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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06:46:26  浏览:93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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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德阳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七届六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7月9日



德阳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证资金运行安全,从源头上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法律、法规、政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由市级行政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使用上级及本级财政一般预算、基金预算、预算外资金、政府性融资、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接受捐赠、国外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计划管理、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必须执行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必须用于经市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资金要按计划筹集,及时到位,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原则。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批准的投资概算和工程预算执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突破建设规模、标准和投资额。

  (三)全过程监督控制原则。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有效的控制制度和管理办法,确保资金安全、合法、有效使用。

  (四)依法实施财务管理、组织会计核算原则。建设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字〔2002〕394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严格实施财会监督,及时反馈真实、准确、全面的会计信息。

  (五)绩效原则。建设单位对建设资金的使用实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降低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建设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还款要建立良性循环机制,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加强对建设资金筹集、使用和还款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概、预、结、决算的编审

  第七条 概、预、结、决算的编审是政府决策、项目招标、工程价款支付、资产转固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概、预、结决算的编审。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由发改部门审批,预算由财政部门审定,作为工程招标依据;建设项目凡属审计部门确定为审计项目的,项目结、决算由审计部门审计,其余由财政部门完成审核;决算批复由财政部门负责,作为固定资产移交依据。

  第九条 项目预算编制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建设单位按发改部门批准的项目概算,向财政部门申报项目总投资额及年度使用资金计划。建设项目属政府采购资金安排的,按要求实施采购。

  (二)建设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额,在剔除工程所需的设计、监理、建设单位管理费等待摊投资费用后,根据建安投资金额委托设计单位进行限额设计。

  (三)未经政府批准并发改委立项的项目,财政一律不得受理各类评审;财政部门评审中发现工程超概算的,一律退回建设单位进行设计调整。

  (四)经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预算总投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控制,严禁擅自调整经发改部门批准的规模和标准。

  第十条 结算审核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工程结算,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将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送财政部门或者审计部门审核。

  (二)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对结算审核完毕后,将审核结果转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按审定的工程结算,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手续。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招投标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

  (一)项目未完成全部施工图设计及未经财政部门出具预算评审报告,建设单位不得办理工程施工招投标。

  (二)招标文件由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发出,未经备案的招标文件不得发布。

  (三)招标文件暂列金按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并不得留有其他报价缺口条款。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规定结(决)算以中标合同价为依据,项目结(决)算以财政或审计部门审核为准。

  (四)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和服务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进行。没有列入目录的,应根据设备、货物材料的特征,以节约政府投资,保证质量为前提,采用工程招标(比选)或政府采购方式购买,且不得超过预算控制价。

  第十二条 财务决算审核审批。

  (一)建设单位在工程结算审核后90日内,将完整的竣工财务决算资料送财政部门或者审计部门,经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审核后,建设单位以财政部门的决算批文作为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同时抄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二)财政拨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完毕后仍有建设资金结余,结余资金全部上交财政。

  (三)未经政府同意调整工程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的投资,财政及审计部门不予确认,财政部门对缺口资金不予追加。

  (四)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负责项目建设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三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财政、审计、发改、行业主管等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并纳入德阳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动态跟踪监管系统重点监督: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建设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概算、预、结、决算管理规定。

  (三)建设项目是否依法招投标,有无擅自改变建设项目内容、调整建设规模、标准。

  (四)筹集资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及时。

  (五)工程暂列金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的情况。

  (七)有无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问题。

  (八)建设单位管理费是否按规定使用。

  (九)资金支付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十)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否按规定提留使用。

  (十一)有无乱摊乱挤建设成本的问题。

  (十二)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是否配套相应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凭证账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制约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第十四条 财政性资金的安排由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支出预算按照工程进度拨付。

  第十五条 合同监管。

  (一)建设单位应对合同加强管理,其签订的合同必须以招标文件、中标文件为基础,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项目合同签定前,建设单位需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合同中须明确规定结(决)算以财政或审计部门审核结果为准。

  (三)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关于重大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备案的通知》(德办发〔2010〕95号)的规定,将合同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六条 预算执行监管。

  (一)工程预算一经审定,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及规模。

  (二)政府各相关部门,按各自的责任和分工,加强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发现建设单位擅自调整建设标准及规模,应及时要求建设单位纠正,重大问题向市政府报告。

  (三)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要严格按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建设并编制单位工程进度用款计划,报送财政部门备案。年末要写出财务说明书,并说明整体工程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制度。合同价格严格按中标价执行,禁止扩标。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可能造成投资扩大,项目法人提出变更要求的,采取以下的原则进行变更。

  (一)在暂列金额(招标控制价的5%)额度内的:

  1.单次工程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含10万元),由建设单位召集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人员,研究工程建设变更的有关问题;在现场办公会议上,会同各方对变更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各方提出意见,由业主做出决定,形成书面文件;对有效的变更决定,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办理变更手续。

  2.单次工程变更金额在10万元至100万元以内的(不含100万元),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市财政,由市财政牵头召集监察、审计、发改、住建等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并形成相关纪要,市财政根据纪要精神下达变更通知书。

  3.单次工程变更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上报市政府,待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超过暂列金额(招标控制价的5%)额度的,所有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上报市政府,待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未按以上规定程序办理,而“先实施、后申报”的,市财政不得受理,并移交监察部门处理。

  (四)交通、水利等专业部门工程变更上级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变更累计金额大于合同金额3%的,须在德阳建设网上公示。

  第十八条 重大项目财政监管员制度和审计跟踪制度。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建立并执行重大项目财政监管员制度,确保国家资金安全。

  (二)财政监管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建设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财经纪律、政策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预算执行、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定期向市财政局做书面报告。

  (三)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试行监管员与建设单位联签制度。

  (四)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市审计局实行全程跟踪制度。

  第十九条 拨款监管。

  (一)财政部门根据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并按照工程进度安排财政性资金。结算审核完毕前,拨付的工程款控制在单项工程合同金额的80%之内。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全额拨付的款项除外。

  (二)建设单位按进度向财政部门申请工程进度款,申请报告需提供进度和监理确认意见等资料。项目有派驻财政监管员的,申请报告需经财政监管员同意后才能报送。

  (三)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按法定的结算程序支付资金。

  (四)部分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安排落实配套资金,配套资金应与财政资金同步足额到位。

  (五)政府融资项目,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还款要建立良性循环机制,按经审批的资金使用和还款计划依时还本付息。

  第二十条 会计核算。

  (一)建设单位会计应按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字〔2002〕394号)的要求设帐和核算,设立基建财务帐,独立核算,反映项目建设的全部开支。

  (二)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基建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支出管理程序,并抄送财政部门备案。

  (三)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基建财务报表,实施月度和年度报表报送制度,按时向财政等有关管理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及时反映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和存在问题,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建设单位管理费的使用应严格按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

  (一)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制度,每年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提出需要进行绩效评价的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发改部门牵头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后评价。

  (二)对项目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评价,其评价结果是衡量该项目成效的重要指标,并作为以后年度同类项目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三)绩效评价还应作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策划、评估、批准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员考核的相关依据。

  第二十二条 超预算监管。建设单位按程序申请追加预算,由财政部门对建设单位出具的超预算原因提出意见,并报请政府同意后方可追加。

  第二十三条 建立由市监察局组织财政、审计、发展和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等参加的政府性投资重大项目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重大项目的专项检查和重大违规事项通报。

  第二十四条 监管职责。

  (一)市监察局对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察。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对基本建设程序、招投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市审计局负责对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及概、预、结、决算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重大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四)市财政局负责加强对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结、决算进行审核监管和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对重大项目派驻重大项目财政监管员制度,牵头负责对工程变更问题的审查。

  (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等进行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在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取得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财政部门可以采取暂缓资金拨付或停止资金拨付等措施予以纠正: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违反规定建设计划外工程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调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的。

  (四)违反合同条款规定的。

  (五)结算手续不完备,结算凭证不合规、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由市监察局负责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行政职务,3年内禁止从事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内容,调整建设标准、投资规模、超预算建设的。

  (三)未依法并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标的。

  (四)拖延、截留、转移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因工作失职,造成勘察、设计及施工等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而导致投资增加或质量问题的。

  (六)玩忽职守,滥用权利,造成资金流失的。

  (七)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由市监察局负责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滥用权利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财政重大项目监管员在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相关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一)施工图设计必须准确可靠,施工过程如因勘察、设计的失误造成质量不符合要求和增加投资的,由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继续完善勘察、设计。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移交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二)监理单位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由于过错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职责,并按权限范围对违规监理单位进行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相关中介机构对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结(决)算编制、审核、评估、中介服务等应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或编制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权范围进行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施工单位应严格履行施工合同,编制的结算应实事求是,如发现所报送结算失实或虚报冒领、骗取工程款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权范围进行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外地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和施工单位进入我市执业的,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相关单位应告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向其工商注册地负责其资质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参与我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施工等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国家、省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发改、监察部门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2年。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区)、德阳经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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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政发〔2009〕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八日







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1号)等政策法规精神,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管理,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优化资源配置,降低行政成本,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促进廉政建设,保障机关和谐高效运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市级各类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房屋土地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其相应土地,以及市政府交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管理局)管理的其它房产及其相应土地。

  第四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的权属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坚持存量调配与建设改造相结合,充分合理使用存量;职能部门统一管理与使用单位日常管理相结合,实现维修、物管的规范化专业化;严格审批与加强监管相结合,有效杜绝违规行为。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管理局根据各自职责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土地实施管理与监督。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建设项目、购置立项;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负责制定和完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的管理制度,对房屋配置标准、使用和处置进行审批,对建设、维修项目的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审批,对资产的具体管理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管理局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和集中管理的具体工作。市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 项目的建设

  

  第六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因增设机构、调整职能或业务发展等需要增加房屋的,由市管理局负责从现有房屋存量中调剂解决。确需建设(含新建、扩建、翻建、迁建、改建、装修改造,下同)的,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等文件精神,严格审批,集中集约建设。    

  第七条 市管理局负责按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结合办公用房存量情况及机关事业发展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办公用房建设整体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打破部门、单位界限,实行办公用房集中建设。各部门、单位办公用房建设申请报送市管理局。由市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使用单位机构设置、编制、职能等情况,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设备设施和装修标准等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按基本建设程序核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申请购置办公用房,由市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管理局组织购买。

  第十条 按照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分离的原则,经批准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项目管理机构代建。

  第十一条 房屋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和投资概算等组织实施。投资概算一律不得突破,因不可抗力原因超概算的,须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

  第十二条 房屋建设应严格按照《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基本建设程序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择及重要设备、材料的购置,要进行招投标。

  第十三条 房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并选用高效、节能、环保的设备和材料。



                      

第三章 房屋的配置



  第十四条 市管理局根据办公用房配备标准和各部门、单位编制与职能变化情况,核定各部门、单位办公用房面积,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办公用房调配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调整变更办公用房的部门、单位在新办公用房投入使用后,必须在30日内腾空原办公用房,并将原办公用房交予市管理局;办公用房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部门、单位,必须及时将超标面积部分交予市管理局。  

  第十六条 部门、单位办公用房严重短缺,或增加临时办公机构,且确无存量可调剂解决的,经市管理局商市财政局同意后可租用办公用房,经费由市管理局和使用部门、单位共同向市财政局申请。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租用办公用房。



                      

第四章 维修与使用



  第十七条 市管理局应会同各部门、单位定期对房屋的质量、安全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建立维修项目数据库,为做好维修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八条 房屋维修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方法:对纳入集中统一管理的办公用房维修,由市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没有纳入集中统一管理且一次性投入在3万元以下的日常维修,由各部门、单位自行组织实施;一次性投入在3万元以上(包括3万元)的大中维修工程和专项维修工程,由市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办公用房维修要坚持经济适用原则,严格控制标准,杜绝变相改扩建现象。

  第二十条 各部门、单位房屋大中修以及专项维修项目,由市管理局组织鉴定评审,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大中修及专项维修经费预算由市管理局编制,报市财政局审批后列入市管理局年度部门预算。市管理局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组织项目施工,项目竣工后,会同使用单位及有关部门联合验收。

  第二十一条 房屋维修项目须按照规定对施工单位选择、材料和设备购置实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

  第二十二条 推进物业管理服务社会化,采取政府采购方式选择物业管理公司,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提供专业化、规范化的物业管理服务。市管理局负责制定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并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根据规定的经费标准和核定的面积编制房屋日常维修及物业管理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列入部门预算。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不得自行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不得自行将房屋土地用于投资和担保,不得自行出租、出借房屋土地。已经违反上述规定的,要立即收回;不能立即收回的,要将资产收益全部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按规定使用;合同到期后不得续约,其房屋土地交由市管理局集中管理。

  各部门、单位的房屋土地需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单位应进行可行性论证,经市管理局初审,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对外出租、出借一律由市管理局负责组织向社会公开招租招商,出租、出借经营收益上缴财政专户,按规定使用。



                     

第五章 房屋土地的处置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要节约、合理、安全地使用房屋,不得自行处置其房屋及相应土地。

  第二十六条 房屋土地的处置应按照《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由市管理局提出初审意见,市财政局审核,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管理局按规定程序予以公开处置,处置收益上缴财政专户,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七条 因城市规划建设等原因需拆除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的,由市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拆迁补偿事宜,并提出被拆迁单位办公用房安置意见。



                     

第六章 房屋土地的权属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权属归市政府。市政府委托市管理局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权属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部门、单位享有办公用房使用权,在核定的范围内自主安排、合理使用。

  第二十九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权属统一办理在市管理局名下。已办理在各部门、单位(包括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名下的,由市管理局对产权证、土地使用证集中保管,并逐步对权属进行变更登记,相关部门、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新购建(置)的、已建未登记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土地等不动产,在办理权属登记时直接登记到市管理局名下,其原债权债务关系不变。因单位撤销、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需变更办公用房权属的,按批准文件执行。

  第三十条 企事业单位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区内投资建设或与机关合建的房屋权属,应妥善进行分割。   

  第三十一条 市管理局要加强房屋土地权属管理,健全管理档案,设置固定资产台帐,并定期检查复核权属面积、质量状况及使用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关于全力做好玉树地震灾区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关于全力做好玉树地震灾区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

银发〔2010〕121号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省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当前,玉树地震灾区(以下简称灾区)的抗震救灾工作已经进入关键阶段。为尽快向灾区提供最急需的金融服务,满足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现将支持灾区抗震救灾的特殊金融服务措施紧急通知如下:

  一、确保支付清算、国库等系统通畅运营,保证救援和捐赠资金及时划拨到位。灾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千方百计调动一切力量,加紧对各项业务系统进行抢修和管理维护,确保支付清算系统、国库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和邮政汇兑等系统的正常、安全运营,保障救援资金及时划拨到位。充分发挥国库资金划拨渠道安全便利的作用,实现救灾补助资金点对点发放,保证救灾补助资金直接支付给受灾群众。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辟抗震救灾捐款绿色通道,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各项捐款和救助资金及时到位,做好救灾款项的支付清算服务,确保救灾款项第一时间到达指定收款人账户。减免各金融机构通过支付系统办理赈灾款项汇划的费用,确保各项捐款迅速汇往灾区。

  二、抓紧恢复灾区日常金融服务功能,保证灾区群众就近方便获得银行服务。灾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保证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前提下,通过设立流动网点、搭建帐篷等设立临时服务点,尽快恢复日常的金融服务,着力满足抗震救灾资金需求和当地群众金融服务需求。根据实际需求,各金融机构基层网点要适当延长营业时间,方便灾区群众存款、取款和汇款。减免客户账户查询、挂失和补办、转账的相关收费。

  三、加强灾区现金调拨和供应,确保灾区的现金需求。灾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灾区现金供应。各金融机构从人民银行发行库提取现金不受次数限制。灾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力做好资金调拨,想方设法保障受灾群众的存款支取。对于持有有效存款凭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办理。对于有效存款凭证缺失,但存款人可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信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其先行支付5000元以下的现金。对于其他可能出现的各类特殊情况,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监局要及时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迅速做出反应,提出安全可行的解决办法。

  四、尽快做好对受灾群众金融权益的摸底调查和跟踪确认工作,确保客户的信息安全。灾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抗震救灾的同时,积极开展资产损失摸底调查工作,及时摸清各类财产,包括营业场所(如营业大楼、金库)、业务运作设备(如电脑、ATM、POS机)、各类档案资料(如档案、合同、账册)等受灾情况,据实分门别类,登记造册;要全力保护好客户和银行机构各类业务数据和交易信息,尽快恢复备份数据;实时跟踪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确认的罹难和失踪人员名单,严格确认客户身份信息,并及时核对其与本行相关债权债务基本信息,耐心、妥善地处理好其家属和直接相关人员的查询核实工作。要科学估算债务资产损失情况,提早预估受灾群众生产生活和受灾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

  五、加大对灾区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力度。人民银行对灾区安排增加再贷款(再贴现)额度,支持灾区金融机构增强资金实力,加大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信贷投放力度。对支农再贷款执行优惠利率,自发文之日起,这类再贷款利率可在现行支农再贷款利率水平上再降1个百分点,以减轻灾区金融机构的财务负担。对灾区执行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下调灾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支持其增加灾区信贷投放。

  六、灾区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对抗震救灾和灾区重建的信贷投入。灾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辟抗震救灾绿色授信通道,缩短授信审批环节,提高贷款审批效率,确保抗震救灾和灾区重建贷款及时发放到位。农业发展银行要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优势,加大对灾区政策性涉农贷款的支持力度。农业银行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灾区“三农”的信贷投入。农村信用社要积极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支持灾区应急小额信贷需求。邮政储蓄银行要发挥营业网点多的优势,积极为灾区人民群众提供信贷支持。

  七、发挥资本市场功能,支持灾后重建工作。加强服务,保护灾区投资者合法权益。支持结算公司、开户代理机构、证券经营机构、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等单位适当减免灾区证券持有人的证券账户卡挂失与补办、证券查询、证券继承等涉及的相关费用。督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主动联系灾区客户,全面了解受灾客户情况,对客户情况进行摸底汇总;实时跟踪当地主管部门确认的罹难和失踪投资人员名单,对罹难和失踪投资者的证券及资金账户进行标识;对罹难和失踪投资者亲属等凭有效证明材料办理遗产继承、财产代管等手续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优先审核其有关证明文件,尽快为其办理非交易过户、财产代管等手续。加强对灾区企业的上市培育服务,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灾区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经营网点。

  八、保险机构要主动深入灾区,增加赔付网点,积极主动为受灾群众提供便捷的保险理赔服务。保险公司要主动联系灾区保险客户,全面排查客户投保及损失情况,对于符合条件的赔付,加快理赔进度,提高理赔效率,配备专门人员,做好理赔服务。

  九、认真做好灾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金融稳定。对于受损严重的营业网点,要安排专人24小时轮流守护,充分运用现代科技、网络技术,确保金融基础网络系统正常运营。切实保护好金库、保险箱等重点场所、设施,确保现金安全。对于其他受损网点和临时网点要严格实施安全控制,保证网点安全运营,做好金库守护和运钞安全工作,严防各类针对受灾地区银行服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和监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银行员工人身和银行财产安全。

  十、妥善安排好灾害发生前已发放贷款的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考虑到受灾地区群众和企业的实际困难,对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时偿还的各类贷款,在2011年6月底前,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不影响借款人继续获得灾区其他救灾信贷支持。对借款人主动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还清贷款的相关信息及时补录入人民银行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及时将上述措施以信函或公告等方式通知借款人。

  请灾区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积极会同当地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部门,结合辖区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的实际需要,落实有关政策措施,抓紧做好灾区的各项金融服务工作。

  
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