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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21:36  浏览:82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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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印发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府办〔2004〕53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机编〔2004〕24号),市经济贸易局内设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改为市政府单独设置的工作部门,挂珠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工作部门。
一、划入的职能
划入原市经济贸易局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含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业和矿山安全监察、组织协调处理重大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珠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贯彻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规程;组织起草全市安全生产综合性法规和工矿商贸等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组织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撰写拟定全市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草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拟定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重大安全生产科技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三)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国土、环保、水务等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组织、协调或参与重大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工作。
(四)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监察职权。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情况;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生产条件包括设备(特种设备除外,下同)、设施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五)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化工作;负责登记、统计和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工作。
(六)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设施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
(八)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考评工作。
(九)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下同)的考核工作,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和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十)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开展安全管理方面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十三)建立和完善与企业对话沟通制度,为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政策法规、业务内容和办事程序等业务指引服务。
(十四)承办市政府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设4个职能科(室),分别是办公室、安全监督管理一科、安全监督管理二科和安全监督管理三科。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制订局机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文秘、档案、保密、人事、党群、纪检监察、计划生育、信访、财务、行政后勤等工作;负责有关设备设施安全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认证、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装备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交流和合作工作;依法组织、指导本系统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工作;负责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二)安全监督管理一科
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事务,负责安全生产重大调研活动和重要会议的组织、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安全生产工作规划、计划的制订工作;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性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专项整顿;依法组织、协调全市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考证工作;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并进行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统一指挥、协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分析预测重特大事故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组织起草安全生产综合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提案处理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安全生产系统的法制建设和普法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统计管理和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新闻和宣传教育工作。
(三)安全监督管理二科
依法监督检查石油、电力、贸易、机械、冶金、有色、轻工、纺织、医药、建材、地质、烟草、矿山等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铁路、水运、港口码头、物流中心、民航、建筑、水利、邮政、电信、林业、军工、旅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或参与上述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上述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组织相关的大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
(四)安全监督管理三科
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编制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规划;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按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初审以及危险化学品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及相关统计工作;负责重大危险源的信息监控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相关的大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组织、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和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长4名,副科长2名。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2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交通、铁路、民航、水利、渔业、建筑、国防工业、邮政、电信、旅游、特种设备、消防、核安全等有专门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问题。公安、交通、铁路、民航、水利、渔业、建设、国防科技、邮政、信息产业、旅游、质检、环保等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或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上述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根据职能调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17名行政编制中,12名从市经济贸易局机关原行政编制中划转;2名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从市经济贸易局原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中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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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改革开放以来,涉外税收征管制度逐步完善,征管工作不断加强,保证了涉外税法的正确贯彻,积累了经验,取得了较好成绩。但是随着外商投资企业的迅速发展,涉外税收征管仍有不少薄弱环节。为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堵塞漏洞,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现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对加强涉外税收征收管理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加强涉外税收征收管理,既是依法征税,组织收入的需要,又是维护国家权益,服务对外开放的需要,也符合依法处理偷税、漏税、避税的国际税收惯例。当前,各级税务部门要紧紧依靠当地党政领导,充分认识加强涉外税收
征收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克服顾虑,排除困难,把加强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同坚持依法治税、维护国家权益、更好地服务于对外开放联系起来,进一步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认真抓好反避税工作。依照税法规定,认真开展反避税工作,是加强涉外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方面。当前反避税的工作重点是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收管理。为此,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局1992年下发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认真抓好企业与其关联
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申报工作;选择好审计对象,组织调查审计力量,做到查一户,落实一户。各地每年实际调查审计的面一般不应少于被选择确定为重点调查审计企业户数的30%。今年各地税务部门调查审计不得少于3至5户,沿海地区可适当增加调查审计户数。调查审计的重点是连年
亏损而又连年扩大投资的“常亏不倒户”和比同行业盈利水平低的企业,并要建立审计档案,总结典型案例。
三、继续抓好反偷漏税工作。开展反偷漏税是涉外税收的一项长期性、经常性的任务,要继续努力抓好。当前,一是抓好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结合汇算清缴开展税务审计,每年审计面要达到1/3,保证3年内对所有开业投产企业全部进行一次审计。二是全面推广“审计
工作底稿制度”,使审计工作逐步达到规范化、制度化。三是要建立分析制度。要及时解剖偷漏税的原因,找出症结,研究制定对策。四是各地对查证核实的偷漏税大案要案,要公开曝光,严肃处理。
四、加强零散税源的控制管理。涉外零散税源具有分散性、流动性、难于控制与征收的特点。因此,各地要与公安、边防等有关部门建立联系制度,加强税源控管;严格实行扣缴税款制度;加强税务部门之间的协作,努力管好管严,最大限度地减少或消灭漏管户。
五、严格执行来料加工企业的税收规定。各地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对现有来料加工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凡不符合来料加工条件,没有按税法规定纳税的要坚决纠正。同时要主动宣传税法,争取部门配合,彻底解决以来料加工名义而直接进行生产经营的避税问题。
六、坚决纠正擅自越权制定税收优惠问题。为了维护税法的统一性、严肃性,坚持税法统一、税权集中的原则,凡是擅自越权制定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一律无效。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1992年《关于严格执行国家涉外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通知》和今年国务院《关于严格审批
和认真清理各类开发区的通知》精神,结合清理开发区工作,全面检查清理纠正越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并将清理结果于七月底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七、严格控制工商统一税减免税审批。由于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参照内资企业税负水平进行了调整,因此原则上对以税负不平为由的减免税申请不再审批。对由于主观原因造成开业初期纳税有困难的减免税一律不批。关于减免税的审批权限,除中央规定的个别省市外,都要逐级上报国
家税务总局审批,各地不得自行审批。
八、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审查企业资格。各地要结合税务登记证的统一发放,重新进行税务登记管理。凡不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法律规定的,停止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待遇,并配合有关部门取消其外商投资企业资格。
九、明确收入任务,加强涉外税收收入的考核工作。今年涉外税收要争取超过170亿元,比年初计划的158亿元增加12亿元,比上年实际再增长10个百分点,并将涉外税收收入计划单独下达各地,各地要保证落实、完成。
十、加强涉外税收工作领导。各级税务部门要把涉外税收征管工作纳入工作议事日程,制定方案,真抓实干,注重实效。要加强涉外税收的机构,充实人员,凡是有条件的地方都要建立反避税的专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采取适当的措施,不断提高反避税的水平。要加强干部培训,提
高业务素质,以适应工作的需要。要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政策水平。在开展反避税工作中,要坚持积极稳妥,内紧外松的原则。



1993年6月1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注射剂生产和临床使用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注射剂生产和临床使用管理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8〕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

近年来,“鱼腥草注射液”、“刺五加注射液”、“炎毒清注射液”、“复方蒲公英注射液”、“鱼金注射液”等多个品种的中药注射剂因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或存在严重不良反应被暂停销售使用。为保障医疗安全和患者用药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中药注射剂生产和临床使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中药注射剂生产管理、不良反应监测和召回工作

(一)药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加强中药注射剂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检验,确保中药注射剂生产质量;应加强中药注射剂销售管理,必要时应能及时全部召回售出药品。

(二)药品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调查、分析、评价和处理的规章制度。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中药注射剂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对药品质量投诉和药品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收集的信息及时进行分析、组织调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主动召回。

(三)药品生产企业应制定药品退货和召回程序。因质量原因退货和召回的中药注射剂,应按照有关规定销毁,并有记录。

二、加强中药注射剂临床使用管理

(一)中药注射剂应当在医疗机构内凭医师处方使用,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对过敏性休克等紧急情况进行抢救的规程。

(二)医疗机构要加强对中药注射剂采购、验收、储存、调剂的管理。药学部门要严格执行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记录,保证药品来源可追溯,坚决杜绝不合格药品进入临床;要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中规定的药品储存条件储存药品;在发放药品时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进行审核。

(三)医疗机构要加强对中药注射剂临床使用的管理。要求医护人员按照《中药注射剂临床使用基本原则》(见附件),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使用,严格掌握功能主治和禁忌症;加强用药监测,医护人员使用中药注射剂前,应严格执行用药查对制度,发现异常,立即停止使用,并按规定报告;临床药师要加强中药注射剂临床使用的指导,确保用药安全。

(四)医疗机构要加强中药注射剂不良反应(事件)的监测和报告工作。要准确掌握使用中药注射剂患者的情况,做好临床观察和病历记录,发现可疑不良事件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对出现损害的患者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报告;妥善保留相关药品、患者使用后的残存药液及输液器等,以备检验。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用药安全的监管,指导医疗机构做好中药注射剂相关不良事件的监测和报告工作;各级药监部门、卫生部门、中医药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通报和沟通相关信息,发现不良事件果断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组织有关部门对医疗机构留存的相关样品进行必要的检验。

(六)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中药注射剂的质量监督检查;组织对医疗机构留存疑似不良反应/事件相关样品进行必要的检验;加强对中药注射剂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对监测信息及时进行研究分析,强化监测系统的应急反应功能,提高药品安全性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理能力,切实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附件:中药注射剂临床使用基本原则


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中药注射剂临床使用基本原则



1.选用中药注射剂应严格掌握适应症,合理选择给药途径。能口服给药的,不选用注射给药;能肌内注射给药的,不选用静脉注射或滴注给药。必须选用静脉注射或滴注给药的应加强监测。

2. 辨证施药,严格掌握功能主治。临床使用应辨证用药,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功能主治使用,禁止超功能主治用药。

3. 严格掌握用法用量及疗程。按照药品说明书推荐剂量、调配要求、给药速度、疗程使用药品。不超剂量、过快滴注和长期连续用药。

4. 严禁混合配伍,谨慎联合用药。中药注射剂应单独使用,禁忌与其他药品混合配伍使用。谨慎联合用药,如确需联合使用其他药品时,应谨慎考虑与中药注射剂的间隔时间以及药物相互作用等问题。

5. 用药前应仔细询问过敏史,对过敏体质者应慎用。

6. 对老人、儿童、肝肾功能异常患者等特殊人群和初次使用中药注射剂的患者应慎重使用,加强监测。对长期使用的在每疗程间要有一定的时间间隔。

7. 加强用药监护。用药过程中,应密切观察用药反应,特别是开始30分钟。发现异常,立即停药,采用积极救治措施,救治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