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死刑悖论
龙城飞将
不打不相识。我也Protagoras君经过一番讨论,虽未谋面,但在语言上我们已经缓和。观点可能不同,但彼此对对方的观点是尊重的,仔细研究的,同时,双方对彼此之间言语上的一些“不敬”也予以充分的理解。
在我与Protagoras君的讨论中,他提到了我国的死刑悖论:“总结我们的争论……应当在定义、划分、语境逻辑这些方法上再下功夫。刑法确实是最好的逻辑题材,逻辑好,刑法会显得很不好。我可以举一个例子,我国刑法有个死刑悖论:它划分了死缓的三种后续情况,立功、无犯罪、继续犯罪,漏洞水平达到了刑法学家们自己从来没有发现过它,这个问题是法律逻辑学家发现的,其实很简单,立功与继续犯罪是可能兼有的——死缓罪犯武松越狱(继续犯罪),然后又打死老虎救了为赵官家采灵芝的人”
我查了一下《刑法》第50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看来Protagoras君所讲的不是死刑悖论,而是死缓悖论。
根据Protagoras君的观点,死缓的三种后续情况中,立功、无犯罪应当没什么争议,问题就存在于第三种情况:“继续犯罪”。我认为,如果“继续犯罪”作为一个独立的概念,它的内涵就是判决之后继续犯罪,它的外延即其分类可能有几种:一、在监狱内继续犯罪,比如打人、投毒等。二、越狱后继续犯罪。越狱本身是继续犯罪的一种,越狱成功的罪犯为了生存往往又要偷抢,又是继续犯罪。当然,立功与继续犯罪可能兼而有之,比如死缓罪犯开枪越狱后又打死考虑,救了为赵官家采灵芝的人。所以,我还是希望有机会看到Protagoras君关于死缓悖论更进一步的分析。
关于死刑,也存在诸多悖论。世界范围内死刑废止论与保留论之争陷入僵局,其部分原因是单就刑罚本身而论,双方已在所有分歧方面充分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同时又无法说服对方。这也许正表明死刑绝不仅是一个刑罚或法律问题,它深深植根于更广阔的社会和人性土壤中。这两种对立的观点可以算作是死刑悖论的一种。这是从死刑存废理论方面看的悖论。
卢梭说:“人生而自由,却无时不在枷锁之中。”人类的行为既是自主选择的,又受诸多社会因素制约甚至决定。许多罪行既是罪犯自行选择的恶果,又与社会与制度之缺陷、弊病不可分。对这类犯罪的发生,个人与社会同样负有责任。但死刑却要求个人以生命——实质上是他所拥有的一切——承担自己、他人与社会应共同承担的责任。因此可以说,死刑制度存有与身俱来的内在悖论 。这是从死刑的责任主体方面看的悖论。
一方面,死刑被描述为一项罪行之终结,社会便满足于由此获得的复仇快感,忽视了对犯罪之社会土壤的改良。另一方面,死刑代表了彻底的、不可逆的不宽恕,它既杜绝了崔英杰们的改过自新之路,杜绝了社会改造教育罪犯的矫正、修复之路。我们可以追问:即使死刑可以了却崔英杰欠李志强的生命之债,但它能偿还社会欠崔英杰的谋生之债、救助之债、人道之债、公正之债吗?这是从死刑结果方面看的悖论。
在司法实践中,此悖论则表现为适用死刑中的公正与平等问题,
一方面,由于死刑的不可分性,死刑往往体现为不同罪却同罚,如崔英杰这样的激情杀人,可能与蓄谋杀人一样面临极刑,有悖于刑罚的公正性;另一方面,死刑适用中可能出现同罪不同罚,例如现实中城管队员打死小贩、警察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几乎不可能被判处死刑。在这样的社会制度下,弱势者往往更可能被送上绞刑架。这是从死刑实际执行方面存在公正与平等的悖论。
下面讲一个荒谬的逻辑故事,可能提示死刑的另一个方面。按照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国家是代替我们执行对公共事务的处置权力。换言之,国家所代表的依然是一个一个的公民。那么国家对个人执行死刑,也是大部分公民对另一个公民行驶剥脱生命的权力。问题是,这个剥夺生命的权力又是从哪里来的?难道仅仅因为是“大多数”的公民,就不言自明的具有了该权力?一部叫做《奇诺之旅》的动画片,剧中的主人公旅行到一个国家。这个国家的所有事务由大家投票,然后已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决定。刚开始的时候好像一切都不错。但是很快,人们对跟自己意见不同的人越来越厌恶起来,于是有一批人提议对那一小部分持不同意见的人处以死刑。纵然那少部分的人极力反对,但是赞成的还是占了多数。于是那少部分的被处死。这个过程不断持续,到最后国家只剩下一个人,其他的都被处死了。讲这个故事只是想要说明,很多时候,“多数人赞成的决定”,和“具有合法性”,并不能划上等号。这是从民主决策程序方面而言的死刑悖论。
两年前,上海三联书店出版了美国作者富兰克林•齐姆林著的《美国死刑悖论》。到 2005 年 10 月 4日止,在法律上或实践中废除了死刑的国家已达到 121 个,其中民主发达国家50多个,作为民主典范标本、在世界上一直高举人权大旗的美国却仍在保留死刑制度,这是死刑在社会实践中的悖论。
围绕死刑问题似乎不可消解的混乱折射出美国人价值观念中一种深层而久在的分裂。一方面,死刑有违于美国至高的法律原则——公平与正当程序。另一方面,死刑代表了美国人对暴力社会司法的深层信仰,即:将刽子手视为地方控制的代理人和社区价值的捍卫者。这是死刑在人们观念上的悖论。
2010-4-2 凌晨1:45
作者博客:http://www.yadian.cc/people/6493/
http://blog.sina.com.cn/zjysino20080207
关于印发《建设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设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建抗[2002]11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的通知》(国办函[2002]13号)精神和我部的司局调整情况,《建设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做了局部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建设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建抗[2001]147号关于印发《建设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建设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二○○二年五月十三日修订)
为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做好建设系统的地震应急工作,并在必要时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53号)要求,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制定本预案。
一、建设部地震应急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建设部地震应急指挥部开始工作,建设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启动:
1.大陆地区有严重破坏性地震的临震预报;
2.大陆地区发生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
3.北京及其周边地区有破坏性地震的临震预报;
4.北京及其周边地区发生严重破坏性地震。
(一)建设部地震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
指挥长:分管副部长
副指挥长:办公厅主任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司长
(抗震办公室主任)
成员:综合财务司司长
城建司司长
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司长
城乡规划司司长
外事司司长
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
离退休干部局局长
机关服务中心主任
信息中心主任
建设报社总编辑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副司长(抗震办公室副主任)
应急预案启动后,指挥部成员未经批准不得离京;指挥部成员未在京或有特殊情况时,由所在单位按职务高低递补。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设部办公厅。办公厅主任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抗震办公室主任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办公厅综合处和建设部抗震办公室共同组成。
(二)职责范围及分工
正副指挥长按照本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负责召集建设部地震应急指挥部会议,根据国务院的指示,部署建设部地震应急工作及国务院或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参加国务院赴灾区的慰问团或工作组。
指挥部成员负责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保证指挥部指令畅通。
建设部有关职能司、局和单位的职责如下:
l、办公厅
(1)负责保持与国务院或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事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最新信息,保证正副指挥长及时参加国务院或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会议;
(2)负责安排建设部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地点并通知指挥部成员参加指挥部会议;
(3)根据建设部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协调各司局的应急工作,组织建设部系统对地震灾区进行人力、物力支援;
(4)审查建设系统有关震情、灾情的信息报道稿件,编发建设系统抗震防灾、救灾的情况简报;
(5)指导各地利用城建档案,为灾区或临震区的抗震防灾、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基础性资料;
(6)负责应急状态下建设部机关的机要保密和保卫工作。
2、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抗震办公室
(1)负责派人参加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小组的工作,协助办公厅完成建设部地震应急指挥部的有关联络工作;
(2)了解地震灾情,草拟报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地震灾情信息(不包含具体的经济损失数额);
(3)起草抗震防灾、救灾工作的有关技术性文件,对建设部地震应急工作提出技术性建议;
(4)根据建设部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组织地震工程专家成立工程抗震指导小组赴临震区或灾区指导当地的工程抗震工作;
(5)负责组织地震工程专家成立工程震害考察小组赴地震灾区进行工程震害调查;
(6)指导灾区或临震区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力量开展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抢险排险、应急检修、应急加固、抗震鉴定、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以及临震加固设计、施工和危房拆除、临时建筑搭建等工作;
(7)指导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地震中倒塌或严重破坏的工程质量责任进行调查和处理。
(8)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力量对灾区或临震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3、综合财务司
(l)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负责建设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地震损失、灾区城建系统震害损失、灾区住宅房屋和其他工业与民用建筑震害损失的汇总上报(不包含具体的经济损失数额)和救灾资金的申请工作;
(2)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负责建设系统防灾、救灾资金的应急拨款工作。
4、城建司
(1)指导灾区或临震区城建系统开展市政基础设施的应急检修、应急加固、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组织城建力量对灾区或临震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3)负责核实地方上报的灾区城建系统震害情况。
5、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1)指导灾区房地产管理系统开展房屋的应急检修、应急加固、抢险、排险、修复维护等工作;
(2)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组织房地产管理系统对灾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3)负责核实地方上报的灾区住宅房屋的震害情况。
6、城乡规划司
(1)指导灾区城市、村镇重建规划工作;
(2)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组织规划力量对灾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7、外事司
(1)根据外交部有关规定,负责或协助外交部门开展对我部邀请的、在有临震预报地区或地震灾区访问或工作的外宾的联络、安置、疏散、事故处理等工作。
(2)根据外交部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负责对国外震害调查工作组或地震工程专家的邀请和接待,以及与地震灾害有关的涉外事项的处理等工作。
(3)根据外交部有关规定,负责我部抗震救灾工作的对外宣传。
8、机关党委
(1)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对建设部机关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就地震应急形势和相应的地震应急措施等做宣传、动员、解释等工作;
(2)根据需要动员机关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积极自救、互救、支援灾区等。
9、离退休干部局
根据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本地地震应急期间建设部机关老干部的安置、安抚工作。
10、机关服务中心
(1)负责组织队伍或协助专门的救灾队伍开展建设部机关生命线工程、房产和其它物业的抢险、排险、检修、应急维护加固等工作;
(2)负责建设部机关地震损失的统计工作;
(3)负责与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及北京市有关部门联络,并完成其交办的任务;
(4)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负责建设部机关临时建筑搭建安排等应急工作;
(5)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负责建设部机关对地震灾区物力支援的实施工作。
11、信息中心
负责提出建设系统通讯保障的应急预案,并负责应急期间建设部机关通讯系统的日常维护、快速修复等工作。
12、建设报社
在办公厅指导下,开展地震灾区工程震害报道和建设系统抗震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二、建立城市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数据库
(一)10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应建立城市基础设施、重要房屋建筑和采用抗震新技术建筑物的数据库,内容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重要房屋建筑和采用抗震新技术建筑物的分布、规模和设计、建造、使用概况等。100万人口以下、5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可参照此要求建立城市基础设施、重要房屋建筑和采用抗震新技术建筑物的数据库。
(二)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建设、规划、市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系统结合《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建立、健全数据库,并可进入网络查询,以便在地震应急期间进行组织、协调工作。
(三)基础设施系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重要房屋建筑系指:《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所列的甲、乙类建筑,指挥机关、学校、科研基地、金融中心的建筑等。
三、城市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的实时监控、临震加固与抢险
(一)在已有城市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数据库的基础上,结合《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对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按设防烈度和罕遇地震两种情况逐个进行震害预测。
(二)根据震害预测结果制定《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实时监控、临震加断措施与抢险方案》,并纳入《城市抗震防灾规划》。
(三)有临震预报时,按照《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实时监控、临震加固措施与抢险方案》,加强实时监控,实施临震加固,以防御和减轻可能发生的震害损失。
(四)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迅速组织力量对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进行检查,发现险情,立即制定技术措施,实施抢险方案,以避免灾害的进一步发生和扩大。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实时监控、临震加固与抢险方案》,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实时监控、临震加固与抢险方案》的实施。
四、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的应急恢复
(一)结合《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和修订,按设防烈度和罕遇地震两种情况对城市各个区域的基础设施和群体房屋建筑进行震害预测。
(二)根据震害预测,就设防烈度和罕遇地震两种情况,在震前制定《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应急恢复方案》,并纳入《城市抗震防灾规划》。
(三)震后组织震害调查,根据震害调查和《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应急恢复方案》,组织专家组对受到破坏的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进行技术鉴定,制定技术措施,实施应急恢复方案,保障城市功能尽快恢复正常。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应急恢复方案》,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应急恢复方案》的实施。
五、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的震害调查
(一)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的震害调查工作根据灾情确定。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建设部根据灾情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支援;造成特大损失的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建设部协调组织实施。
(二)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的震害按《建筑地震破坏等级划分标准》确定。震害调查应对重要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逐个确定类别,并贴上标志,红色为危险,绿色为可继续使用。
(三)对各类房屋建筑,特别是采用抗震新技术的建筑物要认真分析震害原因,为制订、修订工程建设标准积累数据。
六、疏散通道、避震场地和简易住房
(一)根据城市居民分布情况,在震前制定《城市疏散通道和避震场地安排》,并纳入《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大城市的疏散通道安排可适当考虑提高部分城市桥梁的抗震设防标准;大城市的避震场地安排除考虑室外空旷场地外,还应考虑利用现有的人防工程和其他抗震能力较强的工程,并可考虑适当提高部分城市公共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作为避震建筑。
(二)根据震情需要和《城市疏散通道和避震场地安排》,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居民避震疏散。
(三)在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灾民简易住房建设的技术指导等工作,包括:(1)选择安全适用的建设场地;(2)因地制宜,制订并提供灾民简易住房建设的方案及技术措施;(3)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为灾民简易住房的建设提供技术指导。
七、地震灾区的恢复重建
(一)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订,其内容应包括:(1)灾情及灾区概况;(2)恢复重建方针和原则;(3)整个城市及各主要受灾系统的恢复重建规划方案;(4)恢复重建技术管理要求;(5)恢复重建规划方案的实施步骤及对策;(6)恢复重建资金筹集及安排。
(二)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制订要求:(1)根据灾区情况和恢复重建资金规模,按照“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突出重点、先急后缓,实事求是、自下而上”的原则,分系统编制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协调;(2)在认真进行房屋震害鉴定的基础上,明确建设项目是属于修复加固、原样恢复,或是拆除重建等建设内容;(3)恢复重建计划建设项目的标准规模应与恢复重建资金相适应,严格控制政府投资的恢复重建工程的标准和规模。
(三)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制订完成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订相应的行政管理工作规定,以确保恢复重建计划顺利实施。
(四)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中的城市恢复重建规划方案应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在各主要受灾系统的恢复重建规划方案的基础上编制。当城市恢复重建规划方案与原城市总体规划有出入时,应由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再纳入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统一实施,并作为今后修订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
(五)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中集镇以上城镇的易地重建规划方案应经各有关方面充分论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八、次生灾害的防御
(二)结合《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和修订,调查了解地震区建设系统次生灾害源的分布(地区和设施)及其后果的严重程度,并建立档案。
(二)建立次生灾害监视和控制系统。
(三)编制《次生灾害防御预案》,包括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以及其他紧急防护措施等,并纳入《城市抗震防灾规划》。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编制《次生灾害防御预案》,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实施。
九、其他事项
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本预案,从实际情况出发,制订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