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17:22:58  浏览:90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精神,结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实际,我部组织编制了《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



农业部

目 录

第一章 把握形势,顺应发展新要求 1
一、发展成就与经验 1
二、发展机遇与挑战 5
第二章 转变方式,确立发展新思路 7
一、指导思想 7
二、基本原则 7
三、发展目标 9
第三章 明确任务,推动发展新跨越 12
一、巩固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12
二、大幅提升农业科学技术和物质装备水平 13
三、调整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 15
四、努力促进农民持续较快增收 17
五、大力发展农业农村公共服务 19
六、完善和创新农业农村发展体制机制 21
七、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22
第四章 优化布局,构建发展新格局 24
一、构建农业战略格局 25
(一)东北平原主产区 25
(二)黄淮海平原主产区 25
(三)长江流域主产区 25
(四)汾渭平原主产区 26
(五)河套灌区主产区 26
(六)华南主产区 26
(七)甘肃新疆主产区 26
二、优化农业产业布局 29
(一)种植业 29
(二)畜牧业 31
(三)渔业 32
(四)农产品加工业 34
(五)农垦经济 35
第五章 加强建设,提升发展新水平 36
一、大规模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 36
二、切实加强“菜篮子”产品供应能力建设 36
三、大力推进现代农业公共服务能力建设 37
四、加快推动草原等农业生态建设 39
五、着力强化农产品加工能力建设 40
六、积极促进农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41
第六章 强化措施,开创发展新局面 42
一、强化多元投入 42
二、加大农业补贴补助力度 42
三、完善农业奖补机制 43
四、加强农村金融服务 43
五、改善农产品市场调控 44
六、提高农业对外开放水平 44
七、深化改革创新 45
八、强化法制保障 45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时期。为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制定《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

第一章 把握形势,顺应发展新要求

一、发展成就与经验
“十一五”以来,中央坚持把“三农”工作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不断完善强农惠农政策,加大“三农”投入力度,在各级各部门和亿万农民群众的共同努力下,农业和农村经济克服严重自然灾害和国际金融危机等影响,实现了持续稳定发展,完成了“十一五”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粮食连年增产,总产连续4年保持在5亿吨以上,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迈上了万亿斤新台阶。“菜篮子”产品供应充足,满足了市场多样化需求。农民收入较快增长,先后跨越4千元、5千元大关,年均实际增长8.9%,增速超过“七五”以来各个时期。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条件明显改善,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和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均达到52%,分别增长4个和16个百分点,标志着科技已成为我国农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农业生产方式正由千百年来人力畜力为主转入以机械作业为主的新阶段。农业农村改革开放取得新成就,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继续保持稳定,土地流转平稳有序,家庭农(牧)场、种粮大户不断涌现,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37万多家,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达到25万个,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逐步发展壮大;农产品进出口贸易额突破1000亿美元,我国已成为世界上第三大农产品贸易国。农村二三产业快速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总产值之比提高到1.7:1;乡镇企业增加值超过11万亿元,年均增长12.9%;休闲农业年接待游客超过4亿人次,营业收入超过1200亿元;农林牧渔服务业总产值超过2300亿元,比2005年增长110%以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创新局面,农村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文化、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加快发展,村容村貌明显改观,涌现了一大批示范典型。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为我国成功应对各种困难和风险,保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十一五”是极不平凡的五年,是现代农业加快发展、新农村建设扎实推进的五年。实践表明,要保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重中之重”战略思想,完善强农惠农政策,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必须坚持立足国内保障粮食基本自给的方针,切实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必须坚持强化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服务,切实增强农业科技支撑能力,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必须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推动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创新,不断增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活力;必须坚持统筹城乡发展方略,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新格局。


专栏1 “十一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主要成就一览表
类别 指标 2005年 2010年 年均增长(%)




给 粮食播种面积(亿亩) 15.64 16.48 1.05
粮食总产量(亿吨) 4.84 5.46 2.44
棉花总产量(万吨) 571 596 0.86
油料总产量(万吨) 3077 3230 0.98
糖料总产量(万吨) 9452 12008 4.9
肉类总产量(万吨) 6939 7925 2.69
禽蛋总产量(万吨) 2438 2765 2.55
奶类总产量(万吨) 2865 3780 5.7
水产品总产量(万吨) 4420 5373 3.98
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总体合格率(%) 94.3 94.8 [0.5]
农业
产业
结构 畜牧业占农业总产值比重(%) 33.7 30 [-3.7]
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总产值比 1.1 1.7 [0.6]
乡镇企业增加值(万亿元) 5.05 11.2 12.9
农垦生产总值(亿元) 1358.65 3381 20
农业
物质
技术
装备
条件 有效灌溉面积(亿亩) 8.25 8.98 1.71
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 0.45 0.5 [0.05]
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 48 52 [4]
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 36 52 [16]
农机总动力(亿千瓦) 6.8 9.2 6.23
农业
组织
方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数(万家) 37.9
实有入社农户(万户) 2900
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万个) 13.6 25 13
带动农户数(万户) 8700 10700 4.23
农村生态 适宜农户沼气普及率(%) 12 33 [21]
农业产
值与农
民收入 农林牧渔业增加值(亿元) 22420 40497
转移农业劳动力(万人) [4500]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 3255 5919 8.9
注:带[]的为五年累计数,增长速度按可比价格计算。

二、发展机遇与挑战
“十二五”时期,世情、国情、农情将继续发生深刻变化,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仍然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面临着诸多风险挑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农”工作,把发展现代农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任务,把同步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作为政策导向,把统筹城乡发展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要求,全社会关心农民、支持农业、关注农村的氛围更加浓厚,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环境条件更加有利。一是我国已进入以工补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2010年国内生产总值超过39万亿元,财政收入突破8万亿元,综合国力和财政实力不断增强,强农惠农力度将持续加大。二是我国工业化已进入中期阶段,“十二五”时期城镇化率将超过50%,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将更加明显。三是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不断深化,扩大内需战略全面实施,城乡居民消费结构加快升级,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空间将更加广阔。四是农村改革深入推进,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制度基础更加坚实,发展活力将进一步增强。
但是,我国农业现代化滞后于工业化、城镇化的问题相当突出,农村发展滞后、城乡发展不协调越来越成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关键制约。一是农业发展的基础尚不稳固。农业基础设施薄弱、物质装备水平不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公共服务和社会化服务滞后、组织化程度较低等问题突出,在资源短缺与环境约束加剧、农产品需求刚性增长、国内外传导联动和相互影响日益加深的背景下,保障农产品供求总量平衡、结构平衡、质量安全和生态安全的压力增大。二是农村生产要素流失严重。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中存在着耕地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和非农化、非粮化现象;随着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村劳动力已进入总量过剩与结构性短缺并存阶段,关键农时缺人手、现代农业发展缺人才、新农村建设缺人力问题凸显;农村资金外流、金融服务供给不足问题依然突出,加快建立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合理补偿机制的要求更加迫切。三是促进农民持续较快增收难度增大。农业生产进入高成本阶段,金融危机后农民外出务工增速放缓,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尚未遏制,缩小城乡差距任务艰巨。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继续保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好形势,必须抓住难得的历史机遇,创新发展思路,转变发展方式,突出发展重点,破解发展难题,提高发展质量,更加奋发有为地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二章 转变方式,确立发展新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统筹城乡发展方略,按照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总体要求,以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持续较快增收为目标,以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主要任务,着力强化政策、科技、设施装备、人才和体制支撑,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夯实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基础,建设农民幸福生活的美好家园,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把保障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作为首要任务。解决好13亿人口吃饭问题始终是治国安邦的头等大事,必须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放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首位,坚持立足国内保障基本自给的方针,深化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完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大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满足国内消费需求。
(二)坚持把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作为主攻方向。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是“十二五”时期的一项重大任务,必须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深入实施科教兴农和人才强农战略,强化基础设施和物质装备条件建设,促进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三)坚持把改善农村民生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民生,事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必须加大强农惠农力度,优化种养结构,拓展农业功能,发展农村二三产业,促进农民转移就业,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加快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确保亿万农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四)坚持把推进农村改革创新作为强大动力。农村改革创新是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动力源泉,必须继续深化农村改革,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强化农村土地管理,完善城乡平等要素交换关系,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创新体制机制,不断增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活力。
(五)坚持把加强宏观调控作为重要手段。加强宏观调控是实现农产品有效供给和促进物价稳定的重要保障,必须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基础作用,加强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增强短缺农产品供给能力,完善贸易调控和产业准入政策,防止农产品价格剧烈波动,促进农业和
三、发展目标
“十二五”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是: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现代农业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农民收入大幅提高,农民生活更加殷实;新农村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城乡发展更加协调。具体发展指标为:
——农产品供给能力。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16亿亩以上,综合生产能力达到5.4亿吨以上;棉花、糖料总产量分别达到700万吨和14000万吨以上,油料总产量达到3500万吨;蔬菜、水果等产品供应稳定增加;肉类、禽蛋、奶类、水产品总产量分别达到8500万吨、2900万吨、5000万吨、6000万吨以上;标准化生产普及率明显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总体合格率达到96%以上。
——农业农村产业结构。畜牧业和渔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分别达到36%和10%;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总产值比达到2.2:1;乡镇企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0%;农垦生产总值年均增长9%;农业的观光休闲、文化传承等功能进一步拓展,农业农村服务业快速发展。
——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水平。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比重持续提高,新增农田有效灌溉面积4000万亩,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3;农业机械总动力达到10亿千瓦,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60%左右;农村实用人才总量达到1300万人,农民科学文化素质进一步提高;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超过55%。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方式。现代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成长,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稳步发展,农业产业化组织带动农户数达到1.3亿户,存栏100头以上奶牛规模化养殖比重超过38%,出栏500头以上生猪规模化养殖比重达到50%。
——农业效益与农民收入水平。农林牧渔业增加值年均增长5%左右;累计转移农业劳动力4000万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7%以上,贫困人口明显减少。
——农业资源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化肥、农药的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力争达到80%以上,适宜农户沼气普及率达到50%以上;草原退化得到有效遏制;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水平显著提高,累计放流各类水生生物苗种1500亿尾。
——农村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农村水电路气房等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强,科教、文化、卫生、体育全面发展,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健全。


专栏2 “十二五”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指标
类别 指标 2010年 2015年 年均增长(%)
农产品供给能力 粮食播种面积(亿亩) 16.48 >16.0
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亿吨) >5.0 >5.4
棉花总产量(万吨) 596 >700 >3.27
油料总产量(万吨) 3230 3500 1.62
糖料总产量(万吨) 12008 >14000 >3.12
肉类总产量(万吨) 7925 8500 1.41
禽蛋总产量(万吨) 2765 2900 0.96
奶类总产量(万吨) 3780 5000 5.75
水产品总产量(万吨) 5373 >6000 >2.23
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总体合格率(%) 94.8 >96 >[1.2]
农业农村产业结构 畜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比重(%) 30 36 [6]
渔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比重(%) 9.3 10 [0.7]
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总产值比 1.7 2.2 [0.5]
乡镇企业增加值年均增长率(%) 10
农垦生产总值年均增长率(%) 9
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条件 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 52 >55 > [3]
农业机械总动力(亿千瓦) 9.2 10 1.68
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 52 60 [8]
新增农田有效灌溉面积(亿亩) [0.4]
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 0.5 0.53 [0.03]
农村实用人才总量(万人) 820 1300 6.8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方式 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带动农户数(亿户) 1.07 1.3 3.97
奶牛规模化养殖比重(%)(年存栏100头以上) 28 >38 > [10]
生猪规模化养殖比重(%)(年出栏500头以上) 35 50 [15]
农业效益与农民收入 农林牧渔业增加值年均增长率 5
转移农业劳动力(万人) [4000]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 5919 >8310 >7
农业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69* >80 >[11]
适宜农户沼气普及率(%) 33 >50 >[17]
累计放流各类水生生物苗种(亿尾) 289 [1500]
注:带[]为五年累计数;带*为2009年数;820万农村实用人才总量为2008年底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绝对数按2010年价格计算,增长速度按可比价格计算。


第三章 明确任务,推动发展新跨越

“十二五”期间,着力从七个主要方面入手,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巩固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按照稳定面积、优化结构、建设主产区、提高单产的思路,进一步加强粮食生产能力建设,确保95%以上的自给率。
(一)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不断优化耕地利用结构,统筹粮食和经济作物发展,保证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16亿亩以上。完善粮食生产扶持政策,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加快耕作制度改革,合理提高复种指数,开发利用冬闲田,积极治理盐碱地,继续推进水稻“单改双”,充分挖掘耕地利用潜力。
(二)优化粮食品种结构。适应市场需求变化,以“旱改水”、“籼改粳”、“滩改田”等为主要途径,扩大优质粳稻生产。大力发展优质专用小麦品种,扩大优质强筋小麦生产。培育耐密植、抗倒伏、抗病虫、低水分的玉米新品种,扩大饲用等专用玉米生产。积极发展高油、高产、多抗大豆新品种,稳定大豆自给率。扩大脱毒马铃薯种薯供给能力,满足市场消费、加工和农民增收的需要。
(三)加强主产区建设。推动项目、资金、科技等进一步向主产区倾斜,实施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基础条件好、生产水平高和粮食调出量大的核心产区,重点加强13个粮食主产省、产量超过100亿斤的产粮大市、产量超过10亿斤的产粮大县生产能力建设。完善粮食主产区投入和利益补偿机制,调动主产区发展粮食生产积极性。
(四)提高单产水平。加强耕地质量建设,提升基础产出能力。加快研发一批适应现代农业机械化作业需要、具有重大突破意义的新品种,不断扩大应用面积。大规模整建制开展高产创建,集成优良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强化行政与技术结合、科研与推广结合、规模化经营与专业化服务结合,促进全过程规范化、标准化、机械化种植,推动粮食生产不断跨上新台阶。
二、大幅提升农业科学技术和物质装备水平
(一)强化农业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大力推进农业科技自主创新,强化农业科技基础条件建设,完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继续实施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专项。着力提高农作物种业核心竞争力,构建以产业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基地为依托、产学研结合、育繁推一体化的现代农作物种业体系。继续实施农业行业科研专项,加强节本增效及应对灾害等方面重大技术研发。完善农业科技评价机制,激发农业科技创新活力。深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实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特设岗位计划。加快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推广和集成应用,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加强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培育一批农业科研杰出人才、农业技术推广骨干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大力培养新型农民。
(二)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大规模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加强农田水利和节水农业设施建设,扩大有效灌溉面积,大力发展旱作农业和高效节水灌溉;推进农田道路、桥涵、防护林网、输变电等配套设施建设;支持农民秸秆还田、种植绿肥、增施有机肥、改良土壤、培肥地力;建立农田设施管护机制,确保各类农田设施长期稳定发挥效益。加快改善养殖业品种改良条件,加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标准化池塘改造和建设,强化重点省份草原牧区建设。开发建设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四大海区海洋牧场,合理控制海域养殖面积和密度。加强渔政渔港建设。
(三)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和设施农业。扩大农机装备总量,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加快突破水稻栽植和玉米收获等薄弱环节制约,加速实现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加大棉花、油菜、甘蔗机收技术攻关力度,尽快提高棉油糖生产机械化水平。大力推进丘陵山地经济型、种子生产加工与植保、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等各领域机械化。加强农机试验鉴定和安全执法装备能力建设,推进农机质量和安全使用监督管理。培育和规范农机作业和维修市场,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大力发展设施农业,建设连栋温室、日光温室、钢架大棚、“田头冷柜”等农业设施,提高农产品均衡供应能力。
(四)推进农业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制定完善应对各种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加快构建监测预警、应变防灾、灾后恢复、农民收入减损等防灾减灾体系,建立健全农业防灾减灾长效机制,提高应对自然灾害和重大突发事件能力。加强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农村自然灾害防御体系建设,提高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监测预警水平。强化救灾物资和技术储备,根据不同地区灾害发生特点和救灾需要,及时提供资金、设施保障,推广相应的生产技术和防灾减灾措施,切实减轻灾害的不利影响。
三、调整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
(一)深入调整农业结构。在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基础上,加强棉花、油料、糖料、蚕桑、天然橡胶等工业原料作物生产基地建设,稳定棉花供给能力,力争糖料基本满足国内居民消费需求,食用植物油自给率稳定在40%。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蔬菜生产的意见,加强蔬菜重点产区建设,稳定大城市郊区蔬菜种植面积。积极发展园艺产业,推动水果、茶叶、花卉等优势园艺产品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支持畜产品规模化饲养,稳定发展生猪和蛋禽,加快发展肉禽和奶牛,积极推进肉牛肉羊和绒毛羊发展。推进水产健康养殖,引导水产品优势区域建设,扶持和壮大远洋渔业。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严格实行产地环境、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产品质量全程监控,强化企业诚信制度建设。支持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加大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力度。
(二)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以提高农产品加工转化能力和扩大农民就业增收为目标,优化农产品加工业区域布局,促进农产品加工业与农业生产协调发展。大力发展产地加工,推广普及先进实用的储藏、保鲜、分级清选、包装技术,促进农产品保质减损增效;强化科技创新,完善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体系,提高农产品加工技术创新与应用能力,提升精深加工水平,培育一批产值过百亿元的大型企业集团,促进产业集聚和优化升级。
(三)提高乡镇企业发展能力。促进乡镇企业机制创新和结构调整,推进技术进步与产业升级,积极引导乡镇企业向有条件的小城镇、县城及周边和园区集中,扩大就业容量,壮大县域经济。支持乡镇企业通过企村互动、以企带村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进乡镇企业东西合作,促进地区间产业梯度转移。
(四)壮大农业农村服务业。鼓励各类经济主体开展化肥、农药等农资供应服务,规范市场秩序,稳定价格,保障供应。积极扶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发展,扩大统防统治服务范围。加快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培育农机大户和自我发展能力强、利益联结紧密、运作规范的服务组织,大力发展跨区作业,促进农机作业服务和维修服务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健全农产品市场体系,在优势产区建设和培育一批具有重大国际影响力的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积极发展现代流通方式和新型流通业态,提高农产品生产流通组织化程度,推行农产品流通标准化,加强产销信息引导,落实和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加快形成流通成本低、运行效率高的农产品营销网络。着力完善农村沼气服务体系。支持发展商贸、信息、餐饮等农村生活服务业,构建农村连锁经营网络,繁荣农村经济。
(五)培育农业农村新兴产业。加快生物技术产业发展,培育和生产动植物新品种、生物农药、兽药、疫苗、生物肥料和农用材料,扩大应用面积。加快发展以农作物秸秆等农林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的生物质能源,开发利用太阳能和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大力发展休闲农业,拓展农业功能,挖掘文化内涵,引领新型产业形态和新型消费业态形成。开拓农业农村新兴产业产品市场,引导商业模式创新,建立行业标准和重要产品技术标准体系,完善市场准入制度,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促进新兴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四、努力促进农民持续较快增收
(一)提高家庭经营收入。大力推广节本增效技术,降低农业生产成本。鼓励农民优化种养结构,积极发展优势特色农业、高效农业和休闲农业,使农民在农业功能拓展中增加收益。完善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使农民在延伸产业链条中分享收益。强化产销对接,加大农产品营销促销力度,积极促进优势农产品出口。健全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和市场监测预警机制,稳步提高主要粮食品种最低收购价,适时采取临时收储政策,努力使主要农产品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
(二)增加工资性收入。加大培训力度,大力提高农民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发展农村非农产业,壮大县域经济,促进农民就地就近转移就业。鼓励发展劳务经济,强化城乡人力资源市场对接,加强劳务输出基地建设,健全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合理引导农民工外出就业。继续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健全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三)增加转移性和财产性收入。完善强农惠农政策体系,健全农业补贴等支持保护制度,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增强政策协调性,突出政策的针对性,不断加大强农惠农政策力度,增加农民的转移性收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引导农村土地流转规范有序进行,盘活土地资产。改革征地制度,缩小征地范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五、大力发展农业农村公共服务
(一)加强农业公益性服务体系建设。在全国普遍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逐步建立村级服务站点。加强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和防控能力建设,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完善国家动物疫病防控网络和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实施国家动物疫病防治中长期规划,启动重点动物疫病防治计划,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情。加强农业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部、省、地(市)、县(场)四级农产品(含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农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积极推进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中的推广和应用,稳步提升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水平。开发农业信息资源,加强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生产与市场监测预警服务,建立统一的种养、流通信息链。着力强化县、乡两级防汛抗旱服务体系。加大体系建设投入,保障工作经费,改善工作条件,创新运行机制,全面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二)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加快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强化水源保护、水质监测和工程运行管理。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升级改造工程,全面解决农村人口用电问题。推进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提高农村公路运输的普遍服务能力,满足广大农村及偏远地区运输需要。继续改造农村危房,力争全面完成垦区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建设任务,引导农民建设富有地方特点、民族特色、传统风貌的安全节能环保型住房。实施捕捞渔民安居工程。开展农村河道综合治理。改善农村用能结构,进一步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和大中型沼气,强化沼气管护。加强省柴节煤炉灶炕改造。积极推进林区基础设施建设。
(三)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加快发展农村学前教育,构建县、乡、村三级学前教育网络。巩固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提高农村义务教育质量,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普及农村高中阶段教育。推进农村中等职业教育免费进程,加强面向“三农”的技能人才培养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提高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加强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加大地方病、重大传染病及人畜共患病防治力度,提高农村卫生安全水平。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完善并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措施。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农村电影放映、农家书屋等重点文化惠民工程建设,加强乡镇综合文化站、村文化室等基层公共设施的综合利用。继续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加强农村社区建设。继续完善和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制度、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
六、完善和创新农业农村发展体制机制
(一)健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做好农村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稳步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依法落实农民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健全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制度,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按照节约用地、保障农民权益的要求,推进征地制度改革,进入城乡建设用地市场流转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经营性用地范围内。
(二)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在依法自愿有偿和加强服务基础上,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支持专业种养大户、家庭农(牧)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实施一村一品强村富民工程,促进资金、技术、人才等优质资源聚集,培育一大批规模优势和产业特色明显的专业户、专业村。
(三)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广泛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加强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建设。深入开展“农超对接”,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学校、酒店、大企业等最终用户实现产销衔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国内外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推动合作社之间联合与合作,提高生产经营水平和市场开拓能力。扶持合作社建设农产品仓储、冷藏、初加工等设施。
(四)提升农业产业化发展质量。制定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综合性政策文件,启动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跨越发展行动。鼓励龙头企业自主创新,增强核心竞争力。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精深加工,参与现代流通。引导龙头企业采取兼并、重组、参股、收购等方式,组建企业集团。建立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推动龙头企业集群发展。加强农业产业化人才培养,建立一支懂政策、善经营、会管理的龙头企业人才队伍。大力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等组织模式,支持农户、合作社以资金、技术、劳动等要素入股龙头企业,形成产权联合等多种形式的紧密型利益关系,增强带动农户的能力。
(五)加强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在全国范围内创建一批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的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集聚配置科技、资金、人才、管理等要素,提高集约化水平,壮大主导产业,创新体制机制,探索特色鲜明、类型多样的区域现代农业发展模式,发挥示范辐射带动作用,引领区域现代农业协调发展。积极推进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等建设。
七、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一)坚决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认真贯彻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政策,完善耕地保护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深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提高化肥农药利用率,大力推广农机深松整地,提升土壤有机质,努力培肥地力,切实提高耕地质量。强化耕地用途管制,加快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防止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加强补充耕地的质量建设和管理。
(二)加强草原保护。做好草原划定和功能区划工作,突出草原生态优先理念,加强分类指导和协调,加快重点地区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坚持草畜平衡,推行禁牧休牧轮牧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全面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强化草原监督管理,落实草原动态监测和资源调查制度,严格草原征占用管理,依法打击各种破坏草原的违法行为。完善退牧还草政策,加快重度退化草原补播改良。加强牧区畜牧业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加强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建设人工饲草料基地和棚圈设施,科学利用草原,转变草原畜牧业生产方式。
(三)强化水资源保护和农业生物资源养护。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进一步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保障农业用水需求。大力发展节水农业,建设旱作农业示范基地,推广喷灌、微灌等先进节水技术。继续执行休渔、禁渔制度,扩大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建设海洋牧场,加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水生生态修复示范区建设。加强养殖水域滩涂管理,稳定渔民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加大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建设力度。建立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权属制度,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建立外来入侵生物风险评估和监测体系,严格防范外来有害物种入侵。
(四)加快推进农业节能减排和农村环境治理。大力推进农业清洁生产,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循环经济理念,大力推广节地、节水、节种、节肥、节药、节能等节约型农业技术和节能型农业装备,积极引导发展循环农业。强化农业生态保护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加快开发以农作物秸秆为主要原料的肥料、饲料、工业原料和生物质燃料,推进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开展农村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和山洪地质灾害防治。继续实施农村清洁工程,推进农村有机废弃物处理利用和无机废弃物收集转运。

第四章 优化布局,构建发展新格局

“十二五”时期,围绕保护和利用好耕地、草原和江河湖海及滩涂资源,深入实施《全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08-2015年)》,加快构建“七区二十三带”农业战略格局,进一步调整优化农业产业布局,做大做强主导产业,促进生产要素在空间和产业上优化配置,不断提高农业效益和竞争力。
一、构建农业战略格局
(一)东北平原主产区
本区域处于温带,土壤肥沃,耕地平整连片,水土资源匹配,生态环境较好,适于大规模机械化作业。“十二五”时期,重点建设以优质粳稻为主的水稻产业带,以籽粒与青贮兼用型玉米为主的专用玉米产业带,以高油大豆为主的大豆产业带,以肉牛、奶牛、生猪为主的畜产品产业带。
(二)黄淮海平原主产区
本区域地处暖温带,地势平坦,具有适宜农业生产的温度、雨水、光照等气候条件,是我国传统农区,农业生产精细化程度和农民科学种田水平较高。“十二五”时期,重点建设以优质强筋、中强筋和中筋小麦为主的优质专用小麦产业带,优质棉花产业带,以籽粒与青贮兼用和专用玉米为主的专用玉米产业带,以高蛋白大豆为主的大豆产业带,以肉牛、肉羊、奶牛、生猪、家禽为主的畜产品产业带。
(三)长江流域主产区
本区域大部分地处亚热带季风区,湖泊众多,水资源丰富,气候温暖湿润,四季分明,年积温较高,雨热同季,是我国重要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十二五”时期,重点建设以双季稻为主的优质水稻产业带,以优质弱筋和中筋小麦为主的优质专用小麦产业带,优质棉花产业带,“双低”优质油菜产业带,以生猪、家禽为主的畜产品产业带,以淡水鱼类、河蟹为主的水产品产业带。
(四)汾渭平原主产区
本区域属暖温带半湿润气候,土层深厚,土质肥沃,光热水土条件匹配良好。“十二五”时期,重点建设以优质强筋、中筋小麦为主的优质专用小麦产业带,以籽粒与青贮兼用型玉米为主的专用玉米产业带。
(五)河套灌区主产区
本区域气候干燥,雨量稀少,地形平坦,适宜黄河水自流灌溉。光照充足,积温较高,昼夜温差大,农业生产气候条件独特。“十二五”时期,重点建设以优质强筋、中筋小麦为主的优质专用小麦产业带。
(六)华南主产区
本区域地处高温多雨、四季常绿的热带-南亚热带区域,丘陵广布,是我国砖红壤、赤红壤集中分布区域,农业生产类型多样。“十二五”时期,重点建设以优质高档籼稻为主的优质水稻产业带,甘蔗产业带,以对虾、罗非鱼、鳗鲡为主的水产品产业带。
(七)甘肃新疆主产区
本区域属于我国西北干旱地区,光照时间长,热量充足,以绿洲灌溉农业和草食畜牧业为主。“十二五”时期,重点建设以优质强筋、中筋小麦为主的优质专用小麦产业带,优质棉花产业带。
同时,加快建设其他农业地区和其他优势特色农产品产业带,主要包括:西南和东北的小麦产业带,西南和东南的玉米产业带,南方的高蛋白及菜用大豆产业带,北方的油菜产业带,东北、华北、西北、西南和南方的马铃薯产业带,广西、云南、广东、海南的甘蔗产业带,海南、云南和广东的天然橡胶产业带,海南的热带农产品产业带,沿海的生猪产业带,西北的肉牛、肉羊产业带,京津沪郊区和西北的奶牛产业带,黄渤海的水产品产业带等。

“七区二十三带”农业战略格局













二、优化农业产业布局
(一)种植业
主攻方向:围绕粮食安全保障有力、主要农产品满足供应、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的目标要求,切实加强水稻、小麦、玉米、马铃薯、棉花、油料、甘蔗、蔬菜、苹果、柑橘、天然橡胶等优势区建设。
发展重点:大力推进“两个大规模创建”和“五个加快”。大规模开展粮棉油糖高产创建,逐步实现优势产区、主要品种全覆盖;大规模开展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努力实现100%生产资料统购统供、种苗统育统供、病虫害统防统治、产品商品化处理、品牌化销售,产品100%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加快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逐步实现重点地区、主要品种全覆盖;加快推进现代种业发展,力争培育一批具有重大应用前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突破性优良品种,建设一批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机械化的优势种子生产基地;加快推进耕地质量建设,大规模推进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快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努力提高肥料利用率;加快推进科学抗灾减灾,努力形成防灾减灾的长效机制。

专栏3 加快发展种植业优势品种

水稻 重点建设东北、长江流域和东南沿海3个水稻优势区,在扩大双季稻、稳定南方籼稻生产的同时,推进东北“旱改水”、江淮适宜区“籼改粳”,扩大粳稻生产。加强超级稻和杂交粳稻育种等科研攻关和技术推广,提高病虫害专业化防控水平,推广轻简化栽培技术,提升全程机械化水平。
小麦 提升黄淮海、长江中下游、西南、西北和东北5个优势区生产能力,大力发展优质专用品种,加快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少(免)耕栽培、机械化生产等先进实用技术,推行标准化生产和管理。
玉米 加强东北春玉米区和黄淮海夏玉米区的优势地位,积极挖掘西南、华北和西北地区生产潜力,稳定增加专用玉米播种面积,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排灌条件,大力推进全程机械化,着力提高单产水平。
马铃薯 推进东北、华北、西北、西南和南方5个优势区建设,优化脱毒种薯、加工专用薯和鲜食商品薯的产业布局,组装集成推广脱毒专用品种和少(免)耕栽培、覆膜栽培等关键技术,积极推进马铃薯生产全程机械化,提高产量和品质。
油料 以长江流域油菜优势产业带和北方油菜优势区为重点,开发利用南方冬闲耕地,提高油菜机械化生产水平。积极发展冀鲁豫及东北农牧交错区花生生产,巩固提高东北大豆产业,发展西北、东北盐碱地油葵等油料作物生产。
棉花 稳定黄河流域和长江流域棉区,大力发展西北内陆棉区,重点推进新疆棉区建设。大力推广优良品种,加快推广膜下滴灌等节水技术,平整改良土壤,提升棉花采摘机械化水平,改善品质,提高棉田综合生产能力。
甘蔗 重点建设广西、广东、云南和海南甘蔗优势产区,力争面积稳定在2500万亩,优化品种,合理施肥,推进病虫害统防统治,着力提高耕种收机械化水平,提高单产和蔗糖分。
蔬菜 稳定提高大中城市城郊菜园子,着力建设华南、长江上中游冬春蔬菜、黄土高原和云贵高原夏秋蔬菜、黄淮海和环渤海设施蔬菜五大优势区域蔬菜基地,突出加强海南和广西的南菜北运基地建设,推进标准化、设施化生产,保障蔬菜供应总量平衡、季节均衡、区域和品种平衡。
苹果 加快渤海湾、黄土高原两大苹果优势区产业化发展进程,坚持“稳定面积、提高品质、扩大出口、增加效益”的思路,大力推广标准园创建,在苗木繁育、栽培耕作、病虫害防治等环节实施标准化生产管理。加强产后商品化处理能力建设,全面提升我国苹果产业市场竞争力。
柑橘 加快长江上中游等柑橘优势区产业化发展进程,以优化产业结构、品种结构、熟期结构、区域结构为目标,加快现代集约化柑橘生产基地建设步伐。进一步提高柑橘商品化处理能力、保鲜贮藏能力,大力发展柑橘罐头和橙汁加工。
天然橡胶 加强广东、海南、云南天然橡胶优势区建设,优化良种苗木,加快新品种和老旧低产胶园更新,加强非生产期胶园抚管,着力提高单产,开展标准化示范园建设,提升橡胶基地建设水平,完善科技研发和生产服务体系,推进橡胶初加工集中度,推行清洁生产,提高产品质量。
(二)畜牧业
主攻方向:以保障肉蛋奶有效供给、保障饲料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环境和生态安全为核心任务,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继续实施全国生猪、肉牛、肉羊和奶牛优势区域布局规划,大力加强畜产品优势产业带建设。
发展重点:加快建立健全良种繁育体系,加速畜禽品种改良步伐;加快建立健全标准化养殖体系,积极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加快建立健全饲料安全保障体系,推进高效安全新型饲料研制与产业化开发,发展优质牧草等饲料原料生产;加快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控体系,着力构建科学规范、责任明确、处置高效的动物疫病防控网络;加快建立健全草原生态保护建设体系,推进草畜平衡,加快恢复草原生态,发展现代草原畜牧业;加快建立健全防灾减灾体系,加强草原防火和鼠虫害防治,提高草原畜牧业防灾减灾能力。


专栏4 加快发展畜牧业优势品种
生猪 重点建设东北、中部、西南和沿海地区优势区,全面推进全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实施,加大地方特色品种资源保护与利用,提高我国优良种猪自我供种能力。大力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强化废弃物综合利用,提升生猪养殖水平,保障猪肉有效供给,实现生猪养殖可持续发展。
肉牛 加强东北、西北、南方和中原肉牛优势区建设,加快品种改良,开发选育地方良种,适度引进利用国外良种。在饲草料丰富的地方积极发展母牛养殖,鼓励集中专业育肥,大力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提高生产效率。
肉羊 加强中原、中东部农牧交错带、西北和西南等肉羊优势区建设。加强新品种培育、良种选育和地方品种保护开发,加快肉羊养殖良种化。大力发展舍饲、半舍饲养殖方式,积极推进良种化、规模化、标准化养殖。
奶牛 建设东北内蒙古产区、华北产区、西部产区、南方产区和大城市周边产区等五大奶业产区,加强奶源基地建设。加快实施奶牛遗传改良计划,建立苜蓿等优质饲料基地,提高挤奶机械化水平。净化奶牛群体重大疫病,强化生鲜乳质量监管。积极推进学生饮用奶计划,促进乳制品消费。
蛋禽 巩固中原、东北等主产区生产,推进蛋鸡养殖区域南移。重点发展高产、高效蛋鸡和蛋鸭。加快国内优良品种选育和推广,大力开发利用地方品种资源,提高种禽产业化生产水平;加强种禽疾病净化,保证雏禽质量;积极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加快禽蛋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提高生产效率,保障禽蛋市场供给和质量安全。
肉禽 稳定传统肉禽主产区生产,加快推动有潜力的区域发展。加快发展优质黄羽肉鸡和水禽,适度发展白羽肉鸡,提高家禽产品质量。加强地方肉禽品种资源的保护力度,重点加强肉禽新品种选育和良种工程建设,大力发展禽肉产品精深加工技术,达到产业优质、高效、安全生产的目标。
(三)渔业
主攻方向:以确保水产品安全有效供给、渔民持续稳定增收、水域生态安全和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为主要目标,着力转变渔业发展方式,加快发展现代渔业。继续推进出口水产品三个优势区建设,积极发展大宗淡水鱼类和名优水产品种养殖,保障水产品有效供给,全面提升渔业生态安全、水产品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的水平。
发展重点:大力发展标准化水产健康养殖,提升水产原良种、疫病防控、技术推广、质量安全建设水平;积极推广工厂化养殖、深水网箱养殖、稻田养殖、盐碱地养殖等现代养殖方式,拓展水产养殖发展空间;加强监测评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控制捕捞强度,进一步完善和推进近海捕捞渔民转产转业;建立开发国内国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相统筹的现代渔业体系,增强远洋渔业国际竞争力;提高增殖放流规模和质量,加强海洋牧场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建设,提升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水平;加强渔政装备和队伍建设,加快渔港建设步伐,提高渔政、渔港、渔船管理现代化水平和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
专栏5 加快发展渔业优势品种
优势出口水产品 加强黄渤海、东南沿海和长江流域“两带一区”出口水产品优势区建设,推进优势区域内鳗鲡、对虾、贝类、罗非鱼、大黄鱼、河蟹、斑点叉尾鮰和海藻8个优势品种生产的优质化、组织化和产业化,促进水产原良种体系逐步完善和高效运转,基本建成水生动物防疫体系和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水生动物疫病,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大宗淡水鱼类 加强长江中上游、长江中下游、华南和“三北”四个大宗淡水鱼类优势产区建设,以推进健康养殖池塘改造、水产养殖标准化创建和水生动物防疫工程建设为重点,加强“菜篮子”工程建设,加快亲本更新和原良种推广,提高大宗淡水鱼类养殖综合生产能力。加强养殖水域环境修复,推广健康养殖模式。开发大宗淡水鱼类加工技术和加工产品。
名优水产品种 加强沿海海水鱼类、东中部名优淡水鱼类、“三北”和西南冷水性鱼类、长江中下游和珠三角淡水虾类优势产区建设。积极发展海参、珍珠、龟鳖等特色和土著品种养殖。提高工厂化养殖、深水网箱养殖和高标准冷水鱼养殖等设施渔业规模,加强原良种工程建设,提高自主遗传育种能力和原良种覆盖率。加强苗种扩繁能力建设,保障苗种供应。加强优质全价配合饲料研发,推广配合饲料养殖技术。
(四)农产品加工业
主攻方向:以种植、畜牧、渔业的产业布局为基础,引导农产品加工业向种养业优势区域和城市郊区及县域集中,推进分工合理、优势互补、协调发展的农产品加工业布局,实现农产品加工业与农业生产力布局的良性互动,促进农产品加工与农业协调发展。
发展重点:以提高农产品加工转化能力和扩大农民就业增收为目标,以突破农产品加工技术瓶颈为切入点,着力发展产地加工,促进产业集聚,发展一批产值超过百亿元的产业集群;着力推进精深加工,培育领军企业,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培育一批产值过百亿元的大型企业集团;着力强化科技创新,完善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体系,提高农产品加工技术创新与应用能力;着力完善企业与农民利益联结机制,充分发挥农产品加工业对现代农业建设和农民就业增收的带动作用,实现同步发展。
专栏6 加快发展各类农产品加工业
粮食加工 在东北平原、黄淮海平原、长江流域等粮食优势区,大力发展粮食产地初加工、精深加工及仓储物流业,打造现代化国家级口粮、工业用粮和饲料用粮加工基地,提高产品附加值。
经济作物加工 在黄河流域、长江流域等经济作物优势区,大力发展棉籽、油料、糖料、柑橘、苹果等经济作物产品加工业。着力突破产后加工处理技术与设备瓶颈,稳步提升深加工水平。
养殖产品加工 在中原、东北、西北、沿海等养殖产品优势区,积极发展肉品、乳品、水产品加工业,推进传统特色养殖品工业化生产,健全产业链,完善质量控制体系和追溯体系,保障养殖产品食用安全。
(五)农垦经济
主攻方向:突出粮、棉、橡胶、糖料、牛奶、良种等优势农产品生产,积极发展特色农业及热作产业;以农产品加工为基础壮大农垦工业,以农业服务、商贸流通、居民服务为重点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努力创建不同类型的现代农业示范区,积极推进场县(乡)共建,进一步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发展重点:巩固和提升粮、棉等农产品大型生产基地和国家天然橡胶基地建设水平,加强现代农业设施装备建设,推动全程机械化;提升畜禽良种基地建设水平,推进奶牛、生猪等标准化规模养殖和生产;扩大农业标准化实施范围,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在主导产业中的运用,探索并推广先进生产模式,扩大农产品质量追溯建设范围,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积极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具有较大行业影响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拓展农垦发展空间。
专栏7 加快发展主要农垦经济区

东北垦区 继续强化水稻、玉米、大豆等优势品种大型商品粮生产基地建设,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积极扩大场县(乡)共建领域和范围,推进奶牛、肉牛和生猪等重点畜禽品种标准化、规模化、专业化养殖,大力发展农产品仓储、加工和物流,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现代农业企业集团。
西北垦区 稳定发展棉花、种业和特色农产品生产,积极发展节水农业、设施农业,夯实生产基地建设基础,大力发展现代畜牧业,提升养殖基地建设水平,着力培育龙头企业和知名品牌,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大力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促进可持续发展。
中东部垦区 突出发展小麦、水稻、生猪等种业,优化高水平良种生产基地建设,积极培育现代种业企业,大力促进育繁推一体化发展,进一步挖掘特色种植、养殖等产业优势,提升市场竞争能力。
南方垦区 着力推进天然橡胶、糖料、热带水果等热带作物生产,加强标准化、优质化、品牌化建设,提升热作产品产业化水平,进一步壮大蔗糖等加工龙头企业,优化发展糖业循环经济。
城郊型垦区 积极提升牛奶、蔬菜等“菜篮子”产品生产水平,着力提高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水平,着力优化产业结构,加强产业链条和品牌建设,大力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壮大整体实力。

第五章 加强建设,提升发展新水平

按照“巩固基础、提升能力、保障发展”的思路,在继续实施现有重点工程的基础上,整合农业建设项目,扩大投资规模,突出加强六个方面的建设。
一、大规模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
针对农田基础设施薄弱、水利设施年久老化失修、中低产田比重高等问题,按照统一规划、分工实施、县级整合的原则,制定实施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推动县级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统筹推进新增千亿斤粮食田间工程、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改造、土地整理、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等工程建设,大规模改造中低产田。“十二五”期间,全国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保有量占全国耕地总面积比重明显增加。
二、切实加强“菜篮子”产品供应能力建设
针对新时期“菜篮子”产品季节性、结构性、区域性短缺和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的问题,启动实施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重点在“菜篮子”产品主产区建设园艺作物生产小区、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场,扩大建设规模。在优势产区建设和改造一批国家级重点大型批发市场和区域性产地批发市场,建立完善农产品流通追溯体系。到2015年,基本实现“菜篮子”产品均衡供应,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全国农产品大市场、大流通新格局基本形成。
专栏8 新一轮“菜篮子”工程

1 园艺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
在大中城市郊区和蔬菜、水果等园艺产品优势产区,支持建设一批设施化、集约化“菜篮子”产品生产基地,重点加强集约化育苗、标准化生产、商品化处理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园艺产品标准化生产。
2 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
支持建设生猪、奶牛、肉牛、肉羊、肉鸡和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重点加强养殖场(小区)的畜禽舍标准化改造,养殖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和水、电、路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疫病防控等方面的设施建设,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和规模化。
3 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
加快对现有老化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大力发展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支持养殖场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和配套机械设备、环境保护设施、水生动物防疫设施、质量安全检测设施等建设。围绕保障大中城市水产品供应,重点发展城市周边和池塘养殖主产区水产养殖,扩大设施养殖面积。发展增殖渔业,搞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支持发展远洋渔业。
4 “菜篮子”产品产地批发市场
支持在优势产区建设和改造一批国家级重点大型批发市场,重点开展信息服务、电子交易、储藏物流、质量安全检测、环境卫生处理等设施;支持“菜篮子”产品规模化生产基地建设一批区域性产地批发市场,改善信息服务、质量检测、采后处理等条件,鼓励配套建设冷藏保鲜和流通加工设施,实现采后快速预冷、商品化加工处理和上市旺季入库冷藏保鲜。
三、大力推进现代农业公共服务能力建设
针对农业公共服务设施条件薄弱,与发展现代农业要求不相适应的突出问题,依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做出的有关加强农业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的部署,重点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服务、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农业机械化推进、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农业资源环境保护、农村经营管理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创新管理体制,改善服务条件,提高人员素质,提升服务能力。到2015年,实现农业公共服务能力稳步提升,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基本满足广大农民对农业公共服务的需求。
专栏9 “十二五”现代农业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工程
1 乡镇农业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工程
在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和农产量质量安全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基础上,按照整合资源、注重实效、填平补齐、因地制宜、标准适当原则,改善农业技术推广、病虫害防控、农产品检验检测、农民培训等设施设备条件。
2 动植物保护工程
健全六级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加快动物疫病区域化建设、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强化动物防疫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加强四级农作物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和防控、重大植物疫情控制和阻截、农药风险评估和监管、植保科技支撑和物化支持等植物保护基础建设。
3 现代种业工程
改善农作物育种设施装备条件,支持良种生产优势地区建设农作物良种繁育基地,加大西北、西南、海南农作物育制种基地建设力度,完善农作物品种试验和种子检测设施条件;支持与畜禽品种选育相关核心育种场、原良种场、种公畜站、新品种培育场建设,重点建设国家级畜禽品种资源场和种畜性能测定中心;建设水产遗传育种中心和原良种场;建设重要动植物基因资源库及转基因技术转化平台。
4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工程
完善各级质检机构检验监测仪器设备,建设部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研究中心,补充建设一批部级专业质检中心,全方位建设地(市)级综合质检中心和县(场)级综合质检站;构建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预警平台。
5 渔政渔港建设工程
改扩建或新建一批沿海中心渔港、一级渔港、二级渔港、避风锚地和内陆重点渔港,建立健全海区级和省级渔政基地,购置一批渔政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与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与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钦政办〔2008〕1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与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八日      


钦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与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行政管理工作中针对不特定人、不特定事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通告、办法、规定、规则、布告、通知、意见等文件。
机关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文件除外。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以各级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制定发布的为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等以自己的名义制定发布的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审查、决定、公布、备案和清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下列行政机关或组织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市、县(区)、镇人民政府;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办事机构、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工作部门);
(三)本市中依据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第五条 本市下列机构或组织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市、县(区)、镇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
(二)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授权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许可;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五)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据,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
(六)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设定的事项。
第八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分歧、合法性审查、审议决定、签署公布、备案等程序进行。
因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制定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可以简化制定程序。
第九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听取相关机关、组织或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必要时征询专家的意见。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草部门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
相关机关、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的重大分歧意见,起草部门应当协调;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报请上一级行政机关协调或裁定。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和处理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在提交制定机关审议,应当经制定机关的法制部门或者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不设立法制部门或者法制机构的,应报请上级机关的法制部门或者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法制部门(机构)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
(三)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抵触;
(四)是否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法制部门(机构)应当对报请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查、修改,对存在的分歧意见进行协调;对重大分歧的协调情况应当向制定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机关或者其法制部门(机构)可以将其退回起草部门,或者要求起草部门修改、补充材料后重新报请审查: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
(二)制定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第十五条 报送政府审议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的,应当由联合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十六条 报请市或县(区)人民政府审议发布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报请审议发布的请示;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起草说明(内容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主要内容、主要措施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情况等);
(四)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
(五)法制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
(七)其他有关资料。
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制定规范性文件,需要报送审议决定的材料,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并由行政首长签发。
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其全体领导成员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由行政首长签发。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制定规范性文件可以由制定机关的行政首长审查决定,并由行政首长签发。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审议决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未向社会公布的,不能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钦州市人民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制定机关办公场所公布。
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决定。
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办公所在地和公共场所建立公告栏,公布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报请政府法制部门(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制定机关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审查的公函;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起草说明;
(四)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
(五)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政府法制部门或上级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部门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送审机关。
对内容复杂、争议较大或者涉及其他重大问题,无法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的,经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审查期限及其理由书面告知送审机关。
第二十一条 政府法制部门或上级机关的法制机构对送审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草案,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提出审查同意的意见;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之一的,或者有关部门对草案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的,提出相关审查意见后退回送审机关。
送审机关对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核。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或授权指定机关解释。
第二十三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制定机关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审查机关报送备案。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按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级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市法制办公室报送备案;
(二)镇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县级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县(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备案;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送备案。
第二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报告1份(由制定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3份(附电子文本);
(三)起草说明3份;
(四)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第二十七条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备案审查机关予以登记备案,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备案。
第二十八条 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制定机关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定职权;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有关政策相抵触;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四)具体规定是否适当。
第二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问题的,由备案审查机关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备案审查机关发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书》。制定机关收到意见书后应当在15日内自行修改或废止。拒不执行的,由备案审查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撤销;
(二)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上一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就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由备案审查机关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备案审查机关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同一级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就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由备案审查机关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备案审查机关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十条 对不按本办法制定或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由政府法制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并视情节和所造成的后果,移送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按照如下规定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该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已经废止造成依据缺失的要予以废止;
(二)规范性文件存在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规范性文件相互抵触、与其它规范性文件不能衔接,或者不适应需要的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第三十二条 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清理中认为需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修改后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并宣布原规范性文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政府法制机构应加强对同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和下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在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处理经济违纪问题若干政策界限的规定

国务院大检查办


关于在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处理经济违纪问题若干政策界限的规定

1989年9月15日,国务院大检查办

为了严肃财经纪律,正确处理各种违纪问题,维护企业和单位的合法权益,增强遵纪守法观念,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处理各种经济违纪问题的有关政策界限,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偷税、漏税的问题。依照国家税法的规定,及时足额地交纳各种税款,是各纳税单位和纳税人对国家应尽的义务。违反税法和国家财务制度规定,擅自把国家允许的浮动加价或议价自销产品的价差收入,技术转让收入,各种劳务收入和从联营企业分得的利润等,直接转作企业留利,不计入企业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从中偷税、漏税的;假借集体、民政、校办、新办企业的名义,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减免税照顾或延长减免税期限的;国营企业为转移收入,未经批准将盈利的车间、分厂转作新办集体企业或预算外企业,或把应由国营企业经营的盈利业务划给自办的集体单位经营,或采取压价销售产品和多支付加工费的方法照顾自办的集体企业,挖走国营企业利润,从中偷漏税款的;批发单位为推销产品,不按规定代扣个体商贩和集体商业企业营业税的;采取其他手段,偷漏各种税款等,均属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
二、关于侵占、截留应交收入的问题。企业单位应按照国家财会制度规定,正确计算成本,正确计提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企业留利和分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扩大成本开支范围,提高费用开支标准,未经批准自行设立专项基金项目,擅自提高折旧率和大修理提存率,增加营业外支出项目,挤占国家收入的;自行提高企业留利水平或分成比例,多提企业留利或分成的;虚报亏损,骗取国家补贴的;不按国家规定,擅自改变归还贷款的资金来源,挖走国家收入的;以各种名义挤占、截留、转移按规定应交财政的企业“四技”(包括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报务、技术培训)收入、联营收入、罚没收入、劳务收入和其他收入,均属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
三、关于偷漏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问题。依照《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企业和单位都要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按季或按月足额地交纳国家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隐瞒和转移属于征收范围内的资金和收入,偷漏国家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均属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
四、关于违反国家物价政策和法规的问题。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正确执行价格规定,并将所得收入如数列作销售收入,依法交纳各种税款和利润。违反规定,钻价格“双轨制”的空子,越权擅自涨价、价外加价的,把计划内生产资料转作计划外高价销售,或将计划外生产资料层层转手,高价倒卖以及超过最高限价销售的;抬价抢购重要生产资料、紧俏消费品和农副产品,层层加价、转手倒卖,牟取非法所得的;物资供销部门和外贸进出口公司违反作价办法或超过国家规定经营费率的;以“联营”、“集资”、“返利”等为名,搞变相涨价和价外加价的;钻粮食等多种价格的空子,套取国家补贴的;巧立名目增加收费项目,或未经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批准,自行提高医疗、文教、交通运输、公用事业和宾馆、招待所等收费标准的,均属价格违法行为。
五、关于“小金库”的问题。非国家公款性质的集体互助金、稿费提成、党费、团费、工会会费等,不属于“小金库”范围。但挪用或转移国家预算内、预算外资金,截留销售货款、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罚没收入、违价非法收入和其他各种收入等,以集体或个人名义公款私存私放,收支未列入本单位财会部门帐目和会计决算的,以及其他资金来源不合法和使用不当的,均属“小金库”,是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
六、关于收授“回扣”、“佣金”、“馈赠”的问题。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国内经济活动中,收授“回扣”和在商品价款、劳务费、承包价款或资金借贷利息之外以各种名义索取、收受或给予对方钱物,均属违反财经法纪行为。在对外经济活动中,根据国际惯例,通过合同或协议,公开收授“回扣”、“佣金”和“馈赠”,并作为单位的收支列帐的,不属于违反财经法纪行为。国务院或有关部门如有新的规定,应以新的规定为准。
七、关于违反国家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问题。企业和单位只能在国家下达的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指标内,购买非生产性商品以及事先报经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购买、制作所必须的专项控购商品。违反规定,突破国家下达的控购指标,购置非生产性商品的;未经批准,擅自购买、制作专项控购、禁购商品的;供货单位不遵守控购手续,给社会集团任意出售非生产性和专控商品的,均属违反财经法纪行为。
八、关于滥发奖金、补贴和实物的问题。企业和单位应在国家规定应提奖励基金范围内,发放职工奖金,并按规定交纳奖金税;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资金来源和范围内,给职工发放补贴。违反规定,擅自提高职工奖励基金比例,多提职工奖励基金的;巧立名目,挪用生产性资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给职工发放奖金、补贴和实物的;把应由奖励基金开支的奖金,列入成本(费用)或营业外支出及其他专项资金开支的;发放给职工的奖金、补贴和实物,不按规定计入单位发放奖金总额,逃避交纳奖金税的,均属违反财经法纪行为。
九、关于用公款请客送礼、游山玩水、购建私房和超标准装修个人住房等挥霍浪费的问题。企业和单位在经济交往和外事活动中的业务招待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资金渠道列支。但企业和单位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从企业管理费中预提招待、应酬费;以“业务洽谈”或参观、评比、检查、验收、厂庆、店庆、开业典礼及其他活动为名,大吃大喝,馈赠礼品,游山玩水,挥霍国家资财的;任意购买国家专项控购商品,搞铺张浪费,以及用公款购建私房(包括以借款名义用公款购建私房的)和超标准装修个人住房的,均属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
十、关于企业用生产性资金搞非生产性建设的问题。企业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用企业职工福利基金和企业非生产性设施提取的折旧基金,自筹兴建职工住宅等非生产性设施,是符合国家规定的。但企业和单位用生产性资金兴建非生产性设施,以及政府部门和经济主管部门用生产性资金和抽调下属企业自有资金,兴建机关自身的职工住宅等非生产性设施,均属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
十一、关于承包企业的财务处理问题。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其获得的好处,应予保护,不受侵犯。违反规定和承包合同,擅自调低承包基数的;截留、隐匿销售货款和其他收入偷漏税款的;越权擅自提价、加价,乱挤乱摊成本费用;滥发奖金、补贴、实物;私自买卖、借贷外汇,逃汇套汇和截留应上交国家的外汇收入的;为骗取超承包收入,搞虚增利润、虚盈实亏等短期行为的,均属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
十二、关于国内联营企业的财务处理问题。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用现有的固定资产、物资和先进的技术成果、商标权、专利权作价为联营投资,也可以用结余的利润留成资金和税后留利,以及其他按规定可用于联营的资金作为投资,并按联营合同分配一定的利润。违反规定,搞虚假联营,先以本企业的产品平价卖给联营单位,再由联营单位卖高价,然后双方分取利润,或联营各方所得利润不列入利润总额,或直接转作投资,逃避纳税交利的,均属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
十三、关于归还技措性和基建性贷款的问题。实行利改税的企业按照规定,可以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归还各种技措性和基建性贷款本息。违反规定,擅自以税还贷和用企业税前原有利润归还贷款,或项目尚未投产见效就用企业税前利润提前还贷,挖走国家收入的,均属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
实行税前承包的企业和试行税利分流、税后承包的企业,应分别按财政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和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关于国营企业实行税利分流的试点方案》中的有关规定执行。不按规定还贷的,属于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
十四、关于各种罚没收入的财务处理问题。各级执法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违法违章的单位进行罚款或没收财物(包括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的走私、贩私,投机倒把,违反物价管理等案件的罚没款;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依法查处的违反治安管理和各类违法案件的罚没款;交通、林业、外汇、渔政、城建、土地管理、标准计量、烟草专营、医药卫生、劳动安全和其他部门查处违法违章案件的罚没款;以及违反财经纪律,税收法规的罚没款等),如数上交国库,这对保证经济工作和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行,是必要的。但是,有些执法机关执法犯法,擅自截留、挪用、贪污、私分各种应上交的罚没收入和实物,属于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
对于上述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查处理:情节恶劣、性质严重、触犯刑律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制裁。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是多种多样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具体情况,作一些补充规定。