5)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6)资产总计
(7)短期负债
(8)长期负债
(9)股东权益
(10)少数股东权益
简化的利润表至少应包括下列各项:
(1)主营业务收入
(2)主营业务利润
(3)其他业务利润
(4)利润总额
(5)应交所得税
(6)税后利润
应提供的其它财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每股收益率
(2)净资产收益率
(3)每股净资产
(4)每股现金股利(在中期预分现金股利的情况下)
资产负债表的报告日为公司本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的最后一天和上个会计年度的最后一天。利润表的报告期间为本会计年度前六个月和去年的相同期间。
财务报表的编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关于在证券交易所和交易系统已挂牌和申请挂牌的公司如何执行会计制度的函》及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有关准则、制度和规定。
若公司持有其他企业50%以上权益的,有条件的公司应与其控股企业编制合并报表。
2、财务报表注释
如果在报告期间内有下列情况(但不限于此)发生的,应通过财务报表注释加以说明:
(1)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或方法发生了变化;
(2)报告主体由于合并、分立等原因而发生了变化;
(3)生产经营环境以及宏观政策、法规发生了重大变化,因而已经、正在或将要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类及负债类项目与上一会计年度末资产负债表对应各项目相比、利润表各项目与上年同期利润表相同项目相比,变化达到30%以上(含)以及资产负债表股东权益类项目发生的变化;
(5)在报告期内有新的大额借款发生或对原债务进行重组;
(6)已知但尚未发生的重大或有事项。
财务报表注释也应符合本节第一条所列的各项准则、制度和规定。
本节提供的财务报告,除非特别情况外,无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凡未经审计的中期财务报告,应在表头下面注明“未经审计”字样。同时,公司全体董事必须确保该中期财务报告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告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相互一致,除非已在中期财务报告注
释内加以说明。
如果中期财务报告经过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过,公司必须如实报告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
公司在中期报告的其他章节所披露的同期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在其他公开披露文件中包含的同期财务会计资料,应与本节的财务报告一致。
(二)经营情况的回顾与展望
1、上半年经营情况的回顾
本节由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较简要地介绍公司在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在报告期内取得的成绩与进展。如果实际经营结果与原经营计划目标存在重大差异,应对差异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与说明。
2、下半年计划
本节主要叙述公司为了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经营计划,针对上半年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准备采取的措施和对策;公司按照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将要在下半年继续施行的项目安排;公司针对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所要着重进行的工作。
(三)重大事件揭示
本条须列示根据《股票条例》第六十条及《信息细则》第四章、第五章的规定,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的须予披露的重大事件,如在报告期内已发布了重大事件公告,此处可将重大事件的主要内容及披露情况简要叙述。
公司在本报告中须特别注意披露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如报告期内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明确陈述“本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本条所指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是:公司以法人的名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其在本公司任职而以个人名义作为当事人参与的、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和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法律诉讼、仲裁事务。
如果公司确知存在与公司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的可能,也应对此加以说明。
(四)发行在外股票的变动和股权结构的变化
本条介绍公司在报告期末股票与股东的情况及其在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报告期内发行新股票(包括送、配股)及股票的派生产品、拆细或合股、可转换债券转换情况、以及发行在外的股票的其它变化情况。
2、股权结构情况:应陈述报告期截止日的股权结构——即以数量和比例表示国家、法人、个人等各类股东持有的股份和外资股份。
3、主要股东持股情况:要求将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名称、报告期内股份增减变动情况、期末持有量如实填写。
(五)临时股东大会简介
凡在本报告期内召开过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将董事会提交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和作出表决的事项以及会议的日期作出简要报告。如果临时股东大会改选了董事会,应列出新当选的董事姓名、任期以及留任的董事姓名和任期。如果报告期内没有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则应明确陈述:“本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二、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为公司在披露中期报告后在公司办公地点备置的有关文件。在证监会、交易所要求提供时和股东依据法规或公司章程要求查阅时,公司应及时提供。在中期报告中应明确说明备查文件是否齐备、完整,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一)载有董事长、总经理亲笔签名的中期报告原本;
(二)报告期内发行新股时的《招股说明书》(或“送配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三)在其它证券市场公布的中期报告文本。



1994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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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 183 号


内蒙古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已经2011年11月1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巴特尔

                                2011年12月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国家安全机关、保密工作部门、密码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第四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应当保障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网络的安全,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计算机功能的正常发挥,以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 安全等级保护

  第五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安全保护等级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计算机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分为五级。

  (一) 计算机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可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为第一级;

  (二) 计算机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可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可能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的,为第二级;

  (三) 计算机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可能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的,为第三级;

  (四) 计算机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可能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的,为第四级;

  (五) 计算机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的,为第五级。

  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准确定级,并按照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实施保护;

  (二) 新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应当在规划、设计阶段确定安全保护等级,同步建设符合该安全保护等级要求的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设施,落实安全保护措施;

  (三)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结构、处理流程、服务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公安机关要求重新确定等级的,应当重新定级;

  (四) 按照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要求,使用符合国家及自治区规定并取得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信息安全产品;

  (五) 定期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状况、保护制度和措施进行自查和整改;

  (六) 建立安全保护组织,确定安全管理责任人,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

  第七条 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自确定安全保护等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指定的受理机构备案;属于自治区统一联网、跨盟市或者中央驻自治区、自治区直属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到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指定的受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报送备案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等级保护要求的,出具备案证明。对定级不准确或者保护措施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应当书面通知报送单位予以纠正。

  第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重大经济建设等信息的,其运营、使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应当选择符合法定条件的安全等级测评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状况进行测评。

  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完成后,经测评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确定为第二级保护等级的,应当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系统安全等级测评;确定为第三级的,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系统安全等级测评;确定为第四级以上的,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系统安全等级测评。

  第十一条 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测评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国家规定。

  申请成立安全等级测评机构的单位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初审,并通过公安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评估中心的测评能力评估。

  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安全等级测评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对第三级计算机信息系统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第四级计算机信息系统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

  对第五级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由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进行检查。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为公众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指导,开展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服务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和推荐制度。

  第十五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服务机构应当向盟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服务机构应当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标准,应当配备适应开展相应安全服务需要、掌握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标准的技术人员。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在开展安全服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结构、配置等用户信息;不得非法占有、使用用户的信息资源;不得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设置隐蔽信道。

  第十六条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及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盟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相应控制措施。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服从公安机关和国家指定部门的调度。

  第十七条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并如实提供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互联网基础数据及其他数据文件。

  第十八条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等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单位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 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接入本网络联网单位和用户的备案工作,真实、准确、完整登记联网单位和用户的名称、性质、有效证件、互联网地址、装机地址、上网电话、联系人等公安机关要求备案的信息,报送同级公安机关,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联网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二) 记录并留存接入本网络的联网单位和用户登录、退出互联网时间及主叫号码、账号、互联网地址等上网日志信息,留存时间不少于1年;

  (三) 落实相关安全保护技术措施,通过互联网地址和相关网络应用信息能够对应联网单位和用户信息;

  (四) 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涉及互联网的违法犯罪行为,并采取人工值守、远程联网查询等方式提供24小时快速查询支持;

  (五) 协助公安机关对接入本网络的联网单位和用户进行安全宣传教育,落实安全保护措施;

  (六) 互联网络拓扑结构、通信协议等拟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后实施。

  第十九条 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单位、提供服务器托管或租赁空间服务的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他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异常流量和违法信息监测等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及时发现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网上传播违法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及时采取删除、停止传输等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 联网单位和用户应当采取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等安全保护措施,定期更改密码,保障所使用上网账号的安全。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可以采取动态密码认证等技术措施为联网单位和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第二十一条 联网单位和用户向其他单位、个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共用上网线路、账号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单位和通过局域网接入互联网用户终端在10台以上的联网单位应当安装、运行符合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安全管理系统。

  第二十三条 宾馆、酒店、餐厅、机场、车站、阅览室等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场所和通过无线方式接入互联网的地点管理者,应当采取用户登录认证安全技术措施,并对上网用户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

  第二十四条 使用内部网络地址与互联网网络地址转换方式接入互联网的联网单位,应当记录并留存用户上网终端硬件地址等信息与内部网络地址和互联网网络地址的对应关系。留存时间不少于1年。

  第二十五条 生产、销售或者提供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远程控制、密码猜解、漏洞检测、信息群发功能的产品和工具的,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指定的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章 安全秩序

  第二十六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一) 计算机机房安全管理制度;

  (二) 安全责任制度;

  (三) 病毒、网络安全漏洞检测和系统升级制度;

  (四) 系统安全风险管理和应急处置制度;

  (五) 账号使用登记和操作权限管理制度;

  (六) 安全管理人员岗位工作职责;

  (七) 重要设备、介质管理制度;

  (八) 信息发布审查、登记、保存、清除和备份制度;

  (九) 信息群发服务管理制度;

  (十) 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十一) 案件、事件报告和协助查处制度;

  (十二) 其他与安全保护相关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采取下列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一) 系统重要部分的冗余或者备份措施;

  (二) 计算机病毒防治措施;

  (三) 网络攻击防范和追踪措施;

  (四) 安全审计和预警措施;

  (五) 系统运行和用户使用日志记录留存1年以上措施;

  (六) 记录用户账号、主叫电话号码和网络地址措施;

  (七) 身份登记和识别确认措施;

  (八) 垃圾信息、有害信息的防治、清理措施;

  (九) 信息群发限制措施;

  (十) 其他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技术措施。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移动通讯终端制作、传播、复制下列信息:

  (一)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四)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封建迷信的;

  (五) 散布谣言,发布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六) 煽动聚众滋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七) 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的;

  (八) 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

  (九) 散布他人隐私,侮辱、诽谤、恐吓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十) 从事考试作弊相关活动的;

  (十一) 贩卖假币、假证件、假发票、假冒伪劣商品、枪支弹药、爆炸物、迷药、窃听器和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物品的;

  (十二) 法律、法规禁止制作、传播、复制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 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非法占有、使用、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资源;

  (二)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或者干扰;

  (三)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四) 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他人账号和密码,或者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账号和密码;

  (五) 非法截取、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

  (六)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恶意软件等破坏性程序;

  (七) 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假冒他人名义制作、传播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网络诈骗;

  (八) 建立或者管理主要用于传播、交流违法犯罪信息的网站、群组、论坛等;

  (九) 允许、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或者管理的网站、网页、群组上发布第二十八条所禁止的信息;

  (十) 为非法网站提供服务器托管、虚拟主机、网络存储空间等服务,或者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向其直接、间接提供资金;

  (十一) 明知是非法网站,向其提供互联网接入、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

  (十二) 以牟利为目的,在互联网上散布、删除信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十三)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方法、程序、工具;

  (十四)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至四项、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建议主管部门对相关单位的主要领导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 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测评工作的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一) 未通过测评能力评估,从事测评活动的;

  (二) 影响被测评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危害被测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三) 擅自向第三方泄露被测评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秘密和其他信息的;

  (四) 故意隐瞒测评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或者在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未如实出具测评报告的;

  (五) 擅自占有、使用测评相关资料及数据文件的;

  (六) 分包或者转包测评项目的;

  (七) 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开发、销售及信息系统安全集成业务,或者限定被测评单位购买、使用其指定的信息安全专用产品的;

  (八) 其他可能影响测评结果客观、公正的行为,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测评工作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给国家、其他组织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二) 泄露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的;

  (三) 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安全等级测评,是指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状况进行测试、评价、判断。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服务机构,是指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设计、建设、检测、维护、监理、咨询、培训等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联网单位和用户包括通过计算机或者手机等通讯终端以有线、无线等方式接入互联网的单位和用户。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卫生局 深圳市残疾


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深卫发(2001)8号


通知
为提高我市人口素质,进一步加强本市残疾儿童的医疗、康复工作,我们制定了《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希望各单位加强领导,做好残疾儿童报告的组织管理工作。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认真组织,精心安排,落实好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的各项工作。残疾儿童报告是一项新的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深圳市卫生局妇幼处联系。

附件一: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暂行办法
一、为了获得准确、可靠的残疾儿童发生率及残疾类别(视力、听力、智力、肢体)的信息,掌握儿童残疾发生的动态变化,加强儿童保健措施,改善残疾儿童的预防、医疗、康复和教育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凡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0-14周岁,有视力、听力、智力、肢体等残疾的儿童,实行报告制度。
残疾儿童的报告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市、区卫生局和残联负责残疾儿童报告的组织、领导工作,市、区妇幼保健院负责残疾儿童报告、调查等业务管理;镇级以上各类医疗单位(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防保机构负责《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卡》收集、上报工作。
四、成立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领导小组和专家技术指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卫生局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残联理事会领导担任,成员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残联的专业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妇幼处。
成立专家技术指导小组,专家技术指导小组由市卫生局、市残联有关部门和各大医院的专家组成,对可疑病历进行确认。
五、医疗机构在门诊或住院期间按照《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确诊残疾儿童后,诊治医师应当填写《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卡》(以下简称《报告卡》),并在病历封面注明“残疾已上报”标志,避免重报。
六、医疗机构防保科应当即时收集《报告卡》,并按顺序编号,填写《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卡登记册》保存。
医疗机构防保科于每月10日前,将收集的《报告卡》报本辖区妇幼保健院。
七、各区妇幼保健院在收到医疗机构《报告卡》后,应当填写《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卡登记册》,并于每月15日把上月收到的《报告卡》、《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卡登记册》及软盘报市妇幼保健院。
八、市妇幼保健院收到各区妇幼保健院《报告卡》、《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卡登记册》及软盘后,应当进行核实,删除重复《报告卡》,将新增残疾儿童登记存档,并按残疾儿童居住地将新增残疾儿童《报告卡》分发到所在地的区妇幼保健院。
九、各区妇幼保健院收到深圳市妇幼保健院分发的《报告卡》后,应当登记,并作入户调查,认真填写《0-14岁残疾儿童个案调查表》。
各区妇幼保健院每季度将《0-14岁残疾儿童个案调查表》、《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卡季报表》及软盘报市妇幼保健院。
十、市妇幼保健院每年二月二十日前将上年的全年残疾儿童情况报市卫生局妇幼处及市残疾人康复办。
十一、市、区卫生局定期组织各大医院,特别是专科医院讨论总结残疾儿童报告情况,即时解决《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卡》报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减少漏报。
十二、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新发现残疾儿童报告工作,新发现残疾儿童报告率必须达到97%以上,项目填写错误率小于1%,诊断错误、诊断不明的病例小于10%。
十三、市卫生局、市残联负责报告方案设计、人员培训、质量检查、资料处理分析工作,并负责技术咨询;各区妇幼保健院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参与人员培训、质量控制、资料收集及技术指导。
十四、残疾儿童报告工作,不得向残疾儿童及其监护人收取任何费用,有关经费由市残联负责协调解决。
十五、本办法自2001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二: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卡

患者姓名: 门诊(住院)号: 编号: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住址: 区 街道(镇) 居委会(村)
电话: 邮编:
户籍地址:
父亲姓名: 母亲姓名:
诊 断:
残疾类别:1、视力残疾 2、听力残疾 3、智力残疾 4、肢体残疾 5、其它
诊断依据:
填报单位:
统计登记证编码:
报告单位: 报告医师: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填卡说明:
1.填报对象及年龄:具有本市户籍的0-14岁残疾儿童
2.填报内容:报告卡的所有内容请仔细填写,以备随访。
3.诊断标准:按《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请具体填写到残疾病名、程度。
4.残疾类别:如有多项残疾可多项选,并划0表示。
5.凡圈“其他”项目,请具体填写。

附件三:深圳市残疾儿童季(年)报表

填报单位:
统计编号:
--------------------------------------------
| | 儿 童 数 * | | 残 疾 类 别 |
| 年 龄 |------------| 残疾数 |-----------------|
| | 合计 | 男 | 女 | |视力|听力|肢体|语言|精神|智力|
|-----|----|---|---|-----|--|--|--|--|--|--|
| 0 | | | | | | | | | | |
|-----|----|---|---|-----|--|--|--|--|--|--|
| 1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
| 7 | | | | | | | | | | |
|-----|----|---|---|-----|--|--|--|--|--|--|
| 8-14|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
*儿童数:每年年底填报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附件四:深圳市残疾儿童病例登记册

市、区妇幼保健院每收到一张报告卡按顺序编号登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编 | 儿童 | 性 | 年 | 父亲 | 母亲 | 家庭 | 电 | 诊 |
| | | | | | | | | |
| 号 | 姓名 | 别 | 龄 | 姓名 | 姓名 | 住址 | 话 | 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残 疾 | 诊 断 | 诊 断 医 |
类 别 | 依 据 | 院 级 别 |
-----------------------|---------------|---------------|
视 | 听 | 智 | 肢 | 语 | 精 | 临 | 物 | 智 | 其 | 市 | 专 | 区 | 其 |
| | | | | | | | | | | | | |
力 | 力 | 力 | 体 | 言 | 神 | 床 | 理 | 测 | 他 | 级 | 科 | 县 | 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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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本区户籍的报告卡

附件五:深圳市0-14岁残疾儿童个案调查表

编号:____儿童姓名:____出生日期:________
性别:____实足年龄:____诊断:__________
地址:____区____街道(镇)________居委会(村)
联系电话: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
父母基本情况:
1、父亲姓名:
2、母亲姓名:
3、父亲职业:(1)工(2)农(3)干(4)军(5)文卫科技(6)商(7)其它
4、母亲职业:(1)工(2)农(3)干(4)军(5)文卫科技(6)商(7)其它
5、父亲文化程度:(1)大学(2)高中、中专(3)初中(4)小学 (5)文盲、半文盲
6、母亲文化程度:(1)大学(2)高中、中专(3)初中(4)小学 (5)文盲、半文盲
7、父吸烟: 0否 1是 2≥20支/日
8、母吸烟: 0否 1是 2≥20支/日
9、父饮酒: 0否 1每周三次以上(①黄酒②白酒③葡萄酒)
10、母饮酒: 0否 1每周三次以上(①黄酒②白酒③葡萄酒)
11、父接触有毒有害物质: 0否 1是________
12、母接触有毒有害物质: 0否 1是________
母亲孕期情况:
1、感冒、发热 0无 1.孕早期 2.孕中期 3.孕晚期
2、风疹、皮疹 0无 1.孕早期 2.孕中期 3.孕晚期
3、剧烈孕吐 0无 1.孕早期 2.孕中期 3.孕晚期
4、见红 0无 1.孕早期 2.孕中期 3.孕晚期
5、保胎 0无 1.孕早期 2.孕中期 3.孕晚期
6、被动吸烟 0无 1.轻 2.中 3.重
7、孕期疾病 0无 1.有__________
8、孕期合并症 0无 1.有__________
9、孕期用药 0无 1.有__________
10、耳毒性药物 0无 1.有(卡那、庆大、链霉素)
小儿出生史
1、以往胎次:人流__胎;自然流产__胎;死胎__;其它__胎
2、历次出生子女有何出生缺陷:0无 1.有________
3、母亲生育此胎年龄__岁;父亲年龄__岁
4、第__胎__产
5、孕周____
6、出生体重______(克)
7、产式:1.顺产 2.难产(产钳、吸引产剖宫产)
难产原因________
新生儿期
1、产时窒息:0无 1. 有<(①5分钟 ②5-10分钟 ③>10分钟
2、颅内出血:0无 1. 有
3、脐带绕颈:0无 1. 有__圈
4、胎儿窘迫:0无 1. 有(胎心 胎动异常)
5、羊水混浊:0无 1. 有
6、吸氧气: 0无 1. 有(<天 1-7天 >7天)
7、新生儿黄疸延迟>=1个月 0无 1.有(①照兰光 ②未照兰光)
8、羊水吸入:0无 1. 有
9、其它: 0无 1. 有______
小儿既往疾病史
智力问:1、高热惊厥 0无 1有
2、癫痫 0无 1有
3、脑炎 0无 1有
4、脑膜炎 0无 1有
听力问:1、中耳炎 0无 1有
2、反复呼吸道感染 0无 1有
3、使用耳毒药物 0无 1有
若有:①卡那霉素;②庆大霉素;③链霉素;④其它___
视力问:1、眼炎 0无 1有
全部问:1、颅脑外伤史 0无 1有
2、其他疾病 0无 1有
3、传染病史 0无 1有
若有:①麻诊②风疹③腮腺炎④脊髓灰质炎⑤结核病
其它______
4、意外伤害 0无 1有
若有:①交通②溺水③窒息④坠落⑤其它______
家族史(针对各种残疾问询)
1、父母近亲婚配 0无 1有______
父母上代近亲婚配 0无 1有______
2、眼疾史:父盲 0无 1有
盲时年龄____致盲原因______
母盲 0无 1有
盲时年龄____致盲原因______
家族史 0无 1有______
3、耳疾史:父聋 0无 1有
聋时年龄____致聋原因______
母聋 0无 1有
聋时年龄____致聋原因______
家族史 0无 1有______
4、智力低下:父 0无 1有
年龄____原因______
母 0无 1有
年龄____原因______
家族史 0无 1有______
5、肢体残疾:父 0无 1有
年龄____原因______
母 0无 1有
年龄____原因______
家族史 0无 1有______
6、其他疾病及先天畸型:父 0无 1有 (癫痫)
母 0无 1有 (癫痫)
家族史 0无 1有______
儿童状况
1、现在生活环境
0.散居
1.普通园、所、学校
2.特殊园、所、学校(名称______)
3.寄养在外
4.其他
2、主要教育训练情况
1.父母
2.祖(外祖)父母
3.兄弟姐妹
4.亲戚
5.保姆
6.其他
3、儿童治疗康复状况
0.无
1.带助听器
2.进行语训
3.肢体功能康复
4.其他______
抚养人要求
1、上普通小学(幼儿园) 2、特殊学校 3、社区家庭康复指导
4、康复中心训练 5、其他______
收到卡日期______调查日期______
调查人姓名______审核人姓名______审核人联系电话:


2001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