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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教育服务经济贡献奖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6:22:21  浏览:84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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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教育服务经济贡献奖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甬政发〔2006〕12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教育服务经济贡献奖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教育服务经济贡献奖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宁波市教育服务经济贡献奖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构建服务型教育体系增强服务地方经济社会能力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5〕7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教育服务经济贡献奖面向全社会评选,凡是对构建服务型教育体系、促进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过突出贡献的企业、事业、社会团体、地方政府、党派等单位,以及其他各级各类学术团体均可申报。
第三条 宁波市教育服务经济贡献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宁缺勿滥”原则。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四条 宁波市教育服务经济贡献奖系工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奖项分为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获奖单位由市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个人和单位科研成果纳入其他相关评奖范围。
第五条 宁波市教育服务经济贡献奖每次评选特等奖不超过2项,一等奖不超过4项,二等奖不超过8项。其中,特等奖每项奖励150万元,一等奖每项奖励10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50万元。
第六条 奖项奖金的60%以上用于推进构建服务型教育体系、促进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工作的开展,剩余奖金可用于个人奖励。其中,上述用于开展工作的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并严格按规定用途控制和反映经费支出情况。

第三章 评奖条件

第七条 被推荐评选市教育服务经济贡献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相关条件之一:
(一)在甬高校和职业学校(或其下属机构)紧贴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广泛开展校企合作,创新管理体制和机制,在教育服务经济中作出重要贡献的;调整专业设置,优化学科结构,为培养大批社会急需的紧缺性、实用型人才作出重要贡献的;开展各类社会人员培训,为促进社会人员的再就业和企业的再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大力引进和培养高素质、创新型人才,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参与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开展重大科技攻关,产生标志性成果,并实现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其它在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重要贡献的。
(二)企业主动与在甬高校和职业学校合作,开展技术创新,在技术开发、产业共性技术研究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为学校开展技术服务和技术成果推广、转化提供良好的平台,促进企业技术应用、升级,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联合在甬高校和职业学校建立实验室和实习实训基地,参与指导学生实习实训和实践教学,为学生实践技能的提高作出重要贡献的;联合在甬高校和职业学校做好企业职工培训工作,为宁波整体职工队伍素质的提高作出重要贡献的。
(三)各级政府和社会团体等其它组织通过政策支持、资源投入、舆论宣传等,积极创造条件,对促进在甬高校和职业学校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作出重要贡献的;充分发挥组织管理和协调功能,搭建各种服务平台,促进校企合作,为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八条 申报宁波市教育服务经济贡献奖的各项工作必须在申报期内完成。

第四章 评审的组织和程序

第九条 设立市教育服务经济贡献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市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市级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和有关企业、行业负责人等组成。
第十条 市教育服务经济贡献奖候选单位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在甬高校以及经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有关单位推荐,并由推荐单位经过审查后统一填报《宁波市教育服务经济贡献奖申报表》及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申报奖励项目实行部门限额推荐制度。
第十一条 市评审委员会在征求企业、行业代表等意见后,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确定获奖名单及奖励等级。
第十二条 市评审委员会应及时将获奖情况进行公示,并对公示期间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 奖励名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获奖者由市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五章 监督与违纪处理

第十四条 市评审委员会委员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与被推荐的市教育服务经济贡献奖候选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被推荐单位如被发现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市教育服务经济贡献奖的,一经查实,立刻中止其评审资格;已经完成评审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撤销,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严肃处理。对推荐单位,可以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参加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如出现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及其他影响评审公正性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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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出口创汇奖励办法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


广府办发〔2004〕4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出口创汇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
  《广元市出口创汇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二日

广元市出口创汇奖励办法

  为引导和鼓励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和外经贸企业抓好出口创汇工作的积极性,加快我市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步伐,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通知》(川府发〔1999〕5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外贸出口奖励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项目
出口创汇增长奖
出口创汇目标责任奖
二、奖励对象
(一)出口创汇增长奖奖励对象为出口企业;
(二)出口创汇目标责任奖奖励对象为各县区政府、市外贸出口有关工作部门。
(三)奖励对象须在本年度内未出现重大工作失误,未发生涉嫌骗税、逃汇、套汇等违法行为。
三、奖励标准
(一)出口创汇增长奖
以企业完成当年出口创汇目标任务为前提,具体标准为:
1、企业当年获权、当年出口创汇和实现零的突破,奖励人民币1000元;
2、每户企业当年出口比上年增长5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2000元;
3、每户企业当年出口比上年增长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5000元;
4、每户企业当年出口比上年增长2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8000元;
5、每户企业当年出口比上年增长3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0000元;
6、每户企业当年出口比上年增长5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5000元;
7、每户企业当年出口比上年增长10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3万元;
8、每户企业当年出口比上年增长20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4万元。
(二)出口创汇目标责任奖
1、设立一等奖1—2名,奖励现金20000元;
2、设立二等奖2—3名,奖励现金10000元;
3、设立三等奖3—5名,奖励现金5000元。
四、奖励依据
(一)对企业以市外经贸局确认的海关统计出口创汇数为计奖依据。
(二)对有出口创汇目标任务的县区和有关部门,按目标完成情况为依据。
(三)对其它部门,要求相互配合,服务热忱,做好项目的申报;积极向国家和省上争取政策、资金等支持企业出口;积极争取退税指标,全面完成退税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退税的相关手续;及时为企业办理外汇核销单、IC卡授权等工作;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出口产品检验、出证、认证等工作。
五、奖金来源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安排。
六、组织实施
出口创汇奖励工作由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审核、考核后提出奖励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实施。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派劳务培训收费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派劳务培训收费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1996年3月5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外派劳务培训中心:
为加强外派劳务培训工作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证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避免乱收费现象的发生,根据《外派劳务培训工作管理规定》(〔1996〕外经贸合字第6号)第二十四条,现对各外派劳务培训中心的培训费用收费标准规定如下:
一、根据接受培训的课时长短,每个学员的培训费为:
40至60课时 150至250元人民币
61至84课时 250至350元人民币
85至180课时 350至450元人民币
181至360课时 450至600元人民币
二、上述培训费用含教材和《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费,不包括食、宿及交通费。
三、各培训中心应严格遵守上述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如因特殊原因需超标准收费,应报外经贸部(合作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