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新版《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文本使用方法的补充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规划国土局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新版《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文本使用方法的补充通知
(2001年8月15日)
深规土〔2001〕333号
根据我局《关于启用新版〈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文本及实行房地产网上交易的公告》(深规土告〔2001〕05号),新版《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文本已经于2001年3月1日起启用。为便于使用者掌握网上下载打印新版预售合同的方法,特补充通知如下:
一、2001年3月1日以后经核准预售的房地产项目,其预售合同文本由发展商通过房地产信息网下载打印,并经买卖双方协商签字后生效。
二、2001年3月1日以前已核准预售的房地产项目,使用新版预售合同,其纸质文本由发展商到项目所在地的规划国土分局领取。
三、发展商需要对网上下载打印新版预售合同方法作进一步了解的,可与我局信息中心联系,我局信息中心可安排专人免费培训。
四、深规土告〔2001〕05号公告与本通知内容不同的,以本通知内容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启用新版《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文本及实行房地产网上交易的公告
(2001年2月15日)
深规土告〔2001〕05号
2001版《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文本已确定,现予以颁布,自2001年3月1日起启用,旧版的预售合同文本同时停止使用。
自2001年3月1日起,凡经我局核准预售的房地产项目,一律通过房地产信息网签订预售合同,并且使用我局发放的防伪纸,直接从售房者的电脑打印《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文本,不得用手工填写合同。2001年3月1日前已核准预售的房地产项目,也一律使用新版预售合同纸质文本,但可以手工填写。
有关新版合同的内容,可查询深圳市房地产信息网(网址:www.szhome.com)及《中外房地产导报》2001年第4期(总第282期)。防伪纸及新版《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纸质文本,由售房者到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领取(地址:振华路设计大厦二楼)。
特此公告。
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
深( )房预买字( )第--号
卖方:------------------------------
地址:--------------- 电话:---------
营业执照号码:------------------------
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护照号码: ----------------------
委托代理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号码:---------- 电话:---------
地址:----------------------------
卖方:------------------------------
地址:--------------- 电话:---------
营业执照号码:------------------------
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护照号码: ----------------------
委托代理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号码:---------- 电话:---------
地址:----------------------------
卖方:------------------------------
地址:--------------- 电话:---------
营业执照号码:------------------------
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护照号码: ----------------------
委托代理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号码:---------- 电话:---------
地址:----------------------------
买方:----------------- 国籍:---------
身份证/护照号码:---------- 电话:---------
地址:--------------- 所占份额:-------
公司或机构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身份证/护照号码: ----------------------
委托代理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号码:---------- 电话:---------
地址:----------------------------
买方:----------------- 国籍:---------
身份证/护照号码:---------- 电话:---------
地址:--------------- 所占份额:-------
公司或机构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身份证/护照号码: ----------------------
委托代理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号码:---------- 电话:---------
地址:----------------------------
买方:----------------- 国籍:---------
身份证/护照号码:---------- 电话:---------
地址:--------------- 所占份额:-------
公司或机构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身份证/护照号码: ----------------------
委托代理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号码:---------- 电话:---------
地址:----------------------------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买方、卖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订立。
第二条 卖方与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签订深地合字( )--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号补充协议,取得位于深圳市---区---路,宗地编号为----,土地面积----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为---,土地使用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卖方经批准在上述土地上兴建商品房,定名为-----,主体建筑物的性质为----,属----结构,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
本房地产项目地价款已缴清,所售房地产未设定抵押,也无其他权利限制。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已批准本房地产项目进行预售,《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 买方购买-------的第--栋--座--号房,位于--层,用途为----,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分摊公用建筑面积--平方米。
具体分摊项目和不分摊项目见附表。
具体楼层和位置见所附总平面图、立面图、楼层平面图及分户平面图。
卖方出售的房地产所位于宗地编号为--的土地及公共设施,为该地域范围内房地产权利人共同享有(法律、法规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卖方承诺在本合同所售房地产交付买方使用时,本项目的土地出让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中规定的公共设施,也一并建成交付使用,否则买方可以拒绝收楼(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 买卖双方约定前条所述房地产按下面第--种方式计算购房款:
(一)按建筑面积计算,单价为人民币/港币--元/平方米,总金额为人民币/港币---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小写--------元)。
(二)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单价为人民币/港币--元/平方米,总金额为人民币/港币--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小写--------元)。
(三)按套计算,总金额为人民币/港币--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小写--------元)。
第五条 卖方委托--------------为购房款的代收和监管机构,------------为本项目的工程监理机构。
双方约定:买方不直接将购房款交给卖方,而是按照附表规定的付款方式将购房款汇入代收机构,以便于监管。
卖方在代收机构的帐户名称是-----------,帐号-------。
第六条 买方未按本合同附表规定的付款方式按期给付购房款的,应当承担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
(一)买方给付的价款达到应付总价款50%以上的,买方应就房价欠付额向卖方支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标准按债务履行期间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滞纳金标准执行)。
(二)买方给付的金额不足应付价款50%的,卖方可要求买方支付欠付价款百分之--的违约金(一般不超过10%)。
(三)买方超过合同约定时间90日仍不付清应付价款的,卖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卖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买方,并在10日内从买方已付价款中扣除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剩余款项退还给买方。
第七条 卖方须于--年--月--日前将本合同规定的房地产交付买方使用,交付使用时应取得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卖方在房地产竣工验收合格之前交付房地产的,交付行为无效。
卖方向买方交付房地产时,应发出书面通知,并由买方签收。书面通知应包括实际交付建筑面积的内容。
买方接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对房地产进行验收。如有异议,应当在15日内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同意收楼。
第八条 卖方不能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地产予买方使用的,每延期1日,卖方应向买方支付买卖总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造成买方损失的,卖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当负赔偿责任。
卖方超过约定时间90日仍不交付房地产的:
(一)买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卖方接到买方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10日内将买方已付的一切款项(不计利息)退还,并支付双方约定的违约金。造成买方损失的,还应当负赔偿责任。
(二)买方不解除合同的,按本条第一款处理。
第九条 如遇不可抗力的特殊原因,严重影响施工进度,可能使房地产不能按约定时间交付使用的,卖方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买方。
第十条 已预售的房地产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得变更公共设施的用途、设计和项目名称。如确需变更的,卖方应持五分之四以上购房者同意的公证书,向政府规划设计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一条 卖方在住宅交付使用时,应当向买方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不提供的,买方可拒绝接收。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卖方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房地产保修责任。
第十二条 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存在差异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按建筑面积计算购房款的:
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1%以内(含1%)的,为允许的合理差异,买卖双方互相不退、不补。
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1%以上(不含1%)、5%以内(含5%)的,按购房时的单位价格,实行多退少补。
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5%以上(不含5%)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买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卖方应在10日内退还买方交付的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购房总价款5%的违约金。
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5%以上(不含5%),经买卖双方协商不解除合同的,按购房时的单位价格,实行多退少补。
(二)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购房款的:
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套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0.6%以内(含0.6%)的,为允许的合理差异,买卖双方互相不退、不补。
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套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0.6%以上(不含0.6%)、3%以内(含3%)的,按购房时的单位价格,实行多退少补。
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套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3%以上(不含3%)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买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卖方应在10日内退还买方交付的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购房总价款5%的违约金。
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套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3%以上(不含3%),经买卖双方协商不解除合同的,按购房时的单位价格,实行多退少补。
第十三条 交付使用的房地产的装修部分达不到本合同附表约定的装修标准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补偿装修的差价款。
第十四条 买方付清购房款后,卖方应出具付清购房款证明书。
第十五条 房地产移交后,在未由业主委员会聘请住宅区管理机构之前交由--------公司负责房地产的物业管理,物业管理费按--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计收。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可续聘或另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费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确定。
买方所购商品房仅作----使用,买方在装修及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对此,卖方有权监督、制止及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卖方应在取得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之日起150日内,书面通知买方共同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
办理《房地产证》的有关税费,按国家、省、市的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第十七条 如卖方未按前条规定通知买方,或因卖方原因造成买方不能按法定期限领取《房地产证》的,卖方从取得《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之日的第210日起,每日按买卖总价款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直至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核发《房地产证》之日止。
第十八条 卖方应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本合同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作备案登记。
如卖方未履行此项义务,造成买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卖方应向买方提供查阅、复印、摘抄以下文件的便利:
(一)卖方与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签订的深地合字( )--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号补充协议或者《房地产证》;
(二)《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
(三)主管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立面图、楼层平面图、分户平面图及房屋面积测绘报告。
第二十条 除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外,买卖双方的地址以本合同所确定的地址为准。
本合同中的"通知"指书面通知,送达方式采取当事人签收或邮寄送达的方式。
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申请仲裁;
(三)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买卖双方可约定其他条款列于附表中,内容包括屋顶使用权、外墙面使用权等问题,附表须经双方签字、盖章方为有效。
除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外,卖方所作的售楼广告、售楼书、样板房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卖方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附表及附图均为合同内容之一部分。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连同附表及附图,共--页,为一式四份,卖方、买方各执一份,其他交有关部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卖方(签章): 买方(签章):
卖方代理人(签章): 买方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卖方(签章): 买方(签章):
卖方代理人(签章): 买方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卖方(签章): 买方(签章):
卖方代理人(签章): 买方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附表一:
建筑期购楼一次过付款:
签订此合同时付清全部楼价款,共计:人民币/港币--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小写:-----------元。
附表二:
建筑期购楼分期付款或银行按揭付款:
1.自签约日起--日内付全部楼价款的--%,即:人民币/港币---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小写 ----元。
2.--年--月--日前付全部楼价款的--%,即:人民币/港币--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小写 ----元。
3.--年--月--日前付全部楼价款的--%,即:人民币/港币--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小写 ----元。 4.--年--月--日前付全部楼价款的----%,即:人民币/港币--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小写 -----元。
5.--年--月--日前付全部楼价款的--%,即:人民币/港币--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小写 -----元。
或在该日期之前向有关银行办妥抵押贷款手续并按规定的期限付款。
附表三:
装修标准:
1.外墙:
2.内墙:
3.天花:
4.地面:
5.门窗:
6.厨房:
7.卫生间:
8.阳台:
9.电梯:
10.其他:
附表四:
买卖双方约定:
1.屋顶使用权:
2.外墙面使用权:
3.
4.
5.
卖方(签章): 买方(签章):
--年--月--日
附表五:
分摊项目包括:
1.
2.
3.
4.
5.
不分摊项目包括:
1.
2.
3.
4.
5.
附图:
1.总平面图:
2.立面图
3.楼层平面图
4.分户平面图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一批行政权项的决定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
(第65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一批行政权项的决定》已经2007年11月28日十四届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徐唐先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一批行政权项的决定
根据《中共海口市委关于创新市区管理体制实施强区扩权的决定》要求和《海口市人民政府强区扩权实施方案》工作安排,经研究,市政府决定依法下放第一批行政权项共54项。各区、各部门要研究并及时处理行政权项下放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的衔接和监管,扎实推进强区扩权工作。
附件:
海口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第一批行政权项
┌────┬──────────────────┬─────────────┐│ 序 号 │ 下放具体行政权项名称 │ 下放后实施机关 ││ │ │ ││ │ │ │├────┼──────────────────┼─────────────┤│ 1 │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 │ 区发改局 │├────┼──────────────────┼─────────────┤│ 2 │各区招商项目入驻"飞地工业"园的审批 │ 区发改局 ││ │权 │ │├────┼──────────────────┼─────────────┤│ 3 │监督指导辖区建制镇市政设施的维护管养│ 区规划建设局 │├────┼──────────────────┼─────────────┤│ 4 │市区20米规划路以下道路设施的维护管养│ 区规划建设局 │├────┼──────────────────┼─────────────┤│ 5 │编制区管市政设施的大修维护计划 │ 区规划建设局 │├────┼──────────────────┼─────────────┤│ 6 │区管市政基础设施中涉及的路网、管线、│ 区规划建设局 ││ │拆迁征地等事项的统筹、协调工作 │ │├────┼──────────────────┼─────────────┤│ 7 │辖区城区20米以下道路的市政基础设施建│ 区规划建设局 ││ │设计划编制、申报及建设管理 │ │├────┼──────────────────┼─────────────┤│ 8 │核发辖区内城区符合规划的私人宅基地上│ 区规划建设局 ││ │建设的500平方米以下并6层以下住宅项目│ ││ │、20米规划路以下道路两侧500平方米以 │ ││ │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9 │核发辖区内建制镇除涉及公共安全和市级│ 区规划建设局 ││ │重点项目以外的住宅和公共建筑项目的建│ ││ │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 10 │核发区管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 │ 区规划建设局 │├────┼──────────────────┼─────────────┤│ 11 │管理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整治│ 区规划建设局 ││ │、计划生育、文明施工等)的管理事项 │ │├────┼──────────────────┼─────────────┤│ 12 │辖区20米以下道路绿化日常养护管理 │ 区园林局 │├────┼──────────────────┼─────────────┤│ 13 │辖区街心街边公共绿地建设及养护管理 │ 区园林局 │├────┼──────────────────┼─────────────┤│ 14 │辖区单位庭院绿化检查 │ 区园林局 │├────┼──────────────────┼─────────────┤│ 15 │辖区内群众性义务植树活动和义务植树费│ 区园林局 ││ │的收缴 │ │├────┼──────────────────┼─────────────┤│ 16 │3000平方米以下(不含3000平方米)的商│ 区商务局 ││ │业网点管理 │ │├────┼──────────────────┼─────────────┤│ 17 │美容美发业的管理 │ 区商务局 │├────┼──────────────────┼─────────────┤│ 18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 │ 区商务局 │├────┼──────────────────┼─────────────┤│ 19 │营业性演出团体设立审批及营业性演出审│ 区文体局 ││ │批管理(涉外演出及由市委市政府扶持的│ ││ │精品演出审批除外) │ │├────┼──────────────────┼─────────────┤│ 20 │2000平方米以下歌舞娱乐场所 │ 区文体局 ││ │审批管理 │ │├────┼──────────────────┼─────────────┤│ 2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管理(连锁│ 区文体局 ││ │网吧审批管理除外) │ │├────┼──────────────────┼─────────────┤│ 22 │区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核准│ 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 23 │区属企事业单位初级职称评审及审批 │ 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 24 │区属农民助理技师、技术员评审及审批 │ 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 25 │区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许可 │ 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 26 │区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用人单位的│ 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 │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工作 │ (已下放) │├────┼──────────────────┼─────────────┤│ 27 │区属所有单位的工资福利管理(处级干部│ 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 │除外) │ │├────┼──────────────────┼─────────────┤│ 28 │区属公务员的退休审批管理(包括参照《│ 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 │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处级干部除外)│ │├────┼──────────────────┼─────────────┤│ 29 │区属企事业单位人员的流动管理 │ 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 30 │辖区道路摩托车(自行车)停放处罚权 │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31 │辖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按海府│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2006〕70号和海府办〔2006〕123号文 │ ││ │件的规定执行) │ │├────┼──────────────────┼─────────────┤│ 32 │辖区违法建筑的监察 │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33 │辖区非建成区取水许可和监督管理 │ 区水务局 │├────┼──────────────────┼─────────────┤│ 34 │农村土地承包和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 区政府、区农林局 ││ │审核发证管理工作 │ │├────┼──────────────────┼─────────────┤│ 35 │城市车辆清洗站监督管理 │ 区环卫局 │├────┼──────────────────┼─────────────┤│ 36 │公厕管理 │ 区环卫局 │├────┼──────────────────┼─────────────┤│ 37 │果皮箱(垃圾箱)购置、管理 │ 区环卫局 │├────┼──────────────────┼─────────────┤│ 38 │在全市总体规划指导下,辖区30公顷以下│ 区海洋和渔业局 ││ │(不含30公顷)的渔业养殖项目用海的审│ ││ │批 │ │├────┼──────────────────┼─────────────┤│ 39 │辖区淡水养殖许可 │ 区海洋和渔业局 │├────┼──────────────────┼─────────────┤│ 40 │在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限额指标内,│ 区农林局 ││ │辖区30亩以内(含30亩)的商品林木采伐│ ││ │审批 │ │├────┼──────────────────┼─────────────┤│ 41 │辖区森林防火工作,50亩以内野外生产用│ 区农林局 ││ │火许可证的审批 │ │├────┼──────────────────┼─────────────┤│ 42 │在全市统一规划指导下,辖区初中、小学│ 区教科局 ││ │和幼儿园等民办教育机构和非学历教育机│ ││ │构的审批管理 │ │├────┼──────────────────┼─────────────┤│ 43 │辖区学校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 区教科局 ││ │认定 │ │├────┼──────────────────┼─────────────┤│ 44 │辖区初级中学(含区职教中心)、小学(│ 区教科局 ││ │海口市第九小学、海口市第二十五小学除│ ││ │外)、幼儿园的管理 │ │├────┼──────────────────┼─────────────┤│ 45 │在全市统一规划指导下,社区卫生服务站│ 区卫生局 ││ │、卫生院、保健所、个体诊所、企事业单│ ││ │位医务室的执业许可和上述机构执业资格│ ││ │人员的注册审批管理 │ │├────┼──────────────────┼─────────────┤│ 46 │卫生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助产、早期终│ 区卫生局 ││ │止妊娠)执业许可和《出生医学证明》管│ ││ │理 │ │└────┴──────────────────┴─────────────┘┌──┬──────────┬───────┬────────────────────┐│序 │下放具体行政权项名称│下放后实施机关│ ││ 号 │ │ ├────────────────────┤│ │ │ │ │├──┼──────────┼───────┼────────────────────┤│ 47 │预防接种单位资质及预│ 区卫生局 │ ││ │防接种人员资格认证 │ │ │├──┼──────────┼───────┼────────────────────┤│ 48 │注册资金在500万元或 │ 区卫生局 │ ││ │投资额1500万元以下的│ │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除│ │ ││ │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 │ ││ │和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 │ ││ │以外),三星级(含三│ │ ││ │星级)以下的宾馆、酒│ │ ││ │店、饭店,500个客座 │ │ ││ │以下的餐馆企业,经营│ │ ││ │面积500平方米以下食 │ │ ││ │品超市,生产加工面积│ │ ││ │500平方米以下的食品 │ │ ││ │加工企业,各类食品批│ │ ││ │发市场,辖管初中、小│ │ ││ │学、幼儿园食堂卫生许│ │ ││ │可 │ │ │├──┼──────────┼───────┼────────────────────┤│ 49 │三星级(含三星级)以│ 区卫生局 │ ││ │下和100床位以下的旅 │ │ ││ │馆业,500平方米以下 │ │ ││ │商场、影剧院、舞厅、│ │ ││ │音乐厅、咖啡厅、茶座│ │ ││ │,300平方米以下的公 │ │ ││ │共浴室、理发美容店,│ │ ││ │500平方米以下的其他 │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 │├──┼──────────┼───────┼────────────────────┤│ 50 │150住户以下的小区、 │ 区卫生局 │ ││ │单位宿舍的二次供水集│ │ ││ │中式供水,区级卫生行│ │ ││ │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 │ ││ │的食品、公共场所、学│ │ ││ │校的二次供水及自建设│ │ ││ │施供水、市政供水企业│ │ ││ │(管网末梢水),农村│ │ ││ │自建设施供水及二次供│ │ ││ │水卫生许可 │ │ │├──┼──────────┼───────┼────────────────────┤│ 51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 区政府 │ ││ │销和规模调整的行政审│ │ ││ │批 │ │ │├──┼──────────┼───────┼────────────────────┤│ 52 │居民委员会专职干部的│ 区民政局 │ ││ │管理 │ │ │├──┼──────────┼───────┼────────────────────┤│ 53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 区安监局 │ │├──┼──────────┼───────┼────────────────────┤│ 54 │一般事故调查处理 │ 区政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