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股份制商业银行新设分行审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4:30:36  浏览:98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股份制商业银行新设分行审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股份制商业银行新设分行审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2]244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为提高市场准入监管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支持股份制商业银行稳健发展,总行决定取消对股份制商业银行新设分行集中审批的年度规划管理方式,改为主要依据审慎监管要求,按标准即时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依据的审慎监管标准:

  (一)资本充足率(按五级分类提取呆账准备后计算)。申请设立分行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申请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一般应达到8%,其中,对资本充足率低于4%的银行,应严格限制其设立新的分行;同时,申请银行应具有规定的营运资金拨付能力。

  (二)资产质量。申请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一般应低于15%,并且其他资产质量良好;对不良贷款率高于15%,但不良贷款的余额和比率逐步下降的银行,可结合其他因素适当予以考虑。

  (三)内控与管理水平。重点考察公司治理是否良好、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业务经营是否依法合规等。考察依据主要以人民银行监管部门的监管报告和有关风险评级结果为准。

  (四)资产扩张速度。对于资产增长过快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将适当限制其新设分行的数量。

  总行对上述要素分别给予不同权重,得出综合评价,以综合评价作为申请银行分行准入数量的基本依据。各申请银行每年度分行准入数量一般控制在3家以内,对在西部设立分行的可适当放宽到4家;新设分行的具体数量按上述标准并结合监管情况确定。

  二、申请银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人民银行可暂停其新设分行的审批:

  (一)发生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二)发生可能导致银行重大风险损失事件的;

  (三)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出现严重缺陷的。

  三、调整后的审批制度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划未执行完毕的,仍然有效;规划执行完毕的,其全年新设分行数量根据新的评估方法并扣除跨年度因素确定。

  各商业银行新设分行的审批程序不变。但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对规划执行完毕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提出的新设分行申请,应先向总行请示,在总行答复后方可正式受理该银行设立分行的申请。

  自文到之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准入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173号)第一条关于核准股份制商业银行机构发展规划、第三条关于设立分行应符合人民银行批复的机构发展规划的内容不再适用。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太原市引进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

山西省太原市人事局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太原市引进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4〕123号
2004年9月22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市人事局关于《太原市引进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引进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
(市人事局 二○○四年九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鼓励各类优秀人才来我市工作或创业,加速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我市引进人才专业需求,愿来我市工作或创业,不愿改变其原住地的户籍、不接转人事关系的人员,可以依据本办法申领《太原市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第三条 申领《居住证》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二)有大专以上学历且符合本市紧缺急需专业需求;
(三)有高级技术工人、技师、高级技师证书且符合本市紧缺急需专业需求;
(四)具有特殊技能并符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引进人才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及引进人才《居住证》核发工作。
领取《居住证》的人员,公安机关不再办理《暂住证》。
市公安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引进人才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领和管理

第五条《居住证》具有下列功能:
(一)持有人在本市居住、工作或创业的证明;
(二)持有人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相关业务,查询相关信息的证明;
(三) 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相关信息。
第六条 《居住证》的有效期限分为6个月、1年、3年、5年。
第七条 符合申领《居住证》条件的人员必须如实填写《太原市人才居住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在申领《居住证》时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一)用人单位的书面申请,申领人员填写的《申请表》及其近期免冠照;
(二) 本人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或职业资格证书及业绩证明材料;
(三)有效的身份证明;
(四)有效的婚姻状况证明;
(五)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六)申领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书;
(七) 管理部门要求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八条 市人事局应当自收到申领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居住证》有效期限,颁发《居住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答复申领人。
第九条 《居住证》有效期满,需延期续签新证的,持有人可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逾期未续签的,原《居住证》自然失效。
第十条 《居住证》持有人工作单位发生变化时,应当在30日内向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居住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及时向原批准机关办理挂失并补办新证。
第十二条 持证人聘用合同期满或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由聘用单位负责收回其《居住证》交由发证机关注销,并书面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第三章 待 遇

第十三条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申报科研课题和科技奖励,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参与科技项目招投标。
第十四条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技术入股或者投资等方式创办企业。
第十五条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参加我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或考试、执业(职业)资格考试和资格登记。
第十六条 《居住证》持有人符合我市国家公务员招录条件和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资格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相关考试。
第十七条 《居住证》持有人经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可以以短期聘用或项目聘用等方式,聘用到行政机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
第十八条 《居住证》持有人子女在幼儿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阶段来我市的,按其居住地由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相应学校就读。
第十九条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其在户籍所在地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可不转移。其在我市参加养老保险后,离开我市时,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地没有设立社会保险机构的,可将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二十条 按上款规定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当其离开我市时,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医疗帐户储存额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当地没有有关保险机构的,可将其个人医疗帐户储存额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二十一条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我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已在户籍所在地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可将其在户籍所在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我市住房公积金帐户,可以把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年限和余额与在我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年限和余额累计计算。离开我市时,可按规定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转移或支取手续。
第二十二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我市工作1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商务手续。
第二十三条 《居住证》持有人愿意取得我市户籍的,可以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第四章 责 任

第二十四条 《居住证》持有人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二十五条 个人伪造材料骗领《居住证》的,由批准机关取消其申领资格;已领取的,由发证机关予以收缴。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为聘用人员出具虚假材料申领《居住证》,情节轻微的,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利用职务谋取私利,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为随同来我市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领《居住证》,并享有相应待遇。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它的职责和作用是在党的领导下,依

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通过司法活动调节各种社会关系,制裁违法行

为,实现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从而达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

治久安。可以说,人民法院的事业与国家的前途、党的事业息息相关。在

司法领域保持和体现党的先进性,关键要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提高司法水

平,发挥好法院职能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

障。
所谓的法院司法能力,是指法院依照《宪法》规定,依法独立公正地

行使审判权,并通过司法活动调节各种社会关系,制裁违法行为,实现全

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本领和水平。从我国的具体情况看,法院司法能力提高

面临着来自三个方面的严峻考验:第一,法院所肩负的艰巨任务和历史使

命;第二,法院所面对的司法环境和时代要求;第三,法院的现有运行制

度与法官自身状况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司法改革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

。法院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发挥好法院职能作用,为构建和谐社

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就必须大力解决上述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第二的司法能力考验问题不是法院自身能解决的,至于第三则理

应成为法院研究的重点问题。要提高法院司法能力除了加强司法能力建设

的指导思想,重要的是以建设高法官队伍素质为关键,以改革和完善法院

的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为重点,以加强法院的基层建设和法院队伍建设为

基础。
提高司法能力关键是全面提升法官的整体素质,但作为制度建设在司

法能力提高中却是当前的重点,笔者从下列三个方面论述制度创新与司法

能力提高的作用关系。
一、推进制度创新是提高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设的必然要求
法院的司法能力与法官特别是法院领导干部的自身素质密切相关。民

主也好,监督也罢,一切审判工作都要通过广大法官来实现。作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