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华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9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52:24  浏览:89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华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9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华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9人)

(1983年6月7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
  叶 飞
副主任委员
  何 英  司徒慧敏 陈宗基
委员(按姓名笔划排列)
  伍觉天  庄世平  李 普  洪丝丝  徐大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网站

新政〔2005〕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新乡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南水北调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缓解我国北方水资源紧张状况,保持经济可持续发展,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对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是保证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和我市配套工程顺利实施的重要资金来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确保基金(资金)足额征收、足额上缴。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新乡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筹集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基金和我市配套工程建设专项资金,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确保南水北调工程顺利实施,根据《河南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关于调整全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05〕54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从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增加的收入中筹集,还可将现行水资源费部分收入等划入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
  第三条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
  对农村中的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暂不征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
  第四条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照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核定的标准执行(具体征收标准见附表二)。
  第五条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在全市范围内筹集。新乡市本级、受水区4个县(市)、凤泉区按筹集数额的100%上缴;4个非受水县按筹集额的30%上缴,其余70%的资金作为水利建设资金由当地安排使用。根据上述原则和各县(市)、区2001年-2003年水利年报平均用水量,确定各县(市)区及市自来水公司和市节水办(以下简称市有关单位)年度平均应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数额(见附表一)。
  第六条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征收方式:城市公共供水水资源费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售水环节采用价外附加的方式征收;自备用水户水资源费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取水环节征收。
  第七条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的征收期限根据工程建设和偿还部分银行贷款本息所需资金情况确定。工程建设所需资金(基金)在工程建设期内筹集,偿还部分银行贷款本息所需资金(基金)在工程建设期满后筹集。
  第八条各县(市)、区及市有关单位应按照分解的任务,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的足额征收、上缴。
  第九条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实行财政集中汇缴方式。即由各县(市)区财政局及市有关单位按月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按照征收计划足额上缴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汇总并按照省下达我市征收任务全额上缴省财政厅。
  第十条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征收、上缴实行计划管理,凡完不成上缴任务的,差额部分由县(市)区财力抵顶。凡足额完成上缴任务的,水资源费超收部分全额留当地使用。
  第十一条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缴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逾期不缴纳的,按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拒不缴纳的,由征收或代征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用户,在售水环节计量征收;自备用水户必须在2005年11月1日前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未在规定期限内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的,按取水工程或设施最大取水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取水量,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水利局、市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对象,征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并按月足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不得多收、少收、免收、缓收,或者隐瞒、截留、坐收坐支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第十五条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收手续费按1%执行。
  第十六条南水北调工程办公室要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第十七条我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市南水北调工程办公室根据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投资来源和工程建设进度提出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报市发改委审核后,下达投资计划,市财政局根据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按照有关规定核拨该项资金。
  各县市区所筹资金的超收留成部分,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发改委和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财政局要分出中央基金和省配套工程建设资金进行专户管理,严格南水北调基金(资金)支出监管;发改委要认真审核南水北调工程投资计划,加强工程招投标等活动的监管;审计局、监察局要对基金(资金)的征收、使用进行每年至少一次的审计监督。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各县(市)区及有关单位年筹集南水北调基金数额表
  2.县(市)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3.市区内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划分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政办[ 2008 ] 21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新乡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保证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立行为规范、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分别负责本级政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实行垂直领导或双重领导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结果抄送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管理。

  第二章 考核内容、评分标准和等次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机构建设情况。
  (二)制度建设、制度执行及工作推动情况。
  (三)各级政府网站及查阅服务中心的情况。
  (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保密审查情况。
  (七)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情况。
  第七条 等次标准为: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以上)、合格(60分以上)、不合格(60分以下)4个等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考评结果报政府目标管理机构。

  第三章 考核办法和程序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日常考核随机进行,每年最少进行二次,对日常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记录存档,提出整改意见,年终考核时视整改情况核减相应的分数。年度考核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每年工作重点制订方案,确定检查内容和被查单位,起草年度考核通知(方案),经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于每年年末进行。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负责对各级政府及本级职能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条 考核的方式、程序
  采取部门自查、专项检查、综合评定等方式进行。
  (一)自查由各单位对照考核内容于每年11月底前自行组织;
  (二)年度考核提前10日通知被考核单位;
  (三)被考核单位接到考核通知(方案)后,进行自查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政务公开办公室;
  (四)综合评定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自查情况、日常考核情况、年度检查情况、年度政府网站绩效评估结果等进行综合评定,提出初步考核等次,经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复核后上报市政府审定。

  第四章 表彰奖励与惩戒
  第十一条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考核等次优秀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于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合格的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向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做出说明,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隐匿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或泄露依法应受保护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影响公共安全的,对有关单位和主要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公交等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考核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新乡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