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04:54:34  浏览:91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2000年3月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履行宪法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责,加强经济工作监督,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总结多年来的实践经验,作如下决定: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国务院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
二、国务院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五年计划草案以及长远规划草案,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一个月前,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计划草案和计划报告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代表大会。
四、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年度计划草案和计划报告的审查重点是:编制的指导方针要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以及长远规划;主要目标和指标要符合持续、稳定发展国民经济的要求;主要措施要符合加强宏观调控,优化经济结构,安排好国家重点建设,切实改善人民生活,积极促进就业,做好社会保障工作和可持续发展等要求。
五、对涉及面广、影响深远、投资巨大的国家特别重大建设项目,国务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
六、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年度计划、五年计划和长远规划必须作的部分调整,由国务院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除特殊情况外,国务院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个月前,将调整方案的议案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国务院应当在8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半年计划执行情况。
经济运行发生重大变化时,国务院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作出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听取并审议国务院经济工作方面的专题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计划安排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可以根据需要听取国务院的工作汇报,进行监督。
七、同外国或者国际组织缔结、废除有关经济方面的条约和协定,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的规定,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的,国务院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提请审议决定。
八、受委员长会议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由国务院统一安排。
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在4月、7月和10月的15日前分别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一季度、上半年、前三季度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汇报,并进行分析研究。
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讨论本决定所列事项时,国务院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及说明,并派国务院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讨论本决定所列事项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及说明,并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十、专门委员会在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汇报后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报告委员长会议,由委员长会议审议决定是否批转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将结果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情况向社会公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汕头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印发《汕头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

汕府[2002]5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汕头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十届五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二年四月一日


汕头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更好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需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行政审批改革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审批,是指本级政府及其行政管理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审批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主要包括审批、核准(含审核)和备案。审批是指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由该部门审定或批准,并且需要由该部门进行数量和额度控制的事项;核准是指只要符合条件就应当予以准许的,可以不由政府部门进行数量和额度限制的事项;审核(即初审)是指须经该部门同意,但不由该部门最终决定的审批、核准事项;备案是指事后向指定机关报告情况,以存备查的事项。
  行政审批机关对有关业务经营行为、部门内部工作、激励措施、处罚措施、职称评定、评优评级、部分项目验收、事故鉴定等事务的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审批事项必须依法设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设立审批事项。确需增设审批事项的,应先由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组织听证,并按法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通过《汕头市人民政府公报》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方能实施审批。
  第四条 行政审批机关必须在公布保留的审批事项范围内实施审批行为,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审批。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公开审批的内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标准、责任人和投诉电话,并向审批对象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五条 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批申请,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受理,并出具回执(含收件清单)。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必须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受理审批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与否的决定。
  第六条 对须经多个审批环节的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优化内部作业流程,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并逐步推行接件人和办件人分离制度。
  对多个审批事项相关联,或同一审批事项涉及多个行政审批机关的,应当逐步实行“一站式”联合办公,由主办的行政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协调相关行政审批机关,改“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
  第七条 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不得变相进行审批,同时必须加强监督和管理,提供优质服务,防止因取消审批而出现管理脱节。对剔除的事项,行政审批机关不得以审批手段代替日常的监督和管理。
  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市政府规章的,由市法制工作部门按法定程序予以修改后实施。对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关行政审批机关应立即停止审批,并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八条 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必须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实行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市行政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公开投诉电话,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反行政审批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和检举。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设立或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审批无效,由市行政监察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对行政审批机关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行政审批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通过《汕头市人民政府公报》和新闻媒体公布增加或取消的审批事项。
  第十二条 中央、省驻汕单位应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和本规定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转变职能,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 各区县(市)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取消、保留的市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保留的市行政审批事项

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一、取消事项(2项)
(一)审批事项
1、印制宗教经籍、书刊、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
(二)备案事项
1、正式或临时登记宗教活动场所
二、保留事项(8项)
(一)核准事项
1、邀请境外宗教组织、宗教人士来访或应邀出访
2、接受国外宗教组织、宗教人士捐赠
3、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4、宗教活动场所的拆建、扩建
5、宗教团体举办宗教人员短期培训班
6、在宗教活动场所拍摄电影电视片
7、宗教教职人员户口迁入我市
(二)备案事项
1、宗教教职人员跨市县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

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一、保留核准事项(1项)
1、市直公有企业改组改制
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一、剔除事项(属部门日常工作,不列为审批事项2项)
1、无线电台执照核验
2、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
二、保留核准事项(3项)
1、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
2、无线电台(站)使用频率
3、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初审)、销售

市发展计划局

一、取消事项(4项)
(一)审批事项
1、建设用地指标
2、审发《广东省农转非计划指标卡》
(二)核准事项
1、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初审
2、核发《经济特区进口自用免税物资额度证明》
二、保留事项(8项)
(一)审批事项
1、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立项
3、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
(二)核准事项
1、借用外国政府贷款、国际商业贷款项目初审
2、重要农产品进口初审
3、地方企业发行债券初审
(三)备案事项
1、限额内技改项目
2、各区县(市)及高新区、保税区限额内投资项目

市粮食局

一、取消事项(4项)
(一)审批事项
1、粮油仓库的仓储设施功能改变
(二)核准事项
1、粮食亏损挂帐消化计划
2、征地减免国家粮食定购任务
3、仓储设施的建设
二、剔除事项(属部门日常工作,不列为审批事项1项)
1、政策性补贴拨款及决算
三、保留事项(3项)
(一)审批事项
1、粮食收储企业资格
2、地方储备粮轮换和陈化粮处理
(二)核准事项
1、核发《粮食批发许可证》

市经济贸易局

一、取消事项(8项)
(一)审批事项
1、核发化肥经营许可证
2、市级菜篮子项目单位
(二)核准事项
1、化工生产企业经营监督检验机构论证
2、组建和发展市大型企业集团
3、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
4、供电营业许可证
(三)备案事项
1、监控化学品
2、废旧物资收购网点
二、剔除事项(属部门日常工作,不列为审批事项14项)
1、汕头电网季度供电计划
2、市级重要商品储备
3、重要工业品进口
4、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5、市电力发展规划
6、批发市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7、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
8、本市有关部门到国内各地设立办事机构
9、乡镇企业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的资格
10、乡镇企业管理基础达标
11、乡镇企业质量信得过企业初审
1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
13、地方电厂顶峰发电成本补偿
14、市级重要商品储备费用补贴
三、保留事项(29项)
(一)审批事项
1、酒类专卖经营许可证
2、本市特区外新建乡镇烟花爆竹企业
3、本市特区外乡镇烟花爆竹企业申办《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核准事项
1、省重点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初审
2、技术改造项目
3、利用外资改造现有企业项目
4、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
5、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
6、省技术创新优势企业认定初审
7、成品油经营权和加油站设立
8、申报参加广东省优秀产品评选
9、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初审
10、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
11、旧货交易市场设立初审
12、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设立初审
13、拍卖机构设立初审
14、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15、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设立初审
16、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17、企业专(兼)职安全上岗资格
18、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
19、矿山企业《安全准采证》
20、劳动安全许可证
(三)备案事项
1、重点用能单位聘任能源管理人员
2、开办矿山、化工或生产经营储运易燃、易爆物品企业
3、乡镇企业产品标准
4、外地来汕举办商品展销活动
5、注册安全主任
6、乡镇企业在城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举办的并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口岸局)

一、取消事项(9项)
(一)审批事项
1、发放《外商投资企业自用物资进口批准证》
2、增设作业码头
3、包机航班
(二)核准事项
1、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审核
2、《三来一补业务合同书(协议)》审批
3、《加工贸易进口原辅材料手册》核销
4、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资格
5、进出口企业代码
(三)备案事项
1、海港客运口岸更改或增加航班
二、保留事项(10项)
(一)审批事项
1、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合同、章程
2、加工贸易业务协议、合同
3、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内销产品进口原材料
(二)核准事项
1、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确认
2、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进出口经营权
3、外国、台港澳地区常驻代表机构延期及变更
4、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
(三)备案事项
1、外商直接投资项目上报资金到位情况
2、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报告
3、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

市建设局

一、取消事项(7项)
(一)审批事项
1、核发《散装水泥准销证》
(二)核准事项
1、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资质
2、外地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汕设立分支机构
3、城市供水企业资质
4、建筑业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5、建设工程质量等级核定
6、外地房地产企业进入汕头市开发经营
二、剔除事项(属部门日常工作,不列为审批事项1项)
1、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前提条件及施工安全等级审核签发
三、保留事项(27项)
(一)审批事项
1、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建设项目定点和设计方案
2、城市燃气企业资质审查及燃气销售(使用)点许可
3、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4、燃气建设工程项目
5、建筑业企业资质
(二)核准事项
1、房地产企业资质
2、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3、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审查
4、市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及设立
5、城市房屋白蚁防治企业(单位)资质
6、承包工程的外国和港澳台企业资质
7、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格
8、监理企业资格
9、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
10、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11、设计招标方案
12、工程勘察设计许可证
13、工程档案认可
14、住宅小区综合验收
15、外来施工企业进汕施工注册
16、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
(三)备案事项
1、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
2、境外设计机构承担工程项目设计
3、工程勘察设计单项注册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5、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工程竣工验收
6、建设工程招标文件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一、剔除事项(属部门日常工作,不列为审批事项1项)
1、造价工程师注册
二、保留核准事项(3项)
1、建设工程结算造价
2、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
3、建设工程类别

市石风景区管理局

一、保留核准事项(1项)
1、风景名胜区内占用土地及工程建设许可

市科学技术局(信息产业局)

一、取消核准事项(1项)
1、技术交易合同计提奖酬金
二、剔除事项(属部门日常工作,不列为审批事项2项)
1、申报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初审
2、申报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
三、保留事项(10项)
(一)审批事项
1、科技三项经费使用
(二)核准事项
1、科技成果鉴定及登记
2、技术商品经营机构资格认定
3、科研单位免征技术性收入营业税
4、汕头软件园入园企业资格
5、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定
6、技术合同认定
7、重点新产品申报享受优惠政策初审
8、科技保密事项审查
(三)备案事项
1、举办技术交易会

市知识产权局

一、保留事项(2项)
(一)核准事项
1、确定专利技术的法律状态
(二)备案事项
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市农业局、林业局

一、取消事项(9项)
(一)审批事项
1、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
2、果树苗木种子生产调运
3、砍伐、移栽或更新城镇的公有和私有树木
(二)核准事项
1、森林病虫害防治站、测报队伍建立
(三)备案事项
1、外商投资农业企业
2、进口商品种子登记
3、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种子合同
4、炼山造林、烧垦开荒
5、封山育林登记造册
二、剔除事项(属部门日常工作,不列为审批事项13项)
1、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三高农业示范基地
2、农作物种子省内调运调剂
3、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调整
4、农作物种子检验结果
5、森林分类经营方案
6、外商投资造林
7、变更林地保护利用总体规划
8、森林火灾报告及灾后损失情况
9、核发《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10、核发《出县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11、核发《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12、核发《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13、核发《家犬狂犬病免疫证》
三、保留事项(24项)
(一)审批事项
1、农民技师职称评审
2、特别防火期在林内和林缘用火
3、从省外引进三有(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保护野生动物
4、建立市级森林公园
(二)核准事项
1、核发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核发《植物检疫证书》、《产地检疫合格证》
3、农业环境保护方案
4、核发《农药经营上岗证》
5、核发《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
6、核发《木材经营许可证》
7、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8、核发《狩猎证》
9、收购、加工、出售、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10、各区县(市)义务植树绿化费使用
11、林地采矿许可初审
12、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
13、核发《动物防疫合格证》
14、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15、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16、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17、省、市扶持老区有偿资金免归还手续
(三)备案事项
1、设立种子经营分支机构
2、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项目
3、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

市交通局

一、取消事项(4项)
(一)审批事项
1、省内客运班线(实行招投标)
2、公交企业开业申请
3、营运线路及新增、更新公共汽车
(二)核准事项
1、设立承运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及相关业务
二、剔除事项(属部门日常工作,不列为审批事项1项)
1、汕头铁路仓储建设
三、保留事项(23项)
(一)审批事项
1、申办小汽车租赁经营企业
2、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及新增、更新船舶运力
3、水路运输服务业
4、申请营运人力三轮货车
5、营业性道路运输车辆投放
(二)核准事项
1、地方公路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
2、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申办汽车、摩托车维修业户
4、地方公路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及开工报告
5、地方公路工程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
6、核发《营业性道路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7、核发《道路运输证》
8、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资质
9、汽车客运站筹建及定级
10、货运班线、省际客运班线
11、外资道路运输企业开业立项申请
12、汽车、摩托车维修业人员上岗资格
13、国际船舶代理业
14、外国水运企业驻汕办事处或代表处
15、国内船舶管理业申办
16、地方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线、电缆等非公路标志设施
17、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三)备案事项
1、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

市交通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一、取消事项(6项)
(一)审批事项
1、市区申购营运货车
(二)核准事项
1、市区汽车客运站等级初审
2、市区客运班线
3、市区购置营运客车
4、申购危险品运输货车
5、铁路延伸服务业资质

市公路局

一、保留审批事项(1项)
1、公路用地、临时占用公路

汕头港务局

一、取消事项(3项)
(一)审批事项
1、港口经营人改变码头用途
(二)核准事项
1、港口交通食品卫生许可证
2、港口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经营卫生许可证
二、剔除事项(属部门日常工作,不列为审批事项2项)
1、港口水运工程安全质量监督
2、港口工程项目施工验收
三、保留事项(14项)
(一)审批事项
1、海上国际集装箱港口装卸经营许可证
2、危险货物泊位、仓库、堆场的划定及装卸危险货物的品种和数量
3、设立港口经营性企业和从事港口经营性业务
(二)核准事项
1、使用港区和规划港区岸线和水陆域
2、水域填筑新生土地
3、港口工程项目
4、在港区和规划区范围内的非港口工程作业
5、港口码头向航行国际航线或向港、澳、台船舶开放
6、港区、规划港区外可能影响港口工程的活动
7、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
8、影响防沙堤和预留港区安全作业
9、港口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初审
10、地方水运工程招标单位资格、文件预审
(三)备案事项
1、规划港区内建设临时建筑物和设施

市财政局

一、取消事项(3项)
(一)审批事项
1、对特定市属国有企业亏损补贴
(二)核准事项
1、市级商品储备单位因不可抗力导致储备商品损失
2、国有资产评估立项
二、剔除事项(属部门日常工作,不列为审批事项15项)
1、外商投资企业预分利润
2、特定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
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4、经营性国有资产处置
5、临时补助款和临时资金调度
6、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方案
7、市级国有或国有参股的工交、内资企业国有资产税后利润分配标准
8、外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公积金开支
9、核发《计算机代替手工记帐合格证书》
10、申报国有资产评估资格
11、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终止、合并更名及注册会计师注册
1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个人会员申请
13、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从事股份制企业查帐资格
14、外商投资企业财政联合年检
15、国有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承办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所签订的业务约定书
三、保留事项(26项)
(一)审批事项
1、国有企业有关财产、财务处理
2、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
3、从事代理记帐业务资格
4、预算外资金管理(包括开户、收支、预算、决算、使用)
5、一般预算资金管理(预算、决算、退库、返拨、提留等)
6、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
7、罚没收入使用管理
8、国有企业产权界定
9、地方金融企业有关财务处理
(二)核准事项
1、会计专门培训单位资质
2、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和供应商准入
3、预算内非贸易、经营用汇
4、市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项目资产评估结果
5、国有、集体资产清产核资
6、国有、集体资产产权登记
7、核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8、核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证书
9、核发《罚没许可证》
10、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若干财务事项
11、核发财政票据购领证
12、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基金使用管理
13、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费列支
(三)备案事项
1、国有企业财务报告
2、企业工商登记或变更登记有关文件
3、企业制订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4、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市外事侨务局

一、剔除事项(属部门日常工作,不列为审批事项1项)
1、华侨、外籍华人、华裔来汕定居
二、保留事项(8项)
(一)审批事项
1、副处级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
2、邀请外国人来华
(二)核准事项
1、正处级人员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和各级人员5个月内多次往返香港、澳门

不分页显示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案情简介

  2011年至2012年2月,被告人甲某六次驾驶集装箱卡车在上海市某区加油站加入0号柴油后,乘工作人员不备高速驾车驶离加油站。涉案柴油价值共计人民币12495元。

  其中,2012年2月间,被告人甲某两次驾驶集装箱卡车在上海市宝山区、浦东新区某加油站加入0号柴油后,为逃避支付油费,加速驾车驶离加油站,致使抓住车门阻拦的加油站工作人员倒地受伤。经鉴定,两次涉案柴油价值共计人民币3835元。

  2012年2月底,被告人甲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随后其家属退赔了涉案全部油款。

  案例选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诉争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甲某加霸王油的行为如何定性。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劫取单位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抢夺单位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应两罪并罚。甲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抢劫犯罪事实,系自首,对抢劫犯罪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抢夺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能够退赔犯罪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甲某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抢夺罪,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抢夺单位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甲某在抢夺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案分析

  一、“加霸王油”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认定盗窃罪,理论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盗窃行为并不局限于秘密窃取,公开窃取行为也可以构成盗窃罪,盗窃罪和抢夺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有不法暴力作用于被害人。对于本案,该观点认为甲某未对加油站员工使用不法暴力,只是在加油后乘人不备逃离现场,故其行为不应当认定为抢夺罪,而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我们认为后一种观点有待商榷。第一,从立法结构来看,公开窃取在我国刑法中无存在空间。英国、美国、德国、法国等国多认可公然窃取的存在,是因为其刑法中没有将抢夺行为作为独立犯罪类型规定。未使用暴力的公然夺取行为被归入盗窃罪的范畴,使用暴力的抢夺行为被纳入抢劫罪名下。我国刑法中存在抢夺罪的规定,公然夺取行为可以通过抢夺罪规制,公然窃取不存在现实需要的空间。

  第二,从刑法解释学来看,公开窃取逾越了刑法解释的边界。刑法解释应当文理解释优先,只有文理解释的结论明显不合理或产生多种结论时,才进行论理解释。“盗窃”的文义为“用不合法的手段秘密地取得”,公开窃取的观点与盗窃的本义不符。

  第三,从司法实践来看,盗窃罪和抢夺罪区分的关键在于盗窃罪是秘密取得,抢夺罪是公然夺取。秘密性作为盗窃罪的必备要件,存在两个认定标准:一是客观标准,即行为客观上具有不为他人发觉的可能性,这主要针对被害人而言。行为人采取被害人难以发觉的方式取得财物即秘密窃取,而无论周围人能否发觉。二是主观标准,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不为他人发觉的意思,即自认为是秘密进行的。即使实际上被害人已经发觉,只要客观上同时存在被害人难以发觉的可能性,行为仍然不丧失秘密性。

  本案中,甲某在加油站为卡车加油后,为逃避支付油费,多次乘被害单位员工不备驾车驶离,该行为在主客观上均不是秘密进行,能够为被害单位员工即刻发现,故不能被认定为盗窃罪。

  二、“加霸王油”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诈骗罪的行为过程包括:行为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有观点认为,本案中甲某虚构了付钱意思的事实或者说是隐瞒了不想付油钱的真相,使被害单位的员工陷入错误认识,将油交付被告人,被告人占有被害单位财物后逃离,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笔者认为,此种意见不能成立。

  第一,行为人不存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行为人加油但不想付钱的意思是一种主观意识状态,认为这属于事实或真相的观点有失偏颇。事实是指事情的真实情况,真相是指事物的真实面貌,它们都是事情或事物的客观存在状态。甲某加油但不想付钱的意思是一种主观意识活动,不属于事实或真相。

  第二,被害单位的员工未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诈骗罪和其他侵财犯罪的区分标准是“受骗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交付)财产”,“交给行为不能与交付(处分)行为混为一谈”,“交出并不等于失控”。本案中,被害单位员工将油加入被告人的油箱,并非基于认识错误而交付财物,只是交给财物。从主观上看,被害人没有放弃财物的意思表示;从客观上看,如果行为人不支付对价,被害人可以随时追索并恢复对财物的直接控制,其并未丧失对财物的控制和支配力。

  第三,被告人并未取得财物。刑法中的取得并不完全等同于民法中的占有。根据民法上的观念,加油后被告人已经占有该财物,但从行使效力上看,被告人并未取得对该财物占有的绝对性和排他性。在行为人支付对价之前,被害单位仍然保持着对该财物的控制,因此不能认为行为人已经取得了财物。

  本案中,甲某在加油站加油后,为逃避支付油费,多次乘被害单位财物管理人不备驾车驶离加油站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行为特征,不构成诈骗罪。

  三、“加霸王油”的行为构成抢夺罪。抢夺罪是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公然夺取,是指行为人当着公私财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其他人的面,乘人不防备,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或者给第三人所有;也有的采取可以使被害人立即发现的方式,公然把财物抢走,但不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甲某当着被害单位财物管理人的面,乘人不防备驾车逃跑,并将被害单位的财物据为己有,其间并未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完全符合公然夺取的特征,应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是,在加油站工作人员抓住驾驶室门或座椅阻拦时,甲某继续加速行驶以迫使工作人员放手,甚至导致工作人员倒地受伤,此时甲某的行为性质发生了转化。根据刑法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甲某犯抢夺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两节犯罪行为,应当依抢劫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