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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通讯社与几内亚比绍国家通讯社新闻合作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9:37:25  浏览:81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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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通讯社与几内亚比绍国家通讯社新闻合作协定

新华通讯社 几内亚比绍国家通讯社


新华通讯社与几内亚比绍国家通讯社新闻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78年1月13日 生效日期1978年1月13日)
  为了加强中国和几内亚比绍两国人民的友谊和进一步发展新华通讯社与几内亚比绍国家通讯社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双方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如下协定。

  第一条 新华通讯社和几内亚比绍国家通讯社同意相互交换对方播发的国际和国内新闻,并加以利用。利用对方新闻时,应尊重原意,直接引用时,不改动原文。

  第二条 新华通讯社和几内亚比绍国家通讯社同意在可能情况下,相互通过定期航寄交换新闻图片。双方任何一方在采用对方图片时,应尊重图片说明的原意。

  第三条 双方提供的新闻和图片都是无偿的,不具有专利权。

  第四条 新华通讯社和几内亚比绍国家通讯社将在可能范围内尽力给予对方派驻本国记者以协助和方便。

  第五条 本协定签字后即行生效,期限一年,以默认方式继续有效。如一方要求废除本协定,须在三个月前书面通知对方。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一月十三日在比绍签字,一式两份,以中文和葡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新华通讯社代表          几内亚比绍国家通讯社代表
   王 志 根          安东尼奥·苏亚雷斯·洛佩斯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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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区工业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区工业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
温政发〔2007〕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温州市市区工业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温州市市区工业国有土地使用权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和《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50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温州市市区(含鹿城、龙湾、瓯海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工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国有土地(含工业标准厂房、村二产留地委托公开出让的等工业类用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是指市国土资源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工业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业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是指市国土资源局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业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是指市国土资源局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条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和综合条件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四条 对具有产业目标、开发建设要求较高、仅有少数受让意向者的工业用地,可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按照综合条件最佳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对工业项目有严格限制和特别要求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第五条 工业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必须按规定的公开出让工作流程进行。
  第六条 工业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必须按规定确定起始价、起叫价及底价。起始价、起叫价的确定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
  第七条 工业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必须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和《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字〔2007〕23号)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总成交土地地价及相关的定金、竞投保证金和预付款必须全额缴入市财政土地出让金专户。
  第八条 工业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二)有利于推进经济布局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引导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三)有利于提高工业用地集约利用水平。
  第九条 工业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定期、定批有计划地进行。具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各区人民政府、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本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区规划和产业发展的要求,对条件成熟的工业用地提出初步的工业用地项目出让计划。
  (二)市人民政府建立市区工业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对提出的工业用地项目出让计划进行联审评定,编制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落实年度供地数量、供地结构及具体供地位置,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及时向社会公布可供地信息。
  (三)在有关地块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及土地未征收未农转用之前,为便于开展土地农转用和征收土地报批等前期工作,用地项目的业主单位暂定为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分批次报批农转用和征收土地。有关征地、拆迁、补偿等政策处理由相关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出让前的有关费用暂由各区、开发区的财政安排支出,最后在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中统一结算。
  (四)工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净地出让,在具体工业项目用地完成征地、拆迁、补偿和“三通一平”工作后,由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会同规划部门划定相关地块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及规划设计条件,委托环保部门进行环境评估后,提出拟出让地块的投标人或竞买人资格、产业准入、产业类型、生产技术要求、投资强度、税收要求等相关要素,经市市区工业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文件,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条 参加工业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投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温州市先进制造业基地产业指导目录》和《产业布局导向规划》及功能定位的要求。
  (二)符合能耗标准和环保要求。
  (三)符合省、市有关投资强度、容积率及产出效率指标的要求等。
  第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局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标书、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等。
  第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招标拍卖挂牌起始日的20天前,按规定在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指定的媒体和温州市招标投标信息网上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
  第十三条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期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出让宗地的具体工业门类、生产技术要求、投资强度、税收及环保要求等。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拍卖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四条 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前,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会同市国土资源、发改、经贸、外经贸、工商等部门,根据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文件对投标人、竞买人的入围资格进行审查评定,确定参与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对象。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规划以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规定的竞买资格的,一律作为无效申请,申请人不得参加具体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确认申请人的投标或竞买资格,并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采用招标拍卖方式的,取得投标或竞买资格者不得少于3个。
  第十五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或竞得人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出让人的委托,应当与中标人或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受让人凭《成交确认书》,根据《温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须知》规定的时间要求,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缴纳成交的土地出让金价款及相关税费后,办理交地手续。签订的出让合同应在10日内送交地块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及市财政、发改、经贸等部门备案。
  市国土资源部门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凡出让总价款中包含有关税费项目的,应以清单形式写明各类税费的项目和金额,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必须与地块的受让方签订项目管理合同,以便对项目履约情况进行后续的监督管理和配套服务。
  第十六条 中标人、竞得人不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国土资源部门有权解除合同,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出让人不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中标人、竞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中标人、竞得人取得土地开发权,完成建设项目立项、规划、环境评估等有关报批手续后,按《温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须知》规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如中标人、竞得人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而导致该项目不能落地,土地未移交给中标人、竞得人的,出让人即不应履行交地手续,并全额返还已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返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计利息,原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自行失效,其土地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置。
  第十八条 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必须在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结束后5日内,由市财政部门在土地出让金专户中统一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结束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在10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规定的媒体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布,并报市公共资源管委办、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备案。
  第二十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应当依法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有关程序进行办理,最后由市人民政府予以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十一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按照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温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须知》的规定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条款约定进行建设。
  有关地块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投资行政、建设规划、环境保护管理等相关部门要共同做好出让合同、项目管理合同的履约管理和复核检查工作,加大违约责任追究力度,有效约束企业低效利用和隐性浪费土地现象的发生,一旦发现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工业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标人、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中标人或竞得人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竞得的。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工业国有土地或仓储、物流类用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央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教育系统抗震救灾和教育改革发展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央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教育系统抗震救灾和教育改革发展工作的意见

教发[2008]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6月13日,党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了省区市和中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议。这次会议是在国际国内形势出现不少新的复杂因素、党和国家工作面临不少新的严峻挑战的情况下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发表了重要讲话,明确提出了夺取抗震救灾全面胜利、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成功举办北京奥运会等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会议要求,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全党的中心任务,坚持一手抓抗震救灾,一手抓经济社会发展,确保各项任务的胜利完成。

  教育系统要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会议精神,一手抓教育抗震救灾,一手抓教育改革发展,全力做好教育系统抗震救灾、推进教育改革发展、筹办北京奥运会的相关工作。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会议精神,做好当前教育系统有关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力度,狠抓落实,确保灾区学校在9月1日复学复课

  1.做好灾区学校的灾损评估、维修加固工作。准确的灾损评估是确保灾区学校能够在9月1日按时开学的基础,也是编制恢复重建规划的基本依据。经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教育部、财政部、中国地震局正在部署灾区中小学校舍评估工作。四部门制定的《学校震损校舍评估标准(试行)》即将印发。灾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主动地配合有关部门对校舍受损情况进行评估鉴定。经鉴定确认不能修复或没有修复价值的危房应尽快拆除,以免威胁师生安全。对受损情况不严重的校舍,政府有关部门将在评估调研的基础上组织维修加固,并争取在暑期修复加固一批校舍,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努力做好校舍维修加固的配合与服务工作。

  2.抓紧建设临时校舍。对受损严重或在近期不能修复的校舍,灾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在9月1日前完成以活动板房为主的临时校舍建设任务。活动板房主要满足教育教学用房的需要,同时也应满足学生宿舍、食堂、厕所以及教师生活用房的基本需要。临时校舍使用前要对卫生防疫、消防设施、环境安全等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良好的教学环境和安全的生活环境。

  3.同步配置基本教学生活设施。在做好过渡性校舍建设的同时,要同步配置好黑板、课桌椅、教科书、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远程教育设备以及体育、卫生设施,配齐基本的生活设施,保证基本的办学条件。

  4.抓紧落实灾区学校教师配备工作。各级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尽快落实灾区学校教师配备工作,切实保证教育教学需要。要抓紧做好2008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录用工作,优先满足灾区学校的需要。根据灾区需要,组织优秀教师支援灾区学校。实施援助灾区教师培训计划,做好灾区教师心理援助和专业培训工作。

  5.妥善安排部分灾区学生异地入学。继续做好转移到对口支援省市学习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相关工作。对重灾区需要异地安置的中小学生要在当地政府统筹协调下妥善安置。对随父母进城或投亲靠友的中小学生,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落实相关政策,关心帮助他们就近入学。转移安置学生原学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他们的管理。对转移安置的少数民族学生,要尊重他们的风俗习惯。

  6.认真做好灾区教师慰问抚恤工作。要认真做好对灾区教师特别是抗震救灾英模教师、受伤教师以及遇难教师家属的慰问抚恤工作,关心教师的切身利益,妥善安排好教师的生活和工作。

  二、精心安排,周密部署,抓紧做好灾区教育恢复重建工作

  1.抓紧做好教育恢复重建规划的编制工作。灾区学校恢复重建的目标是:2009年9月1日前大部分学校和幼儿园要在永久性建筑恢复正常教学,2010年9月1日前所有学校和幼儿园要在永久性建筑恢复正常教学。恢复重建规划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通过恢复重建,把灾区每所学校建成最牢固、最安全、最让家长和群众放心的工程。

  2.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学校建设。学校的建设规模要执行原建设部、国家计委、教育部发布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三部委重新修订并即将联合发布的《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以及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发布的《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等。学校体育卫生设施的建设,要执行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校舍抗震设防,要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有关部委即将联合发布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学校建筑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符合教育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即将发布的《汶川地震灾后新建学校规划建设设计导则》的要求;同时教育部将组织评选学校校舍建筑设计优秀推荐方案,推进学校校舍标准化建设。

  3.合理规划学校布局。教育重建规划要统筹纳入灾区城镇、农村建设等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学龄人口及未来发展趋势,按照方便学生就学、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优化教育体系结构的原则,合理确定学校布局。

  4.高度重视重建学校的选址工作。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和统筹规划下,请有资质的勘察单位对地质情况进行评估,科学确定重建学校的选址。学校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或者生态脆弱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的区域以及传染病自然疫源地。

  5.加强重建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督。要参照《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教财厅【2008】2号),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选聘具备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公司分别对工程进行设计、施工、监理。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必须招标。加强监督检查,实行建设项目公示制,公开项目建设规模、内容以及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接受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

  6.加强救灾资金物资监管。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对教育系统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教监【2008】9号)的要求,切实加强教育救灾专项资金和物资的监管,确保廉洁救灾,确保救灾款物安全有效地全部用于灾区教育。

  三、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全面做好教育系统抗震救灾工作

  1.抓紧做好全国校舍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按照《教育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学校校舍抗震安全排查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发【2008】19号)的要求,高度重视本地区学校建筑特别是中小学校舍安全问题,对各级各类学校校舍进行一次安全隐患大排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抗震鉴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要立即停止使用,并根据鉴定结果制订抗震加固方案。

  2.全面加强学校安全教育。汶川地震的经验教训表明,防灾知识教育和应急演练对于灾害来临时减少师生伤亡至关重要。全国教育系统在暑假前要集中开展一次安全教育,组织一次应急演练。要在认真组织广大学生统一收看2008暑期中小学安全教育专题片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各地实际,切实做好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各地要总结安全教育和演练的经验,并对学校交通安全以及预防地震、防火、溺水、防止踩踏事故、公共卫生预防等应急工作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3.切实做好灾区学生资助工作。为保证考上大学的贫困家庭子女和受灾地区学生都能入学,国家将在现有资助政策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制定对灾区学生的特别资助政策。政策出台后,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及时足额将各项资助资金发放到学生手中,确保来自地震重灾区的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4.认真组织灾区重建对口支援工作。支援省市教育系统要按照中央对口支援工作的总体安排,在支援方和受援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灾后重建对口支援工作的通知》(教发【2008】18号)要求,积极为灾区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实质性支持。在灾损评估、危房拆除、维修加固、临时校舍建设、教学设备及生活设施配备、规划编制、建筑设计、专家咨询、工程建设和监理、学生转移安置等方面认真做好对口支援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为灾区中小学生举办暑期夏令营活动,帮助他们渡过一个有意义的暑假。做好中等职业教育的对口支援工作,包括联合招收新生、在校学生的转移学习以及就业援助等工作,通过支援受援双方共同努力,使灾区的中等职业教育应届毕业生都能就业,在校学生都能复学,愿意到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初高中毕业生都能入学。

  5.大力弘扬抗震救灾精神。要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6月30日在抗震救灾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代表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大力弘扬万众一心、众志成城,不畏艰险、百折不挠,以人为本、尊重科学的伟大抗震救灾精神,广泛开展向抗震救灾英雄学习活动,深入学习宣传抗震救灾英雄模范人物特别是优秀师生的高尚品德和感人事迹,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和教师队伍师德建设,提高师生思想道德水平。

   四、高度重视,维护稳定,为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做出贡献

  1.认真做好以奥运为主题的思想教育和文明礼仪教育。要认真贯彻6月27日中央政治局会议的要求,以伟大的抗震救灾精神和迎接奥运、参与奥运作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生动教材,引导青少年学生把学习弘扬抗震救灾中焕发出来的伟大精神转化为办好奥运,建设祖国的实际行动。要广泛开展"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和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继续以为祖国争光、为奥运添彩为主题,开展当好东道主、热情迎嘉宾活动。要把做好奥运会志愿者作为学生一次难得的社会实践活动,有针对性地加强爱国主义教育、文明礼仪教育,形成讲文明、重礼仪、团结友善、热情好客的文明风尚。

  2.大力加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要认真落实今年4月全国维护教育系统安全稳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细化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各项工作预案,进一步加强安全稳定隐患排查和网络信息监控,切实解决好教师和学生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实际问题,确保当前及奥运会期间学校安全稳定。

  3.精心落实举办奥运会的相关工作。有关学校要积极配合奥组委做好设在学校的奥运场馆的运作和管理工作,注重做好场馆内外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落实奥运安保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会同奥组委做好学生观赛门票的组织管理工作。

  五、立足本职,扎实工作,全面推进教育改革发展

  1.抓紧进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调研起草工作。研究制定《规划纲要》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要举措,关系到今后教育改革和发展全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积极行动起来,大力开展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大调研、大讨论,积极为《规划纲要》起草献计献策。

  2.做好全国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免除学杂费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继续做好城市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的调研和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从今年秋季起全面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

  3.做好高校招生和就业工作。继续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确保招生考试公平、公正,确保招生平稳顺利进行。要继续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建功立业,加大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力度,落实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

  4.做好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工作。要进一步强化对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的统筹管理,完善中等职业学校资助政策体系,增强中等职业教育吸引力,完成好年初确定的招生计划。加强统筹协调,积极推动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职业院校的联合招生和合作办学。

  5.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落实工作。要落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资助制度,继续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同时,建立健全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

教育部

二OO八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