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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36:07  浏览:83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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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科发火字[2001]5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火炬 计划软件产业基地、有关软件园:
加快我国软件产业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迎接知识经济到来的挑战做出的重要战略决 策。建设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以下简称软件产业基地)是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 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 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的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在总结几年来软件产业基地建设的基础上,我们制订 了《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高新区和软件产业基地要根据《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火炬计 划软件产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抓紧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加大对软件 产业基地的投入,为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

软件产业是信息产业的核心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基础。为加速我国软件产业的规模化、 国际化科技部自1995年开始依托国家高新区组建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以下简称国 家火炬软件基),集中地区软件产业优势,创造适合软件企业发展的优化政策环境、工作 环境和生活环境,推进软件技术创新、产品开发、企业孵化、人才培训和出口创汇。六年来 ,已先后认定东大软件园、齐鲁软件园等19个国家火炬软件基地。这些国家火炬软件基地20 00年软件收入达186亿元,其中自主版权软件收入为133亿元,软件收入占当年全国软件总收 入的80%以上,已经成为全国软件产业的支柱力量。但是,我国软件产业整体上还处于规模 小、缺乏系统软件和支撑软件的核心技术、创新能力不强的状态,产业发展速度还不能满足 国民经济的迫切需求等问题。
为进一步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提高软件产业在我国加入WTO后的竞争力,科技部决定进一步加强国家火炬软件基地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优化国家火炬软件基地的政策环境
1.科技部将配合有关部门继续积极推进国务院18号文件中有关政策的落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各国家火炬软件基地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认定工作,实现国家火炬软件基 地所有软件企业切实享受企业所得税、产品增值税政策等有关税收政策;同时加快落实18号 文件中其他有关投融资、产业技术、软件出口、收入分配、人才培训、知识产权保护等各项 政策,使国家火炬软件基地成为落实国家鼓励软件产业政策的示范区。
2.加大国家火炬软件基地发展战略和政策的研究,联合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关于保护知 识产权、促进风险投资、建立高技术产业产权交易机制和促进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 ,指导国家火炬软件基地建设。
3.国家火炬软件基地建设要突出以人为本,要建立激励人才的分配和奖励制度,进行 软件企业职工期权制试点,加快在基地内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二、提高软件企业的创新能力
4.科技部将集成部内相关资源,加大对国家火炬软件基地建设的投入,支持国家火炬 软件基地不断完善软硬件环境,为软件企业技术创新和规模化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
5.重点支持OS、DBMS、中间件、信息安全等领域我国自有核心技术软件的创新。科技 攻关计划、863计划、火炬计划、创新基金对于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内上述领域的创 新和产业化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加大支持力度。
6.国家火炬软件基地要在产学研结合的基础上,增强企业孵化功能;科技攻关计划及8 63计划软件成果将尽可能优先在国家火炬软件基地内转化。在国家火炬软件基地内建设一批 "软件孵化器",提高国家火炬软件基地软件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
三、大力推进软件出口
7.积极支持软件出口联盟的建设,并在条件较好的地方建立软件出口加工实验园;科 技部在美国、俄罗斯等地筹建的科技创业园将重点引导和支持国家火炬软件基地及企业,试 点组建软件国际化窗口,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8.科技兴贸计划对国家火炬软件基地内的软件出口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加大 支 持力度。科技部、外经贸部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将重点支持软件产品的出口, 推进软件出口规模化。
9.进一步发挥我驻外使领馆科技处(组)的优势,指导和支持国家火炬软件基地及其软 件企业开展国际软件交流、合作,以及国际招商、展会、考察等活动,开拓软件出口渠道。
10.支持和鼓励国家火炬软件基地内的软件企业导入国际质量管理体系,加大CMM体系 和ISO9000的推广力度,扩大培训,开展咨询服务等工作。
四、加强软件产业人才培养
11.科技部将联合教育部在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内建设一批示范性软件学院;与 国家外国专家局合作邀请外国软件专家、我在外留学人员为国家火炬软件基地讲学、培训; 积极做好863计划软件高级人才培训工作与国家火炬软件基地人才培训工作,并有机地结合 起来;鼓励在国家火炬软件基地内建设各类软件培训机构,培训多层次软件技术、软件企业 管理人才队伍。
12.支持国家火炬软件基地引进国际软件技术和高层管理人才,进一步加大吸引我海外 软件留学人员归国创业的力度。
13.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应的技术资源,加强对国家火炬软件基地管理人员的培训,努力 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的软件园管理人才队伍。
五、加强管理体系建设,提高服务质量
14.完善国家火炬软件基地管理机构,实现专职化、专业化;并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 、服务功能、自身信息化管理环境建设等方面采取切实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在进一步落实 软件产业政策的同时,注意集成和整合软件产业资源,为软件企业提供优良服务。
15.国家火炬软件基地要推动软件建立健全和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协助软件企业及 时登记软件版权、申请专利、商标,打击盗版侵权活动,保障技术创新的企业和个人的权益 。
16 国家火炬软件基地要引进和建立一批高水平的质量体系咨询、知识产权服务、风险 投资、软件技术培训、企业管理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并引导他们为企业提供有效服务。
六、加强对国家火炬软件基地的宏观引导
17 建立和健全国家火炬软件基地评价指标体系,按照国科发火字『2000』337号文件 ,实施国家火炬软件基地考核制度,引导国家火炬软件基地健康、持续发展。
18.加强对国家火炬软件基地建设和产业发展的宏观引导,科技部火炬中心要做好国家 火炬软件基地日常管理工作,为国家火炬软件基地及软件企业提供高质量服务。
19.各国家火炬软件基地所在地方科技部门和高新区管委会要加大对国家火炬软件基地 建设的指导,将国家火炬软件基地建设和发展作为地方科技和高新区产业的重点工作之一, 加大支持力度。
20.科技部将进一步加强与国家计委、教育部、信息产业部等各有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 ,共同促进我国软件产业的迅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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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科工技字[2000]119号

2000年03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办,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委属各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加强军工产品质量工作,提高国防科技工业质量管理的总体水平,结合国防科技工业的实际,解决当前影响质量工作的一些突出问题,经国防科工委第十九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特作以下决定:
一、坚持质量第一,加强质量管理
1.国防科技工业要继续坚持“军工产品质量第一”的方针,按照“加大管理力度,落实质量责任,强化素质教育,深化体系建设,严格过程控制,健全监督机制,使军工产品质量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满足国防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的指导思想,深入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提高军工产品的质量水平。
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自身特点,制定质量工作的方针、目标和措施,并纳入本部门、本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狠抓落实。
二、加大管理力度,落实质量责任
2.各军工集团公司总经理对本集团公司的质量工作和军工产品质量负全责;军工产品承制单位行政正职对本单位质量工作和军工产品质量负全责,型号总指挥对型号研制质量负责;总设计师在型号总指挥领导下对型号设计试验质量负责,各单位、各型号都要理顺管理渠道,明确相互关系,按行政系统和技术系统把质量职责逐级落实到每个职能部门和个人。
3.各级质量部门是开展质量工作的重要组织保证,在机构调整过程中,质量部门职能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军工产品承制单位必须设立专门的质量部门,独立行使职权。
4.建立健全型号研制的质量保证组织系统。凡实行型号质量师制度的行业,要充分发挥各级质量师的作用;未实行型号质量师制度的行业,必须明确型号各级质量管理与监督负责人,在行政指挥系统的领导下协同设计师抓好型号研制质量工作。应积极吸收国外质量保证、产品保证的经验,选择试点,建立产品保证组织体系,加强研制生产过程的质量与可靠性工作。
5.根据需要,试行专业主任设计师制度、在多型号并行研制的情况下,为提高设计技术水平和质量,承制单位应建立以专业为基础,以型号为主导的矩阵管理模式,按专业设立专业主任设计师,负责对产品设计进行专业技术审查把关。
6.加大质量奖惩力度。对发现质量隐患、避免重大质量损失、解决重大质量问题和在质量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重奖。建立国防科技工业质量通报制度和“黄牌”警告制度。在型号研制生产过程中,对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要在全行业进行通报批评。对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和型号给予“黄牌”警告。发生产品质量事故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或两次受到“黄牌”警告的单位,要吊销科研生产许可证,并应按法定程序免去行政正职的职务;两次受到“黄牌”警告的型号,要免去型号总指挥、型号总设计师的职务。
各单位要根据质量责任制建立规范的质量奖惩制度。
7.加大质量投入。各单位要把提高质量保证能力作为制定各项规划、计划的重点,对影响产品质量的设计、制造、试验、检测条件等,要列入各种条件建设和技术改造渠道。围绕国防科研生产中制约产品质量与可靠性的薄弱环节,开展质量技术改造和质量技术攻关。加强质量与可靠性基础保障条件的建设,切实保证质量与可靠性工作必需的投资和经费,在型号研制和武器装备生产过程中,深入开展各项质量与可靠性工作。
8.加强质量与可靠性研究和应用成果的评定推广工作。对在科研生产中取得成效的管理成果和质量工程技术研究成果要及时予以评定、奖励、推广。
三、强化素质教育,深化体系建设
9.积极推进多层次的全员素质教育,大力开展质量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各单位要建立全员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对军工集团公司领导、型号总指挥、总设计师、厂(所)长等各级领导干部和各级管理人员,以及设计、制造、试验、检验人员等应实行分层次培训,三至五年应轮训一次,并实行考核,不合格者不能上岗。未按时参加轮训的,不应晋职、晋级。
10.军工集团公司,企事业单位要制定各级、各类人员质量培训大纲,编制质量与可靠性培训教材。开展案例教育,在总结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编写质量案例教材或故障启示录。
11.国防科工委所属院校要设置质量与可靠性管理和系统工程管理课程,增强在校学生的质量意识和质量与可靠性专业知识、管理知识。
12.严格执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制度。凡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单位,必须具有完善的质量体系,才能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13.保持质量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各军工集团公司和承制单位应建立内部质量审核制度,加强研制生产过程的质量审核。国防科工委设立质量体系督察组,督察组对军工产品承制单位质量体系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严重不合格的,提出暂停或吊销质量认证证书、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许可证的建议。
14.各军工集团公司应建立行之有效的质量体系,明确规定相关部门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并编制质量手册。
15.加强对军工产品质量体系认证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认证工作质量。逐步实行元器件、原材料、标准件、通用件等军工配套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16.加强标准化工作,满足科研生产的需要。调整、整顿现有标准体系,完善标准化技术组织管理。开展标准化先期研究。加强标准宣贯和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推进设计、工艺、试验规范编制和实施等企业标准化工作。
17.建立和完善国防军工计量法规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量值传递体系,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布局,通过考核、认可等活动,构筑一流水平的国防军工计量新体系,为军工产品的科研生产提供有效的计量保证和服务。
18.加强军工产品研制、生产和使用全过程的质量与可靠性信息管理,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与可靠性信息系统。建立国防科技工业质量与可靠性信息通报制度。
四、严格过程控制,健全监督机制
19.认真抓好型号研制全过程的质量策划,强化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依据合同、研制任务书及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制定型号质量与可靠性保证大纲,型号总指挥、单位行政领导负责大纲的实施,纳入型号研制计划,严格评审并认真贯彻执行。
20.规范技术状态管理工作,各型号抓总单位要制定并严格执行技术状态更改控制程序,根据工作需要按型号建立技术状态控制组织。
21.强化设计过程的质量控制,加强可靠性、维修性、安全性、保障性设计分析(如FMECA、FTA等)、试验、评定工作。对关键的影响成败的技术参数、指标,根据需要进行复核、复算、复试、复验等独立的设计验证活动。加强软件质量控制,推进软件工程化管理。对研制生产采用的新技术、新器材要进行充分论证、试验和鉴定,并履行审批程序。
22.严格元器件、原材料、标准件、通用件等配套产品的质量控制,承制单位要加强对配套产品的质量监督。各单位对无器件(含进口无器件)要实行“统一选用、统一采购、统一监制验收、统一筛选复验、统一失效分析”的五统一管理。严格元器件质量控制和可靠性试验,重点型号的关键元器件应做好破坏性物理分析(DPA)。颗粒噪声多余物检测试验(PIND),确保装机元器件质量。
23.加大产品制造过程的质量控制力度,加强售后技术服务。建立和完善“拒收拒付”制度,明确各环节的交付程序、验收准则和质量责任,认真做好军工产品的售后技术服务工作。
24.加强工艺研究和工艺管理工作。对特种工艺和关键工序(如重要焊缝焊接)必须填写质量数据记录,建立质量档案,保证可追溯性。凡国家明令淘汰和标准规定禁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必须按规定停止使用。否则,一经发现,应吊销科研生产许可证,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5.重点型号必须建立型号故障报告、分析和纠正措施系统(FRACAS)。对研制生产和使用中的质量问题要按“定位准确、机理清楚、问题复现、措施有效、举一反三”的原则,实现质量改进,做好归零工作,杜绝重复故障的发生。
26.建立和完善质量监督机制。各部门、各单位要规范质量监督程序,协调质量监督活动的层次和内容。监督活动应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和专家协助组织实施。
27.国防科工委对质量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质量与可靠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落实质量奖惩。对重点型号研制实施“过程跟踪、节点控制、里程碑考核”,对研制过程的关键节点和重大问题组织检查、评审。
28.军工集团公司、型号抓总单位,要结合本行业型号研制特点,采用适合本单位科研生产管理需要的监督形式,并严格贯彻执行。各军工集团公司要制定计划组织专家对重点型号质量与可靠性大纲进行专题评审,并根据研制阶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29.充分利用各级质量与可靠性技术支持机构和中介组织,发挥其技术优势,参与型号研制质量控制和专业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工作。各级技术支持机构和中介组织的建设要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注重在原有的基础上完善提高。
30.抓好军工产品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根据需要成立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委员会和审查委员会,确保调查结论及处理的科学、客观、公正性。
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决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要求和措施,并在科研生产中严格贯彻落实。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将实施情况上报国防科工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数罪中有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如何实行数罪并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数罪中有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如何实行数罪并罚的通知

1987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地方各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各大单位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海事法院:
对于数罪中有一罪或数罪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下同)的案件,如何实行数罪并罚,各地法院的作法不大一致。有的对各罪分别量刑,再决定应执行的刑罚;有的则列出罪名,不分别量刑,只判处其中最高的刑罚。从审判实践看,对这类案件如果不分别量刑,就看不出对每一个罪是如何量刑的,既可能影响被告人行使上诉权,也会给上级法院审查原判量刑是否适当造成困难。为此,特通知如下:今后对被告人犯数罪,其中有一罪或数罪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对各罪应当分别量刑,然后决定执行其中最高的刑罚。希各地法院照此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