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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住房置业担保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调查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0:00:29  浏览:82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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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住房置业担保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调查的函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司


关于对住房置业担保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调查的函



建住房市函[2002]07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

  2000年,建设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0]108号)后,各地陆续成立了一些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对促进住房消费、防范住房贷款的风险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为及时、准确、全面地了解各地住房置业担保工作的进展情况,总结各地的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进一步完善现有住房贷款担保体制的政策措施,经研究,决定对全国现有住房置业担保公司运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要求

  (一)调查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所有经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政府批准成立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以及其他从事住房置业担保业务的机构;

  (二)调查内容:见附件《住房置业担保统计基层表》及指标说明;

  (三)调查时间:调查表数据填报今年三季度的有关数据,调查情况报送时间为12月5日前;

  (四)其他:请省(区、市)尽快将调查工作布置到各市(县),并将有关情况汇总后,形成书面材料,连同各市(县)报送的《住房置业担保统计基层表》上报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各市(县)要及时向省(区、市)报送以下材料:

  1.《住房置业担保统计基层表》,调查表填报的数据要准确、完整、全面,并加盖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公章。

  2.有关文字材料,主要应包括批准设立住房置业担保机构的单位,住房置业担保业务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关意见和建议等。

  住房置业担保工作关系到住房市场和住房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请各省(区、市)高度重视本次调查工作,认真组织本地区的调查,并及时了解和反馈有关信息,加强对住房置业担保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二、按照《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的要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经批准设立后,应当报建设部备案,请目前仍未备案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年底前将有关资料,包括政府批准成立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复印件等尽快报送我司备案。

  三、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我司拟会同财政部综合司、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在年底前召开一次部分省市住房置业担保工作座谈会,研讨住房置业担保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何加强对住房置业担保的监管以及如何完善我国住房贷款担保体制等。请各省(区、市)部署有关城市做好材料准备工作,会议通知另行下发。

  联系人: 杨佳燕、汪为民

  联系电话:010-68394081(兼传真)、68393190

  通信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九号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E-mail:shichang@mail.cin.gov.cn

  附件:住房置业担保调查表及指标说明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司
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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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印发《晋城市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项目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城市人民政府印发《晋城市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项目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发〔2010〕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现将《晋城市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项目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晋城市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项目扶持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深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战略决策,瞄准国际、国内产业前沿,抢抓我国产业转移机遇,加快引进技术成果,以支持鼓励新技术、新产品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核心,着力提升我市经济增长的科技支撑水平,全面推动由资源拉动向创新驱动转变,由资源依赖向科技依托转变,培植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抢占发展的制高点,有效推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明显提升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内生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财政资金扶持的非煤产销领域具备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的科技研发、技术引进、新产品试制、技术改造、节能减排、招商引资、市场拓展、商贸物流、现代化管理和现代服务业等新建扩建项目。

第三条 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项目扶持的原则:

(一)激励增量发展,引导社会投资。扶持项目应是具备规定标准的新增投资、新增技术、新增产品、新增项目和新开发的领域;

(二)全面推进,突出重点。对非煤产销领域的新的经济增长要素给予全面支持,重点是新技术应用、新产品扩产、新投资落地和新项目投产;

(三)整合财力资源,强化统筹管理,明确部门职责,推行联合评审,着力提升扶持项目的科学决策水平;

(四)拓宽扶持领域,引导投资方向,促进发展要素结构优化;

(五)健全组织体系,规范运行程序,强化定性定量标准,提升公开、公平、公正的透明水平;

(六)强化监督,完善机制,建立项目申报、审核、公示、确认、执行和跟踪问效的全过程监督机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晋城市人民政府成立“晋城市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项目扶持资金管理领导组”(以下简称为“领导组”),领导组成员由市政府领导和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城镇经济联合社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转扶办”),转扶办由领导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转扶办设在市财政局。

第五条 领导组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确定我市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项目的财政支持措施;
(二)组织领导全市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工作,适时调整和确定市本级重点扶持的领域、产业、项目类别及标准;
(三)确定市本级财政分年度扶持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专项资金预算;
(四)研究决定我市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大项目扶持方式或办法;
(五)审定转扶办上报的拟扶持项目;
(六)研究和解决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带有普遍性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转扶办的职责:

(一)执行领导组的决议、决定,落实和完成领导组安排的工作任务,做好市政府扶持项目相关的统筹协调和日常事务工作;

(二)研究并向领导组提出推进全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相关政策、制度、措施等建议,编制年度项目扶持和项目管理工作计划;

(三)对各经济组织申报的项目进行受理、初审、联审和公示;

(四)对需要专家进行论证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

(五)整理拟扶持项目的相关资料,并以书面形式上报领导组;

(六)对领导组审定的扶持项目进行全过程服务与协调,并分类分项目建立项目台帐或项目库,及时掌握项目的推进情况和绩效情况;

(七)加强对扶持项目的全过程监督,核实有关问题,严厉打击弄虚作假、骗取资金、转移资金、改变用途等行为。

(八)转扶办设综合组、技改节能组、科学技术组、商贸流通组、现代服务业组和监督组等六个工作组,各工作组任务分别为:

综合组主要任务:负责组织落实领导组的决议、决定和相关工作任务;协调内部工作运行机制和保障性事务;负责综合报告和公务性文稿的起草及重要会议组织;提出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项目专项扶持资金当年收支预算草案,筹集、调度和拨付资金(由市财政局相关人员组成);

技改节能组主要任务:负责对申报的加工制造业方面的技术改造、节能减排和新建扩建项目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项目的具体扶持意见(由市经信委和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相关人员组成);

科学技术组主要任务:负责对申报的科技研发和引进的科技项目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项目的具体扶持意见(由市科技局相关人员组成);

商贸流通组主要任务:负责对申报的商贸物流、外向型经济和招商引资项目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项目的具体扶持意见(由市商务局相关人员组成);

现代服务业组主要任务:负责对申报的现代服务业类项目和列入市级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新建的商贸流通项目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项目的具体扶持意见(由市发改委、调产办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监督组主要任务:负责对项目的申报、实施及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由市监察局和市审计局相关人员组成)。

                                   第三章 扶持范围及方法

第七条 扶持范围为我市行政区域内非煤产销领域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并能明显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总量增加,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和生命力,在我市同行业具有领先水平,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投资等增量项目。

(一)自主研发或有偿引进专利、技术,知识产权归属明晰,转化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需求;

(二)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原有产品实现了结构、材料、工艺及性能等方面的根本性改进,节能减排、增产增效效果明显;

(三)已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部门奖励和认证,并许可生产或应用的产品、技术、发明等;

(四)新建、扩建的加工制造和商贸流通项目在我市同行业里具有领先水平;

(五)明显推动市场建设、社会进步和有效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的公共服务、信息服务、中介服务、金融保险、旅游文化、娱乐保健、科技咨询、创业就业等现代服务业。

第八条 扶持方法主要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

                                   第四章 扶持的对象及标准

第九条 当年新增的自主研发技术成果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

1.获国家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扶持50万元;获国家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的扶持40万元;获国家级科技进步三等奖的扶持30万元;

2.获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扶持25万元;获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的扶持20万元;获省级科技进步三等奖的扶持15万元;

3.获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扶持10万元;获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的扶持8万元;获市级科技进步三等奖的扶持5万元。

第十条 当年被市级及以上机构认定的科技孵化平台、科技研发中心、检测实验平台、企业技术中心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

1.被认定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工程实验室、国家级检测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扶持200万元;

2.被认定为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省级工程实验室、省级技术研发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检测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扶持100万元;

3.被认定为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市级工程实验室、市级技术研发中心、市级重点实验室、市级检测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扶持50万元。

第十一条 当年有偿引进的专利、技术、新产品及自主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并已投入应用和生产的,按该项专利、技术、产品引进或研发费用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

第十二条 采用先进装备、先进技术对关键的生产工艺进行技能的提升改造,取得明显的扩大产能、提高产品档次、增加产品品种、节能降耗或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的项目,按项目当年实际投资的10%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

第十三条 当年新建的加工制造业项目,单项目投资总额达5000万元,工程建设形象进度达50%以上或完工投产的项目,给予100万元扶持,累计累加,扶持限额为500万元。

第十四条 当年扩建的加工制造业项目,单项目投资总额达2000万元,工程建设形象进度达50%以上或完工投产的项目,给予100万元扶持,累计累加,扶持限额为300万元。

第十五条 当年新建的购物商场、物流园区、农产品批发市场、生产资料批发市场、生活资料批零市场等商贸流通项目,单项目投资总额达2000万元,工程建设形象进度达50%以上或完工投入运营的项目,给予50万元扶持,累计累加,扶持限额为300万元。

第十六条 当年扩建的购物商场、物流园区、农产品批发市场、生产资料批发市场、生活资料批零市场等商贸流通项目,单项目投资总额达1000万元,工程建设形象进度达50%以上或完工投入运营的项目,给予50万元扶持,累计累加,扶持限额为200万元。

第十七条 当年建设或改造的农村物流配送中心经营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和“万村千乡”乡级示范店达800平方米以上,工程建设形象进度达50%以上的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一次性扶持。

第十八条 当年投资建设的社区标准化菜市场、再生资源回收分解中心、畜禽屠宰加工、规范的二手车市场、报废汽车拆解市场、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库(冷库、恒温库)、家政服务网络中心等单项目投资额达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形象进度达50%以上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一次性扶持。

第十九条 鼓励省外、境外客商来我市投资,当年向我市加工制造、商贸物流、旅游产业、文化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投资的省外、境外资金单项目达1000万元,并已转化为该项目的工程形象投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项目法人融资前期费补助,累计累加,补助限额为100万元(投资者为世界500强跨国公司,按本条确定补助标准的两倍执行)。

第二十条 鼓励本土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外向型企业自营出口创汇额(折合人民币)比上年增长20%和增加100万元,给予适当鼓励。

第二十一条 商品生产、商品经营和现代服务业等经营性经济组织因扩大生产能力或经营能力而取得银行及金融机构支持,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比上年实际净增加额达1000万元,并做到专款专用,按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该企业当年新增贷款应付利息的50%给予贴息扶持。

第二十二条 以前年度开办的正常运营的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组织以市本级机构为考核奖励对象,当年向全市各类经济组织发放的贷款余额增长幅度达到市政府确定的当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水平的,按以下额度向该机构经营决策层予以奖励。

1.增长幅度在20%以内,贷款余额增加一亿元,奖励3万元;

2.增长幅度在20%以上(含20%),贷款余额增加一亿元,奖励5万元。

第二十三条 非国有经济成分创办的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担保商会、典当业、创业投资机构等准金融机构,当年贷款(投资)发生额达3000万元,按当年贷款(投资)余额的2‰奖励法定代表人,奖励限额为20万元。

第二十四条 各类科技及信息服务组织当年向全市各类经济组织和独立从事产品生产或商品经营的自然人提供的契约式的并投入应用的科技及信息服务,当年直接增加的有效产值达500万元,按当年实际增加的有效销售收入金额的2%对提供科技及信息服务的组织给予自身功能建设扶持。

第二十五条 鼓励多成份、多领域发展文化产业,为最大程度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提供政策支持。对各种非国有性质的从事表演、创作、培训、俱乐部、影视、戏剧、歌舞、动漫、曲艺、书画、文学等的法人组织,当年营业收入达50万元,按当年实际营业收入的10%予以扶持补助。

第二十六条 鼓励向旅游产业投资开发。被依法确认的从事旅游项目的经营者,在经市级旅游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景区内进行的基础设施和景点建设,当年货币投资和当年项目完工投资分别达1000万元,按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给予融资扶持,同一法人、同一景区当年扶持限额为200万元。

第二十七条 支持相关旅游业做强做大、提升品位,当年被国家、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证挂牌的景区、酒店按以下标准扶持:

1.当年获准升级的旅游景区扶持标准为:获三A级的奖补20万元,获四A级的奖补30万元,获五A级的奖补50万元。

2.当年获准升级的旅游饭店(酒店)扶持标准为:获三星级的奖补20万元,获四星级的奖补30万元,获五星级的奖补50万元。

3.当年获准升级的农家乐、休闲渡假饭店(酒店)扶持标准为:获三星级的奖补5万元,获四星级的奖补8万元,获五星级的奖补10万元。

第二十八条 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对非国有投资者当年投资创办的经营性组织,吸纳就业员工达50人,按当年实际平均从业人数给予1000元/人的创业融资费用补助。

第二十九条 支持职业介绍中介服务。专门从事职业介绍的中介服务机构,当年介绍就业人数达100人,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从业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有效用工合同,按实际介绍的当年就业人数给予300元/人的鼓励性补助。

第三十条 支持法律事务、会计事务、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投标代理、广告设计、家政服务、科技推广示范服务、人才培训、现代信息技术等推动市场经济发展和提升社会服务水平的独立法人服务组织,在我市同行业中具有领先水平,并没有违法经营不良记录的,按当年经营收入的5%-10%给予自身功能建设扶持补助。

第三十一条 鼓励项目建设主体抢抓积极财政政策机遇,最大程度地争取国家和省对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项目的支持力度,被国家、省扶持的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相关项目,并明确要求我市市级出具相关书面承诺和给予资金配套的,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将严格按要求出具有效承诺并按时足额安排配套资金。

                                   第五章 项目扶持资金负担级次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主体隶属于市级独资或控股的国有企业的项目扶持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其他项目的扶持资金,按项目实施主体驻地行政区域划分,由市级和相关县(市、区)按以下标准和比例分别负担:加工制造业项目应扶持资金达50万元和其他项目应扶持资金达20万元的,市与相关县(市、区)的负担比例分别是:开发区、泽州县、高平市、阳城县、沁水县为5:5,城区、陵川县为7:3。其他应扶持资金不达本条规定金额的,县(市、区)不予负担。

                                   第六章 项目的申报、审定程序

第三十三条 申报本办法扶持项目的实施主体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晋城市境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规范的内部规章制度;

(三)依法经营,具有规范的经济核算基础和完整的会计记录、纳税记录并按规定时限向税收征收机关和规定的相关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四)申报项目必须符合本办法的扶持范围和条件;

(五)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向受理窗口提交以下资料:

1.《晋城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项目申报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4.能证明申报项目真实性的相关支撑性凭据或资料(相关的批准文件、拨款凭据、贷款凭据、购物发票、授权证书、获奖证书、契约文书和有法律效力的会计报告等);

5.县(市、区)申报项目应由本级负担的扶持资金的到位凭据。

第三十四条 受理及申报的时间、地点。

市转扶办和相关职能部门在市政府政务大厅设立专门窗口,负责受理相关项目的申报事宜。受理时间分别为2月、5月、8月、11月的1—15日(节假日顺延)。

项目申报主体:市级直属企业的项目申报主体为项目实施的法人组织;隶属于县(市、区)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县(市、区)政府确定的从事该项工作的专门机构。各项目申报主体的申报资料一式两份,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条件分别向转扶办窗口和项目归口职能部门窗口报送。受理窗口要对申报资料进行认真审查,不具备受理条件的统一由转扶办窗口以标准文本格式向申报主体一次性告知,并在规定时间内补报。

第三十五条 项目的审核与确认。

(一)转扶办本着不重、不漏的原则对转扶办窗口和相关职能部门窗口受理的项目资料进行核实认定,统筹分理并明确各专业工作组负责审查核实的具体项目。

(二)转扶办各专业工作组对所承接的项目的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是否给予扶持和具体的扶持意见。

(三)转扶办组织各专业工作组负责人及相关业务人员对各专业工作组的项目审核情况和拟定的扶持意见进行联合评审;对个别难以决策或有争议的项目组织必要的专家评审,专家评审结果提交转扶办组织联合评议,以署名表决的方式进行决策。

(四)转扶办经联合评议,提出拟扶持项目及扶持意见,提交领导组进行研究审定。

(五)转扶办对经领导组审定的扶持项目在《太行日报》和《晋城在线》进行公示,对被公示项目有举报或反映虚假的,转扶办责成监督组对相关项目进行核实。

(六)转扶办根据公示结果和监督组核实结果,会同市财政局和相关职能部门联合下发执行文件,并拨付资金。

                                   第七章 责任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是新时期党中央和国务院做出的重大战略性决策,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县(市、区)要把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工作作为本级政府的重要任务,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参照市政府的工作模式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和运行机制,确保转型项目的归集、论证、审核、申报、实施、服务、监督等全过程有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

第三十七条 各级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项目管理的岗位责任制、目标责任制、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完工验收制、资金使用公示制、项目绩效评价制等适应工作需要的各项制度,明确各成员单位的权利和责任。各成员单位要高度负责、稳定人员,认真做好本部门承担的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树立大局意识,一切从加快推进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程去谋事、做事,不得推诿、扯皮。

第三十八条 监察审计部门要对项目的申请、受理、初审、联审、公示、资金拨付、绩效评价等进行全过程监督。要建立具有针对性和约束力的首问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过错追究制等确保权力规范运行的机制。

第三十九条 对举报或发现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转移资金、骗取资金的线索或案情,要进行严肃的核查审理,确属违法违纪行为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章 非既定领域的项目扶持意见

第四十条 为适应市场变化,及时有效地扶持一切应给予扶持的成长性较好的项目,相关职能部门在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对口专项资金的20%以内,对本办法第四章规定以外的具有行业领先水平、填补我市空白的、可明显促进我市科学技术水平提升、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公共服务能力提高的项目,按照规范、公开、公正的程序和注重效果的原则对应扶持的项目进行论证、筛选,并提出具体的扶持项目和扶持意见,经转扶办组织各工作组联合评议确认后,报领导组批准实施。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晋市财行[2006]70号《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08]25号《晋城市工业技术进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晋市政发[2009]19号《晋城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晋市工联经[2009]20号《晋城市城镇集体企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晋市政发[2010]3号《晋城市外向型经济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转扶办负责解释。




                                                                  晋城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推进乡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的意见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安委办字〔2004〕6号

 
关于推进乡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的意见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提升乡镇煤矿的整体安全水平,切实保护广大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根本利益,实现乡镇煤矿安全状况的稳定好转,各地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的高度,把乡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煤矿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抓出成效。现对推进乡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安全质量标准化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一项基础建设,是加强安全生产"双基"工作、落实企业责任主体的基本途径。《决定》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在全国所有工矿等企业普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是认真研究和深入分析当前安全生产工作所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而所采取的又一重大举措。经过近几年的整治,乡镇煤矿安全状况有所好转,总体水平有所提高,但安全基础差,从业人员素质低,管理薄弱,安全投入不足等问题,依然严重制约着乡镇煤矿的安全生产。全面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是现阶段加强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客观需要,是对乡镇煤矿进行整顿改造和规范提高的需要,是全面提升乡镇煤矿整体素质的需要,是把乡镇煤矿纳入健康发展轨道的需要。各地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最根本利益、扶持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高度,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切实抓好这项工作。

  二、乡镇煤矿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决定》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坚持安全第一、质量为本,切实加强基层和基础工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树立典型、稳步推进;全面实施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促进乡镇煤矿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实现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工作目标:2004年,各产煤省(区、市)要建成1~2个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 "样板县",重点产煤市(地)要建成2~3个"样板乡镇",重点产煤县(市)要建成3个以上"样板矿";2005~2007年,每年要有15%以上的乡镇煤矿达到质量标准化矿井标准;力争到2007年,全国乡镇煤矿在全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基础上,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达标率达到50%以上。

  三、切实加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乡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由地方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要特别加强县(市)政府对乡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活动的组织领导。各地要明确乡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或牵头部门,落实工作职责,做好宣传发动、标准制定、编制达标规划、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等工作。要学习借鉴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山西省晋城市的经验,在体制、机制和投入等方面,制定和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积极推动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各地区要对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活动的方法步骤、组织领导等提出具体要求。

  各省(区、市)乡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或牵头部门要在3月底前,将乡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活动的工作实施方案和落实进展情况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四、制定标准,讲求实效,突出重点

  按照全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和矿井要组织达到全国统一标准。考虑到乡镇煤矿基础差、起点低、质量标准化工作刚刚起步,各地可按照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参考全国标准,抓紧制定出符合本地区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组织进行达标。具体等级标准及评级办法由各省(区、市)主管或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乡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要求真务实,讲求实效,突出重点,不搞花架子,不做表面文章。基础条件较差的地区,要根据本地的实际,先从解决制约矿井安全生产的主要矛盾、关键环节或系统入手,从通风、采掘、防治水等"主项"的达标着手,解决主要问题,切实推进煤矿加强安全基础工作。

  五、树立典型,以点带面,稳步推进

  各地要研究制定本地区的乡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和工作实施方案,提出年度工作目标和2007年长远规划。今年,各地都要以建设安全质量标准化"样板县"、 "样板乡镇"和"样板矿"为工作重点。重点产煤县要选择3个以上积极性较高、基础条件较好的煤矿,先行搞好标准化建设,使之成为本地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样板矿井、示范矿井,发挥典型引路的作用。通过树立典型、政策引导、建立激励机制,提高乡镇煤矿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积极性,以先进促后进,营造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使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扎实、稳步地推进。

  六、通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把安全整治进一步推向深入

  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活动既是煤矿安全整治的继续和深入,也是对整治成果的巩固和扩大,是整治工作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现阶段乡镇煤矿安全整治的重点要转移到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和综合抗灾能力上。随着整治的深入,乡镇煤矿的安全管理必须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各地在制定2004年乡镇煤矿安全整治实施方案时,要把落实《决定》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把规范煤矿安全质量工作、建设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作为深化整治的重要内容。以整治促进乡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以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推动专项整治向纵深发展。通过安全整治的不断深化和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提高乡镇煤矿本质安全水平,实现乡镇煤矿安全状况的根本好转。

  七、加大安全监察执法力度,推动乡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乡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广大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要进一步转变作风,加大监察执法力度,自觉做到重心下移,关口前移,深入煤矿,搞好监督监察,大力推进乡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要通过监察帮助煤矿找出制约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重大隐患以及突出矛盾,作为矿井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的立足点和出发点。要对存在严重安全质量问题,以及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不力、进展缓慢的,提出监察整改意见,促进乡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