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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内资企业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如何登记问题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9:28:52  浏览:85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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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内资企业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如何登记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内资企业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如何登记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内资企业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如何登记问题的请示》(甬工商外〔1998〕18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90〕外经贸法字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内资企业(以下称承包者)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称合营企业),承包者和合营企业均应依法申请办理相应的承包经营变
更登记。
二、合营企业应符合《规定》第二条所列条件;承包者应符合《规定》第三条所列的资格条件;承包经营活动应符合《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十项基本要求。
三、申请承包经营变更登记,承包者应先向其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承包者承包经营申请;
2.登记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经登记机关核准,换发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增加某行业经营管理项目。承包经营的内容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在核准登记前应办理审批手续,提交审批文件。
四、申请承包经营变更登记,应由合营企业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合营企业承包经营登记的申请书;
2.合营企业董事会关于实行承包经营的决议;
3.审批机关对承包经营的批准文件;
4.经审批的承包经营合同;
5.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合营企业足额缴付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
6.承包者已交纳风险抵押金或风险保证金保函的证明;
7.承包者已办理承包经营变更登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登记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经审核,符合承包经营条件的,登记机关为其办理变更登记,换发营业执照。在经营范围栏目中载明承包者的名称和承包经营的内容,营业执照有限期限的截止日期按承包经营合同的终止日期核定。
五、承包经营内容的变更和承包经营的终止,按照上述程序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六、对承包经营的双方企业应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在日常登记管理及年度检验中予以重点检查。
七、内资企业承包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港澳台商投资的合资、合作企业,参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



199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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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庐山云雾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府发[2006]21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庐山云雾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庐山云雾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六月十二日

庐山云雾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保护庐山云雾茶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庐山云雾茶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庐山云雾茶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庐山云雾茶”,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的产地保护范围内,按《庐山云雾茶》标准生产、加工的绿茶。
 第三条 庐山云雾茶地理标志产品产地保护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4年第181号公告批准的范围,包括九江市的庐山风景区;庐山区的海会镇、威家镇、虞家河乡、莲花镇、五里乡、赛阳镇、姑塘镇、新港镇;星子县的东牯山林场、温泉镇、白鹿镇;九江县的岷山乡现辖行政区域。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庐山云雾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 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农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科研单位以及生产、经营者代表组成庐山云雾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下设庐山云雾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庐山云雾茶保护办”)。
庐山云雾茶保护办设在九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各级庐山云雾茶行业协会应做好本区域内庐山云雾茶生产的统计分析和汇总工作,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助做好庐山云雾茶规范管理工作。
 第六条 庐山云雾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是由国家标准所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图案以及庐山云雾茶生产企业名称等组成。
 第七条 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以下简称“生产者”)使用庐山云雾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专用标志。
第八条 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和证明:
 1、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 2、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 3、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 第九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县(区)生产者的申请,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并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 第十条 生产者只能按公告所列的产品使用专用标志,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将专用标志的使用权转让他人。
 第十一条 生产者在地理标志产品产地保护范围以外的车间、分厂、联营厂以及外地分装厂所生产的茶叶,一律不得使用庐山云雾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 地理标志产品产地保护范围内,未经批准的茶园、茶叶生产加工单位不得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 第十二条 庐山云雾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扩大或缩小,可印刷在包装物上,也可粘贴在包装物上。
 生产者应当每年将茶叶包装物和标志使用情况报告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第十三条 庐山云雾茶茶园环境必须符合无公害生产环境要求,按标准种植栽培,建立鲜茶生产台帐和农事记录。
 第十四条 加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购庐山云雾茶鲜叶或半成品(毛茶)。建立相应的原料收购和销售统计台帐。应严格按标准规定的加工工艺制作。具有与生产能力相符的符合国家卫生有关标准的车间、仓库、场地。具有规范的管理制度,仓库内产品界限清晰,数量准确。
 第十五条 庐山云雾茶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庐山云雾茶》标准,与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及相应等级相符。
 第十六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庐山云雾茶生产、加工、销售过程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 禁止伪造、冒用地理标志产品标志。禁止在生产的庐山云雾茶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前款规定的产品。
第十七条 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产品必须使用专用标志,经销单位进货时应当验明标识,建立并执行进货验收制度。
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处罚。
 第十九条 从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一)忠于职守,秉公办事。
(二)严禁弄虚作假。
 (三)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吃拿卡要。
 (四)不得泄露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7号)

阚凤军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有关规定,就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发布公告。现结合公告的具体的内容及实践业务理解,就公告主要内容作初步解读与分析,供感兴趣的朋友参考。

一、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解读:
1、 公告针对的主体是自然人;
2、 具体课税对象是自然人所投资企业的股权(份)取得的所得;
3、 课税的标准是公平价格交易价格。
本条需要关注的问题是对于企业股权(份)的理解,股权一般理解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权益,股份一般理解为股份公司的权益,那么个人经营企业、集体企业、合伙企业中权益是否包含于“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需要进一步确认。

二、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除非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正当理由外,股权转让价格如果低于初始成本或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或低于净资产份额的;或低于同一企业同一股东获其他股东转让价格的;或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同类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都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尽管上述规定看似清晰,实践操作中比较难于把握。比较而言,通过净资产价格、股权获得成本比较相对直观,操作性也很强,但这种方法对于某些具备良好溢价成立、具有超强的研发创新能力的高科技企业似乎不太适用。原因在于上述企业是否需要参照一定的PE倍数作价等。而通过同类企业、同一企业转让价格的比较可能会存在很大的难度,这需要税务机关掌握当地或全国范围内的行业、企业、股东的相关税务数据,同时,需要具备财务上合理估值能力等。这对于税务执法机关提出非常高的要求。比如即使是同类企业,但企业的发展阶段、企业内部股权构成、管理能力等影响企业价值的隐性因素,都是决定一个企业的价值高低的关键因素。
因此,税务机关需要通过制定更为严谨的判断标准及实施细则,以供企业自然人投资者参考。否则,如果股权转让人或受让人都可能因为税务机关质疑或否定交易价格等影响股权转让及后续交割,构成交易的不稳定因素。这也提醒并购交易的双方需要通过合同条款的设计,解决双方可能因为计税依据调整受到的影响与冲击。

(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三、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一)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